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组织,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简单浏览这一过程,不仅能够让我们对这种金融组织形式有完整的理解,更可以感受金融体系如何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创新和完善。对历史的一瞥,也许能够对我们今天面临的抉择具有重大的启发意义。
基金的出现和发展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以股票和债券市场直接融资为核心的金融体系的必然结果。当国民的财富主要体现为金融资产而非银行存款的时候,对专业的资产管理的需求就会旺盛起来,从而推动基金这种集合资产管理机构的发展。
历史学家们对基金起源的争论至今没有定论,有些人认为起源于威廉姆斯国王于1822年在荷兰成立的封闭式的投资公司,然而其他一些学者认为是一个名叫Adriaan Van Ketwich的荷兰商人在1774年创建的投资信托公司启发了国王。
英国是现代投资基金的发源地。18世纪中期,英国在第一次工业革命后,凭借发展工业和对外扩张积累的大量财富,使得国内利率不断下降,资金开始向外寻求增值的出路。但在那个年代,投资者本身极度欠缺国际领域的投资知识,对国际投资环境没有一个明确的了解。一些投机欺诈分子利用他们急于向外投资的热情,设立了大量的股份公司,鼓励投资者高价购买他们的股票,然后宣布公司破产,携款逃之夭夭。大批投资者亏损严重,经过惨痛教训后,便萌发了集合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委托专人投资和管理的想法。这一想法得到了英国政府的支持,政府出面组织投资公司,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理财能手代为投资,并分散风险,让中小投资者能和大投资者一样享受国际投资的丰厚报酬,同时委托律师签订文字契约以确保投资的安全与增值。这种集合众人资金委托专家经营的投资方式,很快得到了投资者的热烈响应。这便是早期的投资信托公司的原型。
1868年,世界上第一个投资信托—外国和殖民地政府信托(the Foreign and Colonial Government Trust)在英国诞生,是第一个专门为小额投资者取得规模经济的投资目的而进行集资的机构。此信托以分散投资于国外殖民地的公司债券为主,总额达48万英镑,信托期限为24年,投资者每年达7%以上的回报率比英国政府债券当时3.3%的年利率要高出1倍多。这种基金跟股票类似,不能退股,也不能单位兑换,权益仅限于分红和派息。其操作方式类似于现代的封闭式契约型基金,通过契约约束各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并实行固定利率制。这只基金的一些特征还体现了现代共同基金的特点,如3%的销售费用以及25个基点的管理费用等。
将资金组合起来分散投资风险的方法在英国迅速生根发芽,并在19世纪90年代传到美国。波士顿的个人财富信托(The Boston Personal Property Trust)成立于1893年,是美国的第一个封闭式基金。1907年成立于费城的亚历山大基金(Alexander Fund)被认为是向现代的开放式基金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这一基金每半年发行一次基金份额,并且允许投资者赎回投资。创建于波士顿的“麻省投资者信托”(Massachusetts Investors?Trust)被认为是第一只完整意义上的现代开放式共同基金。它从投资于19只蓝筹股、14只铁路股、10只公共事业股和2只保险公司股开始,并把销售费用有效控制在5%的水平上。它最初是由哈佛大学200名教授出资组成的,宗旨是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其管理机构是马萨诸塞金融服务公司。第一年内,这只基金的32 000份单位信托共价值39.2万美元,发展到今天,其资产已经超过10亿美元,有85 000多位投资者。开放式基金作为新生事物在历史上第一次真正诞生了。
1926~1928年3月间,美国建立的公司型基金多达480家,到1929年年底基金业资产高达70亿美元,为1926年的7倍。但由于当时相关法律不
完备,因此随着20世纪20年代末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和全球股市的崩溃,刚刚兴起的美国基金业遭受重挫,大部分基金倒闭或停业,少数残存者也因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怀疑操纵股市而倍受冷落。基金业的总资产在1929~1931年间下降了50%以上。
1929年以前,美国政府基本上不对基金业施加管制,大危机使美国股市暴跌,许多共同基金公司倒闭,特别是以发行债券集资的封闭型投资公司更惨。美国政府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了对经济、金融、股市的宏观管理,特别是对金融业进行了规范。1932年,罗斯福当选为美国总统,开始执行政府调控政策代替共和党自由放任的政策。联邦政府努力制定一些保护措施,遏止之前自由放任时期在金融服务领域造成的诸多问题。伴随着金融业立法活动的展开,国会通过了四个影响共同基金行业的主要法律:
?1933年公布了《证券法》,涵盖了较共同基金更为广阔的领域,建立了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则。
?1934年公布了《证券交易法》,提出了公开交易有价证券的交易规则;建立了销售机构和代理人必须遵守的规则;代理人必须在相应的政府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1940年公布了《投资公司法》,详细规范了投资基金的组成及管理的要件,特别关注实践中发生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投资者造成的不利影响等问题,为投资者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保护,从而奠定了投资基金健全发展的法律基础。
