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一般价格多少
私募法律意见书,近一个月的时间,把大家都折腾的够呛,无论是私募管理人、券商、律师还是基金业协会。
私募管理人在意这玩意儿,是因为事关是否能够继续“保壳”。大家都在不同程度地担心,此次若没有备案成功,是否日后要想获得该等资格会难上加难,甚或是几无可能。
券商关注法律意见书,是因为券商向增强作为客户之私募的粘性,为私募客户提供含法律意见书等一站式保壳服务,自然是保留粘性的配套措施。
律师,自不待言,私募法律意见书为他们打开了一扇新的业务领域,并且咋一眼看上去,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和诱人的蛋糕。
基金业协会作为法律意见书的倡导及要求部门,其意旨在通过律师这道关卡和门槛,“清理”一些“僵尸”私募,也同时对亟待规范的私募进行一些必要的规范,当然,借由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以及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适当“转嫁”其不堪重负的监管能力与责任,也是其意之一。
私募法律意见书大抵就是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展开价格博弈的。
作为私募管理人,尤其是那些以前没有发过产品的私募管理人,往往都很在意价格,尤其是那些只为临时性“保壳”之需而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巴不得花几千块钱,就可以直接买到。当然,也有较为成熟的私募管理人,知道法律意见书中的含金量,对律所10-15万的报价,也并不觉得奇怪。
作为券商,是这次私募法律意见书“砍价团”的主要发起者和组织者,希望通过“团购”群单的方式获得与律师事务所在价格谈判上的优势。“团购”,是一个非常吸引眼球的字眼,使得部分“团购”群,人数多的,达四五百人,小一点规模的“团购”群也有一两百人。
作为律师,面对突如其来的“巨大市场”,似乎变得有些手足无措,不少律师这样给自己打算盘:“全国这么大的私募保壳需求,只要能抓住这个机会,小小地吃上一口,哪怕是价格不高,如果数量众多的话,年收入也得超过以两百万。”在这种臆想的收入美梦中,律师们,尤其是那些曾经少有接触过新三版、资产证券化、私募债、股权托管等业务的律师们,纷纷祭起了价格优惠之“血战到底”的大旗。例如,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说:“我就2万一单,做上一百单,就创收200万。”不得不说,这是“图样,图新坡”的想法。因为,价格优惠之“血战到底”的律师们,到头来发现(1)似乎也没揽到几个客户;(2)“团购”不过是券商意图让律师们相互进行开展价格倾销站的秀场;(3)好不容易揽到了一个或两个客户,进场操作时才陡然发现,工作量比预期中的大很多、大相当相当地多;(4)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问题与操作困境,也是事前根本没有预料到的。
作为律师,还有理性的一大部分群体,没有被看上去美得不得了的图景给迷惑,根据自己的从业经验,对法律意见书的价格保持着5-10万元的阶梯价格;有些具有品牌优势的律师所,更是将价格锁定在10-15万之间。阶梯价格以难以程度为区分标准,以工作量的多寡为计算标准,以从事证券还是股权投资的业务模式为衡量标准。
作为基金业协会,也被全国看上去风起云涌的团购及倾销价弄的赶紧召开了几个记者会,数次强调:(1)别以为法律意见书是“给钱=出货”的服务模式,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是要承担重大责任的,如果出事的话;(2)别以为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就一定可以通过,协会是要核查和抽查的;(3)鼓励聘请有列明资质要求的律师事务所;(4)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珍惜声誉、珍惜牌照,谨慎报价。
“大战”还在继续,但价格温度已经有所回升,只不过,有不少私募管理人依然在观望,依旧抱着可能后面价格还会回落一些的“祈愿”;“大战”终归会走向平静,一俟律师实操之后,也可能在基金业协会动手祭旗之后。
业务量的诱饵,让多少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折腰实操之后才幡然醒来;被“地板价”迷惑了的私募管理人和券商,时间不多矣,赶快行动起来吧,如果是真的刚需,可能“地板价”购买到的是一时快感和终时来不及的救济。
❷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只能由律师出具吗
目前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有两种情况:1、已登记未管理过产品的私募机构,2新申请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这两种类型都没有在管理的产品,所以也不存在披露所管基金情况
❸ 私募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成功案例多的律所推荐一下
可以搜一下 他山私募。
❹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需不需要法律意见书
1、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已登记未备案过产品,备案首只产品时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重大事项变更时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4、其他情形,按协会要求办理。
❺ 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了什么需要出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告》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截止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大事项时才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变更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等重大事项时,暂无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