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国为企业并购重组牵针引线的是哪些机构是券商的投行部、基金公司投行部,私募股权基金有类似业务吗
1、这是券商投行的重要业务,而且法律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重组必需聘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作为财务顾问;
2、私募股权基金(PE)有可能对被投资企业,或潜在投资对象提供信息,进行撮合交易;
3、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不直接参与,有可能提供信息或线索;私募股票投资基金受利益驱动,也经常可能发起和参与这类重组交易,谋求内幕交易收益。
❷ 私募基金怎样通过IPO方式退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一般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进行。当被投资的企业公开上市后,私募基金再逐渐减持该公司股份,并将股权资本转化为现金形态。
IPO 可以使投资者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可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实现资本的盈利性和流动性。根据Bygraveand和Timmons的研究发现,IPO 退出方式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最大幅度的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基金的成立和管理、项目选择、投资合作和项目退出的整体运作过程。每个投资机构都有其独特的运作模式和特点,其运作通常低调而且神秘。
从某种程度上看,私募股权投资的不同运作模式直接影响了投资的回报水平,是属于不能外泄的独占机密。虽然我们可能无法知道各个投资机构在具体的投资运作中的许多细节,但通常私募股权投资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方法。
❸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中,借壳上市和并购有哪些主要
上市 回购 并购 主要是这些,现在好点的项目有回购的 比较安全
❹ 私募基金能否参与并购及新三板业务,投资基金备案有何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参与并购新三板的,比如汉富资本的私募基金,入股了贝斯达
❺ 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以参与三板挂牌公司定增以及主板上市公司定增
没有证券类的投资公司是不可以进行私募股权募捐的,更不要谈去投资定增案了
如果要参与,必须拿到其参与相关资质牌照。
❻ 重组委 私募备案未完成 怎么办
2015年3月6日,证券基金业协会网站发布《证监会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须履行备案程序》,公布证监会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必须履行备案程序。
证监会阐释,在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中,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通过五种方式参与:(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中,作为发行对象;(2)上市公司合并、分立申请中,作为非上市公司(吸并方或非吸并方)的股东;(3)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锁价发行对象;(4)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询价发行对象;(5)要约豁免义务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在前述5类并购重组业务中,中介机构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从立法层面看,我国对私募基金采取的是“不设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模式,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但是,在此种模式下,如无其他特殊规定,备案与否不影响私募基金的投资能力与投资活动,致使大量私募基金不积极履行登记备案义务,不主动接受监管。部分私募基金不接受监管、非规范运行,甚至有些机构以私募基金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不仅严重破坏了私募基金的社会声誉及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还损害了广大社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不安定、不和谐因素。
为此,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多次下发通知、公告,以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的规范运行与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自2014年2月7日基金业协会开始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工作以来,截至2015年2月7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7358家,所管理私募基金9156只,管理规模达2.38万亿元,登记在册的从业人员达12.88万人,我国境内主要的私募证券、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已基本完成登记备案。
此次证监会问答,虽然对未经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否合法,没给出明确意见,但是该问答明确认为私募基金应该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并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在实践中,中介机构也必然会要求私募基金完成登记备案,取得登记备案证明。因此,该问答的出台,将会进一步迫使私募基金尽快完成登记备案,规范运行。
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要求?
答:《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有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规定。
在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中,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通过五种方式参与:一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中,作为发行对象;二是上市公司合并、分立申请中,作为非上市公司(吸并方或非吸并方)的股东;三是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锁价发行对象;四是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询价发行对象;五是要约豁免义务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中介机构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具体来说,对于第一、二、三种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核查意见;按规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提交重组委审议前办理。对于第四种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在收到投资者报价后、向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书前进行核查,在合规性报告书中发表核查意见;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应披露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对于第五种情况,财务顾问(如有)、律师事务所应在《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核查意见;按规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我会受理前办理。
❼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中,借壳上市和并购有哪些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如下: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PE有的选,一定会选择并购退出,因为:
发起并购的一般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并购后会产生协同效应(synergies),例如提高原材料议价能力,减少品牌广告支出,减少雇员等。因此,并购发起方愿意支付一定的溢价。例如如果PE旗下的被收购公司的公允价值是1000块,协同效应是100块,并购发起方可能愿意付50块额外的钱给PE行业竞争对手更有能力向银行举债收购,所以潜在的收购价格会高PE可以获得100%推出的机会(或者如果发起收购方是上市公司,则可能可以和发起收购方换股)当然,并购退出的机会不常有,因此上市推出还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方式。上市退出的不确定性在于:
因为是上市,所以在行业、股市环境不同时的差别较大,如果正逢牛市,那么有可能上市获得的价格甚至比并购退出高。当然,绝大部分情况下上市是要有折让的,因为如果把价值定的很高(等于或高于公允价值),则一般该股票上市就会跌(俗语叫 didn't leave any money on the table for investors),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不太愿意认购该股票,所以折让很经常上市后PE不能够全部退出。一般情况下只能在上市时退一部分老股,剩下的等锁股期过了才能卖,通常要半年以上,可是市场瞬息万变。半年以后遇上金融危机可是倒了大霉了。。。借壳上市以前较为常见,主要是因为正常上市的审批手续太严格,而借壳上市不需要披露太多,联大名鼎鼎的吉野家在香港上市时都是借壳的。当然,自从浑水和香椽开始攻击借壳上市的中国公司以后,大量的中国公司退市,而且SEC审核借壳上市更严,四大也不怎么接借壳上市的案子,所以以后应该会越来越少。。。顺便说一点,如果是并购退出的话,对被收购公司的成本更低。
❽ 私募基金是如何参与并购的
多数情况是,
一级市场
的并购将很快在
二级市场
反映出来,便可以从中
套现
。这是
私募基金
在并购界参与并购的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