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可以开展。近 期从保监会获得消息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业务创新 、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
『贰』 哪些机构可以“发行”公募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吗,还是说部分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的机构
今后,投资者可选择购买的公募基金产品将不再只由基金公司一家发行,未来杀入这个市场的还将包括券商、保险机构、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5类。2013年,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为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开辟了渠道。
『叁』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历史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出现较大变化,监管比例、投放领域、监管方式都更加适应市场的发展,类似这种制度性革命,已经构成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一道亮丽的风景。险企用结构经济学看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新政,构建多层次资产配置体系,将有利于保险投资结构的稳定和优化。
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出现承保能力过剩,承保利润下降。为此,保险人转向注重从保险资金运用中取得收益,争取投资利润。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果,使保险人获得了平均利润,而被保险人也以低费率方式享受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是资金运用盈利的基础。稳健的资金运用,应该首先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努力追求资金运用的收益性。
险资新政给险企更多投资自主权
2012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颁布了一系列资金运用新政,为保险资金运用松绑,给保险公司更多的投资自主权。保险投资新政的出台,大大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转变保险公司盈利模式、提升保险资金运用收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险资新政扩大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债券品种特别是信用品种投资范围,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创新型固定收益品种,信用品种配置比例有所放宽。险资新政简化了基础设施审批流程:过去保险公司投资于基础设施要到保监会报备,与其说是报备,实质上是审批制,从报备到审批合格需要一年时间的情况屡见不鲜。过去也不仅仅是流程问题,基础设施有许多具体的指标,对企业做一个债权计划,对偿债主体的经营指标有非常严格的限定,担保也有诸多限制。如果债权计划需要商业银行担保,担保主体要求为全国股份制上市银行。
新政出台后,担保方式更加多元化。放宽股权投资范围:原来保险公司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限定于三个行业,新政出台后,放宽对保险公司投资PE的条件要求,提高了保险公司可投资比例,增加了能源、资源、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行业的投资。表面上看,现在保险公司投资PE仅限于七个行业,但实际上保监会的行业划分并不属于标准的行业划分,很多行业都可以归结为能源、资源、现代农业、金融、汽车、医疗等,于是几乎覆盖了所有行业。开放金融产品投资:开放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投资。保监会规定,信托产品只能是集合信托,不能是单一信托,除了保险公司外,必须有其他购买方购买。但这个问题并不难以解决,保险公司可以将10亿的信托计划卖出100万用于规避单一信托限制,因此集合信托使得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变得非常宽泛。提供风险对冲工具:保险公司可以参与金融衍生品及股指期货交易,对风险头寸进行套期保值,降低组合风险。
现在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利率掉期,将浮动收益产品变为固定收益产品。第二部分是汇率掉期,国内保险公司这部分需求量较大,这是由于保险公司所有的负债几乎都是人民币,到境外投资必然会出现汇率敞口。第三部分是股指期货,关于融资融券、国债期货业务,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到证券公司融资的过程中去。拓宽境外投资市场及投资品种:进一步开放境外市场投资,可投资的市场范围包括25个主要发达国家和20个新兴市场;投资品种覆盖权益、固定收益、不动产、基金、PE、REITs等大类品种;允许投资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对冲,保险公司保费的15%可以投资到境外市场。允许投资创业板股票:促进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分享中国经济转型带来的成果。
促进保险资管双向开放
2013年,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启保险资管产品试点,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一对一”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和“一对多”集合产品,投资人从保险业内拓展到业外,投资范围也从传统的固定收益拓展到权益投资。保险公司可以以专户的形式,令银行将部分资产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发行产品,由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管理。
过去保监会虽然允许保险公司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但是成立公司后并不是什么业务都可以开展,存在牌照管理。有的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只可以投资于股票,有的公司可以投资于债券但仅限于担保债,有的公司不许投资于基础设施,有的公司不许进行PE投资,事实上对业务进行了分类。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可能只能做十几项业务中的几项,想要开展其他业务则要到保监会进行认证,获取牌照。此次新政保监会对牌照获得的条件进行了简化。
按资产规模来看,85%保险公司都有自身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都会将自身的保费资产委托给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在新政推出之前,保监会放松了一些,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承接自己集团以外的保险公司委托的资产。2013年,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将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基金等投资机构。保险公司认为,在可以把自身资产委托给其他公司进行管理的同时,也应当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外部其他公司的资产,因此此次新政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委托与受托业务范围,允许保险资管受托业外资产。
2013年保监会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支持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作为股东发起一个基金公司在证监会领取牌照从事公募业务,也可以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到证监会申请牌照。
多层次监管比例框架形成
2014年,保监会进一步推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市场化改革。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对保险投资管理的监管比例和监管方式进行重大改革,重新定义大类资产,将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类金融资产五大类。整合各类监管比例,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和集中度监管比例,同时设立风险监测比例,形成多层次监管比例框架。过去在每一个品种当中,保监会有众多的比例管理,担保、无担保债券、股票等等资产有诸多比例限制,此次对资产按大类划分为五类,设立大类监管比例,在比例中具体的小的比例由保险公司自行调节。试点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启动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试点,允许部分持有历史存量保单的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账户进行封闭式管理,由保险公司根据资产负债情况自主决定投资比例对蓝筹股投资实施逆周期资产认可标准。
