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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法国债收入

发布时间:2021-08-08 07:05:55

A.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

国债的确认利息支出的分录
借:财务费用 2044.7*4%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2000*5%-2044.7*4%
贷:应付利息 2000*5%
所以如上所示,记入财务费用的是2044.7*4%,这才是真正记入损益的金额,这才是真正影响所得税的金额,所以在进行应纳所得额调整的时候,应当扣除2044.7*4%。
如果你不理解上述分录,你可以查阅下债券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的教材。

B. 请问,国债利息收入,在期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时,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吗

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 产生的是永久性差异,不是暂时性差异。

国债利息根据税法规定是免税的,而会计对于这部分收益需要确认投资收益。两者产生的差异是永久性差异,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逐渐消失。因此,不会引起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收到利息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投资-债卷投资

投资收益-(利息)

(2)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法国债收入扩展阅读:

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已执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 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也是一项通行的做法,这主要是由于国债的利息完全是由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的,如果对其征税,

一方面相当于对国家财政支付的利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将减少国债购买者最终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

而且企业购买国债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时基本上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也不违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因此,本法保留了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C. 国债利息收入计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是的,国债利息免税,所以,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D.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为什么要减去国债的利息收入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E.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怎样计算的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且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
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直接法,二是间接法。
一、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二、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1)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
(2)纳税调增项目
1.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必须实际发生)
2.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5%准予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借款费用。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4.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5 ,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7.企业之间各种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8.特别纳税调整。对关联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所加收的利息不得扣除。
罚款、罚金、滞纳金。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
9.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10.赞助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扣除。
11.准备金。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3)纳税调减项目
1.权益性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免征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上述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亏损弥补。企业发生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除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企业从事其他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F. 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吗

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
国债是指国家为筹措政府资金,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个人、团体或外国所借的债务,包括:经财政部发行的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不包括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等。
为鼓励纳税人积极购买国债,支援国家建设,税法规定,纳税人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所得税。
国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G.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琴永远在找寻它的弦,爱情呢?间所有同事和大硬盘关系相处得空间,而且还有不断增大的趋势据所用的时间,越短的平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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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回答,“条条变革通经济,笔笔算帐靠财务”, 我们无时无刻不在为增收节支、开源节流绞尽脑汁,、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整体素质、不断探索开拓电力市场的新路子等等。随着改革的力度加大,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控,俗话说:“愚者逃税、蠢者偷税、智者避税、高者筹划,税收筹划工作,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是越来越大. 下面我就从一些实例中来谈谈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一、把握税收政策脉搏,合理筹划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事先合法的选择安排有关的经济活动,以达到合法、合理避税,减轻企业税负、实现企业收益的最大化。如何充分利用好税收政策法规资源,发展和壮大企业的实力,通过合理避税来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成本,谋求合法的经济利益,应该是我们所关注的问题。

还是从我单位处理的一项固定资产谈起吧。为了盘活资金,我单位的一栋老办公大楼准备处理,已经同一单位谈妥,对方出价300万元.在怎样进行处理这个问题上,局领导召开了几次会议,就销售或长期出租展开了一番筹划:若长期租赁,租金是300万,(到期无偿归承租方)、涉及的税金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建与附加、印花税合计就负担的税负是17.5%,需要负担的税费是53.1万元,帐务处理如下

(1)借:银行存款 3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

(2)借:其他业务成本 16.2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

应交税费-城建附加税 1.2

(3)借:生产成本-供电成本-费用 36.9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36

应交税费-土地使用税 0.6

银行存款-印花税 0.3

如果直接出售300万,该楼原值是500万累计折旧260万:所涉及的税负有营业税、城建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作分录如下:

(1)借:固定资产清理 240

累计折旧 260

贷:固定资产 500

(2)借:银行存款: 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

(3)借:固定资产清理16.2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及附加税 16.2

(4)借:固定资产清理 43.8

贷:营业外收入 43.8

(5)借:固定资产清理 13

贷: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 13

(6)借:固定资产清理 0.15

贷:银行存款-印花税 0.15

合计应负担的税费是29.35万元。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不管是从资金的使用还是从税收的负担上,出售的方案会给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但要做大量的工作,手续相当麻烦,如: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值,按规定须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重置成本评估价格,评估的价格必须报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并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本房地产有关的资料。通过以上对比分析,我局在此项交易中合理节税23.75万元。

