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本质是股权融资的一种形式,大面上融资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大类
股权融资是直接融资,债权融资是间接融资,两者的区别在于,股权融资是投资方持股或者参股的形式介入,主要盈利为公司上市或者并购溢价转让,债权融资俗称借贷,就是约定一个利率和期限进行还钱
私募股权基金是种股权投资行为,只是集合了领投(管理人GP)和跟投(LP)组成一个整体进行投资的行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管理更加人性化,风险共摊。个人或者单一机构股权投资行为属于个体投资行为,风险自担,所有和投资有关的事务性工作都由自己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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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股权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股权融资是中小企业理想的一种融资途径。那股权融资方式主要有:
一、吸收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英文缩写VC)是指风险基金公司用他们筹集到的资金投入到他们认为可以赚钱的行业和产业的投资行为。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对象多为高风险的高科技创新企业。对风险项目的选择和决策也是非常严谨。在国外,签约的项目一般只占全部申请项目的1%左右。
二、私募股权融资
私募股权融资(英文缩写PE)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股权进行的融资。私募股权融资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一是在融资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二是权益型融资;三是私营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居多;四融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四是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等等。
据一份权威报告显示,目前湖北省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总规模在3000~4000亿元之间,占湖北省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50%~55%。私募股权融资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融资之首选。
三、上市融资
现在的中小板和创业板也为中小企业融资带来新的希望,但企业上市是一项纷繁浩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企业提前一到二年时间(甚至更长)做各项准备工作。他也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例如需要编写的各项文件资料就多达40种以上。所以按国际惯例,在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都需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帮忙运作。
以上任何一种股权融资方式的成功运用,都首先要求企业具备清晰的股权结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优秀的管理团队等各项管理能力。所以企业自身管理能力的提高将是各项融资准备工作的首要任务。
Ⅲ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是如何融资的麻烦告诉我
投资家作为基金的GP,是利用其使资金增殖的能力使得社会上的闲置资金集中到他的管理之下。PE并非大型机构投资者的重点关注领域,但PE行业的整体融资规模在大幅增长。
机构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流动性比较差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是长期性的,没有很大的偿付需求,可以保证长期的承诺,对流动性要求不高;PE的整体回报高于市场平均回报,在承受了流动性差的同时,投资者显然要获得更高的回报;PE的资产价值与公开上市的股票之间关联性很小,PE资产价值的独立性使得PE资产成为分散投资风险的一个很好的选择。
融资的成功要素,机构投资者在选择PE机构的时候,主要考虑团队、PE机构的历史业绩、经营运营策略和优惠条件 。
在机构投资者的判断过程中,管理队伍是首要和核心的决定因素。投资者特别关注两个因素,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PE的历史业绩则成为说明整个PE机构投资水平的最客观信息;PE机构的投资策略是否与机构投资者本身的投资策略相吻合,PE是否具备真正将投资策略执行出来的运营能力,是机构投资者考察的另一个因素。能提供一些优惠条件,也是PE能够被投资机构选中的原因之一。
资金来源,对于开展融资的私募股权基金的一个好消息,是计划投入PE的机构和资金都在快速增加。养老基金是欧美主要国家的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是资本市场中其他金融中介重要的资金来源。对于大学捐赠基金来说,私募股权基金使是其重要的投资对象。资产管理公司也是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组合基金也已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领域内的重要LP。其他的一些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私人(家族)投资者、政府机构的资金等,这些资金来源都在不同的时期在PE行业当中占据了一定的地位。
融资进程,当PE机构组织好了核心管理队伍,并且感觉已经对发起一只基金有了周密的计划之后,便可开始融资进程。融资的整个过程可以划分四个阶段:售前期、营销期、完成交易期、事后管理期。售前期的工作主要进行的是分析、策划、计划性的工作,通过准备大量的材料,分析各方面的信息,为融资工作的顺利进展奠定基础。售前期之后就是充满旅程、会议和劳累的正式营销过程。在此期间PE的核心人物要与潜在的机构投资者会谈,介绍融资基金的目标规模、团队、策略、条款等情况。有意向的机构会开展尽职调查,既考查和核实PE机构的一些情况。如果一切顺利,会有机构投资者留下明确对基金的投资意向,这时便进入到考验谈判技巧的完成期,这个期间的核心工作是与未来的LP谈判具体的投资条款,并落实最终的法律文本合同。协议签订,所有法律程序结束后,基金便正式宣告成立。
