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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发行债券国家外汇

发布时间:2021-08-06 15:23:31

㈠ 为何允许外国政府在中国发人民币债券

从正面角度来看,开放外国主权债市场有五方面的作用。 第一,对国际经济金融结构失衡提供新的解决思路。近十几年来,国际资本流动呈一种怪圈,即资本从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流向发展中国家,通过持有美元资产和购买美国国债等渠道,资金又从发展中国家流回发达国家,这种现象在亚洲地区尤其明显。归根结底,是因为亚洲缺乏足够的金融产品、尤其是固定收益产品供投资者购买。在区域债券市场上,主权债券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如美国有8.4万亿美元主权债,欧元区有9.7万亿美元,基本都是在发达国家市场发行的。不仅亚洲国家(除日本)发行主权债规模较小,而且亚洲债券市场整体落后,也很少有外国主权债券在此发行。我国推进这一市场的发展,有利于整体上推进亚洲债券市场发展,为亚洲金融资产匮乏提供新的应对思路。 第二,避免贸易和资本流动的国家利益损失。现有格局下,我国在国际资本流动中的地位有些得不偿失,也就是以较高回报引入境外过剩资本(直接投资),最终又以买美国国债等低回报形式把过剩资本(金融投资)流回美国。允许外国政府发行人民币债券,如果规定筹集资金用于国内直接投资,则可适度对冲上述怪圈影响。 第三,可促使人民币走向国际化。外国政府发行人民币债券,意味着对人民币地位的认可,以及愿意用人民币配置资产,这也是人民币走向强势货币的前提条件。另外,一方面随着中国国际贸易往来的不断增加,人民币将有条件扮演"国际货币"的角色,对于与中国存在贸易逆差的国家来说,可以直接利用发行人民币债券筹集的资金,用来弥补贸易逆差,为其国际收支管理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随着各国对人民币债券的熟悉增加,我国亦可扩大在外发行人民币主权债,以高额外汇储备和人民币升值预期为依托,为资本市场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做好准备。 第四,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外国政府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将成为国内债券市场的重要交易品种,交易规则需更符合国际惯例,也促使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被纳入国际主权债分析的视野,从而逐步走向统一和规范。另外,也能一定程度促进利率市场化与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完善,增强与海外债券产品的接轨。 第五,可以适当缓解外汇储备管理压力。在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吸引下,许多国外政府背景的资金通过合法或非法方式已经进入我国,投资于人民币资产,间接造成外汇储备压力。长远看,如果允许某些国家政府发行人民币债,或许可以绕过结汇环节,使其直接获得人民币资金,用于投资需求,从而减少外汇对冲和管理成本。 从负面角度来看,开放外国主权债市场也有三方面问题需注意。 第一,从外国主权债筹集资金使用来看,如果不加以合理规定,可能会加剧国内宏观经济运行中的矛盾。例如,如果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由于国内的供不应求,可能会加重金融体系的流动性过剩压力。如果投资于房地产,则可能会加剧资产价格泡沫的积累。 第二,人民币升值压力可能使发行规模受限。在人民币升值压力较大情况下,外国政府发债后,未来如需要卖出美元等货币,买入人民币来支付本息,则发债意愿就会下降,除非发债国本来就打算把筹集资金在国内投资获利。 第三,主权债券并非全无风险,在国内债券评级水平还普遍落后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自己的评级标准,还是全盘接受国际评级机构的判断,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总之,开放外国主权债市场是一件大事,从长远来看符合金融发展和对外开放大趋势,但也要充分考虑其各种影响,做到未雨绸缪。

㈡ 什么是国际债券国际债券有哪些

国际债券是一种在国际上直接融通资金的金融工具,是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国际性组织为筹集中长期资金而在国外金融市场发行的,以外国货币为面值币种的债券。国际债券的发行者与发行地不在同一个国家,因此债券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也分属不同的国家。

