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有哪些
去看破产法条文
『贰』 召开债权持有人现场会议应注意哪些
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分为第一次会议和以后的会议。
(1)第一次会议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
根据该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长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也就是说,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得早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天,不得迟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5天。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根据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叁』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是什么意思
债权登记日就是说您这一天持有该债券的持有人,才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之前卖出或后来买入的不能算,只是个日期。按您补充问题,就是要求债权登记日为会议召开的前3到10个交易日!
『肆』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谁组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
现行规范并未界定何谓“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部分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界定为: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指由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为决定与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有重大关系的事项,按照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债券面值通过投票等方式行使表决权的,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形成债券持有人集体意志的非常设组织。
债券持有人会议是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的无权利能力的社团组织,只有在需要议决事项时才活动。包括: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6)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伍』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依据什么制定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规则的制定采用“代订、追认”的做法。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的要求。
『陆』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谁组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
首先,问题的本质,即对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利弊的争论,至少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亚当·斯密认为,股票公司的董事缺乏经济激励,因为他们主要管理其他人的财富。他还预测,该公司将无法超越其他任何剩余的财产,所有权和管理在竞争中,再加上相对封闭的商业组织。两个多世纪过去了,人们发现股份制企业不仅消失了,而且在现代经济中占主导地位。1932、剩余财产Mien paraplatin和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质疑。他们想知道管理者控制下的公司是否有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好处。我们认为,质疑现代剩余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悲观主义者看到问题的严重性,却忽视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机制。显然,悲观主义者对比较公司的管理制度毫无兴趣。很容易看出这些悲观主义者受到了批评。Stiegler认为Mien burr和贡献的经济学假设的公司利益最大化必须修改考虑经理的现实将寻求自己的利益。他们通过对管理控制、薪酬、毛刺和Mien点的挑战企业利润关系的控制和管理的研究探讨。他们认为,忽视了经济系统的运行是一个重要的缺陷,Mien的说法和毛刺。虽然Stiegler意识到一些机制限制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他们没有详细讨论限制经理人机会主义行为及其影响机制。自从Stiegler和其他人认为这些监督机制的存在,公司管理系统的研究,他们是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德姆塞茨和Mien的观点相似的毛刺和批评瑞安。他们的理由很简单,假设经理和剩余财产所有者的利益是不一致的,而股票的不同分配会影响公司的利润。然而,这种关系还没有得到实证调查的证实。因此,他们得出结论,毛刺和Mien的论点是可疑的。他们的论点之一是股权分散与公司规模成正比。这种关系似乎很容易理解。因为当公司追求财富最大化时,获得公司控制权的成本同时上升。这显然阻止了人们争夺控制权。此外,当公司控制权收益低于风险投资多元化时,则选择后者。德姆塞茨和瑞安似乎没有兴趣比较公司的管理制度。否则,他们会发现他们的结论只适用于美国,而不适用于德国和日本。罗尔建议,德国和日本最大的生产企业由金融机构(股东)控制。我们相信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是有成本效益的。然而,公司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表明,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也有其收益的一面。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公司的生产和发展收入主要来自于降低交易成本、分散风险、合作经营、管理专长和规模经济。在本文中,我们仅假设没有证据就获得这些收益。原因是公司所产生的收入通常大于或等于其成本,否则,公司的形式将消失。我们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比较公司治理的代理成本来研究如何使用不同的监督机制来减少盈余,因为公司的产权和管理权是由于分离产生的贷款融资而产生的。第二部分讨论代理成本的定义及其权重问题。然后,我们将讨论各种监测机制在降低代理成本方面的作用。在第三部分,我们将讨论公司治理研究的政策含义。中国的经济改革迫切需要我们的政治家、经济学家和法律学者来拓展自己的视野,提高自己的洞察力。跨学科研究和公司治理系统的比较将为中国的经济改革有用的材料。第二,代理成本和监督机制,传统经济学理论,如新古典经济学。
『柒』 债券持有人的会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地位
债券持有人会议又称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是一种由债券持有人集体行使权利的、即时召集的、临时性的议决机构。其地位,可以概括为三个特点:
(1)债券持有人会议是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的无权利能力的社团组织。
(2)债券持有人会议为即时召集的临时性机构,只有在需要议决事项时才活动。
(3)债券持有人会议为负有议决职能和监督职能。例如,发债公司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议决同意;发债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时,债券持有人会议可提出异议,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规则的制定采用“代订、追认”的做法。《公司债券试点办法》规定,公司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6)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