A. 我国国家公债管理的原则
公债是公共债务的简称,是政府的债务。公债包括中央政府的债务和地方政府的债务两个方面,而国债专指中央政府的债务。在我国,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务,所以我国目前所有的公债都是国债。具体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国家债务。是整个社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债是一个特殊的财政范畴。[它首先是一种财政收入。国家发行债券或借款实际上是筹集资金,从而,具有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调节经济三大功能。国债的发行要遵循有借有还的信用原则,债券或借款到期不仅要还本,还要付一定的利息。国债具有认购上的自愿性,除极少数强制国债外,人们是否认购、认购多少,完全由自已决定。按照不同标准可以把国债分为不同的种类:以国家举债的形式为标准,国债可分为国家借款和发行债券。以筹措和发行的期限为标准,国债可分为长期国债、短期国债和中期国债。所谓长短中期是比较而言的,没有绝对的标准。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将一期以下的称为短期国债,10年期以上的称为长期国债,期限界于两者的称为中期国债。以筹措和发行的性质为标准,国债可分为强制国债和自由国债。以筹措和发行的地域为标准,国债可分为,内债和外债。所谓内债,是国家在本国的借款和发行的债券。所谓外债,是指国家向其他国家政府、银行、国际金融组织的借款。以债券的游泳流动性为标准,国债可分为可出售国债和不可出售国债。国家的借款是不能转让的,只有债券有可出售和不可出售之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债余额(内债)以年均增长率高达33%的速度递增,而且政府发行公债不仅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还为了稳定经济运行。尽管如此,在我国,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际部门,甚至在财政学教科书中,对公债管理特别是公债管理政策的内涵,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深入的研究。本文试图对公债管理政策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公债管理包括对公债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组织、决策、规划、指导、监督和调节等一系列环节。公债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公债发行、发行权限和管理权限的规定,对债务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公债券流通方面的规定,对公债偿付与调整和对公债持有者结构的规定等规章与制度。
1、公债的发行权问题
在公债管理制度中,规定公债管理权限的依据是一级政权一级财政,一级财政一级公债发行管理权。许多国家也是这样做的。如日本《地方财政法》即规定日本地方政府能发行公债,当然要有中央的审核和批准。给与地方一定的募债权,在防范财政风险方面是有很大作用的:将权力有限地下放,使募债主体多元化,中央政府在防范财政风险方面的机动性就会得以增强,整个国家的财政风险也会随着下降。[7]而我国目前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是需要改变的。
2、对债务的使用和管理
有些国家法律严格禁止将债务收入用于弥补财政赤字,如日本的财政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的财政支出,必须用公债和借入款以外的财源来解决。只有作为公共投资费和投资贷款的财源,才可以发行公债和介入资金,这种公债就是所谓的建设公债。[8]之所以将公债的用途限定在建设性项目上,主要是因为建设性项目具有直接偿还债务的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财政借款的风险。而我国目前未区分公共预算中的公共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中的盈利性投资项目,是不妥当的。
(二)引入法律经济分析方法,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公债是一个涉及比较多的经济学工具和技术的制度,因此要完善公债制度,需要借鉴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进行计量分析,才能更好地降低财政风险。国债的风险管理包括:国债发行的规模、国债发行的结构、国债发行的方式、国债流通的规模风险、国债的偿还规模和结构风险等等。对于这些问题,不是立法者可以拍拍脑袋就可以制定的;并且制定后标准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因此需要法律经济的分析方法,从技术上降低国债的风险。
(三)程序法上应着重强调对国债的审查监督。
审查方面,应同时坚持财政民主主义,国债的发行规模、种类、期限等问题都需要经过人大的批准。在监督方面,应该建立完备的债务监测、统计和预警公告体制,按照一定的指标及时向人民披露各种公债信息。提高审查和监督的公开透明度。
一、公债管理政策的含义
公债管理是指政府为了控制公债的规模和构成、调整公债购买主体的结构、选择适当的公债期限结构和利率水平等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从狭义上说,公债管理是指以最低成本维持现存公债的一系列运作;从广义上说,公债管理是指影响政府未偿债务规模和结构的所有措施(注:Smith,Warren.L,1960,Debt Manag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Mishra,D. K.,1985, Public Deb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in India,Print House,p.213.)。早在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财政学家阿伯特就给公债管理下了一个最为综合的定义:“公债管理的含义就是选择公债形式和确定不同公债类型所占的比例数量,选择债务期限结构和确定不同阶层持有者所拥有的公债数量,作出到期公债的偿还或公债以旧换新的决策,确定公债发行的条件和价格,对不同公债持有者的待遇,有关到期公债和新发行公债的政策及其在政府一般财政政策中的地位等等。”(注:Abbott, C. C.,1949,Management of the FederalDebt,McGraw-Hill Book Co.,p.23.)
