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地方政府可以发债吗
建国初期,我国曾尝试过发行地方债券,后来由于种种原因终止。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暂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通知”。有关部门认为,在当时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继续加大已经膨胀的了固定资产投资。当时经济形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过快,固定资产投资增加过猛,如不加以控制,就会超过国家财力和物力的承受能力,导致大量增发货币冲击市场,造成物价上涨,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从而禁止地方政府发债。
由于地方政府没有发债权,对于一些市政建设项目只能采取灵活变通的做法(如设立代理公司,吸引外资)。根据过去这些项目的财务数据,其融资效率远不如通过直接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
目前要重新启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首先遇到的问题来自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预算法》在规定地方预算不得列赤字的同时,规定地方财政不得发债。在实际的政策解释和司法实践上,这被理解为地方财政不得举债。既然不能直接举债,那么地方政府可否通过建立代理人公司来举债呢?这里同样存在障碍。我国的《担保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这是有道理的,因为国家的行政机关从国家财政预算得到的拨款是履行其行政职能的必要经费,若行政机关对外提供担保,一旦履行担保的代偿义务,其行政经费就可能发生亏空,就可能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其行政职能。如此,地方政府负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行为就失去了法律和政策的依据。
其次,地方政府发债还缺乏风险约束机制以及监管系统,容易发生政府违约的行为,即政府发债的道德风险。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地方政府预算软约束和短期行为模式造成对经济建设高速增长的强烈欲望而导致的发债行为,极易使一些本来就发展不好、财政节余不多的地方政府,大量地借贷建设,形成超过其偿债能力的过度负债。如此以来,就为以后发生财政信用危机埋下了隐患。在经济体制改革领域里,这种例子并不少见,以至于形成了这样的局面:一放就活,一活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这种现象是普遍的。
❷ 发行债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关于发行债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这一块网上很多,但都不全,这里给你准备一份最全最详细的,就不用网上到处找了,不明白的还可以问俺。
首先一定要找咱券商问一下,就因为券商操作规范,中间细节不麻烦,你只需问相关费用即可,觉得可以就互相加起来。等最后落实了带上材料到银H券商等相关单位跑一两天就完事了。中间杂事就交给手下人跟踪安排时间对接就行了,少操心,不要听其他人瞎哔,会扰乱你的,让他做事就行。后面就是券商出人来调研,出具材料,走流程等结果,毕竟我做企业债券发行这块时间长了,相对还是比较熟练的,看到了就是缘分,问下心中有底,你放心即可。
以下有有相关条件和繁琐的流程与准备的材料,可以大致浏览以下,很齐全的。
一、申报材料制作阶段
1、发行人形成发债意愿并与发改部门预沟通。
2、制作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3、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董事会决议,制定债券发行章程。
4、出具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5、安排担保事宜。发行人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进行担保,并按照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函。
6、安排审计机构。发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7、安排信用评级。发行人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8、安排律师认证工作。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
9、组建营销团。企业债券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由企业自主选择。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0、其他。主承销商协助制作完成债券申报材料,并报送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
附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1、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文件;
2、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3、主承销商对发行本次债券的推荐意见(包括内审表);
4、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5、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6、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连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7、担保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
8、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9、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10、承销协议;
11、承销团协议;
12、第三方担保函(如有);
13、资产抵押有关文件(如有);
14、信用评级报告;
15、法律意见书;
16、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7、中介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8、本次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19、其他文件。
二、发行报批阶段
1、上报发行申报材料。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逐级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2、跟踪核准进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直接予以核准。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及时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重要问题应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3、修改方案及材料。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4、债券发行会签。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
5、会签结束拿到批文。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省发展改革委后(中央企业除外),再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给企业或相关市发展改革委。
三、债券正式发行阶段
1、刊登发行公告。发行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在债券发行首日3日前公告企业债券发行公告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市场宣传工作。承销团做好债券销售市场宣传工作,推广债券的发行和认购工作。
3、债券销售工作。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各承销商面向社会公开零售企业债券的所有营业网点及每个营业网点的承销份额。
4、承销团工作监控。发行人应当及时了解承销工作进度和发行销售情况。
5、募集资金划付。承销团销售债券募集到的资金应划付到发行人专门的资金账户。
6、验收资金。发行人根据债券的发行情况对募集资金相关情况进行查验。
四、发行后期管理工作
1、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登记托管。托管人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企业债券发行结束后负责对企业债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2、制定偿债计划。发行人、担保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并认真执行,确保企业债券本息按期兑付。
3、发行人应当在债券本金兑付首日6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兑付方案,并于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布兑付事项。
