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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境外发行债券备案

发布时间:2021-08-10 05:27:32

① 万科发行可转换债券属于债务融资吗债务与债券融资的区别万科债务融资的案例有哪些

属于债务融资,只是可转换债券具有期权的属性,使得债务可在特定时间用约的的价格转换成股权。主要区别在于债券融资实际上是债务融资的一种形式。
【债券发行与上市】
┌──────┬────────────────────────────┐
|债券发行年度|债券发行方案 |
├──────┼────────────────────────────┤
| 2008-09-05 |进展说明: 实施 |
| |债券代码:112006 |
| |债券简称:08万科G2 |
| |发行方式:采取网上优先配售、网上公开发行和网下询价配售相 |
| |结合的方式。 |
| |预计发行规模(万元): 150000.00 |
| |实际发行规模(万元): 290000.00 |
| |预案公布日: 2008-09-02 |
| |开始发行期: 2008-09-05 |
| |结束发行期: 2008-09-09 |
| |债券到期日: 2013-09-05 |
| |上市日期 : 2008-09-18 |
├──────┼────────────────────────────┤
| 2008-09-05 |进展说明: 实施 |
| |债券代码:112005 |
| |债券简称:08万科G1 |
| |发行方式:采取网上优先配售、网上公开发行和网下询价配售相 |
| |结合的方式。具体发行安排将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
| |预计发行规模(万元): 300000.00 |
| |实际发行规模(万元): 300000.00 |
| |预案公布日: 2008-09-02 |
| |开始发行期: 2008-09-05 |
| |结束发行期: 2008-09-09 |
| |债券到期日: 2013-09-05 |
| |上市日期 : 2008-09-18 |
├──────┼────────────────────────────┤
| 2004-09-24 |进展说明: 实施 |
| |债券代码:126002 |
| |债券简称:万科转2 |
| |发行方式:采用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放弃部分再采 |
| |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
| |的方式进行。 |
| |预计发行规模(万元): 199000.00 |
| |实际发行规模(万元): 199000.00 |
| |募资净额(万元): 196105.47 |
| |预案公布日: 2003-09-09 |
| |开始发行期: 2004-09-24 |
| |结束发行期: 2004-09-24 |
| |债券到期日: 2009-09-24 |
| |停止交易日: 2006-04-07 |
| |转股开始日: 2005-03-24 |
| |转股结束日: 2009-09-24 |
| |上市日期 : 2004-10-18 |
├──────┼────────────────────────────┤
| 2002-06-13 |进展说明: 实施 |
| |债券代码:125002 |
| |债券简称:万科转债 |
| |发行方式:本次万科转债发行采用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A股 |
| |股东放弃部分再采用定价抽签方式发行,发行采用网下对法人投|
| |资者发售和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 |实际发行规模(万元): 150000.00 |
| |募资净额(万元): 147513.84 |
| |预案公布日: 2001-07-12 |
| |开始发行期: 2002-06-13 |
| |结束发行期: 2002-06-13 |
| |债券到期日: 2007-06-13 |
| |停止交易日: 2004-04-20 |
| |转股开始日: 2002-12-13 |
| |转股结束日: 2007-06-12 |
| |上市日期 : 2002-06-28 |
└──────┴────────────────────────────┘

② 万科发行公司债券属于何种性质筹资

债务资本筹资。理由如下:万科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能无条件避免的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到了点必须还本付息,因此,债务资本筹资具有财务风险大,筹资成本小的特点。而权益资本筹资具有财务风险小,筹资成本大的特点。

③ 中国房地产企业密集“出海”为啥

随着中国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趋严,内地信贷政策也在不断收紧,大量房企寻求海外发债“解渴”。

中国国家发改委不足一月分两次批复了融创、万科、华远等10余家房地产企业境外发行债券的备案登记。

Wind金融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5月22日,2018年以来内地房企已公告计划发行的海外债券达61只,发行总额超过240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大幅度上升105%左右。

宋杰提醒中国房企,应该将发债周期编排好,发行过多债券会增加自身负债率,如果不量力而行,债务到期整体偿付能力将受到挑战,甚至出现违约,造成严重后果。

“无论何种发债路径,都是债务,到期都要还。”宋杰表示,房企一味追求发债成功,而忽略了是否与自身盈利能力和消化能力是否匹配也是关键,对于房地产企业过去的高收益要趋于平稳过渡,随之也应该相应优化债券种类,梳理存量,在结构化的非标产品上寻找为突破口为上策。

