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人民银行有哪些职能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
1、央行负责发行货币(钱),只有央行有资格印刷货币并发行。
2、代理国库,作为国家的大管家,负责管理国库资金。
3、银行的银行,负责指导其他的银行,我们接触最多的工行、建行、农行等都要听从央行的政策和指令。
4、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比如目前的个人活期存款利率为0.38%,央行有权利调整到0.37%(之后将对货币政策做更详细的介绍)
5、监督反洗钱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维持清算系统正常运行
8、监督银行间外汇等市场
9、管理监督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10、参与国际金融活动
11、有权的其他职责
二、中国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1)性质不同。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拥有的一个管理全国金融机构和货币金融活动,从而能有力贯彻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政策的国家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它在国务院领导下,是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我国政府的组成部分;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款、贷款为主要业务,并以银行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的企业法人。
(2)地位不同。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的银行”,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体系的领导力量。商业银行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
(3)经济目标不同。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发行人民币,它不吸收居民存款,也不向银行之外的企业贷款,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银行以吸收存款为其发放贷款的主要来源,并以利润为其主要经营目标。
(4)职能不同。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
第一,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行监督和管理,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第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第三,经理国库;
第四,具有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的职能。
而商业银行以经营工商业存款、贷款为主要业务,各商业银行各自职能也有不同。
(1)人民银行管理哪些债券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国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Ⅱ 人民银行有什么权力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Ⅲ 人民银行管理所有银行吗
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其他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
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含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统计数据、银行卡、金融规章、反假货币工作、公告栏等。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要求是什么
一、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管理
对债券发行人高层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访谈,是信用评级机构对发行人实地调查中的重要步骤,也是信用评级分析的重要基础之一。信用评级机构要认真做好现场访谈工作,深入、详尽地了解发行人的相关情况,按月填写《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见附件1),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请以Excel文件报送,并以“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XX年XX月—XX评级机构”为文件命名)。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按业务属地原则,将各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分别下发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据此核验信用评级机构的相关报备材料,并充分发挥一线管理职能。
二、关于评级作业时间要求
(一)信用评级机构初次对某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5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45天。
(二)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天,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20天。
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是指同一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第二次以上的信用评级,其进场开展评级工作开始日与上次评级报告(包括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有效期结束日之间的间隔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关于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的判定
主承销商依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对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作出判定,并出具被评企业是否为集团企业的说明文件,该文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有权签字人签字。
信用评级机构在进场评级作业前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的报备材料中,除信用评级协议复印件、信用评级收费凭证复印件、跟踪评级安排材料外,还应包括上述说明文件。
请银行间债券市场各承销商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有权签署上述说明文件的签字人的姓名、职位、签字样本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备案。有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备案。
四、关于《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主要流程单》的报备要求
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应及时填写《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主要流程单》(见附件2),经加盖公章后,随评级报告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主要流程单》应与工作底稿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Ⅳ 请问:中国的所有银行都是归中国人民银行管吗谢谢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境内所有银行的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除了中国人民银行之外,银监会也对各个商业银行起到监督管理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5)人民银行管理哪些债券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Ⅵ 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监管措施有哪些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Ⅶ 企业发债的审批部门是由发改委和人民银行下设的那些机构进行审批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7)人民银行管理哪些债券扩展阅读: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Ⅷ 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自负责的债券申请文件的不同
人行现今的职能更多的是在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例如,反洗钱,反假币,建立诚信体系,维护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制定货币政策,发行货币,控制存贷利率,调整存款准备金,统计银行数据(头寸控制),开展国际金融业务,公开市场操作等等。
银监会更多的是监管业务,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监控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正常合规经营。防止发生金融案件。例如,制定业务规则,(三法一指引),金融机构的准入、设立、变迁、变更、撤销,高管的任命等等都要到银监会备案。对业务活动进行现场、非现场检查。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监控,编制统计数据,对风险太高,影响诚信的银行依法整改,撤销,重组。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只要是违反规章制度,影响金融秩序的事情,银监会都可以依法查处。责令其改正或撤销经营资格。
银监会在成立之前,其职能基本都是人行在执行的。
Ⅸ 人民银行批准的可用于银行间质押式回购的债券有哪些
质押式回购只有国债式回购一种;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10月分别开办了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发展我国的国债市场,活跃国债交易,发挥国债这一金边债券的信用功能,为社会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但是,国债回购交易有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两种,根据上交所交易业务规则,只有者方可从事买断式回购交易,个人者可以参与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回购)。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