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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的发行委托与交易代理

发布时间:2021-08-10 09:40:00

1. 债券交易规则

1、投资者委托证券商买卖债券,签订开户契约,填写开户有关内容,明确经纪商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证券商通过它在证券交易所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按照委托条件实施债券买卖业务。

3、办理成交后的手续。成交后,经纪人应于成交的当日,填制买卖报告书,通知委托人(投资人)按时将交割的款项或交割的债券交付委托经纪商。

4、经纪商核对交易记录,办理结算交割手续。

上市债券的交易方式大致有债券现货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期货交易。

1、现货交易

又叫现金现货交易,是债券买卖双方对债券的买卖价格均表示满意,在成交后立即办理交割,或在很短的时间内办理交割的一种交易方式。

例如,投资者可直接通过证券帐户在深交所全国各证券经营网点买卖已经上市的债券品种。

2、回购交易

是指债券持有一方出券方和购券方在达成一笔交易的同时,规定出券方必须在未来某一约定时间以双方约定的价格再从购券方那里购回原先售出的那笔债券,并以商定的利率(价格)支付利息。

深、沪证券交易所均有债券回购交易,机构法人和个人投资者都能参与。

3、期货交易

债券期货交易是一批交易双方成交以后,交割和清算按照期货合约中规定的价格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进行的交易。债券期货交易。

(1)债券的发行委托与交易代理扩展阅读:

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征:

1、偿还性

偿还性是指债券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必须按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2、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场的实际状况,灵活地转让债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实现投资收益。

3、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对稳定,不随发行者经营收益的变动而变动,并且可按期收回本金。

4、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债券能为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入,即债券投资的报酬。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债券收益可以表现为三种形式:

一是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入;

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

三是投资债券所获现金流量再投资的利息收入。

2. 银行间债券结算代理是什么求直白的解释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首先需要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目前账户类型有以下三种:

甲类账户: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从事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债券柜台交易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乙类账户:直接开展债券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丙类账户:委托结算代理人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所谓的银间债券结算代理就是那些丙类账户通过委托具有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甲类账户做债券交易结算。

3. 债券的三种发行方式

债券的发行方式有公募发行、定向私募发行两种。
1、企业债的发行
企业债券的承销在我国的发展还不是很成熟,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是国内唯一一家同时具有承销企业债券和短期债券资格的承销商。2006年,开发银行成功完成41支企业债券与短期债券的主承销和副主承销工作,承销总额达人民币116.9亿元,比2005年增加210%,继续保持市场领先地位。开发银行主承销的“06鲁能债”首次采用交易所网上发行的方式,开创了国内企业债券在交易所公开发行的先河,从发行完毕到挂牌上市仅5个工作日,实现了企业债券发行上市一体化的创新目标。
2、国债的发行
国债发行按是否有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出售的标准来看,有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之分,其中间接发行又包括代销、承购包销、招标发行和拍卖发行四种方式。直接发行,一般指作为发行体的财政部直接将国债定向发行给特定的机构投资者,也称定向私募发行,采取这种推销方式发行的国债数额一般不太大。而作为国家财政部每次国债发行额较大,如美国每星期仅中长期国债就发行100亿美元,我国每次发行的国债至少也达上百亿元人民币,仅靠发行主体直接推销巨额国债有一定难度,因此使用该种发行方式较为少见。
(1)代销发行
代销方式,指由国债发行体委托代销者代为向社会出售债券,可以充分利用代销者的网点,但因代销者只是按预定的发行条件,于约定日期内代为推销,代销期终止,若有未销出余额,全部退给发行主体,代销者不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因此,代销方式也有不如人意的地方:
不能保证按当时的供求情况形成合理的发行条件;
推销效率难尽人意;
发行期较长,因为有预约推销期的限制。
所以,代销发行仅适用于证券市场不发达、金融市场秩序不良、机构投资者缺乏承销条件和积极性的情况。
(2)承购包销方式发行
承购包销发行方式,指大宗机构投资者组成承购包销团,按一定条件向财政部承购包销国债,并由其负责在市场上转售,任何未能售出的余额均由承销者包购。这种发行方式的特征是:
承购包销的初衷是要求承销者向社会再出售,发行条件的确定,由作为发行体的财政部与承销团达成协议,一切承购手续完成后,国债方能与投资者见面,因而承销者是作为发行主体与投资者间的媒介而存在的;
承购包销是用经济手段发行国债的标志,并可用招标方式决定发行条件,是国债发行转向市场化的一种形式。
(3)公开招标发行
公开招标发行方式,指作为国债发行体的财政部直接向大宗机构投资者招标,投资者中标认购后,没有再向社会销售的义务,因而中标者即为国债认购者,当然中标者也可以按一定价格向社会再行出售。相对承购包销发行方式,公开招标发行不仅实现了发行者与投资者的直接见面,减少了中间环节,而且使竞争和其他市场机制通过投资者对发行条件的自主选择投标而得以充分体现,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发行条件,也有利于缩短发行期限,提高市场效率,降低发行体的发行成本,是国债发行方式市场化的进一步加深。
(4)拍卖发行
拍卖发行方式,指在拍卖市场上,按照例行的经常性的拍卖方式和程序,由发行主体主持,公开向投资者拍卖国债,完全由市场决定国债发行价格与利率。国债的拍卖发行实际是在公开招标发行基础上更加市场化的做法,是国债发行市场高度发展的标志。由于该种发行方式更加科学合理、高效,所以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债发行多采用这种形式。
实际上,不管是什么方式对投资者来说都不重要,在发行市场上认购国债还是需要缴纳手续费。

