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联邦储蓄进行一千万美金政府债券的公开市场购买,如果法定准备金率是10%,那么引起的货币供给的最小量
如果法定准备金率是10%,这会引起的最小可能货币供给1000万美元,如果最初得到的这1000万美元除去100万美元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其余的全部作为超额准备金保存在银行,则货币乘数等于1,银行不创造货币,最小可能供给0元
㈡ 为什么美债违约对美国的整个债券市场造成极大的冲击,使得国债的收益率大幅上升,从而推高美国的利率
1,美债违约如何使得国债的收益率大幅上升,从而推高美国的利率?
此问题可以从欧债的反应中找到答案,原因如同去银行信贷,信用资质差,贷款利率自然高。
美国利率的提高对美国首先产生影响
在目前经济环境下,融资成本高,必然对经济产生伤害,不利于经济复苏。
美债招抛售和美国提高利率必然导致美元的短期上涨。。。。。
㈢ 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的前前后后 索罗斯所做的一切
1992年9月16日,金融家乔治 • 索罗斯挑战英国政府,打赌英镑对德国马克及其他欧洲货币的汇率偏高,历史上一场赌注最大的赌博游戏由此展开。
在投入了100亿美元之后,索罗斯胜出,英镑被迫贬值,而索罗斯则从中赚取了9.5亿美元。
至今索罗斯仍以“能够击败英格兰银行的人”而闻名于世,然而他那次行动所产生的影响远远超出了一人一事的范围。在此之前,人们都认为世界各大中央银行的储备足以抵御货币价值的任何波动。然而索罗斯却证明,日常货币交易的强度和数量已经远远超过各国中央银行的储备。实际上,这种力量对比从有利于政府向有利于个人金融市场的转化,早在1986年就发生了,并且在1998年达到了顶峰。
没有哪里的变化会比世界金融市场上的变化更富戏剧性。曾经由银行(经常还有政府)主导的那种封闭的、严密控制的金融体系,已经被资本跨境自由流动所取代,规模更大、一体化程度更高的全球市场取代了封闭的国内市场,人们所熟悉的按照地域划分的市场和产业结构也处于不断变化中。英格兰银行领悟到,决策权已不再把握在少数人手中,而是由成千上万个企业及投资者所掌握,尤其是大型机构投资者。市场经常是由索罗斯这样的特立独行者所引导,在奖励优胜者的同时,无情地淘汰失败者。
虽然这一新的金融格局带来诸多好处,但我们更要面对这样一个现实:众多“新兴市场”国家已向全球资本开放了金融体系,而且几乎无一例外地是在必要的市场基础设施和标准尚未具备的情况下实行开放的。银行监管、会计和治理及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发展均不充分,难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结果,金融危机随之而来。
一、概说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的定义。金融危机被公认为难以定义,如果仅以现象和观点看,其开端和终结也是难以准确认定的。世界银行官员在一份报告中将金融危机定义为:迫使银行体系遭受重大损失甚至消除的金融事件。我们认为,危机涵盖了两方面基本内容:其一,涉及金融方面,对银行流动性、支付系统与偿付能力的沉重打击而导致的金融衰弱是金融危机的显著特点;其二,恐慌呼啸而来,存款人和投资人的信心急转直下,不仅使银行体系的形势更加严峻,也加剧了实体经济中的问题,进而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
金融危机正在频频爆发。1970年代,危机表现为拉美债务危机,对拉美的银行造成了冲击;1980年代早期,智利和摩洛哥遭遇金融危机;1980年代末,美国储蓄与贷款协会(S&L)遭受金融危机的打击;90年代初,危机登陆瑞典、芬兰、挪威以及大多数转型中的社会主义经济体;1994年至1995年,危机席卷委内瑞拉、巴西和墨西哥;1997年,泰国、印度尼西亚以及其他多个亚洲国家也爆发危机;1998年,俄罗斯拖欠债务引发震荡,影响之广甚至波及到遥远的巴西。
在过去的20年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的次数有增无减,而近10年间这一趋势更加猛烈。据世界银行统计,20世纪80年代共发生了45起系统性的重大银行危机。到了90年代,重大银行危机增至63起,增幅超过60%。此外,新兴市场经济体危机发生次数的激增更是为这一趋势火上浇油,这在拉美、亚洲及正从国营经济向市场为导向的金融体制转型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和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中尤为严峻。
我们目睹了危机中的众生相。在厄瓜多尔和阿根廷,中产阶级储户为了提取他们一生的积蓄,徒劳地敲打着银行的大门,而银行却因遭到全国性流动危机的打击而关门歇业。2002年的阿根廷,不仅金融系统崩溃,其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也全面瓦解。在印尼,我们亲眼目睹了店主们在雅加达街头暴乱中苦苦挽救自己的生意。在韩国和日本,我们眼见兢兢业业的员工被失业的威胁压弯了腰,关于自杀事件的新闻报道不绝于耳。
按照常理,金融危机会在几年后逐渐平息:政府出手挽救有偿还能力的银行,将破产银行清盘,存款人得到担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会提供短期贷款。按照常理,危机造成的直接损失指的是正在发生的新增成本,但实际上并非经常如此。更为准确的解释应该是把损失当成“沉入”成本,并把所谓的直接损失看作在银行危机中纳税人对存款人的转移支付。从这一角度来看,危机就是政府在全体公民之间分配损失的过程。然而,对于外部观察者而言,形势已经趋于正常,报纸上有关危机的大字标题也逐渐消失,或者至少从头版退到了商务版。有三分之一的危机是这样发生和收场的。
金融危机的代价。危机对各经济体而言均意味着巨额损失,因为挽救金融系统要付出直接成本(即纳税人为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提供担保和为银行系统注入资本金),而增长受挫还会造成更为重大的代价。在瑞典和美国,危机给纳税人造成的损失,大约相当于该国GDP的4%-5%。而在墨西哥,相应成本接近750亿美元,约相当于GDP的20%。