保险新政使得开展全面的资产配置成为可能,保险投资新政为保险资金开展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多的基础投资工具,从传统公开市场投资拓展到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另类投资以及境外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使保险公司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配置成为可能。
保险新政颁布后,保险公司加大了创新产品投资力度。保险新政颁布以来,保险公司投资策略是抓住保监会政策放开的契机,加快创新产品和新渠道的投资力度,特别是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创新类金融产品、投资性房地产的投资。到去年底,非传统投资占比到达8.57%,增长非常迅速。
构筑保险投资结构的革命性框架
在经济学研究中,结构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它以经济结构为主体,同时包含经济与资源环境及社会结构的适应性。经济结构包括两个维度:一是横向的空间结构,包括地区结构、国际结构,在发展中国家,还包括城乡结构等;另一个是纵向的以产业结构为核心的生产价值链,主要是产业结构、投资消费结构和金融结构等。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分配结构和流通结构包含在上述横向和纵向的经济结构之中,结构经济学研究强调经济发展中的非均衡和结构转换。
用结构经济学看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新政,会得出以下观点:
一、多层次资产配置体系,大大有利于保险投资结构的稳定和优化。
保险公司不仅要在传统的公开市场领域发掘优秀资产进行配置,而且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灵活性的优势,在基础设施、非上市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另类投资领域进行资产配置。
从中长期来看,国内经济转型导致宏观基本面持续疲弱,经济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从影响利率走势的通货膨胀看,总需求疲弱,通胀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大幅上升的概率很低,宏观基本面对固定收益市场将形成中长期的支撑。保险机构应从中长期配置角度出发,把握配置时机。
尽管中国经济总体趋势向下,但权益市场仍有重要的结构性机会。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符合政策导向和经济转型方向的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仍可能稳步增长甚至是快速增长,保险机构应当抓住经济结构转型的重大机遇,在保持权益仓位整体稳健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低估值及符合经济转型方向的行业,努力发掘投资机会。
保险公司需要从战略上考虑配置期限长、安全性好、收益率高的投资资产来弥补配置传统资产的缺陷,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力度。应抓住国家经济转型和国企改革的战略机遇,获取优质战略资产。保险公司开展基础设施和股权投资要紧紧围绕经济转型和调结构的国家战略,打通保险资金和实体经济的联系,支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要充分利用长期资金的优势,创新运用债权、股权、股债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投资,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有效提高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收益能力。
夹层投资的收益特征符合保险资金匹配需求。优先股等夹层投资不仅可以使保险资金获得较高的回报,同时还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夹层投资具有持续稳定的回报,不需承担股权投资方式的收益波动风险。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沉淀大量的长期资金,需要长期、稳定回报的需求与夹层投资的资金特征相匹配,相比现有期限较短的信托、理财产品,保险资金可以提供10年期以上的融资。
二、运用金融衍生品投资提高资产配置效率,改善保险投资结构的内在活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金额的不断增长以及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我国保险公司开始引进国外先进的投资理念,但是始终摆脱不了投资收益率低下的困扰。这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能力不高,保险业务部门和资金运用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不能在资产负债匹配的高度上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策略,使资金运用与保险公司的资产战略配置要求相脱节;和保险资金运用相配套的人才储备不足,诸如精算师、高级会计师和国际律师等高精尖端人力资本相对缺乏,制约了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发展效率。
多元化投资虽然可以降低资产整体风险,但不能消除市场波动风险,金融衍生品可作为直接、有效和低成本的资产管理工具直接对冲市场波动风险。目前保险机构已经开展利率互换、外汇远期等衍生品交易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只限于套期保值、锁定收益或锁定资金价格,金融衍生工具在保险资产管理和配置方面的作用还没有被充分发掘出来。
三、抓住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构筑保险投资结构的革命性框架。
在监管意义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实际资本额、投资收益、责任准备金、资产与负债匹配、经营策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的经营中,保险公司如果急于扩大市场份额,不计成本地拼抢销售渠道,导致大量的利差损、费差损出现,就会使保险公司亏损,偿付能力受到影响。如果投资状况较好,承保亏损则通过资金运用的收益赚回来;如果投资收益不好,要用投资收益抵偿承保亏损就比较困难。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去年工作会上提出,将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及不动产债权计划等产品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引导支持行业进行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将研究建立贯穿保险资金运用全过程的偿付能力约束体系。将设立保监会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委员会,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的硬约束,相对弱化比例监管,督促公司加强负债管理,提高资产负债匹配水平。
简言之,“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是保险监管改革的总体思路,也是今年以来保监会加快转变资金运用监管方式,旨在把监管工作重点由开放渠道转变为风险监管,切实把防风险放在监管工作更为突出位置的法宝。“放开前端”就是要减少行政审批等事前监管方式,把风险责任和投资权交给市场主体。“管住后端”从狭义角度看,就是指事后的偿付能力监管,运用资本手段,实现对资金运用的约束。
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加剧,保险的净利润必然呈下降的趋势甚至出现亏损。资金运用就成为保险公司的生命线,其效益不仅成了利润的主要来源,有时甚至还要用来弥补保险业务经营的亏损。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作为主要资产业务的资金运用业务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作为主要负债业务的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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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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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
保监会资金部2015年12月下旬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一位业内人士将这份文件解读成,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增加了信托等资产,同时明确了创新标的产品的申报工作。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现行的依据为保监会2013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一规定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而新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欲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范围调整为:符合监管规定的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以及债权收益权等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2014年2月份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将保险资金可投资资产分为五大类,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其中,其他金融资产包括集合信托计划、银行理财、金融衍生品、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保险资管产品等。