㈢ 什么是国际债券,国际债券有哪些

国际债券市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国际组织为筹措和融通资金,在国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国货币为阅值的债券。国际债券的重要特征,是发行者和投资者属于不同的国家、筹集的资金来源于国外金融市场。国际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既可用来平衡发行国的国际收支,也可用来为发行国政府或企业引人资金从事开发和生产。 依发行债券所用货币与发行地点的不同,闰际债券又可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外国债券是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国际组织在另一同发行的以当地国货币计值的债券。如1982年1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东京发行的100亿日九债券就是外国债券。 欧洲债券是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国际组织在国外债券市场上以第三国货币为面值发行的债券。例如,法国一家机构在英国债券市场上发行的以美几为面值的债券即是欧洲债券,欧洲债券的发行人、发行地以及面值货币分别属于三个不同的国家。 欧洲债券产生于60年代,是随着欧洲货币市场的形成而兴起的一种国际债券,60年代以后,由于美国资金不断外流,美国政府被迫采取一系列限制性措施,1963年7月,美国政府开始征收 “利息平衡税”,规定美国居民购买外国在美发行的证券,所得利息一律要付税,1965年,美国政府又颁布条例,要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限制对国外惜款人的贷款数额。这两项措施使外国借款者艰难在美国发行美元债券或获得美元贷款。另一方面、在m年代,许多国家有大量盈余美元,需要投入借贷市场获取利息,于是一些欧洲国家开始在美国境外发行美元债券,这就是欧洲债券的由来。 欧洲债券最初主要以美元为什值货币,发行地以欧洲为主。70年代后,随着美元汇卒波动幅度增大,以德国马克、瑞十法郎和日元为计值货币的欧洲债券的比重逐渐增加,同时,发行地开始突破欧洲地域限制,在亚大、北美以及拉丁美洲等地发行的欧洲债券日渐增多。欧洲债券自产生以来,发展十分迅速,1992年债券发行量为2761亿美元,1996年的发行量增至5916亿美元,在国际债券市场上,欧洲债券所占比重远远超过了外国债券。欧洲债券之所以对投资者和发行者有如此巨大的魅力,主要有以下几方而原因: 第一,欧洲债券市场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市场,债券发行较为自由灵活,既不需要向任何监督机关登记注册,又元利率管制和发行数额限制,还可以选择多种计值货币。 第二,发行欧洲债券筹集的资金数额大、期限长,而且对财务公开的要求不高,方便筹资者筹集资金。 第三,欧洲债券通常由几家大的跨国金融机构办理发行,发行面广,手续简便,发行费用较低。 第四,欧洲债券的利息收入通常免交所得税。 第五,欧洲债券以不记名方式发行,并可以保存在国外,适合一些希望保密的投资者需要。 第六,欧洲债券安全性和收益率高。欧洲债券发行者多为大公司、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它们一般都有很高的信誉,对投资者来说是比较可靠的。同时,欧洲债券的收益率也较高。

㈣ 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流程是怎样的

2007年6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就境内金融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有关事项作了规定。

发行主体:
境内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最近3年连续盈利;

(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性银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比照商业银行条件办理。

发行流程:
1、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申请材料,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对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资格和规模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
2、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同意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拟发债规模及期限;

(四)人民币债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境内金融机构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3、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对境内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同意发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批复其外债规模。

4、境内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境内金融机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其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且不得继续发行本期债券;如仍需发行的,应另行申请。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标准按照香港金融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境内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债券资金登记。

6、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资金到位的3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资金调回境内,资金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用途使用。

㈤ 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购买海外机构发行的外币债券会受到国家外管局的限制吗

如果是以银行自有的外汇资金投资以外币计价的金融资产,应该会受到限制。资本项下的外汇流动是受到管制的,从事这类业务,或是发行涉及这类投资手段的产品,都需要向外管局报批并申请外汇额度。

㈥ 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与在境内发行有何不同

1、首先,主体金融机构必须是中国法人。

2、关于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在国内发行就要经过许多部门的批准,才允许。何况是在境外发行。毕竟这可是风吹草动的行业啊!

