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 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Ⅱ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中的负债
客户权益是指在期货公司开户的全部客户的账面资金总额(每日结算后的账面总额)。
举个简单例子:假若某个期货公司有两个客户A和B,A在今日交易结束后有某品种持仓100手,占用保证金为30万,其账户上还有剩余(可用的、可提取的)资金20万;B今日无交易、无持仓,账户上有资金25万。那么这个期货公司的全部客户权益就是75万。
这里和银行不同,银行是把储户的存款记为负债的(也就是要偿还的),而期货公司的负债概念只是期货公司自身的债务,和客户的资金无关。
Ⅲ 简单说明可疑交易分析要点有哪几方面
1、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2、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3、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4、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3)期货公司可疑交易监测指标扩展阅读:
反洗钱可疑交易的要点分析:
法律依据: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解析: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是指10个工作日内从多个账户向一个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将与所转入资金累计金额大额相当的资金转向另一个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是指10个工作日内向某一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在短期内分多次将与所转入资金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往其他多个账户。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解析:10个工作日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不含同名账户之间的交易)营业日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的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解析: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10个工作日内营业日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自然人客户10个工作日内营业日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Ⅳ 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分析意见应关注并清晰描述哪些内容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Ⅳ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12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2月21日
Ⅵ 可疑交易监测标准设计特点有哪些
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3、公安机关、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4、本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全是一个一个字打出来的。
Ⅶ 哪些交易受到反洗钱监测
昨天,央行根据新的《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发布了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下称《反洗钱规定》)和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今后除了银行账户的异常变动受监测之外,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的账户变动或者客户交易行为都将受到反洗钱监测。
与先前的规定相比,新的《反洗钱规定》扩大了适用于该规定的金融机构的范围。除了原来规定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新规定又增加了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几乎囊括了目前国内所有类型的金融机构。
此外,《反洗钱规定》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以及金融机构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它要求金融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新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原来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合二为一,详细规定了金融机构需要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内容,并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类型,对各金融机构所应该报告的交易分别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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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大额交易”包括: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此外,还包括“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对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的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管理办法》规定由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对于可疑类交易的报告,《管理办法》则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分别进行了规定。同过去的规定相比,新规定对可疑类资金的监测力度明显加大,共规定了48条需要报告的可疑类交易或者行为。除了银行需要对出现异常变动的本、外币账户变动进行报告外,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对于客户资金账户出现的异常变动,保险公司对于客户异常的投保、退保行为都需要以“可疑类交易”进行报告。
新的规定将从200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2003年1月3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则同时废止。
Ⅷ 衡量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最主要的标准是
交易报告量
Ⅸ 金融机构对于选项中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对于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等情况可以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9)期货公司可疑交易监测指标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