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回购交易如何操作
什么是回购交易?
国债回购交易,也称国债的现先交易,是指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的市场,即卖出债券,并附加条件,于一定期间后,以预定的价格和收益,由最初出售者买回债券。还包括买入债券,于一定期间后,以预定的条件和价格,再卖给最初出售者的反回购。回购方式可以提高债券经纪商经营国债的容量,提高对国债的需求,活跃交易,扩大国债市场规模,发挥国债融资功能。中央银行也可以通过国债回购或反回购,调节或影响社会资金的流动量及短期利率的变化。下面以上交所为例向大家介绍国债回购交易业务如何操作:
一、 回购交易业务的开通
1、会员单位所属的上交所场内交易席位无须申请,即可开通国债回购交易。
2、会员单位所属的异地交易中心或通讯站的交易席位,应通过交易中心或通讯站向上交所交易运行部提出国债回购业务开通申请,经交易运行部核准后方可开通国债回购交易。
二、 国债回购交易的品种
目前,上交所国债回购交易品种包括六个:分别为3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其交易代码依次为:201000、201001、201002、201003、201004、201005。
三、 国债回购交易的申报
1、申报方向:融资方(资金需求方)为"买入";融券方(资金拆出方)?quot;卖出"。
2、申报帐号:回购交易按席位进行清算交收,交易申报时可不输入证券帐号或基金帐号。
3、报价方法:按回购国债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
4、最小报价变动:0.005或其整数倍。
5、申报单位:以"手"为申报及交易单位,1手等于1000元面值。
6、最小交易单位:以面值10万元(即100手)的标准为最小交易单位。
7、每笔申报限量:最大不得超过1万手。
四、 回购交易的清算
1、实行"一次成交、两次清算"的办法,即会员单位通过交易席位完成
申报并确认后。由上交所登记公司在成交日和购回日分别进行两次电脑自动清算。在成交当日,对双方进行融资融券成本清算并划付有关佣金和经手费;在到期购回日,由上交所登记公司根据成交时的收益率计算出的购回价对双方应收(付)数额直接进行自动划付。回购交易清算时间与现券及股票清算时间相同。
2、两次清算均由上交所登记公司根据电脑数据自动完成,会员单位只需在成交日和到期日按时接收清算数据并与客户完成逐笔交割即可。
3、国债回购的购回价:如果借贷成本以100元面额(国债)予以固定,则购回价格=100元+利息=100元+100元*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天,其中,年收益率即是成交日由交易双方竞价产生的某一回购品种的场内挂牌"价格"。
五、 记帐式国债,用于回购业务须办理确认程序
1、会员单位自营或代理若将记帐式国债用于回购业务,首先须将(自营或委托人)持有的"证券帐户"或"基金帐户"办妥指定交易手续,并程序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回购登记"(申报代码为799997)。
2、登记公司根据上述帐户"回购登记"的申报,将该帐户记帐式国债当日交易结束后的实际余额,按比例折合成标准券,相应记入各会员单位回购结算主席位的国债标准券帐户。各会员单位当日即可将该帐户记帐式国债用于回购业务。但如果该证券帐户国债余额不足,则为卖空,登记公司根据现行规则,对卖空者实施欠库扣款或强制平仓。
3、各会员单位以撤消"回购登记",须用原登记帐户在原指定席位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回购注销"(申报代码为799996)。
4、已进行"回购登记"的帐户在回购业务未到期前,不得变更其指定交易所属的证券营业部。若帐户持有人申请变更"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须审核帐户持有人有无未了结回购业务及有关交易交收责任。
六、 国债回购交易的抵押券
上交所对回购交易抵押的国债现券,实行标准化管理,即不分券种,统一按面值及其折算率计算会员单位的持券量及抵押券库存。该抵押券也称?quot;标准券"。
七、 现券折算成回购交易标准券的比率
上交所每季度,按照国债利率和上市国债的市场价格,对所有上市国债现券交易品种,计算并公布可用于回购业务的折算比率,并以此自动计算并调整会员单位席位标准券库存的实际数量。
八、 债券结算席位连通与变更
为方便会员单位多个席位的债券及回购交易,会员单位可向登记公司提出办理债券结算席位的连通变更(与股票指定交易的连通与变更不是一个概念),并以一个结算主席位合并计算债券库存余额。
九、 国债回购交易费用
1、3天、7天、14天、28天回购品种成交,佣金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回购成交金额的0.015%、0.025%、0.05%和0.1%收取,28天以上回购期品种成交,佣金收取标准统一为最高不超过0.15%。