在发展中国家,这一比例上升至30%-40%,甚至更高。在韩国,据英格兰银行研究,韩国政府已直接投入1250亿美元用于稳定金融体系,约为该国GDP的35%,1981年的智利和1997年的泰国为42%,1980年的阿根廷和1999年的印尼则达到50%以上。英格兰银行的研究显示:过去25年间,银行危机所造成的损失平均相当于GDP的15%-25%。
在亚洲,潜在的损失十分惊人。据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2001年估算,亚洲地区不良贷款总额在危机发生后的短短2年时间里便增长了约1/3,高达2万亿美元。
还有更加重要又鲜有人论及的代价,即机会和增长的损失。这些代价是随着现金流枯竭、贷款停发、存款交易冻结、不动产价格剧烈动荡而出现的。例如,韩国因为危机所丧失的经济增长机会约相当于其GDP的17%,这一比例在墨西哥约为10%,在瑞典则为5%。
逐步扩大的风险。金融危机通常旷日持久,过去20年间,半数以上的金融危机持续了4年以上。截至2002年,牙买加在金融危机中苦熬了8年,而那一年也正是印度尼西亚深陷危机的第5个年头。1998年金融危机和货币贬值后,俄罗斯的银行在4年后才有能力再次发行国际债券。在日本和印度尼西亚等国,由于缺乏解决危机的政治意志,危机久拖不决。
有些金融危机则周期性地爆发。1994年,土耳其因不均衡的自由化、巨额财政赤字及对未对冲的短期外币贷款的依赖引发了危机。其中央银行和财政部态度犹豫不决,平息事态的措施力度不够,无法解决其经济和银行系统存在的深层问题,甚至是在掩盖问题。结果到2001年,区区一家中等规模的德米尔银行(Demirbank)倒闭,就引发了危机卷土重来。直到2002年初,土耳其为了争取达到欧盟的入盟要求,才开始处理其银行系统的结构性问题。
对股东和社会来说,金融危机堪称重大事件,决不能放任不管。更为严重的是,危机常蔓延过政治边界,一些附带效应逐渐显现,比如在其他一些未料想到的国家会出现较高的风险溢价,而且政府最终也可能倒台——近年来,在印度尼西亚、厄瓜多尔、俄罗斯和阿根廷,危机就引发了政府倒台。
最近几年的新问题是,一个国家的危机经常毫不留情地波及其他市场。1998年8月俄罗斯出现债务违约后,全球几乎每个债券市场的债券收益率均大幅上涨,结果导致巴西的公司被迫支付比以前高出1300个基点的利率。同时在美国,新设立的公司发现,无论利率开出多高都无法发行债券。
二、解析爆发原因
是什么原因促使金融危机的发生越来越频繁,影响也更为广泛?答案很简单。我们知道,运行不佳的市场能够滋生出危机,这一点在发展中国家尤为真切。回顾过去,很多新兴市场国家向外资流开放的时机不够成熟,无法有效质询和监督管理层。而国外投资者则不这么认为,他们把钱撒向这些国家,指望获取高额回报。结果是,这些资本流产生了问题:宏观经济政策越“利好”,资本涌入量就越大,导致了宏观经济游刃有余,微观经济却不堪重负,困境重重。
金融市场正在进入新时代。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60年代末,政府管制、资本缺乏流动性、标准不统一和技术限制在全球经济和金融市场构筑起了地域壁垒。经济主要是在各国境内运行,国家间交换的主要形式是货物贸易和贸易融资所需的货币。由于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和汇率,战后还未发生过全面金融危机,特别是蔓延到其他国家市场上的危机。即使出现问题,通常都仅限于个别银行,而且多是因为贷款不够审慎而导致的。
实行固定汇率制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所有这一切开始发生变化。北美、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采取浮动汇率制,开始开放资本项目,允许跨国金融投资,并放松了对本国金融机构的管制。1970至1980年代,跨境资本流动稳步增长,但主要局限于各工业化经济体。1989年柏林墙倒塌,标志着金融市场的新时代的开始。国家丧失对利率和汇率的管制权,数字通信的飞速进步带来了真正的全球化,新兴市场和前苏联集团的转型经济体也加入了金融自由化的行列,且一般都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明确支持。资本流动迅速涌向全球各地,深入各个偏僻角落。
跨境资本流动的激增生动地显示出这一变化。1980年,跨境股票(相关:理财 财经)和债券的年交易总额只有区区515亿美元,到2000年,这个数字上升到1.8万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0%。与此同时,跨境银行贷款也从4165亿美元增长到近1.8万亿美元。在国外证券(相关:理财 财经)交易所发行股票的公司数从1990年的242家发展到2000年的2070家以上,同期筹资额也从160亿美元增长到3160亿美元,约增长了20倍。
新兴市场与全球资本市场联系起来。新兴市场向海外投资者打开大门以吸引外资潮,始于1980年代的拉丁美洲,并在1990年代日渐兴起。这给金融危机创造了条件,因为这些国家没有必要的市场基础设施和保障措施。更糟的是,在新兴市场金融系统占支配地位的是银行,而不是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在美国,银行只向私人部门提供其所需外部资金的25%,其余则由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提供。而在亚洲、东欧、非洲以及南美的市场中,这一比例通常是颠倒过来的。资本市场在这些国家的发展不充分达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
从金融体系稳定性的角度来看,银行业存在内在风险性。它吸收短期存款,但提供浮动汇率和固定利率的长期贷款。在许多新兴市场中,当银行以短期借款和外币借款形式吸纳资金,而后对外提供长期本币贷款的时候,将会出现资产和负债期限错配,以及货币错配的问题。银行的企业客户有时为追求较低的利率而甘冒货币风险,后来往往会后悔不迭。
由于银行承担着每一个借款人的全部违约风险,因此是在集中风险,而非分散风险。1980年代,当新兴经济体欠发达的、脆弱的金融体系融入全球金融体系后,全球金融体系的架构就发生了变化,并产生了双向风险:新兴市场要立即应付来自世界金融中心强大力量的挑战;而发达市场的金融体系则不得不应对和消化此举带来的更大的波动性。
