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证券上市注册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证券发行注册制又叫“申报制”或“形式审查制”,是指政府对发行人发行证券,事先不作实质性审查,仅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发行者在申报申请文件以后的一定时期以内,若没有被政府否定,即可以发行证券。
主要内容:
1、就证券发行注册的主体而言,证券法未规定证券发行者的财务与素质,能够发行证券的公司既可以是业绩优良的公司,也可以是业绩较差的公司。
申请发行者必须提供与发行者及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审查证券发行申请人对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以保证信息公开制度贯彻始终。管理者无权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也无权决定所发行证券的品质条件。
3、对于证券投资者而言,只要发行公开要素具备投资者即可依据公开信息作出投资决断。投资者能否得到投资回报,完全取决于所投资公司的实际营业状况,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由其自负。
⑵ 什么叫证券发行的注册制
在证券发行注册制下,证券机关对证券发行不作实质条件的限制。凡是拟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必须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与所发行证券有关一切信息和资料,合理制成法律文件并公诸于众,其应对公布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公布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信息误导。
证券主管机关不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其对公开资料的审查只涉及形式,不涉及任何发行实质条件。发行人只要依规定将有关资料完全公开,主管机关就不得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未达到一定标准而拒绝其发行。
在一段时间内,在未对申报书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注册生效等待期满后,证券发行注册生效,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证券发行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形态,也是很多国家普遍采取的证券发行监管方式。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菲律宾、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在证券发行上均采取注册制。其中,美国证券法是采取发行注册制的典型代表。“在公司或属于某个公司的人或实体对该公司的证券进行出售时,这些证券的潜在购买方应获得有关的财务资料及有关该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的充分披露,以便它们能作出知情的投资决定”;“一个公司上市,无须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联邦管理机构的批准。任何公司,不论它有多大或多小,无论它是否盈利,不论它重要或不重要,均可上市,只要全面披露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的资料,当然,还要有一旦获得此种资料便要购买它的股份的人。简言之,在美国是市场而不是管理者决定什么样的公司可上市” 。
⑶ 什么是证券发行注册制
证券发行注册制实行公开管理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它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和证券发行有关的所有信息。发行人不仅要完全公开有关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并且要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对公开资料的审查只涉及形式,不涉及任何发行实质条件。注册生效等待期满后,如果证券监管机构未对申报书提出任何异议,证券发行注册生效,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但如果证券监管机构认为报送的文件存在缺陷,会指明文件缺陷,并要求补正或正式拒绝,或阻止发行生效。
⑷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程序
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审核程序和行政程序。从审核程序看,证券发行注册分为三个阶段:
注册申报书送达前阶段
在注册申报书送达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之前,发行者、承销商和自营商不得有任何推销证券的行为。不得组织承销集团,不得发表与此次发行有关的新闻或作其他市场布置。但是,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承销商相互之间作技术性的初步谈判,研究发行数量,准备注册文件,商议费用分配,发行最高或最低价等事宜不受此限。该立法的意义是防止投资者利用证券发行信息,提前出售未发行证券。
等待阶段
等待阶段指注册申报书送达,尚待确定生效与否阶段。注册申报书送达后20 日不允许做成证券发行交易。因为,此时许多证券发行信息亦可能披露外界。等待阶段的作用是放慢审核程序,使证券自营商及潜在投资者与发行者接触。此期间可从事以下行为:作出口头要约;作简单广告,其内容包括发行人、证券种类、价格及何处取得公开说明书等;制定初步公开说明书,该文件是申报注册文件的一部分,包括发行价格、承销报酬以外的公开说明书的全部内容。
生效阶段
此阶段可从事证券发行并订立合同,但必须适时提交公开说明书。其他补充宣传文件也可于此阶段使用,但必须于事前或同时交付公开说明书,以防止投资者被夸大的宣传所迷惑。
从美国证券发行审核行政程序看,申报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正式行政程序