2、上交所对会员单位回购业务的经手费,按会员单位回购业务佣金标准的5%收取。
㈡ 国债回购怎么交易 会亏吗
国债回购交易实质上是一种以交易所挂牌国债作为抵押,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具体是指交易所挂牌的国债现货的持有方(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证券作为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的利息。风险比较小
㈢ 国债回购的意义
1、国债回购交易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国债的流动性。当国债持有者需要资金,但又认为持有国债收益较高,不愿将其所有权作永久性转移时,可通过国债回购方式在不放弃国债所有权的情况下融入资金。
2、债券回购交易开展有利于国债一级市场的发展。回购业务的存在,增加了国债的流动性,降低了持有者的风险,增加了国债的吸引力。
3、国债回购交易的开展对于利率市场化有积极的作用。回购利率对于筹资者是筹资成本,对于出资者则是收益率,它是双方公开竞价的结果,反映了市场资金的供需状况。
4、国债回购交易的开展,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提供了工具。
㈣ 国债回购交易的清算
1、回购交易双方实行一次成交、二次清算的方法,在成交当日对双方进行融资、融券的成本清算,其成本统一按标准券的面值100元计算,双方据此结算当日应收(付)的款项。
2、到期购回清算,由本所根据成交时的收益率计算出购回价,其计算公式为:100+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如到期购回时恰逢节假日,则顺延至到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3、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国债(综合债券)将用于交割。 1、用于国债回购的国债券必须是财政部已经发行,并在上证所可上市流通转让的国债券种。不可上市的国债一律不可用于国债回购交易,综合债券回购券种限于在上证所上市的金融债券、建设债券、企业债券等各类债券回购。
2、回购交易过程中,债券清算不在成交双方库存帐户内划拨,其属保证券性质,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出入库和买卖债券的变动情况核定该券商进行融资业务可供抵押的债券数量,用于融资方违规补偿。
3、回购业务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日至购回日其在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保留存放的标准国债(综合债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若融资方在成交当日、无足够的抵押债券,上证所将冻结其当天成交融入的资金,直至其将库存补足,其间造成的损失由融资方负责。
㈤ 国债回购交易的参与主体
国债回购交易的主体由融资方和融券方两个交易主体构成。
融资方是指放弃一定时间内的国债抵押券,获得相同时间内对应数量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以购回国债抵押权的方式归还借入的资金,并按照交易时的市场利率支付利息。在交易时做“买入”申报。融券方是指放弃一定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获得相同时间内对应数量的国债抵押权,期满后,以卖出国债抵押权的方式收回借出的资金,并按照成交时的市场利率获取利息收入。在交易时做“卖出”申报。
㈥ 国债逆回购的交易时间是什么时候
国债逆回购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9:30-11:30及13:00-15:30。
㈦ 债券回购交易的开展会提高国债的流动性拜托了各位 谢谢
国内现在主要是国债,另外还有公司债券。 债券回购的意思不难理解吧,对已发行债券进行回购,是债券流动性的根本原因。对国债来讲,它本身的流动性大于公司债券,是以国家信用保证进行回购的;而公司债券的回购,可能是债权人抵押借款,满足资金需求的回购,这就要求债券在一定时间内要进行所有权的转移,那么公司债券回购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就有了更大的流动性,而不是单方面的借债还款了,呵呵 你说的收益率一般来讲都是固定的,因为利息一般都是预先规定的;而成本和风险也会随着流动性的增加而相对提高,但对国债来说很小。
㈧ 什么是国债回购