银行贷款过热引发波动。毋庸置疑,国际资本流动确实波动性强,是诱发众多金融危机的因素之一。但令人惊异的是,一直以来,外国银行贷款比跨境股票债券投资的波动还大。例如,1996年,发生亚洲金融危机的5个国家共接受了478亿美元的外国银行贷款,而1997年危机发生后,这一资金流入变成了299亿美元的资金流出,一入一出相差750亿美元。一年以后在俄罗斯,外国银行贷款再次成为逃离最快的资金。1990年代晚期,外资银行贷款总额的年变化幅度远远大于债券和股票资金流的变化幅度,因此具有更大的波动性。
很多人以为银行贷款是长期专项贷款,不可能突然撤走,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债券和股票市场主要通过价格而不是数量来适应变化的市场条件,当危机发生,为避免损失立即化为现实,投资者不可能大举抛售。但银行贷款则不同,它不具有流动性,且利润固定,因此银行通过贷款数量而不是价格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状况。当问题出现苗头时,银行只要减少贷款就能够避免出现贷款违约,因此每家都巴不得第一个撤走,这种一致的行为更加大了波动性。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越是在情况最糟糕的时候,银行越是大力贷款给新兴市场,以获取潜在高回报。面对本国堆积如山的坏帐和极低的总体回报率,日本的银行成为泰国和其他东南亚国家的最大贷款人,截止到1997年6月的贷款总额已达到972亿美元。但同时,外资银行贷款又对潜在的损失高度敏感,当危机刚刚发生,就大量抽走资金,1997年6-12月,东南亚的贷款总额大约下降175亿美元,其中有105亿美元是由日本银行抽走的。当一个国家像泰国那样在仅仅3个月内便有81亿美元资金抽逃时,当地本来就不够稳健的金融机构便出现崩溃,银行和企业大面积倒闭。
发生整体性风险的可能性增大。当今金融市场不稳定性的根源,还包括大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日益密切的联系,表现为回购协议和贷款担保。以俄罗斯“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为例。在连续几年获得惊人的回报率(1995年和1996年均超过40%)后,它的对冲基金增加48亿美元,其中包括来自基金16位合伙人的19亿美元。LTCM以此为担保向银行借款,加大在市场上的赌注。到1998年夏,金融交易账面金额估计高达1000亿美元。但俄罗斯出现债务违约后,各大债券市场的债券收益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LTCM开始缺少补交准备金的资金,并且很可能会被迫中途平仓。
面对LTCM将被迫抛售的可能性,它的主要贷款人和投资者开始焦头烂额,这其中包括不少大型国际投资银行。除了巨额损失外,他们还担心LTCM的平仓会使更多的资本市场陷入低迷。为此一批联邦储备委员会官员利用私人资金的解决方案,对LTCM加大资金投入,取得控股权。这样,LTCM的危局靠私人部门的力量得以化解,避免了更为糟糕的后果。但从这个事例中可以看出,由于市场和其主力参与者之间联系日益复杂,个体主力参与者的倒闭可能会给远在其他地区的参与者造成潜在的系统性风险。
三、危机的发展进程
通过对众多案例的观察和分析,我们发现,金融危机在各国的发展进程惊人地相似,大多为同一模式,即发端于实体部门的薄弱环节;银行贷款投向错误使问题更为严重;监管体系失效使危机进一步蔓延;宏观经济政策和外来冲击引发危机。
以泰国为例。早在1992年,泰国实体部门就已经业绩欠佳了。随着泰国实行金融体系自由化,使国内投资者可以获得海外资金,引发危机的因素开始形成。这个过程中,政府让泰铢钉住美元,刺激了外国银行向该国投放大量短期贷款,造成经济过热。由于当时基本不存在贬值风险,泰国的金融机构轻率地大举借入美元、发放泰铢贷款,没有防范货币错配问题。这些贷款很多进入了房地产领域(这是经济泡沫另一个常见的特点,由此导致经济最终崩溃并发生危机),不久房地产价值迅速上升,由于监管松懈且缺乏必要的信贷技能,金融机构将高估的房地产价值作为新发贷款的依据,股市也在国内外投资者的合理推动下扶摇直上,国内外投资者都忽略了企业已经出现问题这一明显的信号。然而,对泰国经济的信心正在悄然丧失。1997年春,投资者开始撤走资金,随后银行挤兑耗尽了中央银行的货币储备,随着政府在7月对泰铢实行浮动汇率,风暴正式袭来。
瑞典的危机与此类似。1985年,瑞典告别了银行业严格监管的历史,对金融部门放松了管制。贷款限制的取消引发国内外银行大举放贷,其中很大一部分直接进入了房地产领域。不久房地产价格猛涨。1989年,瑞典解除对资金的限制,允许国民投资海外资产。很多人在国外购置了房产,以较低利率借入外币。随着这个问题逐渐严重,瑞典经济也受到日益上升的贸易赤字的不良影响,部分原因是实际汇率上升。此外,政府钉住汇率的政策也鼓励贷款人发放未经对冲的外币贷款。由于钉住的货币掩盖了真实的汇率风险,因此借贷人获得看似“便宜的”外币贷款,却很少考虑瑞典克朗也会贬值。1992年,为了在动荡的国际局势中维护汇率,政府实行了一套新的税收制度以鼓励储蓄,并推出了更为紧缩的货币政策。这些措施导致通涨水平急剧下降,税后实际利率大幅飙升,结果房地产市场暴跌,造成大量不良贷款。到1993年初,瑞典克朗贬值25%,外国资金纷纷逃离瑞典。
墨西哥的案例则更加典型。1989年,墨西哥开始经济改革进程,金融部门实行了自由化,并向外国竞相开放,18家国有银行实行私有化。银行的新任所有人,包括许多经验不够丰富的,支付了很高的价格:平均达到账面价值的202%(当时美国的银行是以账面价值120%的价格出售)。新的所有人希望通过快速扩张收回投资。与此同时,由于对准备金的要求取消,存款出现增长,宽松的货币政策和国外借款也推波助澜,银行帐面资金十分充裕。
此时墨西哥实行钉住美元的汇率政策,绝大部分的国外借款以美元计算,这使得银行极易受汇率变动和外国投资者看法变化的影响。银行对潜在的威胁毫无察觉,反而向许多没有美元收入的企业提供美元贷款,还在不具备对客户进行信用分析技能的情况下贷款给那些低信用客户,结果造成了巨大的信贷风险。事实上许多墨西哥公司已经陷入困境,1994年危机前夕,墨西哥的银行以市价评估的贷款组合价值,损失达到250亿美元——足以抵销银行系统的全部净资产。随着政局不稳定和美国利率上升削弱投资者对墨西哥的信心,钉住汇率最终瓦解,危机正式爆发。
1994年墨西哥还举行了一次大选。这显然不是一个竞选的好年头,竞选期间一位支持率处于领先位置的候选人遭到暗杀,同时恰帕斯地区还爆发了叛乱,进一步破坏了投资者的信心。利率和外债还款飙升,信贷枯竭,大批公司破产。
四、危机的一般规律
按照传统认识及众多学术文献的观点,许多人认为金融危机难以预测。由于引发金融危机的原由有多种,因各国国情、文化及政治的不同而各异,因此应对危机的生存战略也难以预先制订。上述结论使货币管理官员以为,在金融风暴爆发前,我们根本无法对其各项因素进行认识、防范和管理。
