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认购私募基金的费用有哪些
购买私募基金究竟需要哪些费用?
私募基金是典型的高端理财的产品,其收益相对较高。
1、认购费用
认购费为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基金时需要一次性缴纳的费用,认购费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的具体费率因基金种类不同而不同,通常为投资者承诺出资金额的1%-3%,价外收取,例如投资者购买100万元的私募基金,认购费率为1%,则投资者需要向银行账户汇入101万元。也有部分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固定管理费用
固定管理费是投资者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包含信托管理费、银行托管费、律师费等一系列在私募基金日常运作中产生的费用。管理费的具体费率因基金种类不同而不同,通常是投资者承诺出资金额的2%/年左右。该费用通常按日计提,直接从基金资产中扣除,投资者看到的最新基金净值已经扣除了该费用。
3、浮动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也称业绩报酬,是私募基金公司最大的收入来源。私募基金在分配收益前要提取部分利润作为业绩报酬给基金管理人,这部分利润是基金管理人最主要的收益。形式上可以是基金全部盈利的20%,或者按项目提取盈利的20%,也可以是在剔除给投资人保底收益之外的超额盈利的20%。业绩报酬也是直接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4、赎回费
私募基金的募集期一般为1-3个月,募集期结束则进入封闭期。通常大多数私募基金均设有赎回封闭期和准赎回封闭期。赎回封闭期一般为1-6个月,期间不接受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准赎回封闭期一般为6-12个月,期间允许投资者赎回,但通常需缴纳3%-5%的赎回费。在业内,仅少数私募产品不收取赎回费。
B. 小资金客户组成有限合伙,以机构客户形式认购私募基金合法吗
近年来,“投资理财”一直是热门话题。从银行到信托公司再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各类机构均大规模地推出了各种理财产品。虽然这些理财产品向投资者承诺了远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但相关机构在向投资者推荐理财产品时,是否明确告知了投资者其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式、投资具体存在的风险及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等必要信息,这令人质疑。
以四川地区为例,2014年10月26日,四川最大的投资公司四川财富联盟融资理财有限公司倒闭,且因涉嫌非法集资而被刑事立案侦查 ;2014年12月10日,成都中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跑路”,众多投资者上门讨债 。一系列投资公司破产倒闭,负责人跑路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件给沉浸于高收益的投资者们当头一喝。
本文结合笔者遇到的实际问题,以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为例,对相关投资模式进行分析,让投资者了解投资过程造成损失的具体原因。
一、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笔者认为,要界定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需从其概念构成入手。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由两个法律概念组成,一是有限合伙,二是私募投资基金。
(一)有限合伙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有限合伙制( Limited Partnership)是风险投资( Venture Capital,VC))及私募股权基金( Private Equity,PE)的主要运作模式, 根据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规定, 有限合伙是指在按照某一州的法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合伙,其中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一般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 。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了《合伙企业法》,首次引入了有限合伙的概念。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由此,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地位在我国得以确立。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提到私募投资基金,大家最熟悉的莫过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涵盖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Pre-IPO)各阶段的投资权益,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和在IPO前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相较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私募投资基金既可从事股权投资,也可从事债权等其他投资。
综上所述,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所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即可称为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
(一)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运作模式分析
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出现是资本创新的产物。有限合伙型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一种组织形式,最初诞生于美国,是美国创业投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产物。据统计,美国在1980年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额为20亿美元,占整个创业投资总额的42.5%,到1995年己达到了1432亿美元,占整个创业投资总额的81.2%。随着我国新修订后《合伙企业法》的实施,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被引入了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规避了公司型投资基金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同时又基于其灵活的收益分配制度,逐渐成为了一种主流的融资方式。
通过分析实际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案例,笔者提炼出如下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一般运作模式,以下通过图示的方法具体说明:
交易过程中,主要交易程序如下:
(1)A(一般为公司)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以及普通合伙人(GP),B作为有限合伙人(LP),共同设立D有限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投资机构;
(2)A和D通过银行等销售渠道对投资基金产品进行推介,召集有经济实力的投资者(如C)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D有限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