公债管理的原则取决于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客观经济条件。现代经济运行条件下,公债管理的“中性原则”(即它不应对经济运行产生影响)已被废除,并且,公债管理被作为是控制国民收入的财政政策工具和配合其他财政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工具。因此,根据汉森的观点,现代公债管理的基本原则是:(1 )政府债券必须是安全可靠的投资,到期必须立即偿还而且要随时能变现。(2 )公债必须维持其货币价值,以避免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影响。(3 )公债应当尽可能广泛地为全体公众所拥有,以配合累进所得税制,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化。(4)联邦支出、 课税和举债的预算控制应当作为国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基本目标。
所谓公债管理政策是指政府在发行新债或以新债还旧债时,通过公债种类、发行条件等政策性操作,对经济运行产生预期影响的政策。公债管理政策的实质在于在:财政政策规定了国债规模、货币政策规定了可利用的货币资金和借贷资金的前提下的债务结构特征问题,包括政府未偿债券种类、所有权格局和国债期限结构(注:Sharp, A. M., C. A. Register and P. W. Grimes, 2000, Economics of Social Issues,Irwin/McGraw-Hill,p.431.)。
归纳起来,公债管理政策的基本内容包括下列四个方面:(1 )在发行新公债时, 是发行长期公债还是短期公债? 长期公债与短期公债如何搭配组合?(2)在公开市场操作时, 应将哪一种类和条件的公债作为对象?是减少短期上市未偿公债的数量而增加长期上市未偿公债的数量或是相反?从公债管理政策的角度来看,公债种类的多样化是有利的。因为,公债种类多样化一般来说都伴随着公债购买者增多,民间持有公债的数量就会增加,在费用一定的情况下,能保持政府收入的稳定。(3)在发行公债时,如何确定公债利率?一般来说, 偿还期限越长,利率就越高,但利率变化对经济的影响较小,而且利息支付比较稳定。相反,偿还期限越短,利率就越低,但利率变化对经济的影响较小。因此,利率差异导致利率变化对经济影响的不同。(4 )公债持有主体如何选择? 如果以银行特别是中央银行作为购买主体, 势必带来通货膨胀压力,对经济稳定产生冲击;如果以企业作为购买主体,无疑会减少企业用于实际资本的投资;如果以个人作为购买主体,可能减少消费,也可能减少私人储蓄。
可见,公债管理政策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延伸,对国民经济运行产生极大影响。
二、公债管理政策的目标
既然公债管理政策既与财政货币政策密不可分,又是一种独立的经济政策,那么,作为更接近于财政政策的公债管理政策,其目标必须符合财政政策目标的要求。就财政政策与经济运行的关系来看,财政政策目标体系可列为三大类,即经济稳定目标(包括价格稳定目标、充分就业目标、国际收支平衡目标)、经济发展目标(包括经济增长目标、资源合理配置目标、反周期波动目标)以及公平收入分配目标。因此,财政政策的上述目标也是公债管理政策的目标。同时,公债管理政策作为独立的政策,它又有自身的目标,诸如拓宽公债的发行和分配范围、确保政府债券的顺利推销,维持政府债券市场的稳定、尽可能降低举债成本、实现均衡的期限构成等等。
在理论上,有关公债管理政策目标有两种见解。第一种见解也称为古典见解,认为公债发行与通货膨胀直接相关。因此,倘若政府要发行公债的话,应当发行流动性较低的长期公债。第二种见解也称现代见解,虽然有许多观点,但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1 )通过发行一定规模的短期公债来刺激预期总需求;(2 )尽量减轻因公债构成变化所产生的影响;(3)在实现预期总需求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公债的利息费用;(4)根据(3)的主张,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说,公债的最适构成主要是长期公债占主导地位。
第一种见解是围绕着公债发行与通货膨胀的关系来展开公债管理政策目标的讨论,而第二种见解尽管在许多方面有些差异,但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公债构成的变化来讨论公债管理政策目标的。
从现代见解来看,公债管理政策自身目标与财政政策总体目标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例如,从财政角度来说,公债管理政策的直接目标是公债的利息负担最小化,但从经济稳定的观点来看,公债发行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这两个目标在现实中往往是对立的。如果公债总额一定,短期公债的比重若高,流动性就高,市场利率下降。利率降低意味着持有资产的价值增加,而且通过资产效应促使个人消费需求增加。同时,利率降低使企业的投资需求增加,总需求亦增加。相反,长期公债的比重若高,则流动性降低,市场利率升高,总需求减少。因此,在维持一定总需求的前提下,要适当选择使公债利息负担最小的短期公债与长期公债的搭配组合。
可见,如何确定短期公债与长期公债的搭配是公债管理政策的重要课题。但是,在实现中,压低公债的利息成本与促进经济稳定这两个目标之间经常不一致:为了降低公债的利息成本,在经济衰退时期,由于利率水平较低,故应趁机发行长期债券,以减轻利息负担;在经济繁荣时期,则宜发行短期债券,以免增加长期公债的高利负担。可是,为了经济稳定,在经济衰退时期应当发行短期债券,以刺激总需求增加;而在经济繁荣时期,应当发行长期债券,以抑制需求过旺(注:Laid, W. E.,1968,The Changing Views on Debt Management, Monetary Economics,ed.by A. D. Entine,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Inc.p.465—479.)。这样, 在政策目标上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在公债管理政策自身目标与财政政策总体目标发生冲突时,以哪一目标为主?二是如何解决公债政策目标之间的冲突?就前一问题而言,由于公债管理政策只是财政政策的实施工具,故此,从全局来说,公债管理政策目标要服从财政政策总体目标。就后一个问题而言,如果通过货币政策能实现经济稳定,则利息费用最小化可以作为公债管理政策的主要目标。但是,如果公债管理政策研究同时实现上述两个目标,就需要适当选择公债种类。
B. 如何加强国债资金管理
国债资金不同于自有资金,它来之不易,且用起来应该更严格、更“抠门”引才对。因此,我国对国债资金的管理出台了若干个规定,从国务院到财政部、审计署,再到省市财政部门,三令五申,严格限制国债资金使用方向,严格使用纪律,严格监管措施。如今的国债资金管理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问题,但是只要管理好国债资金就会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与建设。
管理对策
加强项目组织管理,明确项目法律责任主体
一是要科学界定财政与计委在项目申报上的职能分工。财政部门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不能只充当出纳的角色,要对投资领域的项目决策、资金配置有发言权,要参与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评估,参与项目投资概算的确定和招标、投标工作,参与工程取费标准和定额制定等比较全面的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对此,财政部、财政厅应对申报程序做出专门规定,彻底改变项目申报由计委单独运作的被动局面。二是要明确项目法律主体。在当前的情况下,宜实行项目办主任作为项目法人,并签订责任状,承担项目全过程监管职责,像常设单位法人一样,承担法律责任,并实行终身制。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监督检查
一是实行项目会计委派制。由于工程项目办是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而国债项目是政府性投资,应当实行会计委派制,这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二是实行项目专管员制。要赋予专管员必要的职权,项目单位的每一项开支必须由专管员审核后,方可报法人签字报账;财政基建拨款,必须由专管员提出意见后,方能拨付;并且要明确专管员的法律责任。三是加强财务管理。要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同时实行专账、专户、专人管理,严格搞好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也不可忽视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组织专班,也可联合纪委、监察、计委、审计等部门组织专班,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切实保证国债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强化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严格拨款程序。要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政监督贯穿于拨付过程中,可采取两种拨付方法。