对此我们不能苟同。根据经验,我们认为对各国而言,危机的征兆是相同的。我们经常会看到某些公司、甚至整个经济部门年复一年地始终在破坏股东价值,结果埋下了金融危机的祸根。我们也经常发现银行系统在基础面上是十分脆弱的,尤其是在一些新兴市场。新兴市场的银行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的角色,如果和其他波动性较小的资本市场相比,则过于突出。这些脆弱的国家金融体系与全球资本市场的连接效率经常非常低下,增加了所有借款人的本地资金成本。我们经常会发现公司治理水平低下、会计制度和透明度不足等问题。此外,我们总能发现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技能和政治独立性,无法有效开展工作。各国金融体系比较脆弱,而且往往在未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即与全球资本市场接轨,大量资金在误导的假定条件下流入,加大了发生危机的可能性。地区之间或国家之间固然存在差异,然而兴衰之势还是有其共同模式的。具有远见的领导者能够洞察危机,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在危机爆发前后从战略高度管理危机。
(一)危机的酝酿阶段,大体上可以从三方面分析:
实体部门中经营水平低下的企业。实体部门的价值损失是发生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在我们所见过的大多数情况下,实体部门在危机发生多年前就遭受经济损失了。同时,为这些企业提供资金的金融中介的贷款风险也在逐步——有时甚至是迅速地——上升。以韩国为例,在发生危机前的十五年,只有四年企业能够负担税前债务成本,整个国民经济中只有电子和钢铁两个行业在创造价值,其他部门的资本效率都十分低下。在墨西哥,危机发生前四年间的情形更加令人沮丧,只有电信部门获得的回报高于其税后债务成本,而且这还要归功于墨西哥电话公司(拥有长途业务垄断控制权)的巨大影响。
对此问题,各国政府提升企业业绩的态度一致,实施的方法和手段却不一。在墨西哥和阿根廷,经济改革将市场竞争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业绩不佳的企业暴露出来。结果,许多企业陷入了更加急剧的下滑中,这正是痛苦但必需的自由市场疗法。而在日本、韩国、泰国、印尼等国家,企业在政府的庇护下部分避免了外国企业的直接竞争,但却因传统的产业结构和政策不当而遭到损害,这种政策鼓励对关键行业部门进行过度投资,实行的保护主义对国内企业造成了麻痹,拖延了企业进行必要调整的时间。同样,在俄罗斯、罗马尼亚等国,政府对经济进行了几十年的干预,实体部门深受其害。归根结底,实体部门业绩不佳是由经济的封闭性所致,只有这样的经济能够容忍指令性放贷、缺乏真正的竞争以及企业智力水平低下等现象。
银行的旧游戏与新游戏。在经济全球化之前,银行业旧有的游戏方式是在一个封闭的经济体中将资金输送给企业。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中,银行对放贷的对象、项目和利率几乎没有选择余地。银行的作用是建立一个存款的基础,将资金借给政府和经济中的战略部门,且经常按照政府或银行所属集团所有人的指令行事。银行并没有认识到自己也是风险承担者——毕竟它们的债务人极少、甚至根本没有面临竞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允许”破产。在这样的情况下,许多银行都乐于与政府合作,有时甚至感觉自己就是一个政府机构。
然而,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环境。随着进入壁垒的消除和相关法规的修订,银行的放贷限制被大大放宽,可以自行决定对象和金额,同时外资银行加入了对其原有放贷对象的争夺中。几乎一夜之间,银行的游戏规则发生了彻底的变化,机遇与风险同时降临。多数银行不能适应这一新的规则。由于信贷技能薄弱、风险管理意识缺乏以及其他众多因素,对于越来越不稳定的企业实体,银行不仅不停止对其贷款,反而继续增加——甚至是大幅增加贷款量。有些银行则避开自己具有专门技术优势的领域,转向高风险的对公贷款和消费贷款,导致坏账激增,业绩开始被损害。随着银行业绩不断下滑,海外贷款继续流入,银行体系逐渐变成了纸牌搭成的房子,危机的侵蚀渐渐从实体经济深化到金融层面。
与此同时,危机的跨国传播渠道也开始形成。例如,韩国很多商人银行为高额回报所吸引,利用短期资金积极参与泰国和印尼的房地产投资,但它们缺乏基本的对冲技能,也没有意识到自己承担的隐含风险。使问题更加复杂的是,韩国的许多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为这些商人银行及其海外业务提供了担保,使得风险水平在各部门乃至各国间不断升高,并存在交叉流动的可能。
进退两难的监管体系。危机酝酿时,监管者未能发现金融体系正在出现的失衡现象,抑或未能迅速采取行动及时阻止灾难发生,这种监管失效的深层根源在于监管系统的结构性缺陷。即使是在发达的经济体中,银行监管也是吃力不讨好的工作。监管者按资历而不是业绩获得提升,其薪酬与其提供的服务并不匹配,因此很少有人在工作中追求卓越表现。此外,有些国家的监管者与被监管的银行领导人属于同一个内部人组成的圈子,监管力量往往被约束。最重要的是,监管者极少由于取得成功而得到称颂,却常因为工作不得力而遭到诋毁。银行系统的持续稳健运行无法诞生英雄,系统一旦崩溃却会使很多人成为祸首。这就导致新兴市场中历来缺乏优秀的监管者。
当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危险开始袭来的时候,监管者面临痛苦的两难境地:很多银行通过相互贷款和交叉担保联系在一起,使得联系性增强而实际上的风险集中程度更高。一家银行倒闭,就有可能搞坏整个银行系统的可信度。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关闭一家大型银行就等于断掉经济的资金供给,这会扼杀许多要靠贷款才能完成经营预算的企业。此举会破坏这些企业向其他银行偿还贷款的能力。而银行也有压力,银行信心下降导致放贷金额的减少,同时损毁了银行的信誉,这样便会引发监管者极不愿看到的危机。因此在面临危机时,监管者往往顾虑重重,各种利益纠葛使他们左右为难。就在他们举棋不定的时候,危机已经发生了,所以看上去他们的反应就是无所作为。
(二)危机发展的实质性阶段,会在宏观经济政策和外来冲击引发危机时到来。