偷税、漏税惯用伎俩是“大头小尾”、“移花接木”、“瞒天过海”等花招,为广大纳税人所不齿,也是税法所不容,合理避税与此相比有本质的区别,偷税、漏税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政策法规规定,故意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而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税收政策法规做文章,以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为,是现代企业管理所倡导的行为。从行为发生的时间看,偷税、漏税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以后所进行的,是对已确立的纳税义务予以隐瞒、造假、遗漏和故意延误,具有事后性和欺诈性特征,而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具有事前筹划性特征。税收筹划是一种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得到国家鼓励的经济行为,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手段,是以税法为准绳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合理、合情、合法的行为,这才是纳税者应有的素质与技巧。

二、税收筹划是降低企业税收风险的有效途径

首先,从2006年增值税的检查中说起,我县国税局提出,我单位增值税的税负低于其他县,他们从收入、成本、线损都没有查出影响增值税的原因,最后,他们决定:对我局关于增值税税负低的问题,实行增值税评估,征得国税局机关的同意,我提出我们自己查原因,我从查资料、实地调查、询问中了解到影响税负的主要原因:我县的趸售电价高于其他县,而农业用电量占的比例很大,工业发展非常缓慢,这主要是二化、味精厂两个大厂均处于停产与半停产状态,本次调价中,居民生活用电没涨,而其他几项均调增0.044元,电费收入并不大,所以,在相同电量的前提下,销售收入相对较低,购电成本较高,由此产生的税负也较低。税务机关又提到:我们主营业务收入中的一笔收入340万元未交税,让我们补交增值税57.8万元,并准备对我们进行一倍的罚款,该收入是省公司返还的农网还贷收入,我们请示市供电公司和省电力公司,按规定不应该交税,,但县国税局执意让拿出文件来,经过多方查阅资料,最后,才知道在作账时出了点失误,上级主管部门让记入主营业务收入是错误的,该笔收入应记入补贴收入,(电业部门的补贴收入包括:财政返还的增值税与还贷收入)属于会计处理的技术性失误。通过与税务部门协调,该笔收入调整到补贴收入-返还农网还贷收入,避免了近百万元的支出。从以上分析说明同一笔业务,不同的财务处理方法,会得到不同的结果,合理的纳税筹划是降低财务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

其次,从处置积压存货的审批问题上谈起,我单位有一批长期积压造成贬值的材料,账面价值50万元,经估算变卖价值20万元(不含税),如果处置将形成30万元的损失,该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在这个问题上,我又查阅了资料,咨询了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在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在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中扣除,也就是说该笔业务符合该条规定,处置变卖资产形成的损失不用审批,只需报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就可以自行申报扣除,所以我们排除了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人为的管理责任,并在税务机关备案后处置了该项资产。如果不通过调查,盲目地依附于税务机关,经过审批了,就会按照非正常损失处理,就应当进行进项税转出5.1万元(30*17%),实际缺失35.1万元,变卖该批存货需缴增值税3.4万元(20*.17%)合计就交纳增值税8.5万元;如果不用审批的情况下,也就是一笔正常的销售业务,购买该批存货包含的进项税额就不用转出了,只需交纳变卖该批存货的增值税3.4万元,从损失的最终反映看,影响利润5.1万元。进行合理避税,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为依据,要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的税负弹性进行合理避税,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合理避税的最基本原则或最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是区别于偷、逃、欠、抗、骗税的关键。

从以上两例可以得出,税收筹划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使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财务管理并不是简简单单的算算账,纳税多少也不是税务机关让交多少税就交少税,而需要我们用脑子、用知识、用智慧去管理,去筹划。

三、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谈纳税筹划对经济效益的影响

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会形成税负不同的纳税方案。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

首先,从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进行筹划: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相关的准则与会计规范,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就以坏账准备金为例来谈谈迟延纳税的好处:

例如:某供电企业2007年末应收款项借方余额为1200万元,同时在2007年2月发生坏账损失2万元,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同意核销;2007年9月收回已确认的坏账损失1万元。假设所得税率为33%,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会计上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即可按应收款余额的百分比计提,也可采用账龄分析法,还可以选用销货百分比法。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提高会计的真实性,一般对于历史欠款较严重的企业宜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而对于当期销售额较多的企业则采用销货百分比法更佳。假设企业充分使用备抵法计提5‰坏账准备金,则可税前扣除6万元。企业如果采取直接转销法,2007年2月可以将2万元的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予以扣除,在2007年9月收回已确认的1万元坏账损失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2007年在税前实际扣除了1万元坏帐损失。 企业采用备抵转销法计入管理费用的数额高达6万元。如果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采用备抵转销法,则较采用直接转销法在2007年度多扣除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仅此一项企业就可少缴所得税1.65万元。

由此可见,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应该选择坏账损失备抵转销法,可以滞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期,从而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流动资金,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享受一笔无息贷款。

税收筹划并不是让企业钻会计准则的空子,把资产减值准备作为随意调节或操纵利润的“防空洞”,歪曲了会计准则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初衷,而是要尊重税法的权威性。运用谨慎性原则,,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以及企业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是财务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同时,也是对企业现金流量、资源的充分利用,更是体现了纳税最少,推迟纳税时间的筹划的益处。所以建议管理者要重视税收筹划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不能只考虑眼前的目标利润,而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经营风险。

其次,对于广告费、招待费的处理影响会计利润情况: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以上费用按规定有个扣除比例,按税法规定超过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问题,有的把这些超支的费用调到应付福利费,挤占福利费,有的调到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里,这样做企业无疑是提前纳税,而且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所以作为会计人员要按照客观性的原则,真实地、正确地记录每一笔业务,与税法有差异的部分,也是在纳税时调表(纳税申报表)不调账,不能影响企业报表与账簿的真实性,况且从税收筹划角度看不是企业最佳选择,没有起到筹划的效果,纳税筹划,除依法运用各种手段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外,还可以通过如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等途径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企业应选择有利企业的会计政策,以获得递延纳税。

最后,是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影响利润的问题,固定资产因其价值大,情况复杂而受到关注,税务机关是检查其入账的合法性与税法规定的合规性,而作为企业却因为工作的疏漏和惰性影响其入账时间,就有点不可原谅了,对于电力部门的农网工程涉及面广、量大、时间跨越长,如果不及时入账,严格影响利润的真实性,同时企业还要承担利息支出和交纳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的规定,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一般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决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暂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在次月计算折旧,在企业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却非等着竣工决算报告出来后,开了发票才入账,有的单位工程早已完工就因为没有及时结算,在在建工程的账上挂了好几年,还有的单位因为纯属于懒惰造成的迟迟不入账,更有甚者为了完成上级的考核指标故意拖延入账时间的,按税法规定,允许提折旧,如果不及时转入固定资产也是不能计提折旧的,不提折旧,不但对企业不利,多交纳所得税,又违背了会计的真实发生的损失列支的原则。就我县二期农网工程我进行了筹划,每年增加折旧300多万元,如果推迟提取,就会多交所得税99万元(当然在有利润的情况下),通过筹划当年就为我单位增加经济效益百万元,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利润有杠杆调节作用,所以说折旧也是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

综上所述,企业既要合理节税,又要注重会计的真实性,还要时时接受新的挑战,不断学习,及时适应税法的复杂性和多变性,通过学法、懂法、用法这一不断循环的提高过程,增强其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树立纳税新观念。通过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800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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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男人的狭隘心理嘛。我知道你大内部数据传输率(Inter费了那么多的劲给他恢复记忆内/n),主人嘟囔了一句:fa

H. 国债利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扣除吗

按照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以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应该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将相应的国债利息收入金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I. 企业所得税计算的直接法和间接法有什么联系

直接法是用收入逐项减去允许扣除的部分得到应税所得;

间接法是用会计利润加调增减调减得到应税所得。

间接法的调整,是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做出调整,其本质仍是按税法规定是否准予扣除为依据。

会计利润的计算,不管税法是否允许扣除,都会入账做为成本费用计算出利润。

但是当入账的成本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则需要做出调增。部分前期不允许扣除调增的费用,本期允许扣除时予以调减。因此,其来源本质仍是所得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部分。

(9)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法国债收入扩展阅读:

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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