第一种方式是按预算、按进度拨款,工程款支付累计金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结算。建设资金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范围内,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资;对个别由于设计不合理或非人为等原因必须调整概算投资的,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并经批准方可实施。第二种方式是实行提款报账制。引入先进的管理办法,实行提款报账制,由项目单位先垫付资金,再按项目的完工情况,到财政部门审核报账,这样能有效地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避免资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实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是全面完成项目任务的重要保证。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将资金同比例到位。在当前地方财政十分困难的前提下,应想方设法多渠道筹资。三是规范拨款渠道。项目资金原则上全部通过地方财政部门拨付,不能多渠道拨付,这样有利于地方财政部门全面加强管理,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加强基建程序管理,严格“三算”监管
一是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的招标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打破地方、部门保护,不得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搞钱权交易,不得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二是强化项目的“三算”监管。对项目的“三算”监管,是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切入点。通过监管,可以达到降低工程造价、避免资金缺口、节约建设资金的目的。监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结算等。
C. 国债余额管理的介绍
国债余额指立法机关不具体限定中央政府当年国债发行额度,而是通过限定一个年末不得突破的国债余额上限以达到科学管理国债规模的方式。国债余额包括中央政府历年预算赤字和盈余相互冲抵后的赤字累积额、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借款统借统还部分(含统借自还转统借统还部分)以及经立法机关批准发行的特别国债累计额,是中央政府以后年度必须偿还的国债价值总额,能够客观反映国债负担情况。
D. 我国应从哪几方面加强对国债的管理
公债是公共债务的简称,是政府的债务。公债包括中央政府的债务和地方政府的债务两个方面,而国债专指中央政府的债务。在我国,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务,所以我国目前所有的公债都是国债。具体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国家债务。是整个社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债是一个特殊的财政范畴。[它首先是一种财政收入。国家发行债券或借款实际上是筹集资金,从而,具有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调节经济三大功能。国债的发行要遵循有借有还的信用原则,债券或借款到期不仅要还本,还要付一定的利息。国债具有认购上的自愿性,除极少数强制国债外,人们是否认购、认购多少,完全由自已决定。按照不同标准可以把国债分为不同的种类:以国家举债的形式为标准,国债可分为国家借款和发行债券。以筹措和发行的期限为标准,国债可分为长期国债、短期国债和中期国债。所谓长短中期是比较而言的,没有绝对的标准。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将一期以下的称为短期国债,10年期以上的称为长期国债,期限界于两者的称为中期国债。以筹措和发行的性质为标准,国债可分为强制国债和自由国债。以筹措和发行的地域为标准,国债可分为,内债和外债。所谓内债,是国家在本国的借款和发行的债券。所谓外债,是指国家向其他国家政府、银行、国际金融组织的借款。以债券的游泳流动性为标准,国债可分为可出售国债和不可出售国债。国家的借款是不能转让的,只有债券有可出售和不可出售之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债余额(内债)以年均增长率高达33%的速度递增,而且政府发行公债不仅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还为了稳定经济运行。尽管如此,在我国,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际部门,甚至在财政学教科书中,对公债管理特别是公债管理政策的内涵,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深入的研究。本文试图对公债管理政策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公债管理包括对公债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组织、决策、规划、指导、监督和调节等一系列环节。公债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公债发行、发行权限和管理权限的规定,对债务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公债券流通方面的规定,对公债偿付与调整和对公债持有者结构的规定等规章与制度。
1、公债的发行权问题
在公债管理制度中,规定公债管理权限的依据是一级政权一级财政,一级财政一级公债发行管理权。许多国家也是这样做的。如日本《地方财政法》即规定日本地方政府能发行公债,当然要有中央的审核和批准。给与地方一定的募债权,在防范财政风险方面是有很大作用的:将权力有限地下放,使募债主体多元化,中央政府在防范财政风险方面的机动性就会得以增强,整个国家的财政风险也会随着下降。[7]而我国目前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是需要改变的。
2、对债务的使用和管理
有些国家法律严格禁止将债务收入用于弥补财政赤字,如日本的财政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的财政支出,必须用公债和借入款以外的财源来解决。只有作为公共投资费和投资贷款的财源,才可以发行公债和介入资金,这种公债就是所谓的建设公债。[8]之所以将公债的用途限定在建设性项目上,主要是因为建设性项目具有直接偿还债务的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财政借款的风险。而我国目前未区分公共预算中的公共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中的盈利性投资项目,是不妥当的。
(二)引入法律经济分析方法,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公债是一个涉及比较多的经济学工具和技术的制度,因此要完善公债制度,需要借鉴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进行计量分析,才能更好地降低财政风险。国债的风险管理包括:国债发行的规模、国债发行的结构、国债发行的方式、国债流通的规模风险、国债的偿还规模和结构风险等等。对于这些问题,不是立法者可以拍拍脑袋就可以制定的;并且制定后标准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因此需要法律经济的分析方法,从技术上降低国债的风险。
(三)程序法上应着重强调对国债的审查监督。
审查方面,应同时坚持财政民主主义,国债的发行规模、种类、期限等问题都需要经过人大的批准。在监督方面,应该建立完备的债务监测、统计和预警公告体制,按照一定的指标及时向人民披露各种公债信息。提高审查和监督的公开透明度。
一、公债管理政策的含义
公债管理是指政府为了控制公债的规模和构成、调整公债购买主体的结构、选择适当的公债期限结构和利率水平等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从狭义上说,公债管理是指以最低成本维持现存公债的一系列运作;从广义上说,公债管理是指影响政府未偿债务规模和结构的所有措施(注:Smith,Warren.L,1960,Debt Manag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Mishra,D. K.,1985, Public Deb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in India,Print House,p.213.)。早在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财政学家阿伯特就给公债管理下了一个最为综合的定义:“公债管理的含义就是选择公债形式和确定不同公债类型所占的比例数量,选择债务期限结构和确定不同阶层持有者所拥有的公债数量,作出到期公债的偿还或公债以旧换新的决策,确定公债发行的条件和价格,对不同公债持有者的待遇,有关到期公债和新发行公债的政策及其在政府一般财政政策中的地位等等。”(注:Abbott, C. C.,1949,Management of the FederalDebt,McGraw-Hill Book Co.,p.23.)
