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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基金税款案例

发布时间:2021-04-23 02:15:41

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有哪些,直接私募如何纳税

直接私募需要缴纳增值税。征税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简易计税方法,二是一般计税方法;前者税率为3%,后者为6%。由于管理费属于私募基金的自营业务,一直都存在增值税,按6%交,所以咱就以6%来举例。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个表格,便于理解下面的例子。

看题:假设我成立了一家契约型私募基金,向客户收取了100万元管理费,另外买卖股票获利100万;买卖金融债获利100万。(假设进项税额为零,暂不考虑增值税附加税)

解:

1、管理费征税

100万元的管理费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而这里的管理费就相当于增值税销售额。按照6%税率计算:

根据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那么应纳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1000000÷(1+6%)×6%-0]

约5.66万

2、股票、债券买卖收益征税

炒股赚的100万元是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由于是契约型基金,则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1000000÷(1+3%)×3%

约2.91万

买卖债券赚的100万,同上也要征税:=1000000÷(1+3%)×3%

约2.91万

另外,咱们还要注意的是,债券还有利息,假设在持有期间收到金融债和国债利息均为10万元,那么这些利息也是要看“地位”征税的。

金融债利息的10万元相当于贷款服务的销售额,而“地位”高点的国债利息收入则是免税的。所以按照文件的简易计税方法3%税率计算纳税额:=100000÷(1+3%)×3%

约2910

当然,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征税方法与契约型本质上还是一样的,不同的则在于税率而已。

②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包括哪些

1、对信托型基金层面的税收
契约型基金不需缴纳所得税。由受益人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2、信托型基金投资人层面的税收
对于自然人作为信托基金投资人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机构作为契约型基金投资人的,视其所得税率分别处理: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率,则不需纳税;若机构投资者税率高于基金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税。
3、税收优惠
我国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的优惠只限于公司型基金,故信托型基金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③ 投资私募基金缴税吗

哪种私募基金需要征收增值税?

“140号文”的第四条明确提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意思就是说,儿子发生了应税行为,由老子来交税。

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来说,其本身不缴税,但需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来缴纳增值税;而对于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来说,则由其背后的合伙企业或公司缴纳增值税。

私募基金如何缴纳增值税?

超市购物需要缴纳消费税、买车子、房子需要缴纳购置税,这里的超市购物、买车买房就是所谓的应税行为。而此次新文件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税行为也做了规定。

私募基金简单说,就是客户把钱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等投资品种,获得投资收益扣除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后,再返还给投资者。

而这其中就有两处应税行为:买卖股票(如果是买卖债券,会有利息收入,也属于应税行为,在后面会讲)、管理费。而对应到文件中则分别是金融商品转让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很好理解,就是买卖有价证券、外汇、金融衍生品等行为,而买卖所获得的收益则需要缴纳增值税。这里说的交易是在未持有至到期的前提下。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根据文件规定,“所谓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其中就包括提供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等服务。”而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即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因此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在哪里?

申购和赎回私募基金算不算金融商品转让?是否也要缴税?

文件中说的金融商品转让都是站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合伙企业、公司层面上,而投资者申赎基金完全是个人行为,是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如果你是持有至到期赎回,也是不需要缴纳的。

私募基金缴纳增值税,会影响我们的投资收益吗?

首先你要记住:是否缴纳增值税和股权类或者证券类私募基金没有关系,只和投资标的和方式有关。

如果是FOF类,投资标的如果是资管产品的话,在开放日正常赎回,其中产生的赎回收益,是不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FOF子基金根据投资情况判断增值税的,FOF母基金一般不会持有基金至到期,而是会根据市场趋势调整基金池。而如果是持有至到期的话,基金一般都是非保本,因此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普通的股票策略私募基金,在持有期间有浮盈,也是不需要缴税的。因为股票的浮盈只有在变现产生差价收益,才需要缴纳增值税。买私募可以去私募排排网,私募排排网不收认购费。

④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税怎么交

根据不同分类交税。

增值税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纳税人如何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其具体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财政部税政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也明确规定“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于“金融服务”的分类,私募基金增值税应税行为主要表现为:

(1)贷款服务

私募基金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均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中,上述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系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换而言之,如果私募基金投资于银行委贷、企业债券等取得的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质的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考虑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贷款服务”可取得的进项税抵扣有限,财税[2017]56号文之“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实质上降低了“贷款服务”增值税税负。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私募基金因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收增值税。

