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B系列可转换债券
在当今金融市场中,常见的金融产品有五大类型:利率金融产品、股权金融产品、实物金融产品、衍生金融产品和混合金融产品。其中混合金融产品中最典型和最重要的代表就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它同时具有了债券、股票和期权的某些特性。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转券”)在发达金融市场上主要是在70年代和80年代才流行起来,而我国是在1992年才首次进行试点(宝安转券)。1997年公布了40亿元可转换公司转券的额度,表示可转换公司债券这一新产品将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上进行试点推广。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一般概念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在一定时期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转券一般由普通的公司债券与股票的买入期权复合而成,同时具有公司或企业债券、股票和期权的有关特性,特别是转券有时还会设计一些约束性的附加条款,使得转券的特性结构更加复杂。转券位于融资系列的中间位置,我们可以使其带有更多的债券特点,亦可以使其具有更多的股权特点;我们可以通过加上卖出期权、变更票面利率或赎回价格等手段设计不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一般特征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普通公司债券的一般特征,它需要定期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有票面面值、票面利率、价格、偿还期限等。此外,转券还有自己的一些典型特征。
(1)转券具有债务和股权两种性质,两者密不可分。一般来说,转券都是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因而转券具有转换前属债券、转换后属股票的二阶段特征。对投资者来说,转换前为债权人,享受利息;转换后为股东,获得红利或资本收益。对发行人来说。转换前属债务,转换后属股权资本。
(2)较普通公司债券低的固定利息。转券的票面利率通常低于一般公司债券的利率,有时甚至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因为债券的投资收益中,除了债券的利息收益外,还附加了股票买入期权的收益部分。一个设计合理的转券在大多数情况下,其股票买入期权的收益足以弥补债券利息收益的差额。
(3)投资者买入期权。转券是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特殊债券,本质上属于一种股票期权,而期权是一种既可用于保值又可用于投资的金融工具。转券持有者既可获得转券本金和利息的安全承诺,又可在发行公司股价攀升时将债券转化为股票,获得股票价差收益的好处。
(4)投资者卖出期权。卖出期权也称为投资人之期前回售权,指投资者在某一指定日期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债券出售给发行人。卖出期权的行使使投资人得到一份额外保护,使转券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5)发行人赎回期权。由于发行人支付低于普通公司债券的利息,因此发行人在股价大幅高于换股价的情况下行使回赎权以迫使投资者将债券转换为股票。
(6)较低的信用等级和有限避税权利。转券是一种仅凭发行人的信用而发行的债券,所评定等级一般比公司发行的不可转换公司债券要低。当公司破产时,转券对资产的索赔权一般都后于其他债券,仅优于公司优先股。转券在转换成公司普通股以前的若干年里,公司所支付的债息可作为固定开支,打入企业成本,避免交纳公司所得税。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要素 一般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由以下要素构成: (1)基准股票。基准股票是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权的股票,如该公司的普通股票,A股、B股、H股、ADR等。确定了基准股票以后,就可以进一步推算转换价格。 (2)票面利率。大多数情况下,转券的票面利率低于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大多为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一半左右。例如,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转券票面利率的高低受制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现有债权人对公司收入利息倍数等债务指标的约束,据此付计利率水平上限;二是转换价值收益增长及未来水平,据此付计利率水平下限。转换价值预期越高,票面利率相应设置较低;反之,转换价值预期越低,票面利率相应设置较高。发行人通常会根据证券市场情况,确定合适的票面利率,使公司的收益与风险组合达到优化,确保转券的转换成功进行。
(3)转换比率和转换价格。转换比率是指一个单位的债券能换成的股票数量。转换价格是指债券发行时确定的将债券转换成基准股票应付的每股价格。转换比率和转换价格计算公式分别为:
转换比率=单位转券面值÷转换价格
转换价格=基准股票价格X(1十转换溢价比率)
转换溢价比率是转券所包含的期权的象征,以百分比表示,并以转券发行时基准股票的价格为基础,一般在5%~2O%之间。 转换比率和转换价格是转换能否成功的核心要素,它们的确定直接涉及到投资者和公司现有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转换价格定得过高会降低转券的投资价值,从而失去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增大发行风险。转换价格定得过低,尽管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吸引投资者,但加大了公司股权及盈利的稀释程度,损害公司原有股东的利益。
通常当发行公司发生股份拆细、公司合并、配股或发行新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送红股和现金红利、出售资产等情况时,转换价格应作适当调整。
(4)转换期。转换期是指转券转换为股份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通常根据不同的情况可有四种期限:①发行后某日至到期前某日;②发行后某日至到期日;③发行日至到期前某日;④发行日至到期日。前两种情况下,转券有一段时间的锁定日期,在这段时间内债券持有人不可以将转券转换成公司股票。发行公司在发行后某日才受理债券转股权的事宜,是不希望过早地将负债变成股权,从而过早地稀释原有股东的权益。由于发行时转换价格通常高于公司基准股票当时的价格,因此投资者一般不会在转券发行后立即行使转换权。
