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托和债权类理财有什么不同吗
信托的有些产品就是债权及受益权转让啊,
这两个名词不是一类主体
信托和对应的证券、期货、基金、国债、银行理财产品才是同一范畴
融资类信托的特点有创新性高、收益较高、投向较广、风险相对较大的特点
『贰』 信托是什么跟债券有什么区别
首先是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债券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实质上是发债人对投资人的负债;而信托产品只是基于信托关系,即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在受托人完全履行了相应的信托合同的约定义务后,不对承担委托人承担其他的责任。简言之,债券投资原则上是要“保本保息”的;而信托投资更重要的是“风险自担”,不得承诺本息不受损失。
其次是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下,二者的载体不同。债券目前的主要载体是标准化、无纸化的“电子”证券;而信托产品则必须以书面信托合同为基本载体;
第三是相关的发行渠道不同。债券主要的发行方式是公开募集,原则上没有最低投资金额和份数的限制;而信托产品法定私募,最低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一般的信托产品(主要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数不得超过200份。
第四是流动性不同。债券基于其标准化、无纸化的特性,可以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进行即时的转让,亦可在商业银行进行抵押;而信托产品的载体是纸质的信托合同,其转让是比照《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转让,需要有一系列书面工作要做,流动性较差,一般商业银行不接受其抵押或质押。
『叁』 信托中债权投资与贷款运用有什么不同贷款不也是债权吗
不一样。投资于债权是对权益的投资,是一种财产权信托。而贷款则是借贷关系,是资金信托。此外,债权投资是你买别人的债权,本来不欠你钱的人欠你钱了。法律关系和监管规则都不相同。供参考。
『肆』 在投资债权信托的过程中有什么费用
债权信托的收费分债权保全和资金回收两个阶段。债权保全阶段受托人的管理费按照信托资产价值,以一定的百分比计提,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在信托期满后一次性从信托资产的专项帐户内扣除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保全金额的确认方式为:以经资产评估的抵偿债权的财产或股权价值作为保全金额。资产回收阶段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分别参照动产、不动产、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收费方式进行收费。
『伍』 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有什么区别
债权类信托一般分为借贷之债与买卖之债:①借贷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
信托公司) 将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贷放给融资方并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约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还本金的投资方式。该种投资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借贷之债;②买卖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融资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 如购买机器设备所有权、商业物业收益权等) 并签署权益转让合同与溢价受让( 回购) 合同,按照约定周期收取溢价款及到期收取与信托资金等额的受让( 回购) 款。该种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买卖之债。
股权类信托一般分为股权融资类信托与股权投资类信托。两类信托均为在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增资形式、购买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形式进行投资,只是在股权融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权投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非固定收益。
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是两种最为基本的投资方式,从法律上讲,债权类信托所构建的法律关系以“债”为基础,构建债权关系,股权类信托则构建股权法律关系。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各有利弊,在选择信托产品投资时,投资者应结合融资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情况以及项目管理情况等要素对项目进行筛选投资。
( 一) 控制力比较。债权具有相对性,受托人在债权法律关系形成后具有要求融资方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的权利,此时如融资方拒绝偿债或无力偿债,受托人只能诉诸法院( 即使有担保财产,受托人处置担保财产也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或强制执行),因此受托人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权则类似于物权,表现为受托人在投资完成后成为交易对手股东之一( 一般为大股东),虽然不享有债权,但是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支配地位,从理论上讲,此时的受托人不仅能够控制被投资主体的资金往来和进出,而且能够决定其董事选任与人员安排,财务上、人事上均能对被投资主体加以控制。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股权投资的安全性是高于债权投资的。