公债管理的原则取决于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客观经济条件。现代经济运行条件下,公债管理的“中性原则”(即它不应对经济运行产生影响)已被废除,并且,公债管理被作为是控制国民收入的财政政策工具和配合其他财政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工具。因此,根据汉森的观点,现代公债管理的基本原则是:(1 )政府债券必须是安全可靠的投资,到期必须立即偿还而且要随时能变现。(2 )公债必须维持其货币价值,以避免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影响。(3 )公债应当尽可能广泛地为全体公众所拥有,以配合累进所得税制,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化。(4)联邦支出、 课税和举债的预算控制应当作为国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基本目标。
所谓公债管理政策是指政府在发行新债或以新债还旧债时,通过公债种类、发行条件等政策性操作,对经济运行产生预期影响的政策。公债管理政策的实质在于在:财政政策规定了国债规模、货币政策规定了可利用的货币资金和借贷资金的前提下的债务结构特征问题,包括政府未偿债券种类、所有权格局和国债期限结构(注:Sharp, A. M., C. A. Register and P. W. Grimes, 2000, Economics of Social Issues,Irwin/McGraw-Hill,p.431.)。
归纳起来,公债管理政策的基本内容包括下列四个方面:(1 )在发行新公债时, 是发行长期公债还是短期公债? 长期公债与短期公债如何搭配组合?(2)在公开市场操作时, 应将哪一种类和条件的公债作为对象?是减少短期上市未偿公债的数量而增加长期上市未偿公债的数量或是相反?从公债管理政策的角度来看,公债种类的多样化是有利的。因为,公债种类多样化一般来说都伴随着公债购买者增多,民间持有公债的数量就会增加,在费用一定的情况下,能保持政府收入的稳定。(3)在发行公债时,如何确定公债利率?一般来说, 偿还期限越长,利率就越高,但利率变化对经济的影响较小,而且利息支付比较稳定。相反,偿还期限越短,利率就越低,但利率变化对经济的影响较小。因此,利率差异导致利率变化对经济影响的不同。(4 )公债持有主体如何选择? 如果以银行特别是中央银行作为购买主体, 势必带来通货膨胀压力,对经济稳定产生冲击;如果以企业作为购买主体,无疑会减少企业用于实际资本的投资;如果以个人作为购买主体,可能减少消费,也可能减少私人储蓄。
可见,公债管理政策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延伸,对国民经济运行产生极大影响。
二、公债管理政策的目标
既然公债管理政策既与财政货币政策密不可分,又是一种独立的经济政策,那么,作为更接近于财政政策的公债管理政策,其目标必须符合财政政策目标的要求。就财政政策与经济运行的关系来看,财政政策目标体系可列为三大类,即经济稳定目标(包括价格稳定目标、充分就业目标、国际收支平衡目标)、经济发展目标(包括经济增长目标、资源合理配置目标、反周期波动目标)以及公平收入分配目标。因此,财政政策的上述目标也是公债管理政策的目标。同时,公债管理政策作为独立的政策,它又有自身的目标,诸如拓宽公债的发行和分配范围、确保政府债券的顺利推销,维持政府债券市场的稳定、尽可能降低举债成本、实现均衡的期限构成等等。
在理论上,有关公债管理政策目标有两种见解。第一种见解也称为古典见解,认为公债发行与通货膨胀直接相关。因此,倘若政府要发行公债的话,应当发行流动性较低的长期公债。第二种见解也称现代见解,虽然有许多观点,但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1 )通过发行一定规模的短期公债来刺激预期总需求;(2 )尽量减轻因公债构成变化所产生的影响;(3)在实现预期总需求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公债的利息费用;(4)根据(3)的主张,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说,公债的最适构成主要是长期公债占主导地位。
第一种见解是围绕着公债发行与通货膨胀的关系来展开公债管理政策目标的讨论,而第二种见解尽管在许多方面有些差异,但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公债构成的变化来讨论公债管理政策目标的。
从现代见解来看,公债管理政策自身目标与财政政策总体目标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例如,从财政角度来说,公债管理政策的直接目标是公债的利息负担最小化,但从经济稳定的观点来看,公债发行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这两个目标在现实中往往是对立的。如果公债总额一定,短期公债的比重若高,流动性就高,市场利率下降。利率降低意味着持有资产的价值增加,而且通过资产效应促使个人消费需求增加。同时,利率降低使企业的投资需求增加,总需求亦增加。相反,长期公债的比重若高,则流动性降低,市场利率升高,总需求减少。因此,在维持一定总需求的前提下,要适当选择使公债利息负担最小的短期公债与长期公债的搭配组合。
可见,如何确定短期公债与长期公债的搭配是公债管理政策的重要课题。但是,在实现中,压低公债的利息成本与促进经济稳定这两个目标之间经常不一致:为了降低公债的利息成本,在经济衰退时期,由于利率水平较低,故应趁机发行长期债券,以减轻利息负担;在经济繁荣时期,则宜发行短期债券,以免增加长期公债的高利负担。可是,为了经济稳定,在经济衰退时期应当发行短期债券,以刺激总需求增加;而在经济繁荣时期,应当发行长期债券,以抑制需求过旺(注:Laid, W. E.,1968,The Changing Views on Debt Management, Monetary Economics,ed.by A. D. Entine,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Inc.p.465—479.)。这样, 在政策目标上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在公债管理政策自身目标与财政政策总体目标发生冲突时,以哪一目标为主?二是如何解决公债政策目标之间的冲突?就前一问题而言,由于公债管理政策只是财政政策的实施工具,故此,从全局来说,公债管理政策目标要服从财政政策总体目标。就后一个问题而言,如果通过货币政策能实现经济稳定,则利息费用最小化可以作为公债管理政策的主要目标。但是,如果公债管理政策研究同时实现上述两个目标,就需要适当选择公债种类。
E. 请问国泰君安国债市场的组织结构是怎样的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为您做了如下详细解答:
国债市场是国债发行和交易的场所,一般由一级发行市场、二级交易市场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市场组成。其中,二级市场根据交易场所不同又可分为场外市场和场内市场。 当前,在我国国债场内市场主要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主要是银行间市场,风险管理市场主要是指利率衍生品市场。