4. 债券的委托买卖单位

深圳市场债券以“张”为单位(1张=100元),买入债券以10张的整数倍进行申报,单笔申报不得超过100万张
上海市场债券以“手”为单位(1手=1000元),申报数量为1手的整数倍,单笔申报不得超过10万手

5. 资产抵押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的基本流程

资产抵押债券发行和交易的基本流程远较一般固定收益债券复杂,会涉及到多个机构的参与。这一流程也是资产证券化的典型流程。
要发行一只资产抵押债券,交易发起人(Originator,即资产的原始权益人)首先需要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发起程序确定用于债券化的资产并将其组合成资产池,同时设立专门从事资产抵押债券发行的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并将基础资产“真实销售(True Sale)”给SPV,发起人是创造应收现金流的实体和基础资产的卖方。虽然在将资产池真实销售给SPV之后,发行人就与SPV实现了破产隔离(Bankruptcy-Remote),并由后者来发行资产抵押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的偿付资金并不经过发起人,但是,发起人对资产抵押债券偿付资金的正常流动仍然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首先,发起人的观点对资产抵押债券交易结构的安排有着重要的影响,而且交易结构本息偿付的可预测性还取决于发起人的性质和境况。例如,一个财务困难的发起人更有可能陷于破产,这样就出现了应收现金流的交易是否被认定为破产性真实销售问题。如果法院坚持不作这种认定,那么SPV回收应收现金流的能力就会被拖延,甚至会受到严重损害。其次,待交易结构全部被偿付完毕之后,如果基础资产池产生的收入还有剩余,那么这些剩余收入将被返还给交易发起人。
SPV发行人是资产抵押债券发行和交易的主体,它在接受了交易发起人向其真实销售的资产之后,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降低发行成本,会对即将发行的资产抵押债券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债券的信用评级,例如, SPV可以寻求专业担保机构(Guarantors)提供金融担保。在进行了信用增级以后,SPV又会聘请专业信用评级机构(Rating Agency)对即将发行的资产抵押债券进行正式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最终评级结果。SPV可以采取信托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或者合伙形式;它既可以是由交易发起人设立的一个附属机构,也可以是长期存在的专门从事资产抵押债券发行及交易的机构。SPV不仅是资产抵押债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一切资金流动的安排者,也是除了原始债务人和交易发起人之外其它参与方的选择者。但是,SPV的权力和活动也受到了法律上的许多限制,其范围仅限于按资产抵押债券交易规定所必须进行的活动。例如,SPV不得拥有附属机构,也不能拥有除资产抵押债券之外的债务等。而且,SPV并不直接参与到资产抵押债券偿付资金的实际流动中,它对资金流动的控制仅仅属于“过手(Pass-through)”性质。所以,一旦资产抵押债券偿付资金出现了问题,SPV根本没有能力对投资者进行补偿,或者哪怕只是在短期内进行垫付。
实施信用增级之后,资产抵押债券的评级结果往往比较理想,于是SPV选择的债券承销商(Underwriters)开始向投资者(Investors)发行资产抵押债券,并将发债所得现金交给SPV。SPV从债券承销商那里获得现金收入后,会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支付购买基础资产的价款,此时要优先向其所聘用的各专业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在资产抵押债券偿付期间,SPV会通过专门的服务商(Servicer)来对资产池进行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收取、记录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并把全部收入存入SPV事先指定的信托机构(Trust),即服务商将负责在资产抵押债券发行之后面向原始债务人(Obligators)的相关服务活动。在大多数交易中,资产抵押债券的发起人会继续担任服务商,因为一般来说发起人已经比较熟悉应收现金流的情况并拥有技术和人力方面的优势。但是,服务商也可以是独立于发起人的新实体。它是资产抵押债券偿付资金流动过程中的重要中介机构,不仅要负责收取每月的应收现金流,并将收集的现金流存入信托机构设立的特定帐户;而且在原始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还有义务实施有关补救措施。为了避免对资产抵押债券投资者的偿付受到一个或多个原始债务人违约的影响,一般的资产抵押债券服务协议都会要求服务商在原始债务人违约时先向投资者垫付偿付款项。但是,服务商所垫付的款项有最高金额和最长垫付期限的限制。而且,偿还服务商垫付款项的资金只能来源于事后对违约资产进行追偿和处理所收回的现金,而不能用其他未违约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所以,服务商并不能使资产抵押债券投资者免受原始债务人违约的风险,但只要违约资产能够在一定期限之内得到追偿和处理,财务实力强的服务商就能保证资产抵押债券投资者及时足额地得到正常的本息偿付。
信托机构(Trustee,又称受托人)是资产抵押债券交易中与服务商一样承担着管理应收现金流义务的另一个交易中介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担任应收款应用协议条款的管理者,依据约定建立积累金帐户,从服务商、担保机构和其它第三方那里收取对应收款本息的偿付资金,再受SPV的委托按时、足额地向投资者偿付资产抵押债券本息。但是,信托机构与服务商在资产抵押债券偿付资金流动中所处的位置和履行职责时面对的对象不同:服务商经常由资产抵押债券的发起人兼任,处于应收款资金管理的上游环节,直接面对原始债务人,从债务人手中收集还款,并将其转移给信托机构;在发生违约时,服务商要履行垫款的职责。而信托机构一般由银行担任,处于资金管理的下游环节,它依据信托协议代表投资者的利益,直接面对投资者,履行资金管理和本息偿付等职能。当资金管理出现问题时,信托机构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需要像服务商一样在原始债务人违约时履行垫款的职责。
另外,前文已经提及,信用增级中外部信用增级手段的采用也将担保机构引入到了资产抵押债券偿付资金流动的过程中:根据担保协议,担保机构将在原始债务人发生违约时按照事先规定的比例对资产抵押债券投资者进行本息偿付。
从以上内容中可以看到,多个机构在不同环节上参与了资产抵押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其中,交易发起人、服务商和外部担保机构的财务状况及资金支付能力都会对资产抵押债券本息偿付资金的正常流动产生重要影响,它们都有可能成为资产抵押债券信用风险的主体。