你好,回购就是赎回的意思,国债是央行的欠债凭证,当初国家用欠债凭证借钱,后国家要拿回欠债凭证,则需要用钱去赎回,故称作回购。 这过程是一种借还、抵押的关系,不是买卖关系,所以不叫买卖。 正回购和逆回购有什么区别: 正回购方就是抵押出债券,取得资金的融入方;而逆回购方就是接受债券质押,借出资金的融出方。
正回购是一方以一定规模债券作抵押融入资金,并承诺在日后再购回所抵押债券的交易行为。也是央行经常使用的公开市场操作手段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购操作可以达到从市场回笼资金的效果。较央行票据,正回购将减少运作成本,同时锁定资金效果较强。 回购交易分正回购和逆回购,两者是相对应和共存的。通俗来讲,就是正回购为融资,以手中的国债为质押物通过回购交易借得资金;逆回购为融券,即将手中资金借出,获得国债做为质押品。目前正回购只有合资格的金融机构能做,逆回购则机构和个人都能参与。
㈨ 国债回购的风险分析
(一)在银行间市场,投资者账户都是一级托管,债券直接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虽然银行间市场中的丙类户要通过甲类户代理结算,但是任何投资者的结算账户都是自己申报的银行账户,由融券方直接将资金打入融资方的银行结算帐户,甲类户仅代理丙类户做债券的交割。
而在交易所市场中,客户债券托管实行的是券商主席位下的二级托管;1994年,为了活跃当时交投清淡的国债市场,交易所进一步创立了国债回购标准化的“套做”与“放大”业务,并提供宽松的“席位联合制”监管。
按照1998年6月14日上海交易所发布的有关通知,交易所成员在清算时,都是以券商为单位实行清算,即一家会员不论在交易所有多少个席位(每个席位都有一个子账户),在清算时,这些账户都将归入统一的法人账号(主账户)进行清算;只要主账户不存在欠库行为,一般不会追究子账户是否欠库。
这一规定使得券商在交易过程中可以任意调用下属营业部的资金和债券进行统一交易,以此获得规模效益和资源的使用效率。可以说,托管、结算制度的差异给交易所国债回购风险埋下了伏笔,而标准券确定方式成为了引爆风险的导火索。
(二)进一步分析,风险首先来自托管制度漏洞导致的券商对国债的挪用。根据交易所规则,融资方只能拿自己的国债做回购,用于回购的国债现券也必须托管在证券公司的席位上。
正是这种主席位下的二级托管方式,为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一些大的证券公司往往托管了几十亿元甚至更多的国债,如果守不住职业道德底线,其利用制度缺陷挪用客户国债的行为就难以避免。
挪用客户国债的风险之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表现得并不明显,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证券公司不会将所托管的国债全部挪用,由于交易所是按照标准券的形式冻结被抵押的国债,因此不会影响少数客户在此期间的国债卖出交易。二是在1996年至2001年期间,我国新股主要采取保证金申购的形式发行,资金周转很快,但实际使用效率(也就是申购成功率)并不高,因此形成了一种短期的大额资金需求,国债回购恰好能够满足这种需求。
由于“新股不败”神话长期存在,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回购融资申购新股,在利率及资金安全方面的风险很低,使得国债回购本身的风险被掩盖了。
(三)随着市场的发展,特别是新股实行市值配售以后,一些融资方利用国债资源通过回购融入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炒作,于是国债回购的风险因融资使用方面的问题而加大了。
当股票出现流动性风险,或跌价使股票炒作者的自有资金完全亏损的时候,风险就可能成为现实。在现实中,一些证券公司从避免问题恶化、掩盖自身违规的目的出发,尽可能将资金使用方面的风险掩盖下来,并通过引入新的国债投资者、扩大国债托管数量以加大挪用额度等方式在自身体系内予以消化。
事实上,这种做法虽然暂时阻止了风险的爆发,但并没有消除或减小风险,反而使风险象雪球一样越滚越大。2003年8月,由于央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收紧银根,加上市场进入升息周期的普遍预期,使持续多年的国债牛市行情嘎然而止,在交易所上市的各个国债现券普遍开始下跌,并相续出现跌破发行价的现象,国债回购风险开始暴露。这是因为,回购比例的调整,使同样的融资额却要挪用更多的国债,于是国债托管数量即告紧张。
问题还不仅于此。由于人们对市场升息的预期,国债现券持续下跌,交易所被迫一次又一次地下调折算比例,一些证券公司可挪用的托管国债逐渐减少,最终融资额超过了冻结的标准券,证券公司出现欠库;而登记清算公司在要求证券公司补足欠库之前,必须先向融券方支付到期的拆借资金本息,以至整个清算危机四伏。
2004年4月,中央登记清算公司发出文件,要求各证券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国债回购,不得欠库并且限期归还挪用的客户国债,其背景就是当时国债现券价格的下跌和回购折算比例的调整暴露了回购中的国债抵押风险,使得登记清算公司的资金面全面抽紧,正常业务受到极大威胁。