希望我们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让您满意!
回答人员:国泰君安证券客户经理 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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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什么是国债发行余额管理
国债余额是指中央政府历年的预算差额,即预算赤字和预算盈余相互冲抵后的赤字累计额和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特别国债的累计额。 国债余额管理的概述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16号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关于实行国债余额管理的意见。这意味着自2006年起,我国将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采取国债余额管理方式管理国债发行活动,以科学地管理国债规模,有效防范财政风险。 国务院在关于实行国债余额管理的报告中说,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我国一直采取逐年审批年度发行额的方式管理国债。这种管理方式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 (1)年度国债发行额不能全面反映国债规模及其变化情况; (2)控制年度国债发行额不利于合理安排国债期限结构; (3)不利于促进国债市场平稳发展; (4)不利于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 (5)不利于提高国债管理效率。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关于实行国债余额管理的意见同意了国务院提出的五条建议: 一是在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预算报告时,报告当年年度预算赤字和年末国债余额限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审批;一般情况下,年度预算赤字即为当年年度新增国债限额。 二是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年度预算赤字或发行特别国债,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相应追加年末国债余额限额。 三是当年期末国债余额不得突破年末国债余额限额。 四是国债借新还旧部分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自行运作。财政部每半年向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国债发行和兑付等情况。 五是每年一季度在中央预算批准前,由财政部在该季度到期国债还本数额以内合理安排国债发行数额。 但好事也需要好好办,在实施过程中考虑周全才不失理性。从我国的现实来看,2004年底国债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即国债负担率为21.6%,远低于由欧盟规定国际公认的60%的警戒线,这种国际比较中的相对优越性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麻痹、松懈的情绪。 国债余额管理的考虑要素首先,国债余额管理需考虑政策搭配。 国债余额管理的实施将使得中短期债券的发行重获垂青,而这些具备高流动性、高安全性的国债品种某种程度上是央行票据的一种替代物,是央行实行公开市场操作的重要金融工具。因此,在双稳健的总体政策搭配框架之下,国债余额管理不仅需要考虑到财政融资的需要,还要考虑到货币政策执行的需要。唯有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之间建立起完善、透明、经常的信息传递机制,国债余额管理才能实现多样化目标,避免宏观政策冲突的出现。 其次,国债余额管理需顾及挤出效应。 国债余额管理相比以前的逐年审批年度发行额的方式具备更大的灵活性和主动性,这使得国债发行的可控性和限制性相应有所降低。在此背景之下,如果余额设限过松,那么国债发行增量可能会出现相对过大的局面,对债券市场内的企业债券发行将产生潜在的挤出效应。中国债券市场的顽疾之一就是国债比例过大,而中国企业的发展瓶颈之一也是直接融资困难,在国债本身相对企业债券就更具吸引力的中国特色之下,在国债余额管理中充分考虑挤出效应,保持国债比例适度性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国债余额管理需考虑民生需求。 国债余额管理调节的是国债供给,而需求的变化也会对供给调节政策的有效性带来重要影响。在中国债券市场中,商业银行是主要的交易者,但随着十一五规划对和谐增长的强调,民生需求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从我国现状看,2005年前三季度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实际增长9.8%,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同比实际增长11.5%,居民收入增长率刚刚达到经济增长率的水平。对国债民生需求的总量和结构有一个细致、深入的了解,对国债余额管理来说将不无裨益。
G. 发行国债的作用是什么
1、筹措军费
在战争时期军费支出额巨大,在没有其他筹资办法的情况下,即通过发行战争国债筹集资金。发行战争国债是各国政府在战时通用的方式,也是国债的最先起源。
2、平衡财政收支
一般来讲,平衡财政收支可以采用增加税收、增发通货或发行国债的办法。以上三种办法比较,增加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法,固然是一种好办法但是增加税收有一定的限度,如果税赋过重,超过了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将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并会影响今后的税收。
增发通货是最方便的做法,但是此种办法是最不可取的,因为用增发通货的办法弥补财政赤字,会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其对经济的影响最为剧烈。
在增税有困难,又不能增发通货的情况下,采用发行国债的办法弥补财政赤字,还是一项可行的措施。政府通过发行债券可以吸收单位和个人的闲置资金,帮助国家渡过财政困难时期。但是赤字国债的发行量一定要适度,否则也会造成严重的通货紧缩。
3、筹集建设资金
国家要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此需要大量的中长期资金,通过发行中长期国债,可以将一部分短期资金转化为中长期资金,用于建设国家的大型项目,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4、借换国债的发行
借换国债是为偿还到期国债而发行,在偿债的高峰期,为了解决偿债的资金来源问题,国家通过发行借换国债,用以偿还到期的旧债,“这样可以减轻和分散国家的还债负担。