(二)优先性比较。债权投资对于融资方来说,属于其一般债务(如有担保则为优先债务),而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方来讲则不是债务。债务金额不会变,但是投资的股权价值却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而变化,因此债权投资在投资之初即将风险进行了锁定,而股权方式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却时刻发生着变动。同时,债权因是融资方的一般债务,其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举个例子,对于同一个融资方,其既有借款1000万元(受托人贷款,期限1年),又被增资款1000万元(受托人投资,于1年后受让退出),如在运行1年后融资方仅剩余1000万净资产,则在偿还完毕借款后企业净资产为0,受托人投资的股权便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债权投资的安全性又高于股权投资。
『陆』 债权和股权信托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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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类信托一般分为借贷之债与买卖之债:①借贷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信托公司)
将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贷放给融资方并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约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还本金的投资方式。该种投资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借贷之债;②买卖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融资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
如购买机器设备所有权、商业物业收益权等) 并签署权益转让合同与溢价受让( 回购) 合同,按照约定周期收取溢价款及到期收取与信托资金等额的受让( 回购)
款。该种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买卖之债。
股权类信托一般分为股权融资类信托与股权投资类信托。两类信托均为在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增资形式、购买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形式进行投资,只是在股权融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权投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非固定收益。
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是两种最为基本的投资方式,从法律上讲,债权类信托所构建的法律关系以“债”为基础,构建债权关系,股权类信托则构建股权法律关系。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各有利弊,在选择信托产品投资时,投资者应结合融资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情况以及项目管理情况等要素对项目进行筛选投资。
( 一)
控制力比较。债权具有相对性,受托人在债权法律关系形成后具有要求融资方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的权利,此时如融资方拒绝偿债或无力偿债,受托人只能诉诸法院(
即使有担保财产,受托人处置担保财产也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或强制执行),因此受托人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权则类似于物权,表现为受托人在投资完成后成为交易对手股东之一(
一般为大股东),虽然不享有债权,但是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支配地位,从理论上讲,此时的受托人不仅能够控制被投资主体的资金往来和进出,而且能够决定其董事选任与人员安排,财务上、人事上均能对被投资主体加以控制。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股权投资的安全性是高于债权投资的。
(二)优先性比较。债权投资对于融资方来说,属于其一般债务(如有担保则为优先债务),而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方来讲则不是债务。债务金额不会变,但是投资的股权价值却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而变化,因此债权投资在投资之初即将风险进行了锁定,而股权方式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却时刻发生着变动。同时,债权因是融资方的一般债务,其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举个例子,对于同一个融资方,其既有借款1000万元(受托人贷款,期限1年),又被增资款1000万元(受托人投资,于1年后受让退出),如在运行1年后融资方仅剩余1000万净资产,则在偿还完毕借款后企业净资产为0,受托人投资的股权便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债权投资的安全性又高于股权投资。
『柒』 债权信托投资风险有哪些
1.盈利空间有限,存在支付风险
信托公司佣金收入大概为融资额的1%,100亿的融资额才有1亿的利润。如果通过贷款的形式使用,信托的收益率通常比银行利率高大概两到三倍,而信托贷款的利率按规定受到贷款通则20%的刚性约束,仅可以在银行利率上下浮动5%,信托公司把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者后,两者相抵,信托公司所剩无几。
2.信息不畅、监管不严存在经营风险
以房地产信托为例,房地产信托的发售方式是,开发商委托信托公司进行产品设计,由指定银行代为发售,开发商支付产品的本金与利息。信托公司按理应该严格选择信托项目,但为了收取设计费用,可能会有意忽略一些有可能不利于投资者的重要信息。
3.有关规定不明确存在政策风险
银行债权信托产品仍是个政策空白,因为有关法规并未规定不允许这么做,银行利用信托工具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打了一个擦边球。一旦遇到政策调整或政策更加明确,信托机构和投资者对因此而出现的风险是难以控制的。
『捌』 什么是债权类信托
债权类信托产品的信托合同,以决定是否值得投资。通俗一点的考虑是两点:一是银行有没有明确对信贷资产的溢价回购作出承诺; 二是自己进行简单核算,分析银行经过一个信托合同后所得的实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