2004年国债回购风险的严重性在于,由此衍生的资金风险不可避免地席卷了整个市场———证券公司为解决欠库问题,不得不压缩融资额度、抛出股票,引起股票下跌,导致融资方所拥有的股票市值减少,进一步导致回购到期无法归还资金,带来了资金使用风险的再度爆发;而在这一过程中,托管方挪用客户国债的行为也就再也无法掩盖,挪用风险不可避免地爆发出来。这些风险的不断叠加、循环、放大,使整个市场遭受重创。
㈩ 国债回购是什么意思
国债回购是一种常用的交易方式,它指的是,国债持有者在卖出一笔国债的同时,与 买方协议,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国债购回的交易方式;也可以是投资者在购入五笔国债的同时,与卖方约定在未来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卖给最初的售券者;前一种称为国债的正回购,又叫卖出回购,后一种称为买入返售,是国债的逆回购,两者统称为国债回购.一次完整的国债回购交易包括一来一去两次买卖只是第二次买卖的时间,价格,在第一次时就已经约定好了.
国债回购交易可以提高国债市场的流动性,并为社会提供了一种新的资金融通方式 社会提供提供了一种新的资金融通方式.它也是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基本 方式,央行通过国债回购来调节或影响社会货币流通量和利率,藉以执行一定的货币政策.
这里,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债回购交易来例进行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债回购交易是从1993年12月15日起正式开始的,按交易期限不同,分为六个品种,分别是3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在,其交易代码依次为201000,201001,201002,201003,201004和201005."RXXX"中,"R"为回购业务标识,其后的"XXX"代表回购天数,交易所内的国债回购 业务也实行竞价交易,融资方(资金需求方)和融券方(资金供给方)按照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直接输入年收益率数值,并限于小数点后3位 有效数字,最小的报价变动单位是0.005个百分点或其整数倍.交易方向以到期时国债的 交付方向为准,如融资方开始时卖出国债得到资金,到期时偿还本息买回国债,他的交易 方向就是买进,反之,融券方的交易方向为卖出.
国债回购申报数量同国债现券一样为"手"(1000元面值的国债为1手),并以面值10万元,即100手标准券国债为最小单位.交易双方实行"一次交易,两次清算",成交当天对双 方进行融资,融券的成本清算,到期购回清算,由证券交易所根据成交时的收益率计算出 购回价,其计算公式为:
购回价=100×(1+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天)
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值,如果到期回购时恰逢节假日则顺延对到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国债回购的交易拥金是单向收取的,在交易发生时一次付清,到期回购时不再付任何费 用.
现举例说明,其投资者有10万元资金,在1998年12月30日进行14天国债回购业务,他 以6.0%的当天收盘价卖出100手R014,其购回价格=100×(1+6.0%×14/360)=100.233元. 在交易日当天,该投资者付出的现金是100050元,其中50元是付给券商的手续费,以14天 后的1999年1月13日,该投资者得到100233元,投资者在这14天内的实际投资收益率是:
(100233-100050)/100050×360÷14=4.7%
一般而言,国债回购交易的风险较小,因为融资方借入资金必须有足额的国债进行抵押,融资额与抵押国债的市值不能归还所融资金,交易所可以将融资方抵押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足额国债拿到市场上立即变现.所以,国债回购交易是一种安全性高, 收益稳定的投资选择,它特别适合那些资金流量大的企业对资金进行流动性管理,以降低财务费用.但要特别指出的是,个人一般是不允许参与国债回购交易的.
回购品种 挂牌名称 代码 标准佣金(元/10万元)
3天国债回购 R003 201001 15
7天国债回购 R007 201002 25
14天国债回购 R014 201003 50
28天国债回购 R028 201004 100
91天国债回购 R091 201005 150
182天国债回购 R182 201006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