(5)赎回条款(加速条款)。发行公司为避免利率下调所造成的损失和加速转换过程,以及为了不让转券的投资者过多地享受公司效益大幅增长所带来的回报,通常设计赎回条款,这是保护发行公司及其原有股东的利益的一种条款。在同样的条件下,附加此种条款,发行公司通常要在提高票面利率或降低转换价格等方面向投资者适当让利,它也是发行公司向投资转移风险的一种方式。赎回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①不赎回时期。指发行后到第一次赎回的时间长短,一般定为3年。时间越长,股票增长的可能性越大,赋予投资者转换的机会也就越多,越有利于投资者。
②赎回时期。转券结束不赎回时间后,即进入赎回时期,具体的赎回方式分为两种,不限定时间和有限定时间的赎回。
③赎回价格。赎回价格一般为转券面值的103%~106%,发行时间越长,赎回价格越低。
④赎回条件。这是赎回条款中最重要的内容。通常的做法是当基准股票的价格达到或超过转换价格的一定幅度并持续一段时间后,发行人的赎回权可以行使。国外通常把股票价格达到或超过转换价格的100%~150%作为涨幅界限,同时在该价格水平上维持 30个交易日作为赎回条件。
(6)回售条款。发行公司为了降低票面利率和提高转换价格,吸引投资者认购转券,往往会设计回售条款,即当公司股票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以高于面值的一定比例的回售价格,要求发行公司收回转券的权利。回售条款是投资者向发行人转移风险的一种方式。回售条款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
①回售期限。回售期限是事先约定的,一般定在转券整个期限最后30%的时间为回售时期,对于10年期以上的转券,大都规定后5年为回售期限。
②回售价格。一般比市场利率稍低,但远高于转券的票面利率。
③回售条件。通常的做法是当基准股票价格在较长时间内没有良好表现,转换无法实现,投资人有权按照指定的收益率回售转券给发行公司,发行人无条件接受投资者回售的债券。回售条件对转券的投资价值至关重要,回售条件一旦发生,投资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其收益率远高于票面利率。
(7)转换调整条件,也叫向下修正条款。指当基准股票价格表现不佳,允许在预定的期限里,将转换价格向下修正,直至修正到原来转换价格的80%。转换调整条件是转券设计中比较重要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款。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转券的结构可以多种多样,以适应发行者与投资的不同需要。根据发行地和定值货币的不同,转券可分为国内可转换公司债券、境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根据转换条件和附加条件的不同,转券可分为上市债券、无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欧洲可转换优先股、零息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传统总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4.积极稳妥地发展中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 近年来,随着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尤其是最近的1O年中,可转换公司债券得到许多国家的高度重视,成为他们直接融资工自中的重要选择,并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然而,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这种已在国际资本市场上风行数十年的金融产品,在中国的资本市场,却仍是比较新颖和相对陌生的金融工民进入9O年代以后,中国的企业逐渐开始尝试运用可转换公司债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从1991年8月起,先后有琼能源、成都工益、深宝安、中纺机、深南玻等企业在境内、境外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中琼能源、成都工益两家公司是用其发行新股,深宝安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纺机、深南玻发行B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这几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转股等工作的开展,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试点与推广,提供了极为有价值的教训与经验。
1997年3月8日,国务院证券委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这项金融创新工作进入了实质性启动阶段。可转换债券在开拓企业融资渠道、扩大投资工具、繁荣证券市场等方面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l)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企业筹资提供了一条新渠道。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行额度审批制度,不少达到新股发行条件又急需融资的重点国有企业,因得不到额度而不能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能帮助这些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尽快从资本市场上获得所需资金。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定程度上还可以解决企业信用的市场评估问题和短期资金的长期占用问题。