?1940年公布了《投资顾问法》,要求任何为共同基金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组织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还对投资顾问和基金公司所签合约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当1934年《税法》颁布时,共同基金行业获得了重要的税收减让,较封闭式基金而言,开放式基金具有了明显的优势,从而促进其日趋流行。1929年,封闭式基金在大约30亿美元的基金总资产中所占比重超过95%;到1940年,封闭式基金所占份额下降到57%;1943年,开放式基金市场份额首次超过封闭式基金,并且相对份额此后一直保持增长。
1940年,美国颁布《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详细规范了投资基金的组成及管理的要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基金的宗旨、作用以及运作规范,严格限制投资公司各种投机活动,为基金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当时,美国仅有68只基金,投资者共设了30万个基金持股账户,基金总资产为4.48亿美元。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经济在五六十年代的高速增长,带动了投资基金的发展,50~70年代,是美国基金业高速增长期。
到1960年,共同基金的增长使得国会对基金行业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1962年、1963年和1966年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及委托调查的3份报告,关注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这些报告敦促国会起草1970年修订案,对1940年《投资公司法》进行修订,以调整对共同基金的管理特别是增加对国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护,防止基金公司收取超额管理费。
到1970年时,美国已有投资基金361只,总资产近500亿美元,投资者逾千万人。70年代中,大部分投资基金从封闭式走向开放式,封闭式基金不断萎缩。开放式基金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其产品和服务趋于多样化,其局面和规模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例如,早在1970年以前,大多数开放式基金是股票型基金,仅在组合中包括一部分的债券。到了1972年,已经出现了46只债券型基金,1992年更进一步达到了1 629只。
20世纪70年代是基金业进行调整和创新的年代。除了共同基金在规模、品种和服务上的进步之外,私募基金的出现和发展也成为基金业发展的重要事件。与共同基金不同的是,私募基金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进行理财服务,而共同基金面向的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在美国的基金产业中,个人投资者占共同基金资产的大部分份额,机构占的共同基金资产的比重较小。2005年年末,个人持有共同基金资产达77 968亿美元,占共同基金总资产的87.6%,机构持有11 083亿美元的共同基金资产,占共同基金总资产的12.4%。个人和机构的比例自2000年以来一直保持不变。
『贰』 私募股权基金公司的成立与架构
原创----不复制
一般设置的部门:(主要部门,其他和普通公司差不多)
风控(整个公司运作的监管);
基金部(负责资金募集);
项目部(负责考察,投资项目);
后期管理服务部(负责投资项目后的服务以及退出管理)
运作主线是:
考察项目,有点眉目差不多和企业谈好投资后,用项目去定向私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服务项目,培育项目,项目上市后,退出,获得资本利差!(当然,投资项目肯定有公司内部的决策会,规矩由各公司自己确定)
如果基金公司有名气了,可以先募集资金,再寻找项目。
『叁』 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程
与美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类似,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探索和发展也是从风险投资开始的,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尝试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改革的决定》中提到了支持创业风险投资的问题,随后由国家科委和财政部等部门筹建了我国第一个风险投资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20世纪90年代之后,大量的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进入我国,从此在中国这个新兴经济体中掀起了私募股权投资的热浪。
第一次投资浪潮出现在1992年改革开放后。这一阶段的投资对象主要以国有企业为主,海外投资基金大多与中国各部委合作,如北方工业与嘉陵合作。但由于体制没有理顺,行政干预较为严重,投资机构很难找到好项目,而且当时很少有海外上市,又不能在国内全流通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后找不到出路,这导致投资基金第一次进入中国时以失败告终,这些基金大多在1997年之前撤出或解散。
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出台,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作出了制度上的安排,极大鼓舞了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的热情,掀起了第二次短暂的投资风潮。国内相继成立了一大批由政府主导的风险投资机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深圳市政府设立的)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公司和中科院牵头成立的上海联创、中科招商。2000年年初出台的《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是我国第一个有关风险投资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为风险投资机制建立了相关的原则。同时,我国政府也积极筹备在深圳开设创业板,一系列政策措施极大推动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但当时由于还没有建立中小企业板,基金退出渠道仍不够畅通,一大批投资企业无法收回投资而倒闭。