融资代理的作用,融资代理是资本从LP配置到GP的重要协调者,他们帮助GP从LP那里融资。融资代理从不同的基金融资过程中积累了深厚的市场经验和知识,可以协助GP有效地进行基金设计和规划,帮助GP管理整个融资过程,节省GP的大量时间,并利用其丰富的融资经验支持基金融资的顺利完成。
最重要的融资文件,PPM(私募融资备忘录)是基金融资向投资机构提交的正式文件,有些类似于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在公开募集资金时的重要地位。LP们主要依靠PPM来获得基金的信息,并且PPM是LP进行投资决策的关键信息来源。PPM应包含如下必要内容:描述资金的规模和存续期、预计关闭时间和GP之前管理基金的情况的摘要;机构和基金的投资理念,包括投资策略和管理公司在特定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投资专家队伍和委员会的介绍;基金公司过往业绩的描述;GP/LP条款,包括分配机制、管理费、GP的投入以及基金的协同投资策略;法律问题和税收问题;会计和报告。
对于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机构来说,融资可能永远是最为痛苦的工作,但只要有LP愿意投资,这份痛苦就是值得的。
Ⅳ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融资方式有哪些
常见的私募债务融资方式主要有银行信贷、贸易性融资和民间借贷等。
1.银行信贷
银行信贷,不仅包括商业银行,也包括政策性银行和信用社等,当然是合法的主流私募融资方式。然而,一方面,我国的银行业目前对于外资和民营并没有完全放开;另一方面,国有银行改革还处于进展中,中小企业贷款难成为我国一种普遍的现象。
2.贸易性融资
贸易性融资,主要指企业在贸易往来过程中的赊购行为形成的应付账款。包括封闭管理下直接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应收账款的出让(保理)、国际贸易融资等。企业占用应付账款并不是无偿的,其代价通过不同期限付款商品价格的差异以及延迟付款违约金等表现出来,因此,贸易性融资与银行信贷一样需要资金占用成本。
表面上看,应付账款是一种伴随经营活动的被动性资金占用,不是主动的融资行为。实际上,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应付账款早已经成为企业主动性的融资行为,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因为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贸易性融资对其具有特殊的意义,所谓“三角债”正是贸易性融资未能正常流转的直接后果。一些企业在难以通过其他渠道融资或融资成本过高时,可能
向与其有业务关系甚至没有业务关系的其他企业借款,为规避法律的限制伪装成贸易性融资。
3.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目前在我国还不具有完全合法的地位,但同时,地下民间借贷已经具有了相当大的规模。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实状态下,很多中小企业不得不选择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但合法性问题不仅提高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同时也提高了其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
Ⅳ 跪求融资方案如何融资具体方法操作的实际案例分享,特别针对私募股权基金,高分悬赏。
不知道你说的融资报告是什么!
基本上流程是:尽职调查-PE作价-协商-确定意向-投资(收钱)
PE作价是最关键的,主要看你公司值多少钱
Ⅵ 私募基金融资流程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进行融资的操作的流程第一步是需要双方达成合作的意向,然后要进行立项调查,签订项目还顾问协议选聘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境内公司等等。然后在实施阶段,也就是核心阶段要进行战略咨询。还要进行筹备组然后还要撰写商业计划书。
Ⅶ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方式分为哪几类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对还未上市的企业进行投资,来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超额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针对个人的,个人直接投资金额过大,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进行投资是可以减小投资额,使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展恒理财作为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投资者有很强大的专业帮助。
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有少部分PE基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如后面将要说到的PIPE),另外在投资方式上有的PE投资如Mezzanine投资亦采取债权型投资方式。不过以上只占很少部分,私募股权投资仍可按上述定义。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around),Pre-IPO资本(如bridge finance),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即PIPE)、不良债权distressed debt和不动产投资(real estate)等等(以上所述的概念也有重合的部分)。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在中国PE多指后者,以与VC区别。
PE的主要特点
1. 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 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2. 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
问题: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PE)基金?私募股权投资 PE基金是什么意思?