(2)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利于繁荣和发展证券市场。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成熟的国际金融品种,它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极大地丰富证券市场的品种结构,可望变成市场新的热点,并给证券市场带来新的活力。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进一步锻炼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混合金融产品,包含了期权特征,其市场化程序、风险都是比较高的。投资者通过对转券的操作运用,可以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投资技术水平,增强承受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4)为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提供新的途径。近几年来,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呈现不断上升的势头,许多企业资本金严重不足,成为目前困扰大中型企业的主要困难和风险所在。采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法将使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一批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而又受高负债拖累的企业上市。将原有企业中的一部分债务设计成可转换公司债券,由其他法人或内部职工认购,可以避免企业先债务重组后改制的种种弊端,使企业在改制的同时卸掉了一部分债务负担。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国际资本市场上较为活跃和成熟的金融品种,具有设计上的高难度和操作上的高风险,并非任何公司都可以轻易尝试。我国的深宝安在国内发行过可转换公司债券,它的发行是成功的,转换却是失败的。国家有关部门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于1997年3月8日出台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操作程序。 现阶段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选择范围为国家确定的SOO家重点国企中未上市的公司,发行规模为40亿元。
1.发行人的资格和条件 根据《公司法》、《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O%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O%; (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水平;(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3)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4)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5)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O%;
(6)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7)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水平;
(8)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9)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选择上,为确保成功,在试点初期应侧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特别是主业明确、行业前景看好的绩优企业。这些企业一般应有较大的经济实力和资产规模,具备稳健安全的财务结构和较高企业资信,具有较高的产品市场占有率以及良好的发展前景。
2.转换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影响转换价格的主要因素有:基准股票价格、转换溢价比率、债券期限、利息率、发行地点和上市地点。转换价格的确定有:直接定价法、时价法和分阶段法。 考虑到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暂行办法》对转换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作出了具体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转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一个月基准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即 转换价格=基准股票价格平均价格×(1十上浮幅度)
上浮幅度一般在5%~20%之间。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转券的,以拟发行股票的价格为基准,折扣一定比例作为转股价格,即
转换价格=拟发行股票价格×(1一折扣比例)
折扣比例一般在5%~20%之间。
在发行公司发生股份拆细、公司合并、配股或发行新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送红股和现金红利等情况时,转换价格应作适当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1)派送红股。记p为调整后的转换价格,v为调整前的转换价格,n为公司股份总额,m为送红股数,则 p=(vn十m)÷(n+m)
(2)发行新股或配股。记p为调整后的转换价格,v为调整前的转换价格,n为公司股份总额,l为配股数,a为配股价,则
p=(vn+al)÷(n+l)
(3)送股、配股同时进行。记p为调整后的转换价格,v为调整前的转换价格,n为公司股份总额,m为送红股数,l为配股数,a为配股价,则
P=(vn+m十al)÷(n+m+l)
(4)派息。记p为调整后的转换价格,v为调整前的转换价格,n为公司股份总额,d为股息总额,则
P=(vn-d)÷n
3.发行程序 发行转券一般要向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对发行进行审核。目前,我国发行转券主要是采取核准制。上市公司发行转券,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重点国有企业发行转券,应当由发行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局。采用核准制发行转券,发行程序为:
(l)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转券。
上市公司发行转券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点国有企业发行转券,须经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有关文件。决议或文件中应就转券的发行总额、票面金额、票面利率、转股价格确定方式、转换期、募集资金用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发行方式等作出决定。如果发行转券与公司章程出现冲突,应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2)发行公司成立发行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和工程流程图。