鉴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明确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范畴,私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同样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至于私募基金因买卖外汇、非货物期货等其他金融商品取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则应当按照财税[2017]56号文计征增值税。

当然,私募基金在持有股票期间,可能会取得股票分红。由于股票分红不属于保本性收益,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该等股票分红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

(4)契约型私募基金税款案例扩展阅读

注:这里假设增值税附加=应纳税额×12%。实践中各地增值税附加率会有所不同。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A当期收到基金管理费50万元(无进项税额)。另外当期买卖公司债,买入价1000万元,卖出价1100万元。期间收到公司债利息50万元,另收到所持有国债利息30万元。

【1.管理费】

50万元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1+增值税附加税率)

=[50÷(1+6%)×6%-0] ×(1+12%)

约3.17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

【2.债券买卖价差】

1100-1000=100万元为该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1+增值税附加税率)

=100W÷(1+3%)×3% ×(1+12%)

约3.26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3.债券利息】

企业债利息50万元为贷款服务的销售额,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1+增值税附加税率)

=50W÷(1+3%)×3% ×(1+12%)

约1.63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当期买卖地方政府债,买入价500万元,卖出价502万元。该有限合伙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债券买卖价差】

502-500=2万元为该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本案例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1+增值税附加税率)

=[20000÷(1+6%)×6%-0] ×(1+12%)

约1267.92元

纳税主体:该有限合伙企业。

⑤ 私募基金如何做分录涉及什么税

当前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税率相对单一,而涉及所得税的政策较复杂。私募股权基金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伙企业法》。
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传统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据各类通道的规定,例如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范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而直接私募尚无明确依据。
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因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当公司型私募基金获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时,可免交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此外,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31号文)、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均有相关优惠政策,其中87 号文提出;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24 个月)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直接私募如何纳税?

相比通道类私募产品,直接私募有众多优势:不仅可以节省通道费用,也可以引导私募公司走向规范化。不能否认的是,对于直接私募如何纳税的问题却一直处于模糊的状态,并不明朗。目前关于这方面的主流观点分成两派:
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不是独立工商实体,仅仅投资者的集合体、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不用纳税,仅需在投资者层面纳税即可。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运行中有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进行投资,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募资和分配。由于是两个法律行为,故需要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在基金层面,要适用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而在投资者层面,要适用收益取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们认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产品属于国内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因此,直接私募产品或将参照原通道类的私募产品,在基金产品环节不交税,而由投资者分别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提出的“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通知在表述中均是使用“暂不征收”字眼,意味着我国或认为契约型基金应采纳“实体课税模式”,只是当前为了鼓励契约型基金的发展而暂不征收,这给未来直接私募的税制增添了不确定性。

⑥ 契约型私募基金需要缴纳哪些税

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契约实际上就是代人理财,也就是信托,受托人不是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而真正的财产所有者是受益人。

目前我国对信托的税收政策只是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税收政策试点,对信托公司当年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在信托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契约型私募基金税款案例扩展阅读:

契约型私募基金具体的操作方法是:

(1)发起人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而非券商的营业部)作为其托管人;

(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隔一段时间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

(3)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

当然,如果将来《投资基金法》实施后监管的情况比较宽松,还可以采取变通的形式,具体的做法是:

(1)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

(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

(3)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

(4)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

⑦ 契约型私募要交税吗要交哪些税

私募排排网为您解答:
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此外,目前我国的公募基金均采用契约方式设立,而公募基金享有较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⑧ 契约型私募基金嵌套有限合伙型基金投资拟IPO企业是否可以通过核查

2015年以来新三板基金伴随新三板的热度,募集发行数量突增,并呈现出期限短、结构化、契约型基金应用广泛等特点,本文来看看新三板基金的募集和投资应关注哪些法律问题。

1、新三板基金的基本概况

据悉,截至2015年7月初,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新三板市场”)挂牌的公司(“挂牌公司”)约2,670家;已经提交挂牌申请、正在审核中的拟挂牌公司约714家。

伴随着新三板市场日渐明朗的发展前景,新三板基金的数量亦增势明显。目前参与掘金新三板的基金,主要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产品、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

据今年4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有43家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发行新三板专户产品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约92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产品达到105只;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也不在少数。