3、在境外发行和境内发行的区别就是融资的对象从中国人(公民、法人)变成了外国人,币种也不同,从人民币变成了美元、欧元、其他元了。

4、如果未经批准,当然构成了。没有为什么,这是国家法律、政策的强制性规定。

㈦ 中国企业发行境外债劵是什么意思

近日,中国神华完成首次境外债券发行工作,募集资金15亿美元。本次发行包括3年/5年/10年三个品种,发行金额各5亿美元,票面利率分别为2.5%、3.125%、3.875%,资金成本显著低于境内,募集资金将用于归还境外子公司贷款、经批准的境外项目和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本次境外债券发行除实现了低成本融资的目标外,也是中国神华首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证明了国际投资者对中国神华信用的高度认可,为中国神华在国际债券市场上的持续融资活动建立了基础,为中国企业树立了积极正面的形象。控全局提供

㈧ 外汇局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有什么作用

外汇局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管理,便利市场操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简化登记和数据报送。
《通知》突出简政放权、简化管理,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业务操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境外上市企业凭业务登记凭证可在银行直接办理结汇。二是整合外汇账户,境内公司、境内股东根据需要分别开立相应账户,集中办理相关资金汇兑及划转。三是允许境内公司回购、境内股东增持等汇出资金后剩余款项汇回、自由结汇及划转。四是取消纸质报表,简化登记和数据报送。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微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
(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
(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此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开户及相关业务。
五、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当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首发(或增发)、回购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六、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在其境外上市专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人民币(6.7366, -0.0008, -0.01%)账户,以下简称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境外上市专户资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调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及以人民币形式汇出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资金和调回回购剩余资金(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3)。
七、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增持、减持或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八、境内公司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相应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外专户”)。境外专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附件3的相关要求。
九、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境内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内外债专户并按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行其他形式证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境内公司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公司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在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回购相关信息(含变更)后取得的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回购相关信息未登记的,需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取得相应业务登记凭证)及回购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办理相关资金汇划手续。
回购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一、境内公司根据需要,可持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向开户银行申请将境外上市专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或结汇划往待支付账户。
十二、境内公司申请将待支付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境外上市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与调回及结汇资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证明材料,资金用途与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不一致或公开披露文件未予明确的,应提供关于变更或明确对应资金用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其中,境内公司回购境外股份调回的剩余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划转或支付。
开户银行应在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或待支付账户资金用途进行严格审核后,为境内公司办理有关账户资金划转及支付手续。
十三、境内股东依据有关规定增持境内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股东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及增持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资金汇兑手续。
增持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四、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资本项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调回汇入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调回境内的,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五、境内公司若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变更。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变更事项,另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增发(含超额配售)股份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
(三)回购境外股份;
(四)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需提供外债登记变更或注销凭证);
(五)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计划实施完毕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六)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
(七)其他登记有关内容的变更。
十六、境内公司的国有股东按照《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有关规定需将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公司代为办理,并通过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境内公司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其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将国有股东减持收入直接划转(或结汇至待支付账户后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公司向境外的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境外机构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确需从境内汇出(含购汇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境外上市费用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关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税务证明。
十八、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在退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复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及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相关账户和资金处理情况说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收回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十九、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开户银行,应在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相关境内账户开立、变更或关闭后,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要求报送账户信息。
二十、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十一、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外汇局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应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二、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相关事宜应按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境外上市登记的境内公司,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已开立相关账户,资金尚未全部调回及结汇,或发生配股、增发等涉及资金跨境及结购汇行为的,应凭业务登记凭证在开户银行开立相应的待支付账户,按本通知办理后续业务。
(二)未开立相关账户的,按本通知办理。
二十四、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五、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㈨ 发行境外人民币债券有什么作用

1、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债券是指在人民币离岸市场上大规模发行以人民币计价、还本付息的国债或债。这不仅有利于将国家信用转化为财富,迅速提升国家财力,还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

2、首支登陆伦敦市场的中国准主权人民币债券,这次发债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张旭光表示,国开行此次在伦敦成功发债,是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的又一里程碑。

3、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正快速发展壮大,境外机构配置人民币资产持续升温。国开行这次发行的10年期债券,是在伦敦发行并挂牌上市的最长期限人民币债券,有助于完善离岸人民币债券收益率曲线。

(9)境外发行债券国家外汇扩展阅读:

研究推动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是国务院确定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之一,是推动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丰富我国债券市场产品层次的重要举措。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开展境外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创新。

境外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创新过程中,协会组织市场成员深入研究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制度规则和商业实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以具体产品为切入点,在现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管理框架下组织实施,对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和持续创新进行了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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