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取得相关资质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如何取得相关资质?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一、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
二、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
三、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相关证明材料:
1、符合上述条件一的,需提交参与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2、符合上述条件二的,需提交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3、符合上述条件三的,需提交有关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
4、符合上述条件四的,需要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B. 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 适用私募吗
根据岗位职责的不同,审计程序及关注点不同
C. 私募基金风控总监资格
一般的职责和要求是这样的
岗位职责:
1、研究宏微观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行情,制定相关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计划,提供相关报告;
2、研究行业和公司的投资机会,负责对研究对象的基本面做出投资分析判断,并提供相应分析报告;
3、领导FOF/MOM筹建及管理工作,包括策略制定、基金/投顾选择、跟踪、基金募集等工作;
4、负责资产管理部投资团队建设、不断提高部门投资水平和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任职资格:
1、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
2、具有5年以上证券自营或资产管理投资经验,基金或证券公司投资管理经验和优秀过往业绩者优先,具有基金经理从业经历者优先;
3、扎实的证券研究功底,熟悉金融产品、行业研究、资产配置、风险控制、投资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4、性格沉稳、做事细致负责,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团队领导能力。
D. 私募基金高管离职后大概多长时间可以去另外一家机构任职
私募基金法人上会有限制,不能同时两家私募基金担任法人。高管和管理人应该没太大限制,目前市场上私募基金很多都是结构化,说白了能出的起劣后,产品就可以发,只是借用通道而已。
E. 私募基金备案中,法人代表和风控\合规负责人可以是同一人吗
可以是同一人,只不过如果法人做了风控岗,就不能做基金经理了,协会要求合规和基金经理必须隔离
F. 对私募基金怎样进行合规风控审查
私募监管新规持续发酵。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在2月初发布后,“合规”风暴在私募行业中掀起。围绕“合规”,基金业协会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信息披露、从业资格、法律意见书等方面为私募戴上“紧箍咒”。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新规不仅要求高管有基金从业资格,另外还强调“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然而,由于合规人才稀缺、风控体系建设成本增加、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时不够专业等原因,私募合规之路仍面临挑战。
高管兼任风控与投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基金协会已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录中发现,不少私募存在一人兼任“投资与风控”两个角色。
例如宁波一家2011年成立的私募公司,曾发行31只产品,其总经理兼任风控负责人;上海一家在2013年成立的私募,颇具规模,累计发行40只产品,公司CEO也同时是合规负责人。
深圳茶马古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兼总裁朱思铭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在私募备案和引入法律意见书之前,成立一家私募并通过备案发行阳光化私募产品是相对容易的,一些公司实际上的运营、融资、投资、风控人员配备不足,甚至只有1到2人在做。在业绩出众的情况下,投资者一般也不会过多关注风控问题。”
如今,如何解决兼任情况,正是这类私募头疼的问题。
上海一家大型券商负责PB业务的人士透露,公司有私募客户存在“高管风控与投资”兼任的情况,“他们现在正在整改,我们会帮忙查看整改情况。”
他表示,事实上这个要求并不是新要求,只是在过去并没明确。“要看哪些岗位可跟风控重合,譬如可兼任法务、人事,但不能兼任市场、投资、交易业务。”
上海一家营业部总经理则表示,对于准备申请备案的私募,在申请阳光私募登记证明的时候,必须有个高管作为合规风控负责人,且该高管不能同时从事公司投资类相关的业务。
合规人才缺失
上海一家小微私募,其合伙人是公司三款产品的投资经理,他同时是合规负责人。由于出身法律专业,该合伙人在治理公司、搭建风控体系、及时止损上均做到有条不紊。
对于私募监管,他认为应进行分层管理。“国外经验对于不同管理规模的私募,监管程度也不一样。我觉得未来私募行业监管应会出现分层,对于规模小的私募,他们应达到最低监管要求;对于影响力较大的私募,监管对其人员、风控体系应相应加强,形成立体的监管体系。”
对于单独设立合规岗位的问题,他表示,“目前只有大型的私募基金公司有完善的合规体系和架构。风险主要分为公司层面、产品层面和操作层面风险,把这些具体的风险交给一个人或一个部门都是难以完成的,除非这个人既懂法律,又懂基金,还懂运营。这类人才是比较少的。”
朱思铭也表示这类合规人才较为稀缺。“新形势下的合规人才要具备一定的金融、法律的知识和经验,从事过基金内控工作,具备风控体系设计及实施经历,但目前这类人才在私募行业还较为缺乏。”
同时他也指出,成本增加也是个问题。“私募公司中与营收息息相关的部门是投资部门与业务部门,一般来说内控属于私募公司后台范畴,一些私募觉得并没有对风控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解,没有把风控放在相对重要的位置。一旦私募的运营成本增加,再遇上目前不乐观的市场环境,会出现不少私募退出行业的情况,但长远来看,准入门槛的提高,私募的洗牌有助于市场规范。”
私募与律师的磨合期
此次私募行业的规范化,还引进了法律意见书。
对于引进法律意见书的原因,朱思铭表示,“私募要进行风控制度的的设立,包括部门架构的搭建,如何做好投资决策。”
他谈道,“在跟律师协商中我发现,很多律师因为不是私募基金行业出身,对股票投资并不是很了解。短时间内让他们给私募基金搭建完善的内控制度,也存在一定难度。一些律师在制度建立上反而要找我们这个行业的人来咨询。”
他希望法律界与金融界有好的沟通机制,促进各项制度范例的建立。双方的专家出来一起讨论如何为私募基金建立合理的各项制度和律所收费标准,给出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指引大家。
上述上海小微私募合伙人表示,目前证券业律师居多,基金律师较少。“有基金律师只懂国外经验,或者只懂如何设立私募基金,但不懂基金运营过程当中产生的问题。律师会有一个学习的过程,律师行业会考虑机会和成本,供需两方会有一个培养过程。”
G.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7)私募基金合规负责人离任审计扩展阅读
独立董事还应当条件:
1、具有5 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2、最近3 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似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以任职。
3、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4、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任职。
H. 私募基金中合规高管有什么法律风险
要是违规公司被吊销基金牌照
法人和高管会被列入黑名单里
可以到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看,昨天我还看了下
有不了解的再问我希望帮助你望采纳
I.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有哪些
私募自营店为您解答: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信托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