2、新三板基金的主要特点

(一)结构化分层基金产品较多

传统投资于Pre-IPO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一般多采用平层结构,不进行结构分层,各个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目前的新三板基金,尤其是投资于挂牌公司的产品,采用优先、劣后或者优先、中间、劣后进行结构化分层设计的较多,各个投资者在基金中处于不同的风险地位,因此所享有的投资收益亦有所区别。在采用优先、劣后分级的结构化产品中,通常约定优先、劣后级投资者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出资。在收益分配、亏损承担方面,如果产生超额收益,由优先级与劣后级投资者按照约定比例分享;若发生投资亏损,先行以劣后级投资者本金承担,适度降低优先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例如财通基金发行的“佰睿吉新三板分级1号”专户产品中,分级比例为5:1,亏损在16.7%以内,先亏B级,直到B级全部亏空;但是收益率向B级倾斜:低于20%(含),A级B级按出资额分配收益;收益率20%-50%(含),B级提取40%,A级提取60%;收益率50%以上,B级提取60%,A级提取40%;超额收益累进提取。

(二)契约型基金越来越普遍

在私募基金领域,出于税负、登记公示等考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较多。但是,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够直接发行契约型私募基金,不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因此,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市场上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与普遍。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产品、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本身亦属于广义的契约型基金。而在主板IPO市场上,以契约型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案例尚未出现。

(三)既可是标准化产品也可为非标产品

依据被投资公司是否完成挂牌为时点划分,新三板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投资于挂牌前公司,类似于传统投资Pre-IPO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亦可称为Pre-挂牌公司;二是投资于已挂牌公司,新三板基金多通过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方式,对挂牌公司进行投资。

新三板基金投资Pre-挂牌公司,与投资Pre-IPO企业类似,在开展投资前,一般都需要对标的公司进行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结果令基金认可后,再起草、商定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各金融机构的产品体系中属于非标准化业务。

而基金投资于挂牌公司则有所不同,由于挂牌公司本身的业务、财务等信息均会定期公开披露,投资方能够较为便捷地获悉标的公司的具体情况,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投资流程更为简便和标准化,在各金融机构的产品体系中属于标准化业务。

(四)基金投资期限通常较短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新三板基金产品,如基金公司的专户产品、证券公司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多投资于挂牌公司,参与挂牌公司的定向增发。由于定增取得的挂牌公司股票,相比于挂牌前公司股权,流动性较高,退出方式更为灵活,因此基金产品的期限一般较短。例如前文所述的财通基金“佰睿吉新三板分级1号”专户产品,产品期限为1+1年。

如果基金既参与挂牌公司定增,亦有意于投资挂牌前公司股权的,基金投资期限通常则会较长。这主要考虑基金投资的Pre-挂牌公司,进行改制、挂牌或者被收购,实施过程均需要一段时间。基金期限如果过于短暂,可能难以等到基金退出的最佳估值期。例如笔者参与设立的“东方嘉实新三板基金”,设置了3年的投资期与2年的退出期。基金主要参与挂牌公司的定增;如果遇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挂牌前公司,亦会进行挂牌前股权投资。

3、新三板基金常见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契约型基金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否有障碍?

如同前文所述,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市场上越来越被广泛使用,主要的基金模式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契约型私募基金或嵌套有限合伙、公募基金子公司发起设立的资管计划、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的资管计划。受限于目前工商登记的规定,契约型基金都必须由管理人,也即受托人代为持有挂牌前公司的股权,故均存在一定的信托架构。在目前IPO的企业中,尚未发现有契约型基金作为投资人参与Pre-IPO而顺利过会的案例,因此,契约型基金能否投资挂牌前公司时,不少专业人士存在疑虑。

笔者认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信托计划往往意味着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披露委托人的身份,无法进行信托公示或信托登记程序,这与IPO的严格核查到最终一层自然人或投资主体存在明显冲突,故长期以来信托计划不能参与Pre-IPO的投资。与信托计划一样,所有的其他类的契约型私募基金都缺乏一个公示的机构可以将投资人的投资关系进行固化或披露,公司的实际股权持有人就无法得到最终的确认,使得IPO的核查处于不确定状态。

