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50号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尚福林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贰』 证券业的证券评级
近日,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和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鹏元、新世纪、大公国际 )等四家资信评级机构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标志着资信评级机构已经纳入了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系,成为继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后的第四类正式会员。
『叁』 如何进行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
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的目的在于揭示债券如期足额偿付的可能性,注重确定证券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可猜测性,综合考虑影响证券公司信用状况的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
证券公司外部因素分析
证券市场行情受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宏观经济政策、利率、汇率、行业发展状况以及投资心理等因素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上涨时,证券公司的承销、自营、经纪和资产治理等业务的业务量和经营收益普遍增加;证券市场行情下跌时,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经营难度和风险将会增大,经营收益有可能大幅度下降。
证券业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行业,证券公司开展证券承销、经纪、自营、资产治理等业务要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有效的政府监管能够有效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证券公司的市场行为,降低证券行业的系统风险,约束证券公司的风险程度。
信息技术在现代证券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包括资金清算、网上交易、售后服务等方面,信息技术水平已经成为衡量证券公司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社会的技术进步,尤其是信息技术成果的社会化应用,对证券公司的业务运营、经营治理、资金投进、盈利能力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
证券公司内部因素分析
(一)证券公司的基本素质分析,包括股东背景和公司治理结构、经营战略和目标、治理层和员工素质、激励与约束制度、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其中人力因素是首要的,证券公司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吸引、培养和留住高质素专业人才的能力是一种重要的竞争上风。
(二)从外部债权人的角度来评估具体业务的风险状况。研究各项业务的经营周期,整个市场周期内的情况,以把握公司回报的规模和稳定性。受评对象的盈利性与同业公司进行比较,以确定其业绩是否与本行业其他公司一致。根据受评对象的风险偏好研究回报率,想法把握受评对象各项业务的盈利性。利润的来源越可靠、越多样化,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就越强。
(三)市场地位的实力与稳定性。证券公司的市场地位越强、越稳定,其信用保护水平也就越高,而在市场上的上风地位和稳定性又取决于以下因素:长期开展某项业务;一支有经验的专业职员队伍;具有专有技术或销售体系;与具有高盈利性或潜伏的具有高盈利性的客户建立了牢固的关系;具有极好的声誉。
(四)风险的内部控制。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是证券公司风险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正常运营的有力保证,也是衡量公司经营治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资金治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内部稽核控制等环境控制包括治理结构控制、治理思想控制、员工素质控制、授权控制等。
证券公司的财务分析
现金流量分析在财务分析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现金流量能更加真实地反映证券公司如期偿付债务本息的能力。选取财务指标时,更加关注能够反映资产当期市场价值和资产产生现金流量能力的指标。财务分析主要分析财务报告质量、财务结构、资产安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方面。
财务报告质量分析目的在于评估财务报告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正确程度,必要时对财务数据进行调整以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比性。主要考察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信息的表露水平、变更的会计政策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等方面。
财务结构主要考察包括资产负债率、活动资产比率、资本化比率、长期资本化比率等指标。评价证券公司财务结构以行业标准或行业均匀水平作为评价基准。
资产安全性主要考察指标包括净资本比例、自营证券比例、受托资产比例等指标。证券公司资产受二级市场波动影响,市场风险较大,按证监会净资本计算规则计算的净资本予以比较。自营证券比例的增大和受托资产比例的增大,将增加证券公司的市场风险,并可能引发财务风险。
盈利能力主要考察指标包括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收进盈余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现金流进流出比等指标。可猜测的现金流量是保障证券公司及时足额偿付债务本息的条件,考察证券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净现金流量的可猜测性、利润的稳定性和构成,从而评价证券公司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主要考察指标包括活动比率、债务盈余比、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偿债能力与资产活动性及盈利能力密切相关,考察可预期现金流量的获取能力以及资产的变现能力,从而评价证券公司及时足额偿付各种债务本息的能力。
债券契约条款分析
召募资金投进项目,主要考察召募资金投向对证券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债务风险等方面的影响,以及项目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
偿债保障措施,对担保人或担保物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考察其他保障措施的可靠性、局限性,评价有关偿债保障措施对受评债券风险程度的影响。
担保条款,主要评价担保的性质和程度,重点考察担保的法律效力、担保的无条件性和不可废除性以及担保人的财务实力。
专项偿债账户,主要考察契约条款中是否有专项偿债账户的规定,以及计提金额是否充足或公道。故乡!7朵玫瑰代表——我偷偷地爱着你!