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
3. 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4. 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 ,这一点与VC有明显区别。
5. 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6. 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7. 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8. 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9. 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 、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等。
与VC等概念的区别
PE与VC虽然都是对上市前企业的投资,但是两者在投资阶段、投资规模、投资理念和投资特点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区别如下:
1) 投资阶段,一般认为PE的投资对象主要为拟上市公司,而VC的投资阶段相对较早,但是并不排除中后期的投资。
2) 投资规模,PE由于投资对象的特点,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一般较大。VC则视项目需求和投资机构而定。
3) 投资理念,VC强调高风险高收益,既可长期进行股权投资并协助管理,也可短期投资寻找机会将股权进行出售。而PE一般是协助投资对象完成上市然后套现退出。
4) 投资特点,而在现在的中国资本市场上,很多传统上的VC机构现在也介入PE业务,而许多传统上被认为专做PE业务的机构也参与VC项目,也就是说,PE与VC只是概念上的一个区分,在实际业务中两者界限越来越模糊。比如著名的PE机构如凯雷(Carlyle)也涉及VC业务,其投资的携程网、聚众传媒等便是VC形式的投资。
很多传统上的VC机构现在也介入PE业务,而许多传统上被认为专做PE业务的机构也参与VC项目,也就是说PE与VC只是概念上的一个区分,在实际业务中两者界限越来越模糊。比如著名的PE机构如凯雷(Carlyle)也涉及VC业务,其投资的携程网、聚众传媒等便是VC形式的投资。
另外我们也要搞清PE基金与内地所称的“私募基金”的区别,如上所述,PE基金主要以私募形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而我们所说的“私募基金”则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管理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为二级市场)的基金,主要是用来区别共同基金(mutual fund)等公募基金的。
Ⅷ 中美私募股权基金融资渠道,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有何异同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结构的法律分析
在美国成熟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方式组成并运营,其中,有限合伙被认为是更有优势的一种组织方式。有限合伙是一种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19世纪初,美国有些州就已经制订了有限合伙法,但当时各州对有限合伙的限制十分严格,这种严格的态度通过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转变,有限合伙逐渐得到广泛承认。为了减少各州立法的差异和矛盾而导致的法律冲突,美国“统一州法全
国委员会”于1916年完成《统一有限合伙法》的编撰并供各州参考采纳。其后,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
又分别于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将《统一有限合伙法》与《统一合伙法》
区分开来,并将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区别开来。[1]
通过这一编撰活动,有限合伙的概念和有关制度得到了明确和统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是建立在这一制度基础之上,并充分利用和发挥了该制度的优势。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以下简称“LP”
)和普通合伙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简称“GP”)组成,其集合资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诺制两种。[2]
基金制由投资者在加入基金时交纳其全部出资;承诺制不需在加入时交纳全部出资,投资者只需承诺一定的份额,在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时再交纳出资即可。
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资一定比例,成为拥有绝对控制权的GP。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GP负责寻找投资机会并做投资决定,可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成败与GP
的能力密切相关。LP则主要是养老基金、金融投资机构以及富有的个人投资者。[3]
他们投资到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中的原因在于直接投资私人企业对于他们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难,直接投资需要对目标企业有全面而细致的了解,这是普通投资者所难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资者也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和经验对投资后的企业进行深度监控,而当其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来,则有专业的投资团队作为GP为其寻找投资机会、进行投资并赚取高额的投资回报。有限合伙制的结构,使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金在能够得到专家管理的同时也避免了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
归纳而言,有限合伙制在法律结构关系上体现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有限合伙人由于不参加管理,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只负有限责任;另一方面普通合伙人参加管理经营,在操作过程中具有主动性,因此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的这种设计合理地协调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有限合伙在出资方式及收入结构安排上也体现出其合理性。有限合伙人出资额通常可占到99%,收益占70%-80%,而普通合伙人出资额仅占1%,收益却占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双方的利益与责任紧密联系,从而提高了基金运作的绩效。
(二)美国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中,至少涉及作为GP的发起人、作为LP的投资者等参加方。根据各国法律,要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参加方也需满足一些条件,或者在满足一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美国证券法是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和运行的基本法律规则,《1940年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对PE也有重要影响。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在1982年颁布了D条例,对私募发售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及资格做了详细规定。D条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一个安全港,即依此条例发行证券可免于按《1933年证券法》进行登记。该条例规定,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免除证券法规定的登记义务。根据该条例,一般的广告或引诱都被认为是公开发行,任何公开的说明、记者招待会或刊登在报纸上、专业刊物上和网络上的广告都属于该类行为,因此PE的发起人在吸引潜在的投资者时,不能使用上述手段。为满足D条例的规定,该基金只能发售给“可信赖的投资者”和不超过35人的其他投资者。“可信赖的投资者”通常包括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特定的免税机构和拥有超过一百万美元净资产的个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标准),以及总资产超过五百万美元的公司。
而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应避免将基金注册为一个投资公司,否则将承担多种关联交易上的限制,并被禁止收取执行费。该法第二节(a)(2)以列举的方式定义了关联人的概念,根据该条的规定,关联人包括以下几类:(1)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选举权的证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拥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选举权的证券的人士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述两种人士或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员、董事、合伙人与管理人员;(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资公司,那么公司投资的所有投资顾问或顾问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是其关联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设立董事会的无限责任投资公司,那么其关联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据同节(a)(9)的规定,任何人直接拥有或间接控制一家投资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选举权证券,就被视为控制了这家投资公司。
