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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邦私募基金

发布时间:2021-08-07 10:53:19

A. 什么叫私募,私募基金又是怎么回事。求解。谢谢!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5、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
答: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私募基金备案
1、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办理通过后,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备案。
2、怎么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标准?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有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4、无托管的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若私募基金没有托管,请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产品无托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
5、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需要穿透吗?
答: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6、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7、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从业资格没有满足《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可以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吗?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逾期未取得资格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法律意见书
1、同时进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的,能否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
答: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是否要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若依据机构整改后的情况发表意见,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应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需要变更的事项通过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或年度变更申请完成。法律意见书应对公司整改并完成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应与协会公示信息保持一致。若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结果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不一致原因并详尽说明情况。
3、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且对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给予详细解释?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首只基金备案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申请机构未遵循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逐步改善,并趋于正常化。北京专业代办,不懂请追问

B. 十大私募基金

2016十大私募基金经理:
赤子之心资本投资总监赵丹阳先生;
重阳投资董事长裘国根先生;
千合资本总经理王亚伟先生;
东方港湾投资董事长但斌先生;
新价值投资投委会主席罗国庆先生;
博道投资董事长莫泰山先生;
混沌道然资产董事长葛卫东先生;
朱雀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华轮先生;
康庄资产董事长常士杉先生;
尚雅投资董事长石波先生。

C.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五大区别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一、是否公开募集
二、是否注册备案
三、是否真实项目
四、是否人数众多
五、是否承诺收益
遇到非法集资首先不能慌乱,当事人可以立即报案,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必要,可请刑事律师王!学/+强/@介入。

D.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五大区别!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备更苛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则有可能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E. 私募基金募集额度是多少

关于私募备案要求的问题

一、公司所需要的条件和材料:1.最新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最后一页需有签字、日期、公章);3.

验资报告(实缴资金是注册资金的25%以上或是实缴100万以上,带实缴银行汇单);4.财务审计报告(

营业执照是2017年之前注册的公司需要提供,会计师联系人电话和邮箱);5租赁合同;6.公司所在写字

楼全图片和带有机构LOGO的前台图片;7.公司员工花名册8人以上(带身份证号码);8.工商公示出资人

信息图片;9.工商存档出资人信息图片。二、所有股东需要需要的条件和资料:1.原件身份证(正、反

面);2.毕业证;3.联系方式(移动电话、邮箱、办公座机);4.个人简历(教育经历从高中依次填写

,工作经历从大学毕业后填写,工作经历从大学毕业后填写)。三、所有高管和法人需要的条件和材料

:1.原件身份证(正、反面);2.毕业证(高中-大专- 本科-硕士-博士,需连贯不能中断);3.个人简

历(教育经历从高中依次填写,工作经历从大学毕业后填写,工作经历需要和投资、证券、基金公司相

关的经历,工作经历的证明人和电话);4.联系方式(移动电话、邮箱、办公座机);5.基金从业资格

证;6个人征信报告;7.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以上是最新材料清单,最新增项我都已经标注。虽然不是

比较严苛的要求。对于不能提供的企业者依然是致命的。最起码是比较麻烦的。另外就是基金业协会审

核尺寸趋向保守,可以说是越来越保守,模棱两可的就不行,所以别凑数。别有投机心理,现在只要被

打回一定次数就会被锁定三个月。三个月内不能有任何动作。我 司专业代办 。

F. 中国私募基金名单,最近朋友推荐做威廉汉姆私募基金,这个合法吗可靠吗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上可以查到拥有私募基金拍照的公司。

经查阅,四川威廉汉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个拥有私募基金拍照的合法的私募基金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2日,登记时间2015年7月30日。主要做的是私募股权投资。

这些完全是从协会网站上查到的公开信息,不对其盈利能力做出任何判断。
只能说是合法存在的私募公司,但是不能确保它是否会违法,是否会亏损。

G. 中国有名的私募基金有哪些。

1、私募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2、知名私募基金:
1、CVC为全球十大私募基金之一,管理资金逾230亿美元。该公司是全球一级方程式赛车(Formula1)的主要股东,过往较为注目的投资包括英国汽车协会(AA)及意大利黄页(Italian YellowPages)。至于亚洲地区,CVC过去曾投资26个项目,企业价值逾162亿美元,与其他著名私募基金如KKR及凯雷齐名。

2、黑石基金:华尔街是世界的金融中心,黑石集团更堪称华尔街上最知名的私募基金。黑石的成功,离不开史蒂夫·施瓦茨曼的功劳,他靠着一系列眼花缭乱的交易以及破纪录的并购,被称作黑石集团的“精神教父”,他被《财富》杂志誉为“华尔街新一代的领军人物”。