前两次的私募股权投资热潮由于退出渠道的不顺畅而失败,但这种情况在2004年出现了转机。2004年,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了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制度创新——深圳中小企业板正式启动,这为私募股权投资在国内资本市场提供了IPO的退出方式。所以2004年以后出现了第三次投资浪潮,私募股权投资成功的案例开始出现。2004年6月,美国著名的新桥资本以12.53亿元人民币从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购深圳发展银行17.89%的控股股权,这也是国际并购基金在中国的第一起重大案例,同时也诞生了第一家有国际资本控股的中国商业银行。由此发端,很多相似的PE案例接踵而来,PE投资市场渐趋活跃,从发展规模和数量来看,本轮发展规模和数量都超过了以前任何时期。
进入新世纪后,一枝独秀的中国经济,日益吸引留学海外的中国学子回国创业发展。一个高科技项目,一个创业小团队,一笔不大的启动资金。这是绝大多数海归刚开始创业时的情形。不要说网络、搜狐这样的网络公司,就是UT斯达康这样的通讯公司,创业伊始,也不过是三两个人,七八杆枪。只是因为不断得到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表现形式)的融资,这些公司才最终从一大批同类中脱颖而出。
海外学人创业投资事业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规模日益壮大。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共40多家,总市值300多亿美元;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中,高管大多有海外留学背景;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正推动新技术及传统产业发展,创造了企业在中国发展、在海外融资的新模式。
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已突破了互联网和高科技公司的范围。有来自多行业、多领域的公司登陆纳斯达克,对此,纳斯达克中国首席代表徐光勋指出,“这些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它们带来的中国概念也被国际市场所接受。这对中国企业而言,无疑是好事。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中,高级管理层大多拥有海外留学背景。”
以北京中关村(000931行情,股吧)科技园区为例,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来自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中国企业中,海归企业为数不少。这些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海归企业,正在由推动国内新经济、新技术、互联网等诸多领域的发展,扩展到推动中国传统产业的发展。
以网络、新浪、搜狐、携程、如家等为代表的一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企业给国内带回了大批风险投资,这种全新的融资方式,极大地催化了中小企业的成长。同时,国内几乎所有国际风险投资公司的掌门人大都是清一色的海归,IDG资深合伙人熊晓鸽、鼎晖国际创投基金董事长吴尚志、赛富亚洲投资基金首席合伙人阎焱、红杉基金中国合伙人沈南鹏、金沙江创业投资董事总经理丁健、美国中经合集团董事总经理张颖、北极光创投基金创始合伙人邓锋、北斗星投资基金董事总经理吴立峰、启明创投创始人及董事总经理邝子平、德克萨斯太平洋集团合伙人王兟等10多位掌管各类风险投资基金的海归人士。大部分风险投资都是通过海归或海归工作的外企带进国内的。这些投资促进了国内对创业的热情,促进了一大批海归企业和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国内创业投资行业的进步。
总体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发展迅速,新募集基金数、募集资金额和投资案例与金额等代表着投资发展的基本数据将会长时间保持增长状态,这是新兴市场的经济发展和中国企业数量多、发展快所带来的投资机遇。
『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的条件
投资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当地较为知名的企业和未来基金的管理团队(两到三名资深专业人士构成)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最好有人民币3000万元,以符合国家发改委备案和享受税收优惠要求。管理公司设立后应报省级发改委备案。
投资管理公司将作为未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和作为未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
设立基金
1、基金规模:人民币XX亿元左右,向特定投资人募集。可从小规模做起,做出成绩和声誉,以有利于以后募资、设立新基金,形成长期滚动发展。
2、出资方式:建议一次性出资。基金可采取承诺制和一次性出资。承诺制下,投资人一般先支付20%的认购资金,其他资金则根据普通合伙人的项目投资或缴纳管理费通知按比例缴付。一次性出资的,投资人则须在基金设立时一次性全额缴付认缴资金。一次性缴付的优点是保证基金资金立即到位,未来投资有资金保障;缺点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投资人可能短缺资金。也可考虑采取折中方式:企业、机构投资者采取承诺制出资,个人投资者则一次性出资。