(3)确定主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与主承销商一道编制申报和发行文件。发行公司应该就发行的可行性、发行方案、发行方式进行调查、咨询,与承销债券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财务顾问进行接触,选择信誉卓著、业绩良好、策划水准高、公关能力强、配售技术一流、行业经验丰富的投资银行作为主承销商。
发行转券需要编制许多文件。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一道编制的文件主要有:发行人申请报告;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转券的决议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转券的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公司章程或老企业组织章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偿债措施、担保合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与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等。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是所有申报和发行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它不仅牵涉到发行溢价或折价、股东权益的保护和稀释,而且还牵涉到利润、股息的分配、转换条件的制定、债券的赎回与回售等众多事项。
(4)签订其他有关协议。
(5)向中国证监会报送(3)中制作的有关申报文件。
(6)制作认购书,公布募集通函和募集办法,刊登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7)正式向投资者出售。
(8)缴款并划给发行人。
(9)向有关部门呈报发行情况。
(10)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5年,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电脑系统上网定价发行,以认购申请表的预约申购发行等。
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 一般而言,发行人经营业绩越好,换股比例则越高,发行人还本付息的压力也就越小。因此,试点企业应当努力做好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工作,切实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以良好的业绩赢得投资者的信赖。发行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风险。这是最大的风险。投资者购买转券是希望发行人的股票会随着其经营业绩的不断提高而不断上升,使股票价格超过转换价格而带来较高的投资收益。当发行人经营业绩不佳而导致股价下跌,转股不能实现时,投资者就会蒙受损失。如果转换债券发行、转换设计不合理,可能会造成持券人集中兑换,从而使股权过度稀释,每股收益大幅下降,失去吸引力。
(2)支付风险。转券每年需要支付固定利息。当企业经营环境不好或企业有亏损时,利息的支出可能使企业的负担更加严重。发行人在设计转券时必须慎重考虑发行转券后可能带来的过度负债问题。
(3)机制风险。发行转券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试点企业普遍缺乏资本市场运作经验,尤其是转券方面普遍经验不足,容易留下缺陷。目前转券发行条件较为优厚,容易引起转券发行抢购和上市后的投机性炒作,可能带来不良后果。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与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如果发行人提出上市申请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则转券即可上市交易。
1.上市程序 上市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过程: (1)向交易所提出上市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接受审核。这些文件有:上市申请书;上市公告书,说明主要业务状况、财务状况、转券发行情况、上市起止日期等;企业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批准发行转券的文件;转券募集说明书;转券实际发行数额的证明;转券过户事项的说明等。 (2)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管理部门审核。交易所收到上述申请及有关文件后,依照规定的上市标准和业务规则进行审核。具备上市条件的转券,经审查合格后,由交易所在有关文件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3)如证监会审核合格,则通知证券交易所允许上市。交易所出具上市通知书,通知申请企业,并予以公告。(4)交易所与发行人订立上市协议。这是一种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确定上市日期、登载上市公告书、挂牌交易。
2.交易的操作程序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便进入流通市场。转券的交易与股票交易程序极其相似,以上交所为例,交易程序主要有: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委托买卖手续;传达委托指令;配对成交;通知委托人;清算与交割。
3.债券偿还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给投资人三个承诺:第一个承诺是在规定的日期支付一定的利息;第二个承诺是到期偿还本金;第三个承诺是按照事先约定的转换价格,在一定期限内转换成固定数量的基准股票。相对于转券的承诺方式,投资人有4种选择方式:持有转券直至到期日偿还本金和利息;将购买的转券在市场上出售;将转券转换成基准股票;将转换后的股票在市场上出售。 发行人对于转券的承兑通常有4种方式:到期偿还;提前偿还;赎回条件下偿还;回售条件下偿还。
(1)到期偿还。转券到期偿还,意味着转换失败。期满时,发行人将应付偿还的金额(本金和利息)一次全部偿还。
