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准物权行为和债权的让与这两种行为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效果的行为;准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以外支配型财产权设定,以及一切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变动的是物权;而准物权行为变动的是物权以外的支配性权利,是么?那么物权以外的的支配型权利还有哪些呢?谢谢喽。
2. 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问题的关键是,老头和儿子的合同处分的房产不仅仅是老头的那部分,也包括了老伴的那部分,所以无效
3. 请教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含义
http://www.law28.com/html/la2/la2s5/mftz/20070410/1862.html物权行为http://..com/question/4784498.html债权行为
。
理论请参看上面网页。
举例:
物权行为:你把电视台扔了,行使物权的处分权行为
债权行为:你朋友向你借1000元钱。再如,侵权行行为而形成的侵权之债,债权人主张权利都是全权行为
4. 使物权发生的行为是物权行为还是债权行为
其实中国大陆的物权法,就没有物权行为这一说,也包括没有物权行为无因性。而且,使物权发生的,除了行为,还可能是事实,比如说基于建造。
5. 关于民法中的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别和联系
我知道你不知道我知道
6. 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有什么联系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
在现代社会尽管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分仍被肯定,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有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债权,但是他们却具有了为普通债权所不具备的物权的效力;也有一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物权,但是却具有了为普通物权所不具备的债权的效力。基于此种现象,近现代民法上出现了物权债权化与债权物权化的理论,其主要描述的是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相互转化或者相互混合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法律现象。
物权与债权的概念及区别:
(一)物权 物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即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二)债权 债权是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7.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有什么联系
在现代社会尽管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分仍被肯定,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有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债权,但是他们却具有了为普通债权所不具备的物权的效力;也有一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物权,但是却具有了为普通物权所不具备的债权的效力。基于此种现象,近现代民法上出现了物权债权化与债权物权化的理论,其主要描述的是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相互转化或者相互混合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法律现象。
8. 下面哪些是物权行为,哪些是债权行为。
给予买卖合同,设定用益物权合同,设定担保物权合同全部都是债权行为。
这里应该明确一个理念:物权变动既包括债权行为,也包括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可以看成是前因,物权行为可以看成是后果
比如:
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3月2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乙。
上面这个物权变动法律关系中包含了三个法律行为:
3月1日订立合同,为债权行为,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乙负有付款义务,甲负有交付彩电之义务。
3月2日乙交付5000元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转移货币所有权与甲。
3月3日甲交付彩电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转移彩电所有权与乙。
由此可以推出:
给予买卖合同,是买卖法律关系的债权行为,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一方具有交付出卖物的义务,另一方有支付对价的义务。
设定用益物权合同,是设立用益物权的债权行为,合同生效后,通过一定的物权行为(不同的用益物权,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方式,比如土地使用权要经过登记),使用益物权生效。
设定担保物权合同,是设立担保物权的债权行为,合同生效后,通过一定的物权行为(比如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使担保物权生效
9. 为什么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不是物权行为
首先,我们需要定义,什么是债权,什么是物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债权的法律特征:(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物权的构成体系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4)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主要是有体物。
以买卖合同为例来看:从出卖人负担交付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债务的角度讲,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从出卖人享有获得价金债权的角度讲,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当然,也可以从买受人的角度分析买卖合同的负担行为和债权行为的性质。债权和债务是一体两面。既然肯定了买卖合同的负担行为和债权行为的性质,顺理成章的是:买卖合同是债权合同,买受人是依债权获得了物权。
所以,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不是物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