《1940年投资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规定。如第17(a)条规定,一家已注册的投资公司的关联人士、发起人或主承销商或者后两者的关联人士不得有如下行为:(1)故意向投资公司或受该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证券或其他财产;(2)故意向这家公司或受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购买证券或其他财产;(3)从这家公司或受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资金或其他财产。要避免将基金注册成为一个投资公司,则必须满足以下两项要求:(1)该基金必须不进行公开发行;(2)基金应由100个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资者都是合格的购买者。合格的购买者包括拥有不少于五百万美元投资的个人以及拥有和投资不少于二千五百万美元的实体。
二、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法律问题
美国税法上的一些规定也对PE的结构和运作发生重要影响。大部分在美国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都采取有限合伙型或有限责任公司(LLC)型。选择这种结构也能够确保基金上没有多个层次的税收负担,[4]只需从投资者层面缴纳所得税,相对于其他企业形式而言,减轻了税收负担。
从税收问题的考虑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资者分为非美国投资者、美国应税投资者,美国免税实体和外国政府。不同类别的投资者须承担不同的税负,投资者从合理避税的角度来讲,也要考虑确定收益所归属的类型。
非美国投资者除非可适用优惠税率条约,否则都应对来源于美国的被动性收入按30%的税率纳税。被动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税等。非美国投资者通常无需因出售美国股票或证券而承担纳税义务,除非该项收入实质上是来源于贸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条约规定,该收入来源于投资者在美国设立的常设机构,或来源于处置在美国的不动产收益。非美国投资者通常无需填报被动性收入,但需填报处置不动产收益和贸易或商事行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动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税外,非美国投资者投资于美国PE主要会考虑避免来源于贸易或商事行为的收入。
美国应税投资者通常是持有高额净资产的个人或公司。美国个人长期资本收益(持有超过1年的资产)的最高税率为20%,短期资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税率为38.6%。因此,美国的个人投资者主要考虑的问题是使收益性质归入长期资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据美国法应纳税的投资者通常都寻求在美国管辖权以外的低税率地区进行投资,因此PE常常被设立为离岸实体,如在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设立。这种地点的选择会导致另一个敏感的问题,个人投资
者要避免适用“外国个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简称“FPHC”)规定,适用该规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资者的影子收入,导致投资者承担税负。针对这一问题,通常的策略是,美国个
人投资者通过设立美国或离岸“平行”机构(在税收上不被认为是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而美国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资产收益一般适用相同的累进税率(最高35%)。因此,美国公司可能比美国个人更少地关注从基金获得的收入的性质。
关于美国免税实体(如养老金计划、慈善团体和大学)向PE投资的主要税收问题是避免“无关的商事交易应税所得”(,以下简称“UBTI”)。若是基金合伙人的该种实体发生了UBTI,该实体将需对其从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组织结构依公司或信托的税率纳税。在这方面,免税实体主要关注以下几种收入:(1)对营业合伙的投资收入;(2)无关的债务融资收入;(3)服务费;(4)某些保险收入。
当基金投资于一个被视为合伙或其他税赋转由合伙人缴纳的公司,而该被投资对象开展了与免税实体职责无关的贸易或商业活动,则会产生UBTI。在这种情况下,免税实体对该目标公司的收益份额即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资组合公司实施管理、提供咨询或类似服务而收取费用,则可能被视为参与了贸易或商事活动,该费用则为UBTI。
三、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已经具备了设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近年来,针对在我国更适合发展哪种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界广泛的讨论。本文仅针对关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定和缺陷进行探讨。
在中国,对有限合伙这种企业形式的正式承认源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新的《合伙企业法》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还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有限合伙的出资、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财产的分配等内容。新《合伙企业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该规定突破了《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限制。
《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为合伙人的规定,这一突破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创设了有利条件。由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将会有大量资金充足的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因此,若否认法人作为合伙人的合法性,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无法达到其应有的效果。法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权利能力来处分自己的财产,这也应该包括法人基于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身份使用、处分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合伙企业,这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内在要求和外在表现。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4条第16款规定,公司
可以“充当任何合伙、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发起人、合伙人、成员、合作者或经理”。[5]
德国商法典也
规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6]在法国,通过注册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伙、法人都可以成为合伙成员。
[7]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能否成为合伙人的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参与设立非法人型创业投资基金,因此,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另外,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作为中国企业也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合伙人的范围,可以成为《合伙企业法》下的合伙人。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考量中,资金安全和及时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伙人在经营期间撤回出资,就会大大影响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依据英国有限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在经营期间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资,[8]这是造成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在英国不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有限合伙人的撤资,若合伙协议中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根据其投资计划约定相关退伙的事宜,当约定事宜发生时,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退伙。