(2)提前偿还。提前偿还是在转券到期之前便开始分次偿还发行额,到转券期满时已全部偿还完毕。转券的提前偿还,也意味着转换的失败。
(3)赎回条件下偿还。发行人通常在两种情况下行使赎回权。一是在转券发行一定时期后,当基准股票的价格达到或超过转换价格的一定幅度并持续一段时间后,发行人可以行使赎回权。国外通常把股票价格达到或超过转换价格的1OO%~15O%作为涨幅界限,同时在该价格水平上维持30个交易日作为赎回条件。发行人行使赎回权,迫使债权人提前将转券转换为基准股票,从而以增加公司股本形式来降低负债,达到调整财务结构的目的。二是在转券发行一定时期后,市场利率下降至转券票面利率之下一定程度后,发行人为降低利率风险和财务费用,也可行使赎回权。在赎回条款生效时,发行公司可以有两种方式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一种是支付现金赎回转券,除了支付给投资者赎回价格外,还要支付投资者本次计息日至赎回日的应计利息,这种利息的计算方法与普通债券的计息方法基本一样;另一种是发行公司重新发行新的认股权证、转券或其他工具,赎回原先的公司转券。
(4)回售条件下偿还。回售条款赋予投资人有机会将转券在到期前的某一指定时期内退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必须以一定的溢价还本付息给投资人。当公司股票持续走软或股市持续低迷,如投资人行使回售权,会对发行人构成较大的财务威胁和经营压力。回售条件下的计息与赎回条件下的计息基本相同。
4.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与基准股票价格的关系 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的市场表现十分复杂,它与基准股票价格存在着密切的相关关系。对大量数据的实证分析表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波动小于其对应的基准股票的市场波动,因而在股市处于跌势或盘整时期投资转券是有利的,在上涨行情下是不利的,大熊市是对转券进行投资的机会。
经验分析表明,在上涨行情里,股票价格同转券价格存在一定的规律,即起初时,股票价格迅速增长,其增长率大于转券,但到达一定位置时,转券的价格将会变得活跃起来,并会逐步与基准股价同步增长,基准股票每1%的增长变化都带来转券1%的增长变动。在下跌行情里,转券价格随股票价格下跌而下跌,但下跌到一定位置时,下跌的幅度小于股票的下跌幅度;股票价格下跌时,转券的溢价比率呈增长趋势;转券的损失率低于股票,收益率高于股票。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分析 对投资者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最具灵活性的金融品种。它的持有者既可以获得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安全承诺,又可以在发债公司基准股票股价攀升时将债券转换为股票,获得股票价差收益的好处,因而转券兼具投资和投机双重特性。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构成 通常可以从两个不同角度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一是将转券看成普通的债券来估计其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这是转券的债券价值或直接价值;二是以当前基准股票的市场价格转换时所能得到的价值,这是转券的转换价值。
投资者总是以直接价值和转换价值两者较高的一个作为转券投资价值的评估值,并以此作为交易标准,进行投资和交易,我们把这个原理称为最小价值原理。如果市场上的转换价格高于直接价值,那么投资人一定会以转换价值进行交易,不会放弃较高的利益回报而以直接价值反映的债券价格进行交易;如果转换价值低于直接价值,投资人会以直接价值进行交易;如果转换价值高于直接价值,而有人仍以直接价值出让转券,一定有人十分乐意购买。转换并出让套利,基准股票供应增加,自然会降低基准股票市价,从而降低转换价值并使转换价值与直接价值趋于一致。直接价值为投资提供了保底价值,它为投资者提供价格下挫保护;转换价值为投资者提供了附加的投资,投机价值为投资者提供主要的价格上升潜力。转券的市场价格是由转券的直接价值与转券的买入期权的价值这两部分相加而成。转券兼具债券和股票之长,在涨势中与股价联动,在跌势中收息保本,称得上是一种进可攻、
㈡ 简述可转换债券与普通债券的区别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从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普通金融债券,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普通金融债券类似于银行的定期存款。
金融债券按其发行条件的不同,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普通金融债券、累进利息金融债券、贴现金融债券以及浮动利息金融债券。
普通金融债券是定期存单式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普通金融债券类似于银行的定期存款,只是利率高些。我国在过去所发行的普通金融债券期限分为1年、2年、3年三种,均以平价发行。
㈢ 什么是可转换债券
㈣ 可转换债券(CB)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征。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 从理论讲,任何公司,无论大公司还是小公司,是实力雄厚还是业绩不佳的公司都可以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融资。如美国市场上以中小型企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主,而欧洲市场近几年大型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明显增多的趋势。但是我国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要满足1997年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以及2001年颁布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根据“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1亿元。新颁布的“实施办法”又对以下事项要求主承销予以说明,这些事项包括在最近3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的解释;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等。 一般要符合上述条件的上市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才能发行。 祝你投资顺利!