(3)通过D有限合伙向E项目公司注资,注资方式一般通过委托贷款或股权投资;
(4)E项目公司再将通过D有限合伙募集到的资金投入本次交易中的约定项目;
(5)F担保主体为E项目公司向D有限合伙提供担保。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存在的法律风险
虽然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对于融资方来说具有诸多优点,但由于其交易结构相对于传统的股权、债权投资来说较为复杂,普通投资者很难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加上基金产品的销售方通常都不会明确告知投资者其购买相关产品到底需承担多大的风险,所以常常使得普通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笔者通过曾参与过的实际案例,总结出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主要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1. 增加有限合伙人存在程序瑕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然而,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往往仅与新设立的有限合伙签订私募投资基金认购协议、与普通合伙人签订入伙协议,而由于有限合伙人人数较多等原因,事后普通合伙人往往怠于去变更工商登记,导致各投资者并非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有限合伙人。
2. 风险提示程度不够,销售过程存在虚假宣传
有限合伙类私募投资基金往往被作为理财产品通过银行渠道进行销售。然而,由于销售该类理财产品提成丰厚,大多数银行客户经理向客户推荐这类私募投资基金时,都会将该类产品说成保本型理财产品,同时承诺银行担保,使得众多投资者深信不疑。
此外,由于该类产品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很多时候负责销售的银行理财经理也未必能完全知晓其中存在的风险,加之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入伙协议中只是笼统地要求投资者承诺同意承担风险,而不明确提出到底存在何种风险,风险大小如何,投资者通常会误认为这是银行发行并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而放心购买。
3. 普通合伙人失职
有限合伙类私募投资基金运作完全依靠于普通合伙人。资金募集完成后,通常也是由普通合伙人负责与项目公司交接,签订一系列协议后将资金投入到项目的使用中。对于对项目知之甚少及缺乏法律、财务知识的投资者来说,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人是否尽责就尤为关键。一旦普通合伙人对拟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未尽勤勉义务,或普通合伙人直接挪用所募集资金等情况发生,有限合伙人很难及时知晓并收集到相关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投资者在认购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时,因为有限合伙类私募投资基金交易结构较为复杂,普通投资者在认购时很难对其潜在的风险作出正确的判断,所以,各中介机构在向投资者推荐相关理财产品时,应一改“忽悠”之风,做好事先告知义务。同时,投资者也应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进行大额投资之前,最好能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以便获得相关投资产品的风险提示,再判断自身是否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
C. 私募基金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初次登记材料清单
(一)常规格式文件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入会申请书(协会格式文本)
2、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承诺函(协会格式文本,盖章承诺)
(以上两项文件模板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均可下载)
(二)管理人信息
1、机构基本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若是);
2)管理人的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
5)营业执照;
6)管理人建立投资、风控、内控、员工个人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
2、实际控制人资料:
1)自然人:
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证明文件;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
2)法人及其他组织:
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
3、最近三年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4、财务信息:
1)上一年审计报告(若有)
2)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
(三)股东/合伙人信息
1、自然人:
1)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证明文件;
2)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
2、法人及其他组织:
1)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
(四)主要人员信息
主要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1)身份证;
2)学历证;
3)个人简历;
4)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任职时间、职务、是否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为风控负责人、是否为信息填报负责人、学习经历、工作经历
(五)法律意见书
由从事相关事项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出具
D. 私募基金募集资金过程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一)募集主体适格
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此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否则,即构成非法集资。
即,经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已成为中基协会员,并取得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的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募集。
(二)责任区分
1、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应当签订书面基金销售协议,并且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应当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2、若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3、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三)从业资格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基协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四)基本诚信原则
