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公司五大主要业务是什么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其注册资金必须是实缴资金。
业务规则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委托书的设置与保管
《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6、办理委托事宜要求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8、禁止对客户作出收益或赔偿的承诺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经营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10、证券公司的责任
《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1、资料的保存
《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2、信息、资料的提供与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第14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3、审计与评估
《证券法》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 证券公司主要的业务是什么
业务范围
1、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2、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3、证券承销、包销、代销业务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2)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经纪业务ppt扩展阅读
证券公司可分为四类:
1、股票经纪人,这是一家帮助投资者买卖股票的证券公司。
2、证券承销商,帮助公司上市的人。这是投资者想要购买该公司发行的新股票必须去的证券公司类型。
3、证券交易商像普通投资者一样买卖股票。我们通常称之为法人的一类是证券交易商。
4、综合证券公司是同时经营上述三种业务的证券公司。
3. 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具体是什么
就是指代理客户买卖股票等
因为个人是不能自己去交易所买卖的,必须通过证券公司代理
4. 证券公司的业务有哪些
你好,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
【1】经纪业务。就是代理买卖沪深股市的证券业务。投资者必须在证券公司开户,利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通道交易席位,才能与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证券公司收取服务佣金的业务。
【2】自营业务。利用证券公司的人才优势,信息优势和市场经验等等进行的自有资金投资经营的业务。
【3】资产管理业务。简称资管业务。凭借证券公司在投资方面众多优势,为客户提供投资服务,即帮客户理财,从中赚理财服务费,亏盈客户自负。其代表就是证券公司提供的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
【4】融资融券业务。借钱给客户买证券或者是借证券给客户卖,从中收服务费。
【5】IB业务。即代理期货业务。
【6】发行与承销业务。股份公司股票要上市必须要证券公司的辅导和推荐才能上市,这其中涉及非常专业的金融服务项目。也只能靠证券公司的服务。上市之后帮助股份公司在一二级市场承销。
【7】股权抵押。可以进行一定规模的股权质押贷款。
5. 罗列至少3个证券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并简述业务内容
罗列至少三个证券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并且说业务内容三个业务,你继续网上搜索一下,他会比你非常详细的业务内容,简述的
6.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种类及内容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和证券承销商。1、证券经纪商。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2、证券自营商。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3、证券承销商。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 3 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7. 我国的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以及资金来源
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包括传统的经纪、自营和承销三大业务以及新兴的咨询、并购重组、辅导、财务顾问等,而近年的趋势则是传统业务逐渐稳定,其占证券公司收入的比例趋小,新兴业务比例逐渐增加。目前,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核心业务,也是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因此,证券公司流动负债通常占负债总额的90%以上,这与传统的制造业形成鲜明对比。由于自身所处行业的特点,证券公司负债结构中流动负债占有很大比例,而流动负债主要是由公司经纪业务和投行业务引起的,证券公司应大力发展经纪业务和投行业务,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公司业绩。(一)深化经纪业务
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公司的专业化程度还很低。在美国,美林证券围绕投资理财,投资咨询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雷曼兄弟侧重于二级市场自营业务;高盛侧重于一级市场承销业务;查尔斯·韦伯提供廉价交易为主的经纪业务。我国证券公司在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业务范围不断扩展,但不容否认,目前绝大多数券商的最大利润来源依然是经纪业务。