宏观经济政策(设定汇率和财政政策)决定危机发生的时间和规模,而外部冲击则成为危机的触发因素。在众多因素的推动下,国家一步步地陷入危机的漩涡。
钉住汇率与币值高估:在造成金融风暴的“大气条件”中,汇率也许是最直接的触发因素。实际上,如果按照货币的定义,任何“有管理的”汇率都是对货币“市场价格”的扭曲。如果存在钉住汇率的安排,就会加剧扭曲的状况,进而影响资源配置。在钉住汇率制度下,每一个经济的参与者都在严密关注汇率,试图从中发现疲软的最初信号,以此评估制度本身的可信性和可持续性。因此政府在坚决捍卫货币稳定的同时,背上了沉重的经济管理和公共关系负担,极有可能在不堪重负之际对汇率进行突然的重新定价。
在很多案例中,国内相对疲弱的实体经济无法与货币制度的要求同步,导致货币在危机发生前就已经被认为是高估了,商品交易部门失去竞争力,不能与选择钉住的货币(如美元)保持一致。维持此政策的时间越长,货币供需的扭曲程度越大,汇率的高估程度也越大,实际汇率必然下跌。
利率捍卫汇率:为了捍卫下跌的汇率,大多数政府会首先收紧利率,进而动用外汇储备。此举虽有利于提高对货币的需求,进而支撑起本国货币估价,但也会产生实体经济部门实际支付提高、经济活动总量减少、投资下滑的负面影响。
这种下滑会给银行带来三个方面的不良影响:首先,经济放缓会减少对银行贷款的总需求,银行新增贷款会发生萎缩;其次,企业和个人投资回报减少,银行不良贷款数量增加,未偿贷款的盈利性也会下降;第三,货
㈣ 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具体内容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章,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1979年11月,他们向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
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拒绝后,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做出了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和诉讼费。
中国政府对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的判决拒绝接受,认为它是违反国际法的,是无效的。理由是依据国际法, 国家享有主权豁免,一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列为被告。所以美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查了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认定它属恶债。
中图政府据此理由与美国国务院进行了多次交涉。经过两国政府官员的几次会谈,美国国务院决定干涉此案。美国国务院乔治·普·舒尔茨和国务院法律顾问戴维斯·鲁宾逊分别于1983年8月11日和12日发表了声明。中国接受了美国的建议,聘请了美国律师出庭申辩。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绝对主权豁免;本案不属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的“商业活动”;原告的传票送达不完备;原告未能依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8(E)条的规定,证明被告具有责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偿要求和权利得以成立等理由指出法庭判决无效,要求撤销缺席判决。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做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㈤ 国际法案例 湖广铁路债券案
这事儿是倪征燠教授在外交部担任法律顾问时经手办的,他2003年去世了,王铁崖教授也去世了,今年韩德培教授也去世了,问谁呀?自己研究吧。
印象,我政府当时以主权国家司法豁免为由要求美国政府干预,人家说司法独立,行政不能干预司法。我政府就以主权国家不受外国司法审判为由,不答辩,不出庭。人家缺席审判,并扬言强制执行我在美国因原无外交关系被长期冻结现正要解冻的资产,我政府才让司法部派人去特别出庭。当时报道没说美国政府配合了,也没说请了美国律师。我方除说主权国家司法豁免外,还说是恶债。好像说恶债的证据有二:一是李鸿章还是张之洞向皇上和太后的奏折,说广东有孙逸仙的革命党造反,四川民众也在蠢蠢欲动,如不赶紧修铁路,一旦出事,派兵来不及,此乃恶意举债。我政府乃革命政府,不能继承镇压革命的恶债。二是美国国会的辩论记录,有的议员反对向清国放债,有的赞成放债,赞成派对理由是只有支持清国修湖广铁路,美国货才能更多更快的运到清国腹地,那里的矿产才能运出来,这是以侵略、掠夺为目的是恶意放债。被侵略、掠夺国家政府不能偿还这个债。人家法院既要顾及自己国家的宏观利益,不宜过分得罪中国,又要给政府面子,还要给债权人和法院自己留脸面,于是说借钱修铁路是商业活动,既不能享受司法豁免,也不能说是恶意行为,但过诉讼时效啦,裁驳。
㈥ 为什么美国历史上地方政府市政债券的利率低于联邦债券
地方政府有资产,再低的收益,也会有人做。
联邦政府是负债政府,因此,利率再高买的人也少。令外,联邦政府发债额较高,只有有实力的投资公司才有机会购买。联邦政府必须给予较高的回报率才行。
㈦ 德克萨斯诉怀特案
详细的不清楚。上课时没认真听讲,只记了个大概:
怀特是一个证券商,得克萨斯州在内战前接受了用于解决内政问题的联邦债券,陆续发行出售这些债券。后来因为内战原因,得克萨斯为了用钱继续出售联邦债券(实际上他已脱离了联邦),怀特购买了部分这些债券。联邦政府因为得州以分裂,不认可债券的效力,而且得州当初隐瞒了债券的来源。没人愿意为到期的债券买单。由此闹到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最后裁定,州无权脱离联邦,得州以前退出联邦的行为是违宪的,不具法律效力,得州败诉
㈧ 寻找经典的美国联邦法院判例