『肆』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条件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2)具有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3)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4)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5)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6)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7)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20日内,将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
『伍』 注册会计师如果要从事证券评估咨询业务需要考资格考试的哪几门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投资分析必考】
还应当具备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执业证书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协会应当自收到执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陆』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本办法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评级标准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七条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五)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六)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熟悉资信评级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且通过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
(三)无《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四)未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满;
(五)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六)正直诚实,品行良好,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境外人士担任前款规定职务的,还应当在中国境内或者香港、澳门等地区工作不少于3年。
第九条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背景材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高级管理人员和评级从业人员情况的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七)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八)业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发展和行业公平竞争的需要,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20日内,将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
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备案、公告。
第十二条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一)证券评级机构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二)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
(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
(四)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
(五)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回避制度。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四)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合理划分内部机构职能,建立健全防火墙制度,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业务部门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证券评级机构的人员考核和薪酬制度,不得影响评级从业人员依据独立、客观、公正、一致性的原则开展业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证券评级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成立项目组,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从事资信评级业务3年以上。
项目组对评级对象进行考察、分析,形成初评报告,并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六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委员会是确定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最高机构。
评级委员会对项目组提交的初评报告进行审查,作出决议,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复评制度。证券评级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在确定信用等级后,应当将信用等级告知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对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评1次。
证券评级机构受理复评申请的,应当召开评级委员会会议重新进行审查,作出决议,确定最终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结果公布制度。
评级结果应当包括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和评级报告。评级报告应当采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做出明确解释,并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第十九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跟踪评级制度。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对评级对象出具的首次评级报告中,明确规定跟踪评级事项。在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间,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级对象的政策环境、行业风险、经营策略、财务状况等因素的重大变化,及时分析该变化对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影响,出具定期或者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第二十条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对其委托的证券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有异议,另行委托其他证券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的,原受托证券评级机构与现受托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同时公布评级结果。
第二十一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采用有效的统计方法,对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并将统计结果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本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业务信息保密制度。对于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业务档案应当包括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的委托书、出具评级报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工作底稿、初评报告、评级报告、评级委员会表决意见及会议记录、跟踪评级资料、跟踪评级报告等。
业务档案应当保存到评级合同期满后5年,或者评级对象存续期满后5年。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四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培训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
第二十六条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第二十七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机构名称、住所;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内部控制机制与管理制度、业务制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证券评级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证券评级机构不得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证券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从事损害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对象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本机构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重大诉讼事项、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统计情况等内容。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包含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等内容的季度报告。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机构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时,证券评级机构应当立即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评级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从业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检查,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证券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证券评级机构发出警示函,对责任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证券评级机构逾期未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不受理由其出具的评级报告。
第三十三条证券评级机构不再符合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条件的,应当立即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并依法进行公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证券评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更换。逾期未更换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责令证券评级机构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第三十四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证券评级机构的自律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违反自律准则和执业规范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资料库和诚信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擅自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证券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具备任职条件、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证券评级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利用证券评级业务进行内幕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证券评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回避制度或者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二)违反信息保密制度;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跟踪评级;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未对其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报送、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承诺给予高等级信用级别,贬低、诋毁其他证券评级机构、评级从业人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与业务制度不健全、执行不规范,拒不改正;
(九)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资信评级机构从事期货相关资信评级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柒』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K万元。既然有评估业务收入还申请资格
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这个资格指的是对证券有关业务的评估资质,而第七条“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指的是非证券类型的业务,这里不矛盾。
所有资产评估机构都有 财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与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证券资质证书是不同的。
『捌』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批准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实收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二)根据证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不少于3名高级管理人员;有资格的证券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3 +年的信用评级业务经验经验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三人。(三)健全、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4)它有健全的商业制度。(5)在过去五年中,没有实施任何刑事处罚。在过去的三年里,没有对非法行动实施行政处罚,也没有调查涉嫌非法经营和犯罪的案件。(六)在过去三年里,税务、工商、金融、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的信用记录没有不良记录。
『玖』 怎么成为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
网络一下你就知道
『拾』 证券评级业务倒底是指什么业务
http://www.csrc.gov.cn/n575458/n575667/n642011/42096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