证券发行注册申报书送交证管会审查,由证管会指明文件缺陷,并要求补正或正式拒绝,或阻止生效。依据1933年《证券法》第8条第2款规定:如注册申报书有重大缺陷,证管会应于注册生效前,发出“拒绝命令”,拒绝申报生效,直到注册申报书依此命令补正为止。同条第4款规定:注册内容有重大不实、遗漏或误导之处,证管会可随时发出“停止命令”,以阻止其生效。此行政程序仅适用于重大案件,且需给予注册人以申辩的机会,直到上诉有管辖权的联邦法院。
非正式行政程序
由证管会的公司财务部的会计、律师或其他专家审核。审核方式包括:
1)不予评论。如注册申报书准备不充分或有其他严重问题,不再予以审核。通知申请人的律师,也不予评论,并且拒绝提前生效。若纵容其生效,注册人有随时接到拒绝命令或被采取其他司法或行政措施的危险。
2)初步审查。在注册申报书给予初步审查后,通知注册申请人的律师,不再给予口头或书面评论。如申请发行公司为第一次注册,应由公司行政负责人、审计及承销经理提出书面说明,以表示了解初步审查的性质和证券法人的责任。
3)详细审查。证管会财务部将审核发现的问题以“补正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其补正法定文件。20日的等待期于补正书送达后重新起算。如果审查无法及时完毕或注册人于20日内无法提出补正书,可由注册申请人省略非重要内容,于20日内提出“延期补正书”。如果注册书已合乎要求,则于最后一次补正时,宣布于当日或次日生效,无须等待20日。
⑸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主要内容
1、就证券发行注册的主体而言,证券法未规定证券发行者的财务与素质,能够发行证券的公司既可以是业绩优良的公司,也可以是业绩较差的公司。
申请发行者必须提供与发行者及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审查证券发行申请人对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以保证信息公开制度贯彻始终。管理者无权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也无权决定所发行证券的品质条件。
3、对于证券投资者而言,只要发行公开要素具备投资者即可依据公开信息作出投资决断。投资者能否得到投资回报,完全取决于所投资公司的实际营业状况,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由其自负。
⑹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介绍
证券发行注册制又叫“申报制”或“形式审查制”,是指政府对发行人发行证券,事先不作实质性审查,仅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发行者在申报申请文件以后的一定时期以内,若没有被政府否定,即可以发行证券。
⑺ 简述证券发行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区别
第一,硬条件上有所放松。无论是注册制还是目前的核准制都有一些发行上市的硬条件。这些条件在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下有所放宽,比如,核准制下要求企业要连续几年盈利,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允许没有盈利的企业上市。在此前提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要实行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核心内容。
第二,实行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审核制度。发行人符合最基本发行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符合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切实发挥对信息披露核查把关作用。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审核工作放在上交所。审核人员对相关的报送材料和要披露的信息要合理怀疑,要充分问询,而且要问很专业的问题,严格把关。用通俗的话说,审核是要审核出一家真公司来。
第三,实行市场化的发行承销机制,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注册制试点过程中,新股的发行价格、规模,发的股票市值多少,发行节奏都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这和现在的做法有重大的区别。新股发行定价中发挥机构投资者的投研定价能力,建立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机制。
第四,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无论是券商,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进一步强化,以保护投资者利益。试点注册制更加强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义务和核查把关责任,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强有力追责,实行依法治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信息披露造假、欺诈发行等行为要出重拳,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五,完善更健全的配套措施。建立良好的法治、市场和诚信环境,特别是完善法治建设,试点注册制将更强调工作的系统性、协同性,增强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采取更加丰富的手段提高持续监管能力,加强司法与执法的衔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并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⑻ 股票发行注册制是什么制
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作形式审查,至于发行人营业性质,发行人财力、素质及发展前景,发行数量与价格等实质条件均不作为发行审核要件。不作出价值判断。申报文件提交后,经过法定期间,主管机关若无异议,申请即自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