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证券法对可转债收益有影响吗
新证券法是管理所有证券的,可转债也是证券,应该有影响的
⑵ 企业发行公司债后对发行中期票据有何影响,是否有限制条件
《证券法》对债券发行额度的规定
《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该法条适用于所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品种。
短融、中票、企业债都有一个不能超过企业净资产40%的额度限制,因此,如果发了短融、中票,已经达到净资产40%的话,是不能再发行企业债了的。但是短融和中票这两个产品可以分别达到40%的额度。
也就是说,企业如果既发行短融,又发行中票的话,两个额度分别不能突破净资产40%,合计不突破净资产80%的限制。但是企业债不行.
例如,净资产为50亿,可发20亿短融+20亿中票/企业债/公司债。
⑶ 政府债券的发行为什么不适用《证券法》
因为政府债券是指由国家政府以法人身份在国外的证券市场上发行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3)新证券法对债券发行条件的影响扩展阅读
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⑷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要求确实不一样的
⑸ 证券法发行债券的条件
意思是新发行的债务,和以前发行的还没有兑现的债权的总额。因为债权是经过一定的期限后还本付息的。
⑹ 新的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新证券法的几个亮点:1,股评“黑嘴”将受到制裁。2,申请证券上市双方需签上市协议。3,证监会可查封违法上市公司账户。4,保荐人管理、保荐制度进行调整。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5,证券发行当事人各负其责。发行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也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防止操纵股市采取按比例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7,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另行规定。增加条款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此次证券法修订中贯彻了“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与防范市场风险的关系,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的指导思想。《证券法》修订将恢复股民因股市制度的种种不完善而丧失的信心,给股市带来长期利好。“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法修订的最为基本的出发点,许健表示,这点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各个方面都有体现。证券法修订不是一个能立即扭转股市低迷的利好,但它为证券市场稳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为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法律框架。
⑺ 证券法里,证券发行的条件
一、新股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根据《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同时,根据《证券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⑻ 关于《证券法》中对发行可转债条件的规定
一、是指第一款中所有的六项规定;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生产经营合法;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变化;股权清晰。发行人应具备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的独立性。发行人应规范运行。
发行人财务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④最近1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⑤最近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⑼ 新证券法对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的影响
一、证券法重新修订了哪些内容?
新证券法分十四章共226条,从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与旧的证券法相比,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方面系统体现了注册制相关内容,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力度加强且创新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在法律责任方面全面加大证券领域违法处罚力度。
二、证券法的修订对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各科目的影响如下:
1、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影响较大,第一章的证券法,第二章的投资者适当性,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各章节中涉及法律责任的部分。
2、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有一定影响,第三章中的证券业协会的职责,第四章股票发行和交易、第五章债券发行和交易等。
3、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基本无影响,投资者保护制度有所完善,但考试中影响小。
4、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无影响
5、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影响较大,无官方教材,但涉及业务监管、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和持续督导这几块的内容都会有影响。
新证券法对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的影响小编就说到这里了,希望各位考生都能认真复习教材,顺利通过考试。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的备考技巧,备考干货,新闻资讯等内容,小编会持续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