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全面展开在即,融资融券将改变券商经纪业务模式,它产生的双向盈利模式对券商经纪业务以及经纪业务与其他业务融合提出了更高要求。能够取得试点资格的券商将成为最大的收益者,这种收益不仅来自融资融券业务所产生的利润,而且还包括传统经纪业务份额的大幅度提升。无试点资格券商的出路只有专业经纪公司和综合经纪业务公司两种。打造自身的研究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争取尽早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将是目前国内大多数证券公司的出路,而借用试点券商融资融券通道有可能是无试点资格券商保护现有客户资源的无奈之举。在借用通道过程中,无资格券商如何提高研究咨询质量将是该时期服务的重点。此外,优化营业部布局、加强网点建设、提升渠道效率、拓展渠道功能也是券商提高现有收入水平的有力措施。
(二)拓展投行业务
国外证券公司进入我国市场后,对国内证券公司传统的承销业务也形成巨大的冲击,特别是证券发行方式的市场化,发行成功与否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券公司的承销经验、资金实力以及研究力量。增加证券承销准备金;建立核心客户服务体系,提高承销业务服务质量;建立有效的内部分工机制;不断追求股票发行方式的创新设计。比如增强对大型中央债券项目争取的力度,充分调动营业部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网络的证券销售能力,加强对市政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抵押债券、外币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创新品种的研究与开发,积极寻找二板市场承销业务的潜在机会等等。
(三)拓宽筹资渠道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立足于稳固发展传统业务,这些业务的开展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从代理业务看,现在开设一个营业部至少需要投入600万元资金,少数装修豪华、设备先进的营业部则需投入1 000万元以上,另外各营业部还必须有一定量的日常营运资金和清算资金;从投行业务看,证券公司从事一级市场承销、兼并收购等业务时,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大多需要向项目当事人提供短期融资即“过桥贷款”才能使项目顺利施行。证券公司要开拓新的业务、形成特色经营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应大力拓宽筹资渠道。
1.完善现有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除了增资扩股或公开发行股票增加资本金以外,合法的融资渠道有三种:一是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拆借;二是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国债回购;三是用自营证券进行股票质押贷款。这三种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证券公司资金头寸的不足,解决临时资金周转问题,但无法满足证券公司中长期发展资金的需要。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证券公司通过上述渠道融资的比例一般要占其总负债的30%-40%以上;而在我国,上述渠道融通的资金量还很有限,原因是:证券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条件较高,拆借额度和拆借期限都受到严格的限制;股票质押融资手续比较繁琐;融资成本相对较高,最长期限也只有6个月,所以,这三条融资渠道目前还没有充分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随着我国证券公司资本实力的增强以及内控机制的不断完善,应适当放松对证券公司拆借与回购业务的严格管制,放宽质押融资期限,允许更多的证券公司利用这三条渠道融通中短期资金。
另外,借鉴国外证券公司一般多与银行签有循环信贷协议的做法,可以考虑允许我国商业银行对经营业绩好、资信度高的券商提供包销证券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及少量长期贷款,也可考虑券商通过设立基金、发行商业票据等来获得资金。票据融资具有融资手段灵活、成本低、融资规模大等优点,同时作为货币市场的一种信用工具,还有利于货币政策的灵活操作,有利于活跃货币市场,沟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
2.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
负债融资应该以中长期债务资本为主,而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中短期负债在债务资本结构中的比例占90%以上,大部分证券公司长期负债总额为零,而能带来较大负债融资利益的是中长期负债。国外大证券公司发行的中长期债券规模一般都比较大,在综合资本中占了较大的比重,一般都在70%以上,而我国证券公司至今仅有几家通过发行债券来充实中长期资金来源。
有关部门应通过加强对债券发行主体的资质审查,逐步放松对债券发行的计划规模控制,推动市场按效率原则运行,将债券融资作为今后证券公司的基本融资手段加以培育。这一方面可以使那些资产质量好、业务规模大的证券公司筹集到中长期资金;另一方面也可通过债券资信评估制度来促进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的改善和提高。因此,随着我国证券公司规模的扩大,发行金融债券将成为证券公司融入资金的一个有效途径。
总之,要为证券公司壮大规模开辟多条有效的融资渠道,这有助于证券公司改善融资结构,提高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8. 证券公司的业务类型
证券公司七大业务:(1)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2)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其他证券业务 前三项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0万元;后四大业务一项的为1亿元;后四大业务2项以上的为5亿元。必须为实缴资本。可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调整(向上)。
9.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哪些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
10. 证券公司四大业务是什么
证券公司四大业务有:经纪业务,发行与承销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业务范围如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并购。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其注册资金必须是实缴资金。
证券公司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