一位保险资管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称,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资管产品业务投资范围的最大变化在于“增加了信托”,相较现行规定相当于有了很大程度的放宽。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创新型产品的申报流程,给出了指引。”该负责人称。
《征求意见稿》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欲将保险资管产品分成两类:基础资产范围在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内的,为普通型产品;基础资产范围超出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的,为创新型产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资管公司获得产品业务资质且完成普通型产品发行后,可以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保险资管公司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需进行产品创新能力备案。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实行首只产品风险评估、同类产品事后报告的模式。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资管产品时,应当通过保监会指定的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登记、发行、交易转让和信息披露,并且按照《通知》规定向保监会提交事后报告。
保险资管产品经营范围扩至养老险公司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欲将开展资管产品业务的机构,由现行的保险资管公司扩围至养老保险公司,后者开展产品业务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依照此前保监会《通知》中给出的定义,保险资管产品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产品分为定向产品和集合产品,前者认购门槛3000万元,后者投资门槛100万元,投资人为保险机构等机构主体。“门槛是100万元,比拼的是各资管公司的投研能力。”某保险资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人士如此评价这一业务。
而在养老险公司人士眼中,这一业务的发起机构扩展至养老险公司并不突兀,“养老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资产管理机构,本身就有包括年金、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资金受托管理等具有资产管理性质的业务,养老险公司现在也在向资产管理机构转型。”一位养老险公司高管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不过,这位养老险公司高管也表示,获准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符合养老险公司向资产管理机构转型的发展方向,但开展这一业务的压力也大,要做好并不容易,毕竟资管领域的竞争激烈。
试点以来,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开展业务的保险资管公司不断增多,保险资管产品类型不断增加,投资范围不但覆盖国内传统投资及另类投资领域,还覆盖到境外投资品种的产品。比如,某保险资管公司发行了多只投资于证券公司融资业务的债权收益权资管产品,同时,其发行的“全球新股及流动性机会资管产品”欲在全球范围“打新”,产品中不超过40%的资产投向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对于发展规模,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截至2014年6月底,保险资管产品规模为611亿元,普华永道预计,目前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规模在1000亿元左右,占险资运用余额的1%。未来,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将由现行的试点调整为对行业完全放开。
保监会资金部要求各资管公司结合市场及自身发展实际情况,将对《征求意见稿》内容的书面意见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反馈。
『伍』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报送规定2019
财务报表概述
亦称对外会计报表,是会计主体对外提供的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附表和附注。
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主要部分,不包括董事报告、管理分析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列入财务报告或年度报告的资料。
对外报表即指财务报表。对内报表的对称,是以会计准则为规范编制的,向所有者、债权人、政府及其他有关各方及社会公众等外部使用者披露的会计报表。
财务报表的种类
主要有:
(1)按照编报的时间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2)按照编制单位,可以分为单位报表和汇总报表。
(3)按照报表的分为个另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等。
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
我国对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主要有:
会计报表应按期报送所有者、债权人、有关各方及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报表应分磅给各投资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报表还应在股东会议召开20日之前备置于公司办公处所,供股东查阅。向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公告有关报表文件。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六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企业向外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由企业行政领导人、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财务报表通常经注册会计师审定。会计报表是企业财务报告的主要部分,是企业向外传递会计信息的主要手段。
会计报表是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定期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它是企业财务报告的主要部分,是企业向外传递会计信息的主要手段。
我国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和其他有关附表。
会计报表的作用1.为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和改善经营管理提供重要信息;2.为国家经济管理机构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提供必要信息;3.为投资者和贷款者进行决策提供有用信息。会计报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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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什么是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有什么区别
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通常是指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凡是主要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称为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分类:
一类进行正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另一类是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第一类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都通过设立资产管理业务部或成立资产管理附属公司来进行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它们属于第一种类型的资产管理业务。基于这种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分散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证券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之中。