1946年,克里斯蒂。威特罗和里伯瑞。普格里兹合伙共同出资在纽约成立了一家小的建筑公司。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聘用卢索当会计,还任命他为执行副总裁。几年后,他们又雇了曾在毕观威事务所工作过的两个人担任会计和财务主任。1955年威特罗和普格里兹将他们所有的生意合并,成立了巴克雷斯建筑公司。4年后,公司以每股3美元的价格,公开上市发行了56万股普通股,不久,巴克雷斯公司的股票就列入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名单之中。
巴克雷斯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承建保龄球道。自1952年美国有了自动装瓶机后,保龄球作为一种娱乐性的体育活动受到极力推崇,保龄球道的需求旦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巴克雷斯公司在1960年时已是美国每三大保龄球道建造商。据报道,1956年巴克雷斯公司的总销售额为80万美元;4年后,公司总收超过900万元,净收益约75万美元。在1961年初发行的《华尔街杂志》中,该公司财务主管预测当年的总销售额将达到1500万美元,实现利润120万美元。
巴克雷斯公司大多是为一些小的辛迪加投资者修建保龄球道。在签约建筑合同时,这些辛迪加投资者必须向巴克雷斯公司预付一小部分订金和签发一张分期付款的汇票,随着保龄球道施工的进弃,在几年内将余额会清。1960年巴克雷斯公司开始与某财务公司进行销售回租交易。在交易中,巴克雷斯公司将修建的球道卖给该财务公司,该财务公司再将球道回租给巴克雷斯公司的子公司,由其子公司来经营球道。巴克雷斯公司对上述两类交易没有考虑任何理财技巧,在没有收到任何一笔大额付款之前,就在建造费用上投入了大笔现金。结果,巴克雷斯公司不得不为建筑项目不断地寻找外部融资。1961年5月为了解决迫切急需的营运资金,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会”)递交了S—1有价证券申请上市登记表,要求发行总金额为174万美元,期限为15年,利率为5.5%的长期债券。
60年代初,人们对新型保龄球道发生了兴趣,导致旧型球道市场一落千丈。这突如其来的市场变化和大量的外借资金,使巴克雷斯公司在1962年陷入了财务危机。许多签约者开始拖欠到期的应付款项,巴克雷斯公司不得不自行承担已建好的球道的运行费用,这就更加剧了巴克雷斯公司资金周转的困难。1962年末,由于还不起外部债券的利息,巴克雷斯公司只好按照联邦破产法的规定宣布破产。破产后,购买该公司1961年公开发行债券的人们集体上诉,巴克雷斯公司、证券经纪商、以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事务所)均成为被告。这个案件之所以著名是因为以下原因:首先,该案件是自1933年证券法颁布以来第一个大案,它牵涉到在证券法首次对新证券发行作了法律规定以后,该如何处理与此有关的法律纠纷问题。其次,对审计职业界来说,这个案例也很重要,因为它是1933年证券法颁布以来,第一个强调审计人员法律责任范围和性质的案件。尤为重要的是,该案例将成为联邦法院依据1933年证券法履行了应尽的职责。
在巴无雷斯公司的上诉案中,主审法官集中讨论了三个问题:
1、巴克雷斯公司在申请发行利率为5.5%,期限为15年的债券时,所递交的S—1表中是否包含错误的披露。
2、如果表中有错误的披露,这些错误是否“重大”。
3、在核实表中的内容有无重大错误时,审计人员是否履行了应尽的谨慎责任。
联邦法官司麦克林写下了对巴克雷斯公司一案的意见,并从会计和审计的角度阐述了对这三个问题的理解。为此,许多审计职业观察者认为,只有通过对照证券法,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听证,才能对巴克雷斯公司问题材作出公正的处理意见。
问题1:巴克雷斯公司S—1有价证券上市申请表中是否有错误的披露。
巴克雷斯公司1958到1960年的财务报表都是由毕观威事务所审计的。为了发行债券,S—1表中包含了如下审计内容,即1961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表和毕观威事务所对该委度财务报表的复核。在评价毕马威事务所在此案件中的表现时,麦克林法官将主要问题集中在事务所对巴克雷斯公司1960年的报表审计上。法官认为,很明显,潜在的投资者在阅读S—1表时,要注意1960年的财务报表,而不是未经审计的1961年每一季度报表,或是1958年和1959年的报表。
巴克雷斯公司案中的原告宣称,公司用保龄球道完工程度来计算收益是不恰当的。这种计算方法只能用于建筑项目的成本,而不能说明项目的收益。因为这些项目的最终收益是不确定的。对这一观点,麦克林法官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裁定:在这种情况下用完工百分比方法,作为一种会计处理是适当的。但他也指出,1960年12月31日会计记录所估计的在建工程中,两项工程的完工程度过于乐观了,因此,报表上会计年度期末收入也高估了。
下面表1中列示了麦克林法官裁定巴克雷斯公司1960年财务报表中主要错误事项。
所列收入的虚增部分是来自于销售回租交易,即“天堂之道”的建筑项目。当时,会计准则中允许将会计期间的销售回租交易的总收益计入当期收入,但麦克林法官司却裁定,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即使符合公认会计准则,但在此也不允许。他指出:“天堂之道”的交易实质上只是巴克雷斯公司通过融资方式来完成项目的一种“技巧”手段,而不能成为企业的真正销售。1960年利润表中收入的高估,也导致了公司当前净收益和每股收益的夸大。表1中这两项的高估数额是麦克林法官根据1960年末财务报表中主要流动比率的错误所造成的影响,成为巴克雷斯公司破产前资金周围困难的焦点。麦克林法官司尤为关注的是,1960年12月底,巴克雷斯公司从它的非合并子公司中转入的14.5万美元现金。公司对这次转移现金交易作了规定,即1961年1月16日,巴克雷斯公司必须再将这笔现金还给这家子公司。很明显,这笔交易是由卢索特意安排的。麦克林法官作了如下批注:无论如何,这样处理如此多的现金(14.5万美元),而且没有任何暂时存款的特殊说明,属于误导信息。此事件的发现很重要,因为它揭露了巴克雷斯公司蓄意遮掩经营情况的事实,并说明了巴克雷斯公司高级官员的可信度及其它方面所作的供词值得怀疑。
