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实体企业,同时也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定的民间投资方式。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
而非法集资则是刑法规定的一类罪名的集合。具体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等6个罪名。从已经发生的案件来看,私募中较容易触犯的两个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1)募集方式。
私募企业只能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不得公开宣传、公开推介。
而非法集资惯常采用公开宣传、推介的方式引诱投资人投资。
(2)募集对象。
私募基金仅面向特定对象,投资者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
而非法集资主要面向社会公众。
(3)投资额最低标准。
我市明确规定了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数额最低标准,机构投资下限1000万元人民币,自然人投资下限200万元人民币。
而非法集资不设投资门槛,所谓“来者不拒”。
(4)风险承担方式。
私募基金的募集人与投资人是利益风险共同体,募集人必须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而非法集资的募集人往往千方百计规避风险提示,向投资人许诺高额利息或固定收益回报以诱使投资人出资。
(5)投资人数。
股份制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公司制和合伙制不得超过50人。
而非法集资的投资者人数没有上限,涉案人数达到数万人的不占少数。
⑵ 什么是私募和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1、概念
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实体企业,同时也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定的民间投资方式。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
非法集资则是刑法规定的一类罪名的集合。具体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等6个罪名。从已经发生的案件来看,私募中较容易触犯的两个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2、表现
(1)募集方式。
私募企业只能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不得公开宣传、公开推介。
而非法集资惯常采用公开宣传、推介的方式引诱投资人投资。
(2)募集对象。
私募基金仅面向特定对象,投资者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
而非法集资主要面向社会公众。
(3)投资额最低标准。
我市明确规定了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数额最低标准,机构投资下限1000万元人民币,自然人投资下限200万元人民币。
而非法集资不设投资门槛,所谓“来者不拒”。
(4)风险承担方式。
私募基金的募集人与投资人是利益风险共同体,募集人必须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而非法集资的募集人往往千方百计规避风险提示,向投资人许诺高额利息或固定收益回报以诱使投资人出资。
(5)投资人数。
股份制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公司制和合伙制不得超过50人。
而非法集资的投资者人数没有上限,涉案人数达到数万人的不占少数。
3、私募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要实施募集资金的行为。关键要看行为方式和程度是否为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禁止。
目前私募中常见的容易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主要包括:募集过程中宣传范围与宣传对象失控、一名股东或合伙人持有多人资金的代持股行为、变相允诺给付回报、违规管理使用基金、隐瞒风险及虚假披露信息等五种行为方式。
⑶ 合法私募企业非法集资犯罪和非法集资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主要区别是:单位或个人是否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合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团体、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
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资金。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⑷ 上海首例欺诈发行债券案一审宣判结果如何
1月31日消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1日公开宣判上海首例欺诈发行债券案。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因被告单位中恒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被告人卢汉旺欲发行私募债融资,经与被告人卢文煊、卢华光合谋,虚增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龙岩支行授信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元,并通过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对被告单位中恒通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被告人卢汉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卢华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卢文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