3、凯雷投资集团(Carlyle Group):
成立于1987年,创办人:大卫鲁宾斯坦因。现拥有39只基金,管理资金总额390亿美元,位列世界私募基金公司前茅。业务遍及世界各地。
凯雷号称“总统俱乐部”。其经营思想是:“如果你把有钱人和有权人聚到一起,有权人能得到钱,有钱人能得到权”,也就是中国人熟知的“权钱交易”。
成员包括:美国前国防部长弗兰克.卡路西(助凯雷成为美国第11大军火商);前总统老布什(助凯雷、摩根大通以4.3亿美元收购韩国韩美银行,再以27亿美元卖给花旗集团);英国前首相约翰.梅杰(助凯雷在欧洲设立11亿美元的凯雷基金),以及菲律宾前总统、美国前国务卿、泰国前总理、德意志银行前行长以及IBM、雀巢、波音、BMW、东芝等世界最大企业的高官。
2000年凯雷进入中国。到2006年6月,在中国投资21个项目。在中国的投资项目一般不超过5000万美元,凯雷偏爱和别的投资机构联合行动以降低风险,偏爱投资行业领先或者技术领先的公司,且有很强的控制欲。
2005年8月,凯雷和软银联手注资顺驰置业。2005年,凯雷和保德信以4.1亿美元购入太平洋人寿的24.975%(非一次性投入),被质疑为贱卖;入股中国最大的实木地板生产企业安信地板;2006年用2.75亿美元绝对控股中国工程机械龙头徐工机械,遇到全社会抵制。从中获得的基本经验是:“项目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关系的搭建”。

4、KKR(Kohlberg Kravis Roberts & Co)
成立于1976年,是全球私募基金业的开创者。业务主要加拿大、欧洲等地。擅长管理层收购。其投资者包括企业及公共养老金、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以及大学基金。30年累计完成146项私募投资,交易总额2630亿美元。至2006年9月投资270亿美元,获得700亿美元回报。
2006年初,KKR在香港和东京设立了分支机构,投资重点日、中、韩。公司网站宣称,投资原则是“控股行业中的龙头企业”。
2006年,在山东济南锅炉集团改制并购案中失败。济南锅炉集团为国家大一型企业,在循环流化床锅炉(CFB)领域国内领先。2005年酝酿改制,在初选战略合作伙伴名单中列入KKR。后外资公司全部出局,后一家国有企业参股。
在中国聘请的高管:
董事总经理刘海峰:曾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部联席主管,领导蒙牛、平保、南孚、海螺水泥、恒安国际、山水水泥等投案资。
董事总经理路明:曾任摩根大通亚洲投资部合伙人,常驻香港。
JohnBond:曾任汇丰控股主席,现沃达丰集团主席、上海市长国际商界领袖顾问委员会主席、中国发展论坛委员、香港行政长官国际顾问委员会成员。
中国区资深顾问:柳传志(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田溯宁(中国网通前副董事长兼CEO)。

5、华平投资集团 (Warburg Pincus):
号称美国历史最久的私募资本之一。1995年至今,华平在20余家中国公司投资超过5亿美元,包括亚信科技、卡森实业、港湾网络、富力地产。2004年12月联手中信等收购哈药集团55%股权,创第一宗国际基金收购大型国企案例。2006年投资国美电器和银泰百货。2007年以3000万美元,以股权投资的方式部分买下中凯开发,获得了一个具备中国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壳。进一步展开在华地产投资业务。
目前,华平集团在中国及全球范围内的投资集中在医药及生命科学、通讯及高科技、金融服务、制造业、媒体及商业服务、能源和房地产等行业,用于投资的基金包括目前管理的100余亿美元及新近募集的80亿美元。

6、德州太平洋集团:
在全球所管理的资金超过300亿美元。
旗下的亚洲投资机构--新桥投资,命名为德州太平洋-新桥(TPG-Newbridge)。新桥集团成立于1994年。1999年出资5000亿韩元收购南韩第一银行51%的股权。中国网通收购亚洲环球电讯,新桥投资出过力。收购深发展银行为中国上市银行外资并购第一案。参与过联想收购IBM个人电脑。

7、汉鼎亚太:
总部在美国,1985年由徐大麟和Hambrecht &Quist合资成立,总规模约21亿美元,管理过19只基金,投资回报率超过30%,投资星巴克、希尔顿中国区酒店等。2007年初募集到5亿美元,成立了亚太增长基金V,用于在大中华区、日本和韩国等北亚地区的私有股权和并购方面的投资活动。

8、贝恩资本:
成立于1984年,资产超过250亿美元。已完成200多个股权投资,总值超过170亿美元。2006年初以30亿美元先进收购著名半导体公司—-德州仪器旗下的传感器与控制器业务部门。
2006年12月,据传正在募集10亿美金的首只亚洲基金,专注于投资中国与日本。参与海尔收购美泰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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