3、投资人:
(1)投资管理公司:可出资1-10%,并担任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2)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出资3000万元或以上,以带动其他投资人投资;
(3)当地知名企业、机构或个人投资人;
(4)其他地区的投资人。
4、最低出资额:企业、机构:[500]万元;个人:[100]万元。
5、基金注册地:。
6、投资方向:XX项目。
7、投资限制:面向全国,也可限定:省内的投资金额占基金规模不少过XX%、基金一般采取与其它投资人联合投资的方式;单一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XX%;单一行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XX%。
8、基金存续时间:XX年。
9、退出方式: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原股东/管理层回购
10、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投资管理公司
11、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团队:
12、顾问委员会:由主要投资人组成。
13、管理费用:为每年底基金资产净值的2.5%,按季度支付。
14、利益分成:采取“保底+分成”方式,即保证投资人一个固定的回报率(一般为10%),10%以上部分由投资人和管理人按照浮动比例分成。
15、信息披露: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16、合伙人会议:年度会议。
『伍』 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条件
设立条件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发放贷款;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5)私募股权基金成立日扩展阅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
『陆』 私募股权的发展历程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19世纪末,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雏形。
国际PE产业先后经历了4个重要时期的发展。
1946~1981年的初PE时期,一些小型的私人资产投资以及小型企业对私募的接触使PE得到起步。
1982~1993年的第一次经济萧条和繁荣的循环使PE发展到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出现了一股大量以垃圾债券为资金杠杆的收购浪潮,并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几乎崩溃的杠杆收购产业环境下仍疯狂购买著名的美国食品烟草公司雷诺纳贝斯克(RJR Nabisco)中达到高潮。
PE在第二次经济循环(1992~2002年)中得到洗涤并经历了其第三个时期的进化。这一时期的初期也就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逐渐浮现出一系列金融和经济现象,比如储蓄和贷款危机,内幕交易丑闻以及房地产业危机。这一时期出现了更多制度化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在1999~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时期达到了发展的高潮。
2003~2007年成为PE发展的第四个重要时期,全球经济由之前的互联网泡沫逐步走弱,杠杆收购也达到了空前的规模,从而使私募企业的制度化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从2007年美国黑石集团(Blackstone Group)的IPO中我们可以得到充分的印证。
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庞大,投资领域广阔,资金来源广泛,参与机构多样。西方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其GDP份额已达到4%~5%。迄今为止,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黑石、KKR、凯雷、贝恩、阿波罗、德州太平洋、高盛、美林等机构是其中的佼佼者。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变迁轨迹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且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市场背景和特点。
一、行业发展初期阶段,形成全新投资概念
1999年,国际金融公司(IFC)入股上海银行标志着私募股权投资的模式开始进入中国,这对于当时的中国来说是一个非常新的投资概念。首批成立的主要还是外资投资基金,投资风格以风险投资(VC)模式为主,受当时全球IT行业蓬勃发展的影响,外资对中国的IT业的发展较为认可,投资的项目也主要集中在IT行业。但是由于2001年开始的互联网危机,人们开始对IT行业的过热发展开始进行重新审视,国内的IT风险投资受到重创,这批最早进入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大多没有存活下来。
与之相应的是当时我国股票市场不完善,发起人股份不能流通,投资退出渠道存在障碍,这些都成为制约这个阶段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因素。2002年尚福林担任中国证监会主席后,在2004年着手开始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这是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举措之一,为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一直到2006年10月9日,“G”股标识正式告别沪深股市,股市也就真正进入了“全流通”时代,股票市场才开始步入正轨。终结该阶段的标志性事件——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流通时代。