(7)国债组织管理情况扩展阅读:
国债的分类:
1、按举借债务方式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
2、按偿还期限不同,国债可分类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
3、按发行地域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内债和国家外债。
4、按发行性质不同,国债可分为自由国债和强制国债。
5、按使用用途不同,国债可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特种国债和战争国债。
6、按是否可以流通,国债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7、按债券的流动性划分,可分为可流通国债和不可流通国债。
8、按发行的凭证为标准,可分为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
H. 如何理解《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对国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代理财政发行国债的明确规定。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一般都有代理政府财政部门发行公债和还本付息的职能。根据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但是,为了防止财政出现赤字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增加过多的货币供应量,《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I. 名词解释:国债管理
近年来,国债管理与国债市场发展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关注的课题。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国债管理是制定和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策略的过程,以满足政府筹资需要,达到成本和风险管理目标,同时实现其他政府债务管理的目标,例如建立和发展高效、高流动性的国债市场。
国债管理的内涵与意义
目前,国债管理与国债市场发展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关注的课题,从20世纪80年代的拉美债务危机到90年代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充分说明,合理的国债管理目标和制度框架将有助于政府积极面对经济和金融风险的冲击。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国债管理是制定和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策略的过程,以满足政府筹资需要,达到成本和风险管理目标,同时实现其他政府债务管理的目标,例如建立和发展高效、高流动性的国债市场。应该说,在考虑债务管理目标时,每一个政府都面临着侧重点的选择——是以最低成本满足财政需要,还是更倾向于风险承受度以及建立有深度的、流动性的国债市场。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以市场化的方式融资来弥补预算赤字已经成为全球主权债券市场迅速发展的主要因素。大量的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国债管理的市场化原则从而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发展。而且,对于新兴市场的债务管理者而言,仿效发达市场的先进做法已成为一种潮流,包括以市场化的工具融资、基准债券的发行、流动性、发达的清算和结算体系、现代的监管框架等。目前,大多数OECD国家已经发展了固定收益债券市场,而国债已在固定收益市场上占优势。国债市场的流动性也为私营部门的债券发行提供了有利条件,原因在于国债的收益率曲线为公司债券的合理定价提供了重要依据。在许多国家,更多的公司也采用发行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的方式来融资。新兴市场国家的这些关键性的公司和中央及地方政府一道,已成为国际债券市场的重要发行体。
但是我们也看到,近年来爆发的金融危机,从20世纪80年代拉美债务危机、1994—1996年墨西哥金融危机到1997—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和1998年俄罗斯金融危机,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债务危机。国际经验表明,发展中国家几乎每次较大的债务支付危机都伴随着巨大的财政赤字。而发展中国家经历的几次金融危机,暴露出的政府决策重大的失误就在于在其依靠高负债发展模式的同时,没有对债务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管。尤其在本国金融市场逐步开放,而金融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薄弱的金融和货币体系很容易受到国际资本流动冲击。因此,当我们反思发展中国家经历的金融危机,质疑这些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同时,不能不关注政府债务政策,将其提升到发展战略的高度予以思考,在实践中充分运用政府债务政策来化解和消除金融风险。
近年来,我国政府决策层和主管部门对包括国债市场在内的债券市场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政府在“十五”规划中指出,要建立统一、安全、高效、开放的国债市场,疏通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积极稳妥地发展多种融资方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完善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央行调控体系,积极稳妥地发展货币市场,扩大公开市场业务,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这些都离不开国债市场的发展。
J. 国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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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概述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国债是国家信用的主要形式。中央政府发行国债的目的往往是弥补国家财政赤字,或者为一些耗资巨大的建设项目、以及某些特殊经济政策乃至为战争筹措资金。由于国债以中央政府的税收作为还本付息的保证,因此风险小,流动性强,利率也较其他债券低。
