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国证券法规定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哪三个标准
我国证券法规定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三个标准:分别是:5000万元、1亿元、5亿元。
具体分类如下:
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2)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经营第(4)~(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经营第(4)~(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Ⅱ 关于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问题
注册资本也叫股本,说白了就是公司成立时股东的自有资金。一般来说,规模比较大,业务范围比较广的公司,注册资本也大。公司拓展自己的业务,开展项目需要大量资金,一方面可以通过借债来凑钱,一方面就是通过配股和增发来筹资。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就会使公司的股本增加。不仅是证券公司,别的公司也是一样,象中石油,工商银行这样的超大企业,股本是非常庞大的,象旅游公司等这样的小公司,股本就相对较小。广发20亿注册资本算中等水平吧,象比较大的中信证券60多亿的注册资本,海通证券40多亿。
Ⅲ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不得经营哪些业务
不得经营: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中华人名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其他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Ⅳ 证券公司注册资本
你是要自己注册证券公司?
这个难度可就大了,不是有钱就能注册的,人家是金融机构,首先你得拿到金融许可证。这东西要花多少钱自己想吧。全国也就1百家多一点,现在除了极特殊的情况,基本上不批新公司。
Ⅳ 证券类公司有注册资本要求吗
公司法规定证券类公司有以下注册资本要求:1、包含以下业务范围的证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能低于5000万人民币,而且必须是实收资本:(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法第127条)2、证券公司有经营以下任何一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如果是经营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不能少于5亿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1)证券承销与保荐;(2)证券自营;(3)证券资产管理;(4)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127条)
Ⅵ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多少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投资有关的财务顾问活动时,最低注册资本是5000万。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中的一项时,最低注册资本是1亿元,两项或两项以上时最低注册资本是5亿元。
Ⅶ 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多少万元
中国的《证券法》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由于你问的是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那些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所以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
Ⅷ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一定是实收资本吗
是的证券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及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都是实缴资本 查看原帖>>
Ⅸ 证券公司只进行自营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注册资本金需要多少
证券公司只进行自营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三项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之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Ⅹ 开一个证券公司注册资金要多少要办理什么营业执照
摘抄证券法,这是你开证券公司的条件,并且你开的证券公司不能代理境外证券交易。。
第六章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其他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一百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一百三十一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