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国家绿色发展战略的大背景,我国绿色债券呈现井喷发展态势。WIND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自2016年绿色债券市场正式开启以来,经过近两年的发展,截至目前,我国共发行各类绿色债券共计286只,规模达5511.43亿元。尤其是去年下半年以来,迅速升温。2018年仅仅三周就发行18只债券规模达643亿元。
“尽管面临一些挑战,但得益于各国政府推进气候和可持续发展政策规划以及市场发展的多边支持,我们认为2018年新兴市场绿色债券发行前景强劲。”穆迪此前发布的相关报告表示。报告预测,未来几个季度新兴市场政府将加大对绿色债券的支持力度。比如某些新兴市场监管部门、管理机构和市场参与机构发布了本地绿色债券市场指引。
② 为何说绿色金融能有效"赋能"绿色环保产业发展
绿色金融不仅可“赋能”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引导实体经济步入绿色转型通道,而且能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高质量的发展。目前,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力量仍主要停留在政府层面,需要动员和激励广大社会资本提供更多绿色资金,加强市场制度建设和市场参与主体建设,培育和开发更多的绿色金融工具,拓展社会资本进入绿色产业。
其次,在微观层面,引导更多地方政府设立绿色基金,积极开发绿色指数与相关产品,引入更多民间资金进入绿色金融领域。同时,进一步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鼓励地方出台适合本地的绿色金融实施方案,建立地方绿色项目库,为地方项目对接国内绿色资金。
再次,不能“关起门”发展绿色金融,要在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基础上,积极吸引绿色外资,发展碳金融市场、环境权益抵质押体系,真正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绿色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国内实体经济的绿色转型。
③ 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分析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绿色债券再迎政策支持,市场规模快速增长
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迅速,绿色债券市场已经跻身世界前列。2018年以来,多个部门相继推出绿色债券市场建设与发展监管条例,监管体系更加规范;多个地方政府着力研究部署绿色债券奖励政策,激励措施更加完善。
2019年5月,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通知》,尽管区域范围目前仅有5个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债券种类只是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但在支持试验区绿色发展的同时,其相关经验和做法也将会得到复制和推广,这对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促进作用,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
——更多数据及分析请参考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绿色金融行业发展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④ 中国有几家赤道银行啊
2月27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农商行”)正式宣布采纳赤道原则。这也意味着,继兴业银行、江苏银行、湖州银行之后,重庆农商行成为了全国第4家、中西部首家“赤道银行”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全国第四家赤道银行的出现是国内绿色金融建设深化的又一个典型范例,随着五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深入推进,商业银行在绿色金融的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较多进展。在他看来,为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能动性和积极性,未来还应重点解决明确绿色金融项目界定标准、理顺资源环境定价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国内赤道银行增至4家
据悉,“赤道银行”是指宣布在项目融资中采纳赤道原则的银行。赤道原则倡导金融机构对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融资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尽到审慎性核查义务。采用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应担负相应的责任。
资料显示,赤道原则形成于2003年,是由花旗集团、荷兰银行等全球主要金融机构参照世界银行下属国际金融公司(IFC)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建立的一套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
据国海证券一份研报介绍,采用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应担负的责任有:一是在全球范围所有超过1000万美元项目融资都必须符合赤道原则的各项要求;二是在授信风险管理体系中增加环境风险评估体系;三是须适当地向公众披露实施“赤道原则”的过程和经验。
赤道原则官网显示,来自38个国家的101家金融机构已采用了赤道原则。
在重庆农商行之前,国内“赤道银行”阵营中已有兴业银行、江苏银行以及湖州银行三家银行。据了解,截至2019年9月末,重庆农商行贷款余额超过4000亿元。2019年末,该行绿色信贷贷款余额超过18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逾30%。
国内赤道银行数量渐次增多的另一面,是中国绿色金融发展正呈纵深之势。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8年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为8.23万亿元,同比增长16%;全年新增1.13万亿元,占同期企业和其他单位贷款增量的14.2%。
业内:绿色金融未来应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
“随着五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深入推进,商业银行以此为依托,在绿色金融的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较多进展。”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对记者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结合绿色环保产业特点,加快业务模式和产品服务创新;同时通过发行绿色债券等拓宽资金来源,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此外,行业自律机制、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等绿色金融基础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也在持续推进。
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自2015年末启动后,发展确实十分迅猛。来自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的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境内“贴标”绿色债券累计发行195只,发行规模2827.6亿元,约占同期全球绿色债券发行规模的17.47%,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较上年分别上涨52.34%和26.86%。
不过,绿色金融在发展中也面临着绿色金融体系总量较小、市场专业性服务体系发展滞后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吴琦指出,中小企业是绿色金融的主要目标对象,这些企业往往存在一些弊端,使得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存在高风险低收益的问题。叠加当前疫情的影响,中小企业面临生存之困,绿色金融发展也面临着更大的困难。
看来,为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能动性和积极性,未来还应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绿色金融项目的界定标准,由央行、发改委和银保监会统一绿色金融项目的认定标准,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对绿色项目的识别成本,鼓励和引导其投资绿色金融产品。同时,提升包括绿色信贷在内的绿色金融指标在MPA考核中的地位和考核权重;二是理顺资源环境定价机制,实现资源环境的科学合理定价,对绿色企业给予税收减免、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提高绿色项目的收益率;三是促进银行改革内部考核和服务机制,提升发展绿色金融的意愿和能力;
⑤ 发改委的企业债可以非公开发行吗
发改委的企业债不可以非公开发行。
加快企业债券的定位转型。
对于城投债,一方面要放宽发债门槛,积极支持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城投公司发债融资。另一方面要进行规范,推动城投公司市场化转型,清晰界定企业债和政府债的边界,防止以企业债的形式在政府债务规模以外无序放大政府负债。具体来说:
(一)对优质发债企业取消指标限制。过去出于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考虑,有个“211”指标政策,即允许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每年各发行2支、1支、1支企业债券。现在对于城投企业债项评级AA+以上,或主体评级AA并有担保或项目收益确定、回报期较短的债券,取消指标限制。
(二)取消或减少城投债和政府经济指标的挂钩。之前发行城投债,由于偿债保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给予发行人的资金平衡政策相关,为了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要求发行人所在区域地方政府性债务率不超过100%,当期发债规模也不能超过当地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今后城投债转型为完全以企业信用为偿债基础后,上述与地方政府财力和债务水平相挂钩的指标限制将被取消。此外,本区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余额的预警线也从不超过上年度GDP的8%提高到了12%。
