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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期货辩护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1-07-10 00:38:43

A. 非法经营期货巨额怎么定罪

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B. 如何认定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类犯罪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类犯罪的监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犯罪发生地派出机构负责牵头(当地证监局),根据当地证监局所属部门受理及处置、移交司法及审判机关。

公司监管处:负责辖区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运作事务日常监管、协调处置辖区上市公司风险、负责辖区防控内幕交易工作等。负责辖区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发行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等的监管工作。负责对公司类各监管对象的现场检查工作等。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辖区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等。

机构监管一处:负责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咨询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包括行政许可审核、风险监管(包括监测、预警、分析和防范等)、信息安全监管、重大风险处置、机构监管协调等工作。负责对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现场检查工作,包括全面检查、例行抽查、问题或风险触发型的专项检查、信访核查等。负责对辖区证券经营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监管,包括风险防范、合规监管、现场检查等。

机构监管二处:负责辖区期货经营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包括行政许可审核、风险监管(包括监测、预警、分析和防范等)、信息安全监管、重大风险处置、机构监管协调等工作。负责对期货经营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包括全面检查、例行抽查、问题或风险触发型的专项检查、信访核查等。负责对辖区期货经营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监管,包括风险防范、合规监管、现场检查等。负责对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法人主体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信息披露、治理情况、内部控制、经营规范、执业活动等。负责对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法人主体的现场检查等。

稽查处:负责自立案件及证监会交办案件的立案、报备、调查、复核、送达、执行等工作;办理证监会系统内外相关单位案件协查工作;牵头承担辖区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相关协调工作。负责与辖区公检法等机关的协调工作。

法制工作处:负责自办案件的审理、听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监管措施等的法律审核工作;负责辖区普法及诚信建设等相关工作;负责对辖区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涉及本局有关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等。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工作,组织实施辖区投资者保护检查和调查评价工作,监督管理辖区市场主体投诉处理工作,支持推动辖区纠纷调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打击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协助司法机关做好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的性质认定工作。

综合业务监管处:负责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相关工作;负责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协调监管工作。负责辖区资本市场的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与发布、报送等工作;负责辖区市场发展研究等工作;负责中央监管信息平台的相关维护协调工作等。负责基本处室职责以外的其他监管工作,或根据工作需要,由局党委灵活调整的其他职责。

C. 武汉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律师成功辩护无罪一案

武汉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律师成功辩护无罪一案
张某某因无证进行香烟的道路运输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后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律师认为,无证从事货物运输的行为并非《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不符合刑法罪刑法定之基本原则,故张某某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对此,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某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办案体会如下:
本案将一般违法当作非法经营罪来打击,且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关于非法经营罪侦查管辖的规定,诉讼程序违法。
辩护词节选:
1、从罪刑法定看。我国的烟草专卖,一直用行政法调整。刑法指引中,只指引到“投机倒把罪”,没有指引到“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修改取消投机倒把罪后,烟草经营问题,其实已经没有刑法规范可以调整。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类推,不能将《烟草专卖法》中的指引,自然转移为“非法经营罪”。
2、从法律规定看。《烟草专卖法》第38条规定“倒卖烟草制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才要判刑。其他条款都不能适用于本案的行为。而“投机倒把罪”已被新《刑法》修改时废止,没有了这个罪名。新《刑法》同时废止了法院的“类推定罪权”,也不能类推成其他罪名来定罪;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也没有解释说原“投机倒把罪”就等同于现在的 “非法经营罪”。“分解罪名”的观点,都只是学者的学理解释,不是有权解释。同时,“分解罪名”可以直接转引的说法其实是错误的。因为“非法经营罪”确实是从“投机倒把罪”分解而来,但并不是同一罪名。其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要件都是不同的。
3、从实施条例看。《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该类行为明确指引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没有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一审判决将上诉XX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明显扩大了法律责任范围,变成了可追究刑责,明显是扩大了责任范围,违反刑法中禁止类推思想,进行了错判。
4、从司法解释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而根据《解释》及《纪要》对照,本案上诉人行为不构成共犯,上诉人没有为汪健林非法运输烟叶提供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根本无法定罪。依刑法和司法解释都不应当进行刑罚处罚。一审法院是受想当然的影响,没有严格审查犯罪构成和法定犯罪概念要件,导致了错判。

D. 期货非法经营罪怎么判

一、根据情节来确定量刑。
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具体的量刑是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作出的。

E. 非法经营罪怎么进行无罪辩护

一、可从界定范围辩护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条第四项的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前提。因此,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 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强调此“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必要的,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个基本特征。如果某种所谓经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则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关法规,也应将其排除于本罪之外。
(二) 该经营行为非法。
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三) 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此所谓“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这三种秩序都可能成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如果不满足以上的条件也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二、可从量刑标准上辩护
(一) 非法经营食盐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二)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为拘役刑;2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四) 非法经营出版物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 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 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F.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能辩护成非法经营吗需要什么证据来辩护

感谢信任,仅根据上面有限的留言简单分析一下: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罪和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要件不同,处罚不同。2、需要委托我们到会见其本人,并到法院查阅案卷,详细分析案卷材料和证据,才能进一步分析和提供辩护。
以上解答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处理依据。如果真想帮忙,尽快联系我们提供辩护。

G. 非法经营罪怎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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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非法经营罪律师怎么辩护

刑事案件如何确定律师费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律师费大概多少?这是很多人在委托律师前想了解的问题。这个问题,就像问医生治疗心脏病医疗费多少一样,很难明确回答,不同的病情,医疗费不同,不同的案件,律师费也不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律师费是随口要价,相反,律师收费是有具体标准的,与下列因素密切相关。
一、案件的具体情况
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指案件的复杂程度,比如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涉及一起犯罪事实还是多起犯罪事实,等等。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决定着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是确定律师费的首要因素。
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不同的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会有不同的要求,最典型的莫过于侦查阶段的会见次数,有些委托人会要求律师在案情需要的会见次数外,增加不必要的会见次数,这会直接增加律师的工作量和其它成本支出,从而导致律师费增加。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是确定律师费的重要因素。
三、律师的具体情况
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差异,决定了其工作价值的差异,收费方面也有差异,律师的具体情况,是确定律师费的关键因素。就像医院中的医生,专家医生比一般医生收费高。一般来讲,专业化程度高的律师,经验丰富的律师,专业研究深入的律师,工作含金量高,办案效果更有保障,律师费也会更高。
律师费是否合理,应该从以上三个方面考量,不应该以“一般收费多少”作为衡量标准。律师费的高低,是选择律师的一个考量因素,但不应该是决定因素。如果根据价格选择律师,甚至一味“挑便宜的”,最后会得不偿失,毕竟案件结果关系您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

I. 非法经营罪辩护要点一般有哪些

1、减轻被认定的数额

2、是否有自首、坦白的情节,是否是初犯、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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