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一个民营企业的财务总监,会有工作风险吗
近年来,“财务总监”作为在企业内部负责财务的高管,经常出现在刑事被告人名单中。我们以北京地区为例,经过对“财务总监”涉刑案例的梳理,总结了该类案件的案件特征、发案原因和典型案例,供各位财务总监参考,以防患未然,降低刑事风险。
1.案件特征
1.案由特点:集中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两类。所涉罪名共12个(详见下图),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6例,职务侵占罪5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例,集资诈骗罪2例。
财务总监常见罪名
注1:数据来源于威科先行数据库,检索范围为2012.3-2019.9;
注2:其他为贪污罪、受贿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骗取贷款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敲诈勒索罪。
2.刑罚适用特点:(1)主要刑罚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2)刑罚适用率较高,缓刑率较低;(3)刑期相对较短,除集资诈骗罪之外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罚金数额与涉案金额密切相关,因此区间幅度较大。
财务总监刑罚适用情况
3.犯罪形态因不同罪名表现差异较大。涉众犯罪中,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财务总监常作为共犯出现;而在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非涉众类犯罪中,则多为财务总监个人犯罪行为。
2.发案原因
1.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较弱。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为例,财务总监们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的合法性很难有明确的认识,公司一旦涉刑,财务总监们跟着“吃瓜烙”。
2.涉案公司财务制度欠完善。以职务侵占案为例,财务总监们多是利用职务之便,抓住了公司财务管理不完善的漏洞,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
3.为单位利益“冒险”违法犯罪。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中,财务总监们在单位老板的明示或者暗示下,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虚开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法院审判,被告人梁凤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4.集资诈骗罪
于平集资诈骗罪案
被告人于平(财务总监)等人于2010年5月至2012年2月期间,在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延寿镇)、天通苑等地,以开发北京盛世桃源生态旅游项目为名,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人民币共计1.9亿余元,将绝大部分集资款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并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绝大部分集资款不能返还,先后骗取共700余人人民币共计1.39亿余元。其中,被告人于平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事项,投资款存在于平个人账户,在集资参与人投资到期后,整理到期合同并制作财务报表,被告人共参与骗取人民币1.39亿余元。
经法院审判,被告人于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