我国的国债专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由国家财政信誉作担保,信誉度非常高,历来有“金边债券”之称,稳健型投资者喜欢投资国债。其种类有凭证式国债、实物式国债、记账式国债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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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的主要特点
国债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同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国债的债权人既可以是国内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而债务人一般只能是国家。
(2)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国债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较多地体现了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尽管与其他财政法律关系相比,国债法律关系属平等型法律关系,但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则其体现出一定的隶属性,这在国家内债法律关系中表现得更加明显。
(3)从法律关系实现来看,国债属信用等级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的性质
财政发行国债不同于银行吸收储蓄,中国的国债发行一开始就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并且广而告之的是其政治意义,而不是经济方面的作用与效益。同时,在发行宣传中,将国债与银行储蓄相提并论,使人搞不清楚国债与银行储蓄的区别。事实上,国债也一直是类同于银行储蓄发行的,发行方面并不想区别于银行储蓄。因此,多年来,人们所知道的国债与银行储蓄的不同,仅是指承担者不同,即一个是银行,另一个是财政;再就是国债的发行利率始终高于银行储蓄。也就是说,财政的职能不同于银行的职能,财政信用不同于银行信用,所以,财政发行国债决不能等同于银行吸收储蓄。
财政既不能像银行那样为广大民众提供储蓄服务,也不能同银行争夺有限的社会储蓄金。如果说,在国债刚刚产生的年代,即在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之中,财政信用与银行信用混同的情况是不允许存在的,即财政发行国债的机理及意义决不能与银行吸收储蓄没有原则上的区别。从理论上界定国债与银行储蓄的性质不同,是规范国债发行的认识基础,是完善国债市场及充分发挥这一市场作用的必要的前提条件。
1、发行国债可起到弥补国民经济运行中投资小于储蓄的缺口的特殊作用,而银行储蓄仅仅是为了吸收社会民众手中暂时不用的资金。
银行储蓄可起到将储蓄资金转换为投资基金的作用,也可以起到转移实现的消费能力的作用,将一部分人延期消费的资金转给另一些人用作现实的消费。这是银行信用所起到的作用。相比之下,财政信用是不应同银行信用起同一作用的,财政发行国债实质上应避免与银行储蓄雷同,因为只要将国债的发行等同于银行储蓄,那么财政发行国债就不如直接去银行透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是,生产等于消费,投资等于储蓄,即如果消费量小于生产量,社会再生产就会萎缩,如果投资量小于储蓄量,社会的消费量就会小于生产量,造成社会资金及生产成果的一部分闲置。
因而,财政发行国债与银行吸收储蓄不同,其机理就在于国债可以起到平衡投资与储蓄的作用,可弥补投资缺口。这是由于在现行的金融体制下,银行吸收储蓄之后,除了转移现实的消费能力之外,不能将全部的储蓄资金转移成投资基金,必须将其中的一部分留作准备金,而实际上这部分准备金的存在就形成了一种社会资金在投资与储蓄之间不平衡的缺口。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财政发行国债主要是针对这一缺口的,即是针对银行准备金发行的。由于国债具有最好的信誉和可以最灵便地变现,所以是能够起到这一特殊作用的。财政像银行一样通过发行国债去吸收储蓄,不仅是对本身的特殊作用的丢失,而且也侵害了银行信用应有社会融资功能。
2、发行国债是行使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而银行储蓄只表现为一种金融信用关系的存在。
国家从事的经济建设不同于一般的市场经济活动。在传统体制下,中国实行大一统的集权控制,即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控制在国家,这是改革的对象。现在,建立并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负责的经济建设仅限于基础设施和其他非竞争性领域项目,一般不涉及竞争性领域的内容,这是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的运用。
发行国债就是为了发挥国家的这一经济管理职能的作用。国家通过国债投资,可以达到有效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目的。相对而言,国债的功能是银行储蓄不可比拟的。过去,在中国,号召人民储蓄,也是一种政治动员式的,并是经济集权体制的具体表现,永远强调的都是用储蓄支援国家经济建设。现在,转入新的经济体制之后,传统的观念早已改变了,银行储蓄已经回落到一般的市场经济行为之上,只是体现个人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关系,并不具有直接投入国家经济建设的意义。
3、国债利率应是资本市场的基准利率,而银行储蓄是无法起到这种信用工具作用的。
国债是由中央财政发行的,是以国家信誉为担保的,所以有金边债券之美称,相对而言,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安全性、融资规模可以巨大且变现灵便的信用工具,或者说,国债与国家发行的货币相比,是仅次于货币的一种信用凭证,几乎能够起到准货币的作用。由于国债的变现能力最强和最灵便,在所有的信用工具之中,国债的利率只能是最低的。因而,国债的利率客观上要起到基准利率的的作用。在资本市场中,规范的市场运作应保持国债利率的基准利率地位,凡不能使国债利率成为基准利率的市场信用关系,必定是不规范的。同样,国债的这一信用功能也是银行储蓄所不具备的。在有国债存在的前提下,银行储蓄的利率不应该也不允许成为基准利率,除非金融市场的信用关系是扭曲的。这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国债利率高于银行储蓄利率的情况,是不正常的,是国债的发行不符合现代资本市场基本运作模式要求的一种明显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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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的发行
1、国债的发行价格