(三)对于不符合国务院43号文件精神的,不再支持。对于没有收入的项目,一律通过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解决资金问题,不再发企业债融资。对于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建设-移交(BT)协议收入、政府指定红线图内土地的未来出让收入返还的这种模式,不能无条件地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
⑥ 债务证券承诺分配给发行实体的利润吗
资管新规颁布以来,非标遭到全方位政策围剿,2020年7月3日央行发布的非标新规堪称最严格口径认定标,非标转标大势所趋。对于标准化投资,监管层一直是鼓励的态度。随着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的正式生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实行注册制正在逐步落实,取消40%约束条件和净资产规模要求等条款修改,也将给未来债券市场带来更为广阔的空间。
债券作为标准化工具,是提升直接融资比例的重要载体。我国债券市场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包含许多不同的债券品种,而每一债券品种监管、审批机构和发行条件并不相同。通常人民银行或银监会主管的券种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流通,证监会的在交易所市场,其他机构则两个市场都有。鉴于此,本文接下来逐一解析不同监管机构主管下的各类债券品种的发行条件。
本文纲要
前言:我国债券发行审核制度简介
第一部分 财政部
1、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二部分 发改委
3、企业债券
第三部分 人民银行/银监会
4、金融债
4.1、次级债/二级资本债
4.2、永续债
第四部分 交易商协会
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融中票PPN等)
第五部分 证监会
6、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小公募)
7、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8、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可转债)
9、可交换公司债
10、证券公司次级债
11、期货次级债
12、其他创新债券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双创公司债、绿色债)
前言:我国债券发行审核制度简介
我国债券市场的发行审核制度主要有常见的4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和备案制,不同的债券品种使用不同的发行制度,具体如下表所示:
(1)审批制最主要的特点是存在较多行政干预,即发行人的选择和推荐,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机构根据额度决定。
(2)与审批制相比,核准制在干预方面有较大放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主承销商培育、选择和推荐;
在发行规模上,由发行人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决定申请;
在发行定价上,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在发行方式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进行自主选择。
由于发行过程中行政干预有所放松,因此核准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了较高要求: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
(3)与核准制对内容的实质性审核不同,备案制仅进行形式审查,即只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核查,理论上并不对申请文件的内容做实质性审查。
(4)注册制则与上述三种发行制度不太一样。注册制一般是指申请人要取得某种特定资质,或者加入某种特定行业组织需要进行注册,一般是加入某个行业协会。注册制下,发行人信息披露是核心,相关管理机构对发行人及债券的价值等实质问题不进行实质审核,以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为基础,主要对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
综上,审批制和核准制体现实质管理原则,企业能否发行债券更多取决于审核者的实质判断。备案制和注册制并不等于不审核,但更多体现公开原则,企业能否发行债券主要取决于市场主体对企业风险和债券价值的判断。
从审核的严格程度来区分,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注册制,从信息披露要求程度来看,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注册制。
第一部分 财政部
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
(5)《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
(6)《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
4.发行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
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根据项目资金状况、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债券期限结构。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下(不含7年期)一般债券,每个期限品种发行规模不设定发行比例上限;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一般债券总规模的60%;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一般债券规模。
6.发行方式
实行审批制度:审批制最主要的特点是存在较多行政干预,即发行人的选择和推荐,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机构根据额度决定,并且债券发行规模,按计划来确定;另外在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上,主管机构也存在较强的干预。
(二)专项债券
1.法规依据
(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2)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
(4)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
(5)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97号)
(6)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
(7)《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
(8)《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同一般债券)
5.发行条件
地方专项债券可分为普通专项债和项目收益专项债。
(1)普通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并按年度、项目实际统筹安排债券期限,适当减少每次发行的期限品种。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普通专项债券总规模的60%;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普通专项债券规模。
(2)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充分结合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资金需求、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债券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已经推出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品种包括:土地储备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棚改专项债、轨道交通专项债和高等学校专项债。
财政部自2018年起鼓励地方政府在专项债品种中进行创新,只要能够实现项目的资金自平衡、对地方基建有推动作用,都可以发行。2019年6月,《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对项目收益专项债制度做出重大修订:
(1)专项债重点用于铁路、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2)专项债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明确为符合上述重点投向的重大基础设施领域
2020年4月3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发言对专项债新政第二次补充,将专项债使用范围再增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域,应急医疗救治、职业教育、城市供热供气等市政设施项目,5G网络、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三个领域。专项债可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从此前的20%提至25%。
6.发行方式
地方债发行前一年,市县级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的一般债和专项债额度需求,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经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批准全年债务新增限额。财政部根据《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5号),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分地区债务总限额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发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内,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债务限额方案,报省级人大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聘请专门机构进行方案制定、材料编写,上报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通过后,向国库司申请组织发行,通过债券市场完成发行后由省级财政部门转贷给市县。
⑦ 绿色债券和普通债券有什么区别都可以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