麦克林法官除了裁定巴克雷斯公司1960年12月31日报表上现金余额的夸大外,还得出其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也夸大了的结论。法官认为,1960年末,公司应对明显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计提5万美元的坏账准备,并且有一笔应收账款属于其子公司,不应列在资产负债表上,因为这属于关联企业行为。对于应收票据公司经常用客户所签汇票向财务公司贴现,财务公司留下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抵押,以防部分汇票不能按时兑现。只有当一张汇票全额兑现后,抵押部分才汇给巴克雷斯公司。巴克雷斯公司为了使公布的财务报表显示良好的资金周转情况,将财务公司留作抵押的金额也列入流动资产项目中是误导行为。其理由是:1)由于一些客户经常拖欠票据的支付,有一定比例的抵押永远不会汇回巴克雷斯公司。2)汇款往往是发生在汇票贴现几年之后。麦克林法官指出:最后一个实质性的错误是关于年巴克雷斯公司财务报表上的或有负债项目低估问题。公司大量的或有负债是向财务公司贴现应收票据所引起的。法官裁定巴克雷斯公司估计或有负债数额不当,造成如表1所列示低估问题。在1960年财务报表中,此项低估金额约为37.5万美元。
问题2:巴克雷斯公司S—1有价证券上市申请表中的错误披露是否属于“重大”?
麦克林法官审核S—1表时提出的第二个主要问题是:财务报表的错误披露是否重大。根据1933年证券法规定,被千被判是否负民事责任的最先决条件就是看其是否存在重大的错误披露。证券会对重大性的定义如下:当“重大性”用于任何信息披露要求时其限定范围是,披露的内容使一秀谨慎的投资者在购习上市登记证券时,能得到合理的信息,否则就属“重大”。对报表中高估的销售额、营业净收入、每股收益等指标“是否会阻止一般谨慎投资者购买”公司1961年发售的债券时,法官裁定:每项错误的严惩性均不足以打消一个谨慎投资者购买债券的念头。因为,债券本身就被认为是一种“投机”证券,所以,未来投资者不会因为1960年财务报表上的销售和收益数据上“相当小的错误”而撤回投资。
法官裁定,报表上的或有负债低估37.5万美元也不属于重大数额。他指出,巴克雷斯公司当时的总资产为6101085美元,与总资产相比,无论是报表附注上已披露的,还是实际确实存在的或有负债,对未来投资者来说,总资产额可能都是“一个很大的数额。”据他分析:“如果投资者看到巴克雷斯公司报表附注中的说明,也许很乐意买其债券,如果再告诉他们或有负债实际比报表附注中高出37.5万美元,我怀疑他们中否会立即因此而不买债券。”因此,他认为,这一错误表述不具有重大性。然而,麦克林法官裁定报表中流动资产和由此计算出的流动比率的主估属于重大性错误。从表1中所列示百分比来看,被裁定为重大错误的“流动比率”与裁定为非重大错误的“第股收益”的高估相差甚小。然而,法官的理由是:与公司股东相比,债券持有人或未来投资者对公司资金流动状况高估的关心更甚于对公司收益的高估,尤其对曾发生过资金流动困难和将面临严惩营运资金短缺的公司更是如此。
问题3:毕马威事务所在复核S—1表时,是否尽到应有的谨慎责任。在巴克雷斯公司案中,毕马威事务所的主要辩词是:他们已尽到应有的谨慎责任。
在1933年证券法中,对谨慎责任作了如下定义:在合理的调查分析之后,有适当的理由想念并真实地确认当时报表所陈述的内容均已属实,没有遗漏任何重大事实,不对报表使用者造成误导,并对此进行所有的必要说明。根据此定义,比马威事务所如要对此进行辩护,就必须提供证据说明其审计人员对S—1表进行了“合理地调查”,并由此得出就重大性原则来说表中所陈述的内容是正确的。麦克林法官审核了毕马威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这些底稿记录了该事务所为了复核S—1表,对巴克雷斯公司1960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程序和1961年每一季度财务报表的复核程序。这项审计和复核工作主要是由年轻的高级审计员贝拉第进行的。麦克林法官认为:选贝拉第作为巴克雷斯公司的高级审计员,从事相当复杂的审计业务的决策值得商榷。因为当时他还不是注册会计师,南昌且他以前对保龄球行业没有任何经验,只不过最近刚提为高级审计员而已。尤为关注的是“天堂之道”建造项目的销售回租交易审计程序。在仔细审查毕马威事务所的工作底稿后,法官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贝拉第从来就没有将这笔交易当作一项重要的关联公司交易进行审计。令人注意的是,承担巴克雷斯公司审计的经理在审计之前很明显的已经发现这一事实,他在贝拉第的工作底稿中作了如下批注:“在与泰德。克切尔(巴尔雷斯公司的财务主任)60分钟的面谈这后,他透露出巴克雷斯公司正将一球道租给其子公司,这一业务的收入来自关联企业,应从巴克雷斯公司的收益中扣除。”对上述批注,贝拉第在工作底稿上加上如下注释:“关联企业将所胡权转给了别人。”法官发现,这一注释有些模糊,但可以说明贝拉第相信这部分资产已卖给了外部第三者。如果是这样的活,法官认为贝拉第应完成一定程序来证实这一销售是否属实,但很显然他却没有这样做。
麦克林法官裁定,对贝拉第没有发现巴克雷斯公司从其非合并公司转入,并在年初再转出的约14.5万美元不负有责任。法官指出,卢索没有通知贝拉第或毕马威事务所的其他审计人员这一情况,“要求贝拉第查出巴克雷斯公司在滑有任何异常现象的条件下所进行的舞弊行为,是不合理的”。关于对属于财务公司的抵押部分,且被列入巴克雷斯公司财务报表的流动资产的处理,法官认为:贝拉每应该可以确定大部分抵押在一年内是收不回来的,不能将它列入流动资产。法官对作为高级审计员贝拉第最为严厉的指责是他在1961年春所做的S—1表的复核。就巴克雷斯公司案中对S—1表的复核。就巴克雷斯公司案中对S—1表的复核有如下法律定义:
对公司报表的期后事项复核的目的(指S—1表的复核作为上市登记声明的参考)是确定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有重大变更,是否有重大事项需要披露的,以防资产负债表上的数字对公众进行误导。
毕马威事务所要求审计人员应遵循的部分审计程序。法官指出:贝拉第所用的程序民公认审计准则一致,但他没有完满地完成这些审计程序。他只用了二天多的时间来复核S—1表,总共20.5个小时。对于1961年发生的事项他没有发现任何错误和遗漏,而我前面所述的那些错误事项都是重大的,他所得到的答案都是来自于公司管理层,而没有亲自去证实这些答案是否属实。所以,他的S—1表复核没有任何价值。