二、行业快速发展阶段,内资股权基金迅猛发展
从A股股权分置改革开始,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在此阶段主要特点体现在:
一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我国股票市场的规范化、二级市场的高估值使得A股成为国内公司青睐的上市平台,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畅通,而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在A股上市中具有本土优势,使得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猛;二是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
在2006年之后,我国的外汇储备不断攀升,国际市场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越来越强烈,国家外管局对外币的兑换作出了限制,海外上市企业在海外融资后存在着货币贬值的风险,外资基金发展受到限制; 三是政策对外资基金的限制。政府和市场都有着顾虑,以防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辛苦创立的优秀民族品牌被外资收购控制,2006年8月由商务部牵头,六部委联合发布十号文《关于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核心的思想就是限制内资企业在海外上市,这对于外资股权投资基金来说是当头一棒,外资基金自此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这短短的三年时间,国内货币政策相对宽松,外资基金发展受到抑制,给内资股权投资基金腾出了快速发展的空间和机会,是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春天,大量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出现了,并取得了快速发展,机构数量迅速增加,基金规模逐渐放大。在该阶段,市场整体入股价格在6-10倍市盈率,略微高于国际水平。
三、行业发展过热甚至疯狂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一级市场持续高温,市场整体的价格在10倍市盈率以上,甚至出现了以20倍市盈率入股的项目,这在国外是非常罕见的,可见市场的疯狂程度,远远偏离了市场理性。该阶段的非理性发展现象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
第一,二级市场的关联效应。二级市场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下游,其发行状态的好坏直接影响了一级市场的价格,2009年下半年随着金融风暴的渐渐平息,我国的股票市场也开始有所复苏,虽然大盘整体水平不高,但是IPO行情很好,在发行价格和发行速度方面都十分有吸引力,加速了一级市场的非理性发展;
第二,宽松的货币政策。为渡过金融危机,国家推出并逐步实施了4万亿的投资计划,央行多次下调存贷款利率和准备金率,市场上钱太多了,企业贷款环境非常宽松,大量的产业资本不是投向实业,而是投向了股票市场和股权投资市场,既抬高了股票市场的价格,又推高了股权投资市场行情。
第三,证监会两大政策出台。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和创业板的推出,促进了市场化进程,单独来看都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两者在同一时段推出却给市场带来了太大的波动。在实行上市窗口指导发行价政策阶段,30倍PE是上市公司不能越过的红线,优秀的企业也只能以28、29倍的市盈率进行融资。创业板的概念早在2000年就提出,经历了十年的漫长等待终于成为现实。这两者就像是弹簧,被压制了多年后突然放开,市场会有报复性反弹,而两者一起放开,叠加效应使反弹的幅度更大。
2010年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中,就有超过十家公司发行市盈率超过100倍,简单点看这相当于投资需要100年时间才能够收回,在发达市场这种现象是很少见的。二级市场的火爆行情点燃了一级市场的赚钱欲望,拉升了股权投资市场的价格。
在这个阶段,几乎每周都有新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成立,内资股权投资基金数量快速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放大。市场上的赚钱效应使得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也参与其中,搞了不少产业基金。但由于人民币不断升值,限制企业海外上市的政策没有任何松动,外资基金在中国市场上持续低迷、沉沦。
『柒』 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私募基金成立的流程百度知道
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私募基金成立的流程
一、成立公司主体
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前,首先得注册成立一家私募基金主体公司:
(1)准备材料
进行私募基金主题公司注册时,需准备以下材料:
1.公司名称:按照协会规定,目前申请私募基金牌照的主体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必须有“私募”、“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一般公司名称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XX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名称的确定和全国各地的工商局具体规定有关系,各地最终审核名称结果有所不同。
