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一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双边报价商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在进行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等有关义务的金融机构。双边报价商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可披露市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为参与者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2. 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区别详细一点!谢谢
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区别:
1、定义不一样
银行间债券市场指的是金融公司之间的相互拆借,如银行,证券公司等;
交易所市场是最主要的证券交易场所,是流通市场的核心。交易一般采用持续双向拍卖的方式,是一种公开竞价的交易。
2、职能不一样
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等。
交易所市场是进行交易某种信息及物品等的信息平台。
3、交易的主体不一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面向的是特定金融公司;交易所市场面向所有交易者,包括金融公司和个人投资者。
4、交易方式不一样
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询价方式与自己选定的交易对手逐笔达成交易;交易所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与股票交易一样,是由众多投资者共同竞价并经精算机构配合磋商成交的。
(2)关于简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联网和开户材料的通知扩展阅读:
中国的债券市场是世界上交易量第三大的债券市场。
中国主要有二大债券交易市场,其一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由人民银行监管;其二是交易所债券市场,主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交易场所包括上交所和深交所。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约占据中国债券总交易量的90%以上。
3. 什么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是指: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一个松散的场外交易场所,该市场交易的证券都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
(2)参与该市场的投资者都是机构投资者,都要直接或间接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账户。按照参与交易的方式,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账户。
中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
(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中国的一个重要的场外交易市场。
(2)它的参与者主要是银行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有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3)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下文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4)交易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
(5)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负责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监督;提供网上票据报价系统;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4.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户条件
下列机构可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实名制原则以自己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法人。
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
二、金融机构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
(三)商业银行分行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
(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金融机构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的签署文件;
(四)商业银行分行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
(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5. 企业怎么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你好,我来试着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要明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职能。
简单的来说,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和二级(交易市场)的综合,并且占据债券发行交易的绝对市场。与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相对的有,沪深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柜台银行(个人办理凭证式国债到商业银行开户)。
这样你的问题就涉及2块内容了:
1. 企业如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
2. 企业如何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
问题1:
因为债券要求的收益稳定性(这就是为什么债券又叫固定收益),所以债券的上市的审核比股票IPO有过之而无不及。股票的好坏看公司的基本面,债券的优劣则主要看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等级。
所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难易与途径,就与其自身的信用等级密切相关。楼主并没有定义是什么企业,那么我就说下容易混淆的两种情况吧:
一类叫公司债。是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公司,而且注意,目前处于试点阶段,仅仅限于上市公司。若公司未上市,就不用考虑了。如果是上市公司,那过程就跟股票IPO一样,经过中介证券公司,而后上市。
另一类,叫企业债,其实是中央直属企业经过发改委批准后发行的债券。注意和公司债的不同。这类债券,因为央企的信用等级高,所以发行容易,发行的重点即在于获得发改委的审批。
问题2:
企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交易的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
或楼主所指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进行债券买卖交易。若企业为非金融机构,则通过结算代理进入银行间市场,并且这类公司投资绝大数为央行票据,为了是进行流动性管理。
6.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加强分支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管理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管理
对债券发行人高层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访谈,是信用评级机构对发行人实地调查中的重要步骤,也是信用评级分析的重要基础之一。信用评级机构要认真做好现场访谈工作,深入、详尽地了解发行人的相关情况,按月填写《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见附件1),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请以Excel文件报送,并以“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XX年XX月—XX评级机构”为文件命名)。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按业务属地原则,将各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分别下发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据此核验信用评级机构的相关报备材料,并充分发挥一线管理职能。
二、关于评级作业时间要求
(一)信用评级机构初次对某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5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45天。
(二)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天,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20天。
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是指同一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第二次以上的信用评级,其进场开展评级工作开始日与上次评级报告(包括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有效期结束日之间的间隔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关于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的判定
主承销商依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对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作出判定,并出具被评企业是否为集团企业的说明文件,该文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有权签字人签字。
信用评级机构在进场评级作业前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的报备材料中,除信用评级协议复印件、信用评级收费凭证复印件、跟踪评级安排材料外,还应包括上述说明文件。
请银行间债券市场各承销商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有权签署上述说明文件的签字人的姓名、职位、签字样本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备案。有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备案。
7. 什么叫银行间债券市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央登记公司)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成立于1997年6月6日。
经过近几年的迅速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部分。记账式国债的大部分、政策性金融债券都在该市场发行并上市交易。
(7)关于简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联网和开户材料的通知扩展阅读:
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询价方式与自己选定的交易对手逐笔达成交易,这与我国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进行的债券交易与股票交易一样,是由众多投资者共同竞价并经计算机撮合成交的。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市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可披露市场有关信息。
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公告的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共计61件)
一、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74)银令字第2号)
二、关于严格禁止银行贷款给城乡集体和个体购买进口汽车的通知((85)银发字第40号)
三、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85)银发字第84号)
四、关于对银行金店进行整顿和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43号)
五、关于开办住房存、贷款业务以及发行“有价房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403号)
六、关于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的通知(银发〔1987〕108号)
七、关于检查纠正发放“购货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181号)
八、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职责的通知(银发〔1988〕74号)
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银发〔1988〕79号)
十、关于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通知(银发〔1988〕212号)
十一、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
十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89〕93号)
十三、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45号)
十四、关于做好大型企业指令性计划销货的结算通知(银发〔1989〕366号)
十五、关于金融债券转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六、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兑付的通知(银发〔1990〕32号)
十七、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84号)
十八、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1990〕191号)
十九、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11号)
二十、关于增设“其他专项贷款”等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1990〕298号)
二十一、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通知(银发〔1991〕32号)
二十二、关于印发《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3〕17号)
二十三、关于建立新的信贷统计旬报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6号)
二十四、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47号)
二十五、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传〔1996〕44号)
二十六、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6〕60号)
二十七、关于收缴非法印刷的货币放大样印刷品的通知(银发〔1996〕110号)
二十八、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208号)
二十九、关于取缔私人钱庄的通知(银发〔1996〕230号)
三十、关于印发《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307号)
三十一、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7号)
三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
三十三、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
三十四、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1997〕281号)
三十五、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1号)
三十六、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银发〔1998〕107号)
三十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14号)
三十八、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
三十九、关于颁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1.0)第3部分——终端规范》的通知(银发〔1998〕479号)
四十、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银发〔1998〕598号)
四十一、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1999〕58号)
四十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
四十三、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
四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1〕143号)
四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195号)
四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商业银行行内大额汇划款项转汇等事宜的通知(银发〔2001〕271号)
四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
四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TM)应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404号)
四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假币收缴程序防止盖章假币流入社会的通知(银发〔2002〕11号)
五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银发〔2002〕59号)
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62号)
五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1号)
五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
五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74号)
五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129号)
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59号)
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银发〔2005〕140号)
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185号)
五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274号)
六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国农业银行财政存款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404号)
六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