宋杰表示,中国房企海外发债近期已经出现了监管层面的限制。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近日也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

内容来源:凤凰网

④ 万科为什么发行公司债券

因为房地产公司的特性,使其都需要强大的现金为后盾,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从拿地开始、到工程施工等都需要占用现金,要一直到预售了才能回笼现金流;所以房地产公司的负债率都比较高;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成品之前就需要向银行借贷,即间接融资;如果是上市公司,它一般也会通过发行债券来直接融资,其成本还要低于向银行借贷的间接融资。

参考资料:玉米地的老伯伯作品,拷贝请注明出处 。

⑤ 外汇局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有什么作用

外汇局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管理,便利市场操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简化登记和数据报送。
《通知》突出简政放权、简化管理,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业务操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境外上市企业凭业务登记凭证可在银行直接办理结汇。二是整合外汇账户,境内公司、境内股东根据需要分别开立相应账户,集中办理相关资金汇兑及划转。三是允许境内公司回购、境内股东增持等汇出资金后剩余款项汇回、自由结汇及划转。四是取消纸质报表,简化登记和数据报送。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微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
(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
(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此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开户及相关业务。
五、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当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首发(或增发)、回购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六、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在其境外上市专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人民币(6.7366, -0.0008, -0.01%)账户,以下简称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境外上市专户资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调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及以人民币形式汇出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资金和调回回购剩余资金(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3)。
七、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增持、减持或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八、境内公司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相应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外专户”)。境外专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附件3的相关要求。
九、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境内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内外债专户并按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行其他形式证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境内公司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公司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在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回购相关信息(含变更)后取得的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回购相关信息未登记的,需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取得相应业务登记凭证)及回购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办理相关资金汇划手续。
回购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一、境内公司根据需要,可持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向开户银行申请将境外上市专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或结汇划往待支付账户。
十二、境内公司申请将待支付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境外上市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与调回及结汇资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证明材料,资金用途与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不一致或公开披露文件未予明确的,应提供关于变更或明确对应资金用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其中,境内公司回购境外股份调回的剩余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划转或支付。
开户银行应在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或待支付账户资金用途进行严格审核后,为境内公司办理有关账户资金划转及支付手续。
十三、境内股东依据有关规定增持境内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股东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及增持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资金汇兑手续。
增持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四、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资本项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调回汇入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调回境内的,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五、境内公司若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变更。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变更事项,另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增发(含超额配售)股份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
(三)回购境外股份;
(四)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需提供外债登记变更或注销凭证);
(五)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计划实施完毕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六)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
(七)其他登记有关内容的变更。
十六、境内公司的国有股东按照《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有关规定需将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公司代为办理,并通过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境内公司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其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将国有股东减持收入直接划转(或结汇至待支付账户后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公司向境外的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境外机构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确需从境内汇出(含购汇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境外上市费用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关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税务证明。
十八、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在退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复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及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相关账户和资金处理情况说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收回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十九、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开户银行,应在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相关境内账户开立、变更或关闭后,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要求报送账户信息。
二十、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十一、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外汇局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应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二、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相关事宜应按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境外上市登记的境内公司,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已开立相关账户,资金尚未全部调回及结汇,或发生配股、增发等涉及资金跨境及结购汇行为的,应凭业务登记凭证在开户银行开立相应的待支付账户,按本通知办理后续业务。
(二)未开立相关账户的,按本通知办理。
二十四、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五、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⑥ 我在国外借外债到外汇局备案他们叫我到国家法改委去备

外汇天眼:是的没错,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处理条例你现在是需要去发改委备案处理

(一)《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三)《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
家外汇管理局令第 28 号)

现在政务处理方便很多了,你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务服务”频道提交电子申报材
料,附送必要的纸质材料。

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按办事指南要求,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登录国家
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务服务”频道进行网上登记,填写申请表单并
上传电子材料。

(二)网上登记完成后,申请人同步将纸质版材料报送至政务服务
大厅。建议申请人不晚于债券发行或贷款提款前 45 个工作日提交申请材
料。

(三)政务服务大厅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
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接收。

(四)承办司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五)受理后,承办司局审理申请材料内容并作出备案决定。对于
材料内容存在错漏的,承办司局将通过网上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齐补正
通知。

(六)备案结果信息通过短信形式告知,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
的备案登记证明将通过文件交换系统送至集团总部(总公司、总行
等),地方企业的备案登记证明将通过文件交换系统送至省级(或计划
单列市)发改委。

(七)申请人应在每期发行/提款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
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务服务”频道报送发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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