1、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受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2、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五)推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禁止推介的方式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基协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合格投资者标准
根据证监会于2014年8月21日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机构;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 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或收入标准,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并非投资者个人叙述或承诺即可。
(八)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1、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可以宣传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3、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并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4、各方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此时所签署的私募基金合同,仅仅是合同成立,待经过冷静期并完成确认制度后,该合同方才生效;
5、设置投资冷静期(不少于二十四个小时),投资冷静期内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6、在冷静期后,募集机构应当安排非募集人员,完成回访确认制度,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
7、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8、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九)基金账户管理
1、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2、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须承担保障投资者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豁免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十)特殊投资者规定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私募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E. 私募基金认购申购费以及如何申购
1、认购费用
认购费为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基金时需要一次性缴纳的费用,认购费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的具体费率因基金种类不同而不同,通常为投资者承诺出资金额的1%-3%,价外收取,例如投资者购买100万元的私募基金,认购费率为1%,则投资者需要向银行账户汇入101万元。也有部分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私募基金申购
首先选定私募基金购买渠道。常见的购买渠道有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渠道、经纪商销售渠道、第三方平台销售和银行销售渠道等。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基金风险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五)投资冷静期;
(六)回访确认。
所以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的一般步骤有:
第一步、特定对象确认:一般需要填写一份问卷调查,让投资者明确自身的风险识别及风险承担能力,并书面承诺达到合格投资的要求。
第二步、参与产品推介会:适当参与产品推荐会,在机构的帮助下,依据自身的能力,选择相匹配的产品。
第三步、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要明确所选产品的风险(如特殊风险、一般风险),以及自身的权益,这步略繁琐,各条款要逐句确认,相关当事人(投资者、募集机构及经办人)需签字盖章。
第四步、提供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文件: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或者近3年个人收入不低于50万,旨在确认是合格投资者,还要明确是自己购买产品,且不会拆分。(因起投最少100万,追加的资金至少10万,或是10万的整数倍)
第五步、签约、打款:此刻,你要明确合作信息的真实性,产品的风险以及绝对是合格投资者。(协议一式三份,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各一份。打款后留好凭证并且备注资金用途)
第六步、投资冷静期:签约之后,还有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有时候投资可能是头脑一热,在这段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募集机构不能主动联系投资者;
第七步、回访确认:等到投资冷静期过去了,机构的非销售人员需要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且需要一条一条核对投资者的核心信息,投资者有不明白的地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F. 2016年5月国家加强监管私募基金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1.前中基协会长孙杰撰文正本清源
基金法颁布后,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设立是根据基金法的条款,正式报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字头机构审批在国务院,中国股权协会等都没有此程序)。中国证监会根据中编办文对协会进行了授权。协会章程是报证监会和民政部两个部委审批的。因此,协会的授权应无任何问题。协会根据授权和章程做的具体工作应该在法律上没有问题。其它不言自明。
2.五一后2000家私募将被清理 正在申请的可延期3个月
针对今年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5月1日前既未补提法律意见书也未申请备案首只私募产品的约2000家私募管理人,其管理人登记将于5月1日予以注销。同时,已补提法律意见书的500余家,提交首只私募产品备案申请的600余家。考虑到前期相关机构理解和落实实际进度较慢的客观情况,基金业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顺延办理时间,若8月1日尚未完成也将注销。
3.证监会表明下一步私募监管计划
一是尽快推动私募基金条例;二是尽快修订并发布私募办法;三是制定出台私募基金信息统计的风险监测体系;四是加强对私募基金的事中事后监管;五是督促基金业协会完善相关自律规则;六是配合地方政府开展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七是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4.证监会:非法集资高发态势没有逆转 对308家私募专项检查
记者拿到的一份检查材料清单显示,监管部门要求被抽检私募在检查首日提交以下材料:一、私募投资基金基本信息表。二、机构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运行情况报告。三、管理人相关材料。四、基金相关材料。