6. 债券的发行方式

(1)平价发行,即淡券发行价格与票面名义价值相同.(2)溢价发行,即发行价格高于债券的名义价值.(3)折价发行,即发行价格低于债券的票面面值.

7. 债券的承销和分销在业务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么区别

1、债券承销是指投资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将债券销售到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手中,实现客户筹措资金的目的的行为或过程。债券分销是指债券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其所承购债券转让给其他市场成员的业务。

2、投资银行获得债券承销业务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与发行人直接接触,了解并研究其要求和设想之后,向发行人提交关于债券发行方案的建议书。如果债券发行人认为投资银行的建议可以接受,便与投资银行签订债券发行合同,由该投资银行作为主承销商立即着手组建承销。

3、债券承销与股票承销有一个很大的不同是,成员并不一定单纯是投资银行或全能制银行中的投资银行部门构成,这是因为许多限制商业银行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国家,对商业银行参与债券尤其是国债的承销和分销的限制比较宽松。组建承销商确定成员的责任后,便进入了债券的发行阶段。严格来说,债券的发行与股票的发行并没有太多的差别。

4、代销是指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向社会销售债券,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推销,到了销售截止日期,债券如果没有按照原定发行数额全部销售出去,则其未销售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从发行人那里收取委托手续费,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采用代销方式,发行者仍有发行失败的风险;而中介机构虽然承担的风险小,但其收人也相对较小。因此,这种方式在各国都较少采用。

8. 如何理解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代理发行政府债券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债券发行人的委托,代替债券发行人发行政府债券的行为。在债券发行结束后,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将发行债券所得款项连同未发行出去的债券全部退还给债券发行人。同时,向债券发行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比例一般都是在事先约定好的,并在合同中订明。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债券发行人的委托,代替其向债券持有人按券面规定的利率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商业银行人为受托方,并不承担因债券本身所引起的民事纠纷,如果发生争议,由委托方承担责任,受托方只是按事先双方的约定收取手续费。

承销政府债券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其与委托人的承销协议,代理发售政府债券,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承销主要包括包销、代销等形式。代销债券是指根据发行人的委托代替其销售的行为。代销不承担销售不出去的责任,对于销不出去的债券,应如数退还给委托人。包销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先以自己的名义买下发行的全部债券,然后在适当的时机以最好的价格通过有组织的销售集团将债券推销给社会公众。发行期结束,商业银行将未销售出去的债券全部买下,并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债券发行人支付未发行出去部分的价款。

9. 债券交易为何委托价格和成交价格不一致

债券交易遵循净价交易,全价结算的规则.委托的价格可以理解为债券实际的价值,而成交价格则要加上从付息日到成交当天累计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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