㈤ 可转换债券指什么
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可转换债券 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又简称可转债,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和期权的特征。
可转换债券英语为:convertible bond(或convertible debenture、convertible note)。公司发行的含有转换特征的债券。在招募说明中发行人承诺根据转换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可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转换特征为公司所发行债券的一项义务。可转换债券的优点为普通股所不具备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债券不具备的升值潜力。
㈥ 可转换债券它的特点是什么及构成他的要素有那些啊
你好,可转债具有债券性、股权性、可转换性、期权性,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债权性。债权性是可转债的基本属性。
第二,股权性。可转债转股后,原来的债权人就转变成了公司股东,享有红利分配等股东权利。
第三,可转换性。可转债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赋予债权人灵活的转换选择权,而且转换与否完全由债权人自行决定,使可转债成为一种“攻守兼备”的投资品种。
第四,期权性。可转债是在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有条件的期权,是债权与股权互换而成的金融衍生品。
可转债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票面利率、发行规模、存续期限与转股期限、标的股票、转股价格、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这里重点介绍后面四项:
第一,转股价格。转股价格是可转债转换成股票的支付价格,是可转债看涨期权部分的“行权价”。该价格在可转债存续期会随着相关因素的变动而调整,当转股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时,等于低价买入股票,可转债价格就会上涨;当转股价高于股票市场价时,等于高价买入股票,可转债价格就会下跌,有的甚至跌破面值100元。
第二,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修正条款分为主动修正和被动修正。主动修正是指发行人在可转债发行后,由于送股、配股、增发股票、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股份数额变动,股票价格下降,发行人因此而对可转债转换价格所作出的必要调整,其意义在于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被动修正条款,即“特别向下修正条款”,一般指如果股票价格在一定期间持续低于转股价某一幅度,那么上市公司有权在一定条件下下调转股价。
第三,回售条款。回售条款是指如果可转债在发行后正股价格大幅下跌,当其正股价格远低于转股价格并达到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依照事先约定以债券面值加利息补偿金的方式将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回售条款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投资者本金的安全性,降低了可转债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可重点关注回售期限及回售价格
第四,赎回条款。赎回条款是指可转债的发行人在特定条件下,按照约定将投资者持有的未转股的债券赎回的条款,主要目的是保护发行人的利益。简单来说,就是当股票市价远超过约定的转股价,发行人有权按照约定价格赎回可转债。从投资者角度看,这一条款是可转债价格的天花板。投资者需重视此条款的时间节点,避免因为未能按时转换成股票而造成损失。
此外,在交易前投资者还需注意,可转债一张面值为100元,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可转债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可转债时,余额不足10张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或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与股票买卖不同,可转债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T+0交易,可以当日买入、当日卖出。可转债没有涨跌停限制,交易费用上一般只收取交易佣金,不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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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可转换债券与普通债券的区别
应选CD
可转换债券的债权人有权将债券转为股票,所以选D,因为赋予债权人这个特殊权利,所以债券的定价就要有所降低,所以发行价格不同,也选C。
你好
㈧ 可转债的基本要素.
一、票面利率
与普通债券一样,可转换公司债券也设有票面利率。二、面值
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是100元,最小交易单位是1000元。三、发行规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不仅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而且要影响未来企业的股本结构,因此发行规模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很重要的因素,根据“暂行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1亿元,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期限:1、 债券期限。2、转换期
转换期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的起始日至截至日的期间。
㈨ 可转换债券交易规则
可转债一般有以下三种交易方式:
1. 可转债买卖(二级市场交易) :可转债上市后支持像股票一样在二级市场买卖,价格受二级市场上买卖供求的影响产生波动。
2. 可转债持有至到期 :可转债可以持有至到期,到期后将兑付本金和利息。
3. 可转债转股 :可转债可以在转股期限内转成股票,股票到账后可在二级市场交易。转换的股数=认购金额/转股价格。
㈩ 什么是可转换公司债可转债有什么特点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性。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债权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权性。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3.可转换性。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