5.多家上市公司因私募未备案 定增方案受影响
上海惟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佛山赛富通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这两家私募是A股上市公司瀚蓝环境定增的认购方。其4月20日晚间公告称,因参与定增认购的两家私募基金尚未完成相关登记或备案手续,公司决定中止本次9.3亿元定增事宜。
珠海中富经调整后的非公发行方案为发行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50896.9万股,发行对象七名,包括长洲投资、和丰投资、铁木真资本、财通基金资管、星星之火、正丰鼎盛、汉华同盟。据了解,除财通基金外的其他六名认购对象,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备案的相关要求,且预期何时能完成登记或备案手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珠海中富发布《关于撤回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公告》。
东方日升去年11月在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中称,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金龙16号资管计划已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进行募集、设立,并已在中国证监会备案。苏州北恒尚未完成私募基金备案,但已出具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东方日升本次发行后、相关发行方案备案前”,按照规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6.泽熙徐翔、中信程博明被正式批捕 同时公布批捕背后存悬疑
对于程博明的遭遇颇为蹊跷。警方首先调查的是中信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徐刚、葛小波和刘威等人,时间在去年8月底。直到去年9月中旬,程博明才被警方要求协助调查。不过,就在春节前夕,警方第一批调查的徐刚、葛小波和刘威陆续返回公司或家中,第二批调查的程博明,却依然身陷囹圄。
值得关注的是,徐翔和程博明双双被青岛警方批捕,且被同时公布批捕信息。社会各界人士纷纷猜测,两人所涉罪行是否存在关联。可能的关联是,徐翔、程博明、刘军和许骏分享了的一些内幕信息和资源,利用这些内幕信息操纵了一些上市公司股价。这些内幕信息可能包括维稳动向,这些资源可能包括国家的维稳资金。在审讯过程中,警方顺藤摸瓜,最终也可能牵出了其他案情。
当然,这些业界猜测和分析,并不一定是事实本身。最终的结果,尚待警方最后的通告。
7.一季报透露私募新动向:王亚伟大减仓 赵丹阳爱“喝酒”
相较2015年年报,王亚伟在今年一季度大幅减仓,对中天能源、皖通科技等6只个股进行了清仓,对一直深爱的三聚环保和深纺织A也进行了减持,谨慎情绪显而易见;而私募大佬赵丹阳则进行了相反操作,新进了山西汾酒、东阿阿胶和纽威股份,仓位较2015年底有所提高。另外,淡水泉旗下产品一季度对不少个股进行了增持,比如万华化学、烽火通信、复星医药、歌尔声学、江淮汽车、烽火通信、招商轮船等。
8.私募挂牌新三板相关制度正在完善
证监会私募部主任陈自强表示,此前证监会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进行了调研,对于25家已经挂牌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29家正在股转系统履行挂牌程序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了统计分析和梳理。证监会对于此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估值、信披、利益冲突防范问题进行了研究,目前正在完善相关制度安排。
9.机构调研股曝光 王亚伟现身一股
从调研机构家数看,蓝海华腾被调研机构多达81家,排名第一;万达院线、歌尔声学、荣信股份、一心堂、搜于特等均有超过50家机构调研。值得注意的是,调研智云股份的49家机构中,王亚伟执掌的千合资本位列其中。
G. 私募基金认购确认书是什么样的
你好,根据合格投资人认定标准,在投资一个信托计划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时,个人投资者应出具以下相关财产、收入证明文件。
(一) 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文件,包括:
1、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文件;
2、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具的持有证券价值总额的证明文件;
3、信托机构开具的持有信托产品的认购总额的证明文件;
4、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总额的证明文件;
5、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相关财产证明文件。
H. 关于私募基金,投资者需要知道哪些事
关于私募基金,投资者需要知道以下问题:
1.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有哪些?
2.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各参与主体间的关系是什么?
3.谁能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
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
5.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6.私募基金的备案包括哪些信息?
7.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8.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更新要求?
9.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
10.私募基金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
I. 机构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私募基金本来就是向特定人群发售的,除了基金管理人需要登记、产品需要备案以外(这些也不是硬性的,主要还是为了产品及管理人的透明度)。
因此机构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是根据GP那边的要求来提供的,每个基金都不同,而且目前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J. 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认购私募基金
你好,《募集办法》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限定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因此,正规合法的私募基金募集方式包括:
1、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2、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也就是说,募集机构需要拿到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之后,方可以受托进行私募基金的募集。
投资者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来查询:登陆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点击“监管对象”一栏,选择“合法机构名录”,即可找到 “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机构名录”,里面有最新的已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这些机构就是合法的募集机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