第二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直到九十年代初,曾经发生过一场影响很大的银行业危机。当时,美国约有1600多家银行、1300家储蓄和贷款机构陷入了困境。为了化解危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竭尽全力进行了援助,美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设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以下简称RTC)对储贷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RTC在1989—1994年经营的五年多时间,在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创新等方面多有建树,被公认为是世界上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成功典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自RTC开始,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成了各国化解金融风险,处置不良资产的通行做法。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有4家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于1999年10月分别成立。 自2007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商业化运做,不在局限于只对应收购上述几家银行的不良资产.(详见网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词条) .2010年“国新资产管理公司”已获得国务院的正式批复成立,同时随着国务院即将对原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方案批复,银纪资产管理公司此时应运而生,2010年,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将深化。
2、公司的运营特点:政策与市场并重
从以上设立可见,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独特的法人地位(它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特殊的经营目标(政策性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采取市场化手段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及广泛的业务范围(包括资产处置、公司重组、证券承销、兼并等等,很多业务等同于全方位的投资银行),这一状况为其日后可能较为独特的运营模式埋下了伏笔,其运营模式呈现出“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并重的特点。
(1)政策性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
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设立初衷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收购范围和额度均由国务院批准,资本金由财政部统一划拨,其运营目标则是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并且,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为此,不良资产的收购采取了政策性方式,在处置中,国家给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活动中享有税收等一系列优惠。这种强有力的政策性保障措施,成为资产管理公司发挥运营功能与资源调配机制的一种有效前提;否则,在推动国有资本的运作中,很可能会受到许多非市场因素的干扰,致使预期目标不能顺利达到。
(2)市场化运营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手段
资产管理公司具体的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包括:收购并经营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担保;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3)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的悖论
政策性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尤其面临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牵涉的利益相关方的利害关系时,在化解金融风险、关注社会稳定性需要及国有资产尽可能保值增值的多重目标中,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协调多方的利益共同点,因此一定程度上享有政策性保障只是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时处理多元利益体均衡的需要,但不能也不应该以此束缚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自身市场化机制的展开。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充分发挥在综合协调社会资源方面起主导作用的独立中介机构作用,并以自身市场化的运营方式将利害相关方的利益尽可能平衡。但是,政策性保障是在帮助资产管理公司在起步设立、过程监管与延续方向上提供在中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背景下应有的制度安排,国家对这一创新机构的组织形式与经营权限给予了相当宽松的发展空间。从这一角度看,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在实际运营中必须积极把握如何将业务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将企业的发展模式与持续经营能力联系一块考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形成符合自身发展的运营模式与经营风格,才能真正在市场化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自然,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最大挑战主要来自实际运作中法律制度环境的不完善,诸如相关事项的法人独立处置权力的规定、股权转让与资本合作方式、资产处置中的评估、税收优惠等方面都亟待进一步加强实施细案的制订,有关对外资开放合作的具体举措也应该有明确的细则可循。从根本上说,政策性保障的目的在于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运营创造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并以完善的制度措施确保企业真正置身于有效的市场竞争氛围中。显然,这两者存有一定悖论。
注册条件:
如果做融资和项目投资可以成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者是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同,注册资产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以上。如果是一人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一次性到位;如果是2个或2个以上股东注册资本可以先入资200万,其余的2年之内入齐即可。
注册资金对比:
投资管理公司没有资金要求 ;
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一千万以上;
投资发展公司最低一千万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一般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具体经营范围:
(一)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二)追偿本外币债务;
(三)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四)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五)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六)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七)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九)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
构的不良资产;
(十)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十一)运用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进行必要投资;
(十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注:以上十二项需到银监会审批;概括为:
1、主要包括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的服务,追加投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不需要审批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及配套服务,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不含金融资产)