在麦克林法官通篇研究巴克雷斯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后,他裁定毕观威事务所不能证明其已尽了应有的谨慎责任。他对案件中的其他主要被衙也提出了相同结论。与皮同时,法案还指出,注册会计师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使用了“财务报表真实地反映其财务状况”一词,因此,当财务报表没有过达到这一要求时,注册会计师应对其承诺负责。在法庭要求提交对被千的审判结果前,一个和解方案使巴克雷斯公司案的各有关方达成共识。然而,各方在和解交易中应该付出的或应该得到些什么,那是永远不会公开的。
二、该案例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启示与教训
在证券市场上,当证券持有者受到信息误导而受到经济损失时,其首先想到的就是起诉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因为,他们认为,注册会计师既然审核了财务报表,就应保证财务报表万无一失,而不应该存在任何误导的会计信息,这就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但在现实中,由于成本——效益原则的限制,以及审计手段的限制,注册会计师无法保证经过审核的财务报表中不出现任何差错,这就是社会期望与注册会计师能力的差距。从目前来看,这一差距是无法消除的。因此,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不去承受超过去时其能力的责任,往往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凌晨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对误导的信息负责。而这一程序,就是该案例中麦克林法官提出的三个问题。这对我们今后如何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另外,该案例子中的其他问题也对我们进一步认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提供了参考。我们可从上述杂例中汲取以下几个经验教训:
1、注册会计师在审核财务报表前,应该充分考虑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范围。在上述案例中,经事务所审核过的巴克雷斯公司财务报表与S—1复核表虽然是提交给证券会的,但实质上是针对购买上市债券的投资者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将审计重点放在债券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各种流动比率上,而不是一般常规审计程序上。因为,在该项审计中,债券购买者是预计的报表使用者,也就是通常所称的预计第三者。根据美国的法律,审计人员如果在审计中无意地儿了普通过失,要对预计的第三者负法律责任。同样,我国现在也已开始了注册会计师对预计第三者负责的法律问题的关注。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中,已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要对委托人与利害关系人负法律责任,而这里所谓的利害关系人,就是预计第三者。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关注预计第三者的利益,应该成为我们注册会计师在今后审计中特别予以重视的问题。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于1996年12月6日颁布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的公告,并要求在1997年12月1日起执行。但许多注册会计师认为,该项准则过于理论化,在实践事比较难以贯彻。但在上述案例中我们看到,这一准则是具有相当现实意义。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只能是抽样审计,其结论只能是在一定把握的基础上。如何确认注册会计师是否尽到了责任?就只能以重大性作为标准。在上述案例子中,法官判定马克思雷斯公司财务报表中是否存在重大错误信息,是比较客观的,他既没有将巴克雷斯公司在现金问题材上的舞弊责任(通过关联公司借用现金14.5万元,以掩盖其现金短缺现象)归咎于注册会计师,也渗将或有负债及完工计算程度所出现的偏差问题,要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而是将资产流动比率来作为重大问题予以考虑,这就完全站在报表使用者的角度,来考虑什么是重大性问题。这对我们今后如何理解重大性标准,是大有裨益的。
3、对于审计报告,过支注册会计师行业比较多地是站在专业的角度来理解的。所以在审计报告中的措词方面,就往往不太考虑法律上的严谨性,采用一些易于被人钻法律空子的词汇,如“真实”、“客观”、“准确”等这些过于自信的词汇。因此,一量发生法律纠纷,这些词汇就成为注册会计师抗辩中的绊脚石。在上述案件发生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立即了召开会议,榫了审计报告中的不足,修改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格式,删除了一些可能引起人们误解的词汇,如“真实”、“准确”等,改用一些比较中性、有一定幅度的词汇,如“公允”、“重大”等词汇,这样,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注册会计师就有较大的周旋余地。事实证明,在今后的实践中,这一个修改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但反观我国一些专业审计或业务报告,仍然在使用一些令人误解的词汇,如在验资报告中还在使用“真实”、“合法”等这些比较肯定的词汇,这就给今后的法律纠纷埋下了隐患。事实上我们完全可以用一些比较中性的词汇来代替这些可能会引起误解的词。这样,既不会防碍报告的使用,又不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何乐而不为呢?难道一定要到我们与上述案例一样受到损失后,再来重新榫我们的专业报告吗?这是我们从该案例中应该汲取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也是非常重要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