平价发行。即发行价格等于其票面金额。债券到期时,国家应依据此价格还本付息。
折价发行。即发行价格低于债券票面金额。债券到期时国家需按票面价格还本付息。它不同于贴现发行。
溢价发行。即发行价格高于债券票面金额。债券到期时,国家只按债券票面价格还本付息。
2、国债的发行方式
公募法。即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国债。
国债发行的公募招标方式按招标标的物分缴款期、价格和收益率招标三种形式
按确定中标规则分单一价格招标(荷兰式)和多种价格招标(美国式)。
承受法。即由金融机构承购全部国债,然后转向社会销售,未能售出的部分由金融机构自身承担。
出卖法。即政府委托推销机构利用金融市场直接出售国债。
支付发行法。即政府对应支付现金的支出改为国债代付。
强制摊派法。即国家利用政治权力强迫国民购买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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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的偿还
1、国债偿还的方式
分期逐步偿还法。即对一种国债规定几个还本期,直到国债到期时,本金全部偿清。
抽签轮次偿还法。即通过定期按国债号码抽签对号以确定偿还一定比例国债,直到偿还期结束,全部国债皆中签偿清时为止。
到期一次偿还法。即实行在国债到期日按票面额一次全部偿清。
市场购销偿还法。即从证券市场上买回国债,以至期满时,该种国债已全部被政府所持有。
以新替旧偿还法。即通过发行新国债来兑换到期的旧国债。
2、国债偿还的资金来源
通过预算列支。政府将每年的国债偿还数额作为财政支出的一个项目列入当年支出预算,由正常的财政收入保证国债的偿还。
动用财政盈余。在预算执行结果有盈余时,动用这种盈余来偿付当年到期国债的本息。
设立偿债基金。政府预算设置专项基金用于偿还国债,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拨付专款设立基金,专门用于偿还国债。
借新债还旧债。政府通过发行新债券,作为还旧债的资金来源。实质是债务期限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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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债发行的转变
在国债的非市场化发行时期,每年国家发行国债,都要层层进行政治动员,甚至还要使用行政摊派的手段。在国债的发行完全市场化之后,人们看到的情况又是,每年的国债发行都引起银行储蓄大搬家,有相当多的人是拿着银行储蓄存单去买国债的。这种现象直接地表明了中国的国债发行是不规范的,是不符合国债性质的。因此,在准确地界定国债的信用功能的基础上,今后中国的国债发行实现如下转变。
1、由主要面向居民发行转为主要面向金融机构发行。
国债的发行要起到弥补投资缺口的作用,就必须是主要面向金融机构发行。长期以来,由于中国的国债是主要面向居民发行的,国债投资的特殊功能作用几乎是被丢弃的,国债的发行基本上是类同于银行吸收储蓄,而且,为了吸引居民购买国债,国债的利率又始终是高于银行储蓄利率的,相应也使国债的利率失去基准利率的地位。所以,规范国债市场,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必须改变发行对象,由主要面向居民个人发行,改为主要面向金融机构发行,特别是要向主要的商业银行发行。这种改变意味着银行不再是卖国债的机构,而是买国债的主要力量。就此而言,中止商业银行向居民出售国债,应是中国国债市场走向规范的一个明显的标志
2、由发行与银行储蓄同样品种的债券转为发行与银行储蓄品种不同的债券。
现在的国债发行品种基本上是与银行储蓄没有差异的,1年期国债、2年期国债、3年期国债、5年期国债,对应的就是银行1年、2年、3年、5年期的定期储蓄。而随着发行对象的转换,国债的发行品种也必须随之转变。根据开展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需要,针对商业银行准备金发行国债,应是1年期以内的短期国债,即应是4周、8周、3个月、6个月等期限的国债。如果发行对象转变了,由向居民个人为主转为了向金融机构为主,而发行的品种不变,那发行的对象的转变也是缺失意义的。或者说,发行品种的转变与发行对象的转变是相关联的,是此变彼亦变的关系。就国债市场讲,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品种全都必须规范到位,缺一不可。发行品种的确定是根据发行对象的需要而设定的。具体说就是,商业银行用准备金购买的国债只能是短期国债。美国是国债管理体制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国家,其面向金融机构发行的国债均为短期国债。中国的国债市场走向并不是特立独行的,而要遵守国际惯例,转向发行短期债券为主,应是市场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
另外,国债并非只可向金融机构发行,在主要发行对象锁定在金融机构之后,即由商业银行来承担购买国债的主要任务之时,并不排斥财政部门可直接向居民个人发行少量特殊品种的国债。这些特殊品种的国债期限一般是10年以上的,最长的期限可达30年。这是银行储蓄品种中没有的,是国债发行有别于银行储蓄的品种。在一些国债发行已有较长历史的国家,大多是面向居民个人发行这种长期债券的,而与银行储蓄期限相同的国债是回避的。这种国债可减免利息税,居民个人主要是买来用作子女的教育费用或个人的资产储备的,对于稳定居民生活是很有好处的。中国国债发行品种的改变,在取消与银行储蓄品种相同的债券的前提下,除了要增发面向金融机构的短期国债,还应当开发新的面向居民个人发行的长期国债。
3、由委托银行向居民个人发行转为财政部门自设国债发行机构。
由于长期以来中国的国债主要是向居民个人发行的1年期至5年期债券,财政部门不得不委托银行系统代为发行,同时支付高昂的代理发行费用。各大商业银行也是冲着这笔巨额的代理费,而不惜搞储蓄大搬家的。人们从银行取钱买国债,是因为国债利率高于银行储蓄利率,并且国债的利息收入不用纳税;银行卖国债,是因为有固定的发行费可入账;在买方与卖方都是有利可图的,只是就社会而言,是付出了不必要的筹资成本的,因为这些用于买国债的钱原本就好好地呆在银行,是社会可集中使用的资金,实在是没有必要再空转一圈,徒增利息和发行费用。因此,改变发行对象之后,国债并不主要面向居民个人发行,那种银行储蓄大搬家的情况就不会再出现,银行发行国债的历史就将结束了。在这种前提下,财政部门必须自己常设发行机构。这种国债发行机构既不同于行政摊派时期的国债管理部门,也不同于作为代理发行商的银行营业机构,而是直接隶属政府财政部门的具体办事机构,其本身不是经营机构,只是起到发行国债的作用。这一机构发行的短期债券面向的是金融机构,发行的长期债券面向的是居民个人,即并不是只面向金融机构,也不是只面向居民个人,但其主要是面向金融机构的,面向居民个人的国债还可委托发行。时至今日,中国的财政部门还只是设立了国债管理机构,并未设立专门的国债发行机构。而中国的国债市场要走向完善,要改变发行对象和发行品种,走世界上各个市场经济国家发展国债市场的共同道路,就必须尽快设立财政部门的专门发行国债的机构,以此作为规范国债发行的基本组织保障。试看中国国债市场的未来,国债的规范发行和国债发行机构的规范设立必将在其完善之中起到重要的基础条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