基金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基金公司发起人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分类:
从狭义来说,基金公司仅指经证监会批准的、可以
基金公司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从广义来说,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经营业务以及人员活动受证监会监管,其从业人员属于基金业从业人员;私募基金公司不受监管(新基金法可能会将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
从组织形式上说,基金公司分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实践来看,公募基金公司全部为公司制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既采用公司制的,也有采用有限合伙制的。
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一般称基金),是基金公司发行的的产品。在与基金相关发行、管理、托管、注册登记、销售等环节中,与基金管理人(即基金公司)相关的包括基金的发行和管理、登记注册、部分销售业务(直销)。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也就是说,一方面,基金公司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在基金公司破产清算或追债的时候,基金不在此列;另一方面,投资者购买基金的行为不属于购买基金公司的资产。
设立原则:
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
基金公司
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在设立原则上,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规范基金公司经营运作的相关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为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规。
设立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流程:
1、企业网上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办理入资手续
4、办理验资
5、登记注册
6、领取营业执照
7、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办理税务登记证
9、开设基本户
10、划资
经营范围:
注册基金公司经营范围:
1、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参与设立投资型企业与管理型企业。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非管理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围外,还可以核定: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代理其他投资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 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3、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 后,投资型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主要股东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
基金公司
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境外股东具备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公司
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
第五条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第六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变更解散: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公司
(一)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二)变更名称、住所;
(三)修改章程;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出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股东转让出资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出资时所做的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不得通过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
(四)变更股东的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出资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
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出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方可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外合资基金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基金公司。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基金公司股东限制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这个要求俗称”一参一控“)。
人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主要由这几部规定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
其中,对于一般的基金公司人员而言,从业需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在《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证监会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中“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
(三)参加过2003 年以前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四)取得境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或者考核的。
第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一般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具体要求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规定。其中,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专门规定。
对于基金经理,虽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对基金经理的任免做出了规定。
注册登记:
第二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地应符合相应监管服务要求,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监管服务要求
1、区县要设立由发展改革、金融办、工商、商务等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为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2、有为股权投资企业服务的管理制度、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熟悉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运作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3、有相对集中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区域。
(二)职责
1、负责本区域的股权投资企业非法集资的违规处置工作。
2、协助市备案办做好本辖区内注册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并定期向市备案办报送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税收缴纳、投资运作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注册地原则上在北京各区,经市备案办书面认定符合条件的区县方可注册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应将确定的部门或机构、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备案办备案。经备案的注册地应定期接受市备案办的检查,工作人员需定期接受市备案办的政策培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地,市备案办取消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资格。
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