2.公司类型:目前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目前协会已经放开了外商独资企业(WOFE)在国内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3.注册地址:选择一个比较合适的公司注册地址主要考虑:提供注册地址,税收优惠,高管退税和奖励,管理规模奖励,办公室提供和其他配套服务措施。不过一个悲伤的故事是:全国大多数地方已经基本不允许注册资产管理公司。如果没有现成的投资类公司,你可以选择买壳(别人注册的资产管理公司),但购买一个壳的价格并不便宜(要做法人变更,而且现在很少有私募壳出售);或者联系成笈金服代办投资类公司注册事宜。
4.注册资本:现在是认缴资本制度,股东可以约定在某一时间之前实缴完资本即可。做证券类私募,注册资本金最好是1000万,股权类最好2000万起,将来通过备案的概率高一点。协会要求实缴资本比例在25%及以上,或者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
5.公司经营范围:按照协会的规定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只能是: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基金投资管理(申请私募证券基金类型牌照的管理人经营范围里建议不要写“投资咨询”字样)。
(2)公司注册
完成上述材料的准备后便可进行工商注册。刻章,开立银行账户,做logo,开立社保公积金账户等,几千元可以搞定。然后你需要租个办公场所。协会备案的时候,是要看你的办公楼和带logo的前台照片的,这个无法作假。其他注意事项如下:
1.核定税种:现在一般投资公司核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全部营业额*6%=增值税额),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0%(投资公司的主要收入为管理费和后端业绩分成,这个税收就要和公司注册地的园区进行商谈,有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
2.办理法人一证通U盾,开通税务和银行的三方协议,保证以后进行网上报税,以及办理员工的社保公积金网上入工操作。
3.寻找公司办公室:因为现在申请私募牌照需要实际办公地址,律师和协会都会现场尽职调查。
4.公司网站建设,微信网站建设(此项应该注意不能通过公开渠道募集产品和信息披露要符合协会的要求)。
『捌』 股权私募基金的设立流程,设立过程包括哪些内容
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审核材料汇总
2016-11-02 华腾企业顾问方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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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审核材料汇总
依据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中关于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须对一下情况作审核并作出整体意见说明。
一、 关于申请人的设立及有效存续(调档)
二、 关于申请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三、 关于申请人的现有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
四、 关于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
五、 关于申请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方(确认客户名字有多少公司,经查询需在询问笔录签字)
六、 关于申请人开展业务的从业人员、基本设施和条件(需要实际办公地址拍照,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并提供含股东法人在内至少5名公司人员,并有社保证明)
八、 关于申请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律所提供)
九、 关于申请人基金业务外包情况
十、 关于申请人的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
十一、关于申请人的刑事、行政处罚或其他处分情况
十二、关于申请人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
十三、关于本次申请的申报文件
需申请人提交如下资料,以满足上述事项之审核:
1、营业执照副本;
2、公司章程;
3、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股东是法人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需说明是否有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
4、公司股东、法人及高管无刑事处罚证明(无犯罪记录),无行政处罚(个人征信)、无行业禁入证明;
5、股东出资证明(验资报告);
6、申请人的再投资情况说明(是否设有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参股公司)
7、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产权证(如办公场所是公司自有物业,提交所有权证);
8、申请人高管(董、监、高)及从业人员资质证书、从业资格;
9、申请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0、申请人基金业务外包情况;
11、备案申请书; 以上只是范例,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申请人补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