4、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发行人应当将兑付资金全额划入指定账户。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划入托管人指定的账户;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5、发行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兑付义务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6、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发行人、担保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公开披露。
7、主承销商应当在企业债券发行和兑付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债券发行、兑付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8、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担保人发生可能影响企业债券兑付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并公开披露。
9、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委托原信用评级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债券跟踪评级结果之后十五日内,将跟踪评级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公告披露。
注:参考文件包括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12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❸ 县、区级政府能否发行债券
市级以下肯定不能。
解释: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优点
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无疑解决了地方政府财政吃紧的问题。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地方人大通过的发展规划,更加灵活地筹集资金,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更主要的是,由于地方政府拥有了自筹资金、自主发展的能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将会更加成熟,地方人大在监督地方政府方面将会有更高的积极性,中国的 宪政体制将会得到进一步巩固。
缺点
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总额面临着《预算法》的制约。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严格的约束机制,一些地方政府过度举债之后,将会出现破产问题。而我国目前尚未对政府机关破产作出明确的规定,一旦地方政府破产,中央政府将承担怎样的责任,地方人大将作出怎样的安排,所有这一切都必须通盘考虑。
❹ 为什么中央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地方债券的,比如常见的城投债。
2.但是特殊情况下是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的。比方说地方财政严重赤字,资不抵债,这时如果任由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话,一旦地方政府无力偿还,就会绑架中央政府,对政府的信用造成极坏影响。
债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❺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拥有发行债券的权力这句话对吗求详细原因
这句话看你是在什么国家而言了,有些国家的确是存在这种情况,但在中国这句话是错误的,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即中国的中央银行)只是负责代理财政部发行国债,而发行国债的权力是归财政部的。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央票,一般是属于比较短期控制市场流动性的调控手段,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债券,只是一种债务凭证。
❻ 地方市可以发行债券吗
但在我国现行法中,仍未赋予地方 以自己的名义发行债券进行筹资的权利。
在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发行国债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在我国,这一行为至今还属于“禁区”。虽然财税法学界曾对此进行了多次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但在我国现行法中,仍未赋予地方以自己的名义发行债券进行筹资的权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要求取得国债发行自主权的呼声日益高涨。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对地方能否发行国债的问题做出更现实的分析,以明确当前的国债制度改革应当何去何从。
请您参考以下资料
http://www.lunwentianxia.com/proct.free.9058068.1/
❼ 政府发行债券的目的
债券(Bonds)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或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措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政府债券(Government Bonds)的发行主体是政府。它是指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代理机构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库券和公债两大类。一般国库券是由财政部发行,用以弥补财政收支不平衡;公债是指为筹集建设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债券。有时也将两者统称为公债。中央政府发行的称中央政府债券(国家公债),地方政府发行的称地方政府债券(地方公债)。
各国政府发行债券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满足弥补国家财政赤字、进行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偿还旧债本息等方面的资金需要。
❽ 地方政府发行的市政债券属于什么信用
属于国家信用。按照信用参与主体的不同可将信用形式划分为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和消费信用四种类型。商业信用是工商企业间以赊销或预付货款等形式相互提供的信用。银行信用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货币形态提供的间接信用。国家信用是以政府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信用。消费信用是工商企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用于其消费支出的一种信用形式。
【拓展】关于地方市政债券:
含义:地方政府债券是指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是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同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一样,地方政府债券一般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正因为如此,国外没有将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构成的集合称为地方政府债券,而是市政债券。因此,如果将来地方政府可以获准发行财政债券,应该将其与中央政府债券一并纳入政府债券即公债的范围进行统一管理和规范,而不宜教条地与市政企业收益债券一起形成市政债券范畴。 不少国家中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也发行债券,它们发行的债券你为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一般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
分类:地方政府债券通常按照资金的用途和偿还资金的来源分为一般责任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收益债券是发行债券收入用于某一市政工程建设,如:高速公路,桥梁,水电系统……
❾ 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债券发行条件是指债券发行者在以债券形式筹集资金时所必须考虑的有关因素。其限制条件主要是指:
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募集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经资信评估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