在税收方面,《合伙企业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据此,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由投资者缴纳单层税收:投资者若为个人就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为企业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如前文所述,合伙企业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只从合伙人层面征税,有效减轻税负,是关
键原因之一。
(二)我国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缺陷。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还缺乏一些相关配套制度。例如,《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普通合伙人则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为基金经理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另外,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经理个人则须承担巨大的压力,仅以劳务出资但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作为最后的防线,这种情况会影响基金经理对基金的运作,也可能存在不利于有限合伙发展的情况。
在税收方面,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制度主要体现在有关创业投资的法律规定中,因此,必须满足法律有关创业投资的规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根据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则是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因此,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公司制的创业投资企业。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合伙人层面缴税,不存在税收优惠的规定,合伙制的单层税负相对公司制税负轻,但合伙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税率和管理细则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税收方面的另一个问题在于缴税时机的确定。由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人层面承担纳税义务,合伙人应在何时纳税则需要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有一个存续期,虽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往往合伙人参与合伙的时间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运作的期间,基金取得收益并不一定会每年全部分配给合伙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续期间还会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动,只有在基金存续期结束时才能确定各合伙人取得的总收益。这个收益是应该分摊到基金存续期的每一个纳税期间来纳税,还是只考虑当年收入来纳税,这个问题也还没能从法律层面得到解决。由此可见,虽然在我国已经有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在积极运作,投资于房地产、IT、医药、电信、金融服务等行业,但为了更有效利用并促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良性发展,还有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没有必要仅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角度出发单独立法,而是需要整体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个人破产制度、纳税制度等,并非仅仅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目前,在企业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规则,以更明确地指导实践。逐步解决这些问题,使有关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确性,才能够使投资者放下顾虑,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投资模式进行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积极健康发展。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Ⅸ 私募基金的融资渠道主要是什么
注册基金公司找诚企创联
1、 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投资基金”企业的筹备预案实行会商。 2、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基金”字样。
3、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4、 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
5、 单个投资者(股东)的投(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6、 投资型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围外,还可以核定: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代理其他投资型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型企业
1. 名称可以登记注册为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3.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4. 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参与设立投资型企业与管理。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5. 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有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所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会商阶段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金融办提交会商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向会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会商申请书》
2、股东出资人身份证明
3、章程(合伙协议书)
4、法人身份证明;(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2、市金融办应在收到申请后的2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会商申请的,签署同意意见,并将会商申请材料签发市工商局。不同意申请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会商程序终止。 3、市工商局应在收到市金融办签发的会商申请材料后的2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会商申请的,签署同意意见后应将会商材料分别签发给市金融办,同时,通知申请人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依《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进入“投资基金”企业登记注册程序。不同意申请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同时将结果告知市金融办,会商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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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私募股权基金融资过程有哪些关键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融资过程有以下几个关键问题:一是基金管理人如何对潜在的被投资企业进行评估;二是基金管理人如何控制投资过程中的委托人-代理人风险;三是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如何和被投资企业设计交易结构;四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成功后如何退出,退出又涉及到退出模式、退出程度和退出时机的选择问题。国外文献在关于影响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因素、委托人-代理人风险以及退出模式上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对于交易结构和退出机制的研究还可以充实,而且,绝大多数西方学者都是以美国和欧洲市场为主要研究对象,几乎没有什么学者对亚洲地区尤其是中国PE市场作为研究对象。无论是西方学者还是国内学者,对PE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风险投资,原因可能有二,一是风险投资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所占的份额最大,二是VC的运作模式可以被运用到其他PE投资业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