自《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证监会旗下无论是体制内的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还是体制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均被统一要求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其中备案的内容之一就是需要披露投资人的姓名、投资额度等基本信息。而且,自2015年3月以来,无论是新三板的挂牌、增发或并购,还是主板的增发、并购等事项,均已要求律师就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从这一点而言,证监会对于其辖下监管的各类契约型基金,是存在一定掌控能力的。而且,这些契约型基金尚不存在不允许披露委托人的法律限制。笔者以为,伴随契约型基金登记备案机构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等待未来IPO过会案例的佐证,并且契约型私募基金在主板增发与并购领域运作已放开的基础上,极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契约型私募基金走向Pre-IPO领域的投资。

在目前尚未明朗的阶段,笔者建议基金管理人暂时可以采用契约型基金嵌套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新三板企业的投资,在未来新三板企业走向IPO时,所嵌套的契约型基金可以进行置换,将最终投资人落地到有限合伙中,既可以享受目前契约型基金所带来的便利,又保持了一定的灵活度。

(二)证券公司集合计划能否投资新三板企业?

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在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或者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按照现有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计划仅能投资于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不能直接投资挂牌前公司的股权。如果要投资挂牌前公司,需通过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间接实现投资目的。

例如,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华融金三板掘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投资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为平层单一级别,不进行分级。

(三)基金管理公司如何投资新三板?

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参与投资新三板市场,主要是通过发行“专户”产品或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施。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因此,基金管理公司通常以“专户”的方式投资上述(一)约定的范围,通过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上述约定的全部范围。

通常而言,新三板已挂牌企业的股权被视为上述(一)约定的范围中的“股票”,而未挂牌公司的股权视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所以,“专户”仅可以投资于挂牌公司,不能直接投资挂牌前公司的股权。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既可以参与挂牌公司定增,也可以投资挂牌前公司股权。

在实践操作中,宝盈中证新三板(1期)资产管理计划是首只以宝盈基金公司子公司中铁宝盈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的新三板投资产品,标志着传统二级市场的投资机构进军新三板。

另外,财通基金已经在其公募基金母公司平台上发行了多个新三板专户产品,锁定一揽子低估值高成长的新三板股票,充分期待新三板估值提升、交易机制完善、转板制度升级带来的投资机遇。

(四)公募基金能否投资新三板企业?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发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即公募产品)能否投资挂牌公司定增,目前尚有争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募产品一般只能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虽然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但是,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是否属于公募产品的投资范围,尚待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五)哪一类基金管理人可以管理新三板基金?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管理人登记和信息更新填报说明》,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填报的申请业务类型,有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基金;并且可以进行多选。有部分管理人出于便捷考虑,往往会选择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笔者办理的多只新三板基金登记备案经历,以及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管理人管理的新三板基金,如果仅投资于挂牌前公司,只需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即可;但是如果要投资挂牌公司,必须登记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否则届时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时亦会遇到障碍。

因此,如果尚未办理管理人登记的公司,笔者建议直接申请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如果已经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则建议通过登记备案系统中的“管理人重大事项更新——主要投资基金类型及相关业务变更”,申请管理业务的变更登记,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说明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更为严格。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申请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加入基金业协会;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在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等方面,亦严于其他类型投资基金。

(六)基金管理人含外资成分对新三板基金的投资限制

正如前文所言,目前越来越多的契约型新三板基金投资Pre-挂牌公司。而受限于工商主管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目前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均无法直接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仅能以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名义进行登记。

如果Pre-挂牌公司从事的业务属于外商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业,基金管理人含有外资成分,依据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关系, Pre-挂牌公司将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外商股东或外国投资方,从而导致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或限制。

以TMT行业常见的增值电信业务为例,多数地方的电信主管部门答复,对于公司是否存在外国投资方的界定,一般均以投资方的工商登记信息为准,不参考其他标准。如果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含有外资成分,将直接影响基金对标的公司的投资。

因此,如果新三板基金拟投资于外商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业的公司,需要格外关注各类契约性基金的管理人之中,是否存在含有外资成分的主体;如果存在类似情形,需要提前进行筹划与调整。

总之,新三板基金队伍伴随新三板的迅猛发展而快速扩容,专注于新三板领域的基金成员将大大丰富目前中国的私募基金的类型、数量和运作方式,投资人也可以借道新三板基金分享中国资本市场全面发展过程中的红利。作为长期关注资本市场和私募基金领域发展的律师,可以预见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新资本市场创建发展的过程中,将面临新一轮竞争的压力和弯道超车的机遇,也希望本文总结的这些法律问题能对从事新三板业务的私募管理人、新三板企业和投资人了解这个市场有所帮助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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