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是什么意思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是一个政府的机构。
⑵ 现在很多主流的外汇交易平台都是受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监管,比如说那个AETOS艾拓思
Roco International Pty Ltd 澳大利亚商业注册号码:ABN 73 139 495 944。 Roco International Pty Ltd 拥有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 (Australian Securities & Investments Commission)颁发的金融服务牌照(AFSL牌照号:391441)。
ROCO分析师经常做客CCTV证券资讯频道外汇市场栏目,作为特约分析师评论市场,知名度,稳定性与可靠性都没问题。
⑶ 有些澳洲平台没有外汇零售权限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意思
没有外汇零售权限是不允许在市场上对客户进行外汇差价合约买卖交易,更没有收到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的监管。
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ASIC,ASIC实施并执行立法条文中有关金融市场、金融中介机构、金融产品等的规定。ASIC的基本职能体现在维护市场诚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市场诚信是指防止市场的人为操纵、欺诈和不公平竞争, 保护市场参与者免受金融欺诈和其他不公平行为的影响, 从而增强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体现在通过充分、及时的市场信息披露, 确保公司、证券和期权市场的诚信和公正确保中、小投资者能够获取充足且确切的信息当投资者权益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而遭受损失时, 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得到补偿。
(一)、管辖范围广泛
作为澳大利亚的一个政府部门,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所管辖的范围相当广泛。其中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1、作为消费信贷监管机构,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授权企业从事消费信贷活动(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机构等),并确保在相关规范下的执照有效性,包括消费者的责任。这是2009 年《国家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案》内的条款。
2、作为市场的监管机构,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评定如何有效地授权金融市场,并评估金融市场遵循自己的法定义务公平有序、透明的运营。2010年8月1 日,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在澳大利亚政府许可下承担在市场许可交易股票、衍生品和国内期货市场正常运作的监管。
3、作为金融服务监管机构,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许可和监察金融服务企业,以确保他们有效、诚实、公正的操作。这些企业从事业务的范围为养老保险、基金、股票、和公司证券、衍生品,及保险服务。
(二)、在金融市场的权力
注册公司和管理投资计划
蠠衣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和澳大利亚信贷许可证
笠记审计和清算
从ASIC管理的各项立法的准备金中给予救济
对公司、持牌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持牌的公众可访问的信息进行维护管理
制定确保金融市场完整性的规则
脠批在有缺陷披露文件下发行金融产品
脠求涉嫌违法调查法案的人出版书籍或者回答测试题目
对有关涉嫌违反相关法律的个人或团体发布侵权通知
脠批违规、违法人员继续从事信贷业务或提供金融服务
向法院寻求民事处罚
着手起诉,即便由ASIC自己提出诉讼,这些诉讼一般由公共诉讼联邦主任执行
⑷ 我想问问监管TFY FOREX的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的情况,有了解的吗
是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该机构依法独立对公司、投资行为、金融产品行使监管职能。
⑸ 如何在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上查监管投诉
外汇市场是澳大利亚最重要的金融交易市场之一, 与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ustralian Stock Exchange---ASX)、各银行体系、外汇和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商均是ASIC最重要的监管范围。
根据ASIC法案的规定,任何在澳洲从事金融交易的金融机构均需接受ASIC的认证,并申请获得金融服务牌照(AFS Licence),外汇市场也不例外。目前在澳洲从事外汇市场的金融机构有:银行、外汇交易商、经纪商、外汇信息提供商等。
正规的平台是必须具备(AFSL:澳大利亚金融业务许可证号)这个号码的,只有具备了这个号码才会具有做金融衍生品的资格。只有单独的(ABN:澳大利亚商业注册代码,ACN:澳大利亚公司代码)的公司是没有资格做金融衍生品的。拥有了AFSL号码的都会有相应的ABN,ACN代码;但是只拥有ABN,ACN代码的不一定拥有AFSL号码。
监管要求
1、须申请获得AFS Licence,并获准许可指定的经营权限
2、须为客户办理专业责任强制保险(PI Insurance)
3、公司股东和管理层以及规定的持证代表均需按ASIC规定进行备案
4、须建立整套客户投诉解决方案,加入FOS纠纷解决机构
5、须按监管要求在指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专属账户,与公司自有资金分离管理
6、定期提交公司经营财务报告,定期进行会计审计,提交ASIC备案
7、定期提交客户交易报告,提交ASIC备案
除此之外,ASIC建立了一整套的针对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制,凡是有任何客户投诉外汇市场参与者的,ASIC都要求被投诉者按流程参与纠纷解决,对损坏客户利益的行为,要求交易商进行赔偿。如果受监管企业有违规操作,将受到ASIC的严重处罚或起诉,甚至吊销金融服务牌照和普通经营执照。
同时,ASIC对在澳洲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国际投资者进行了有效的权益保护,享受与澳洲本土投资者一样的法律权益。
保护投资
(一)所有经营金融产品的机构首先需要申请金融服务牌照(AFS Licence)
(二)所有申请AFSL金融服务牌照的机构均需为客户办理专业责任强制保险(PI Insurance)
(三)ASIC要求投诉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对违规交易商进行严格处罚,甚至吊销金融服务牌照AFSL
(四)更严格的客户风险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必须毫无保留地告诉客户公司经营风险、市场交易风险等
常见编号
(一)ACN
ACN = 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此编号为9位数字,凡是在澳洲注册的公司都将得到此9位数的唯一编号。
(二)ABN
ABN = Australian Business Number,此编号为11位数字,即2位数+ACN编号,用于报税。
(三)AFSL
AFSL=Australian Financial Services Licence,也称为AFS Licence,即金融服务牌照,此编号为6位数字,所有接受ASIC监管的交易商必须得到此牌照才有资格做金融衍生品,反之则不然。
交易商必备的AFS Licence金融牌照
1、提供金融产品建议
2、交易金融产品
3、为金融产品做市
4、经营一个注册过的金融业务
5、提供托管或者存款服务
凡是涉及以上五种业务的公司必须在ASIC申请并获得ASIC的牌照(或缩写为AFSL)。因此作为交易商而言,仅仅在ASIC进行公司ABN,ACN的注册是远远不够的,还须获得AFSL牌照,具体可在ASIC网站上详细查询该交易商的牌照信息和经营权限。
监管查询
要查询某交易商是否受ASIC监管,仅需查询该公司是否持有AFSL牌照,凡是持有AFSL牌照的交易商,必定拥有ACN和ABN编号,反之则不然。
如何查询某一家经纪商是否持有AFSL牌照
1、登陆ASIC的官网,在网页右下角点击Professional registers(专业注册查询)。
2、弹出AFSL查询页面。
3、输入公司名称或AFSL编号,例如:AEOTS 牌照编号:313016,可在Family of Organisation Name中输入AETOS CAPITAL GROUP PTY LTD或者在Licence or Registration Number中直接输入AETOS的监管编号:313016,并在Select Register下拉选择点击Australian Financial Services Licence即选择查询AFSL号码,在页面右下角点击Search查询AETOS的AFSL编码。
即可以看到受监管的详细信息,查询结果显示AETOS持有ASIC的AFSL金融服务牌照,生效日期是2007年10月12日。
点击下方的Licence Authorisation Conditions(牌照授权条件)中Conditions as at下面的加号+,打开后为减号-,可以查询该公司的营业范围,看是否允许有资格做相应的金融衍生品。
⑹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是什么意思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的中文翻译_网络翻译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
⑺ 有人说TFY FOREX受澳大利亚证券监管,又有人说受投资委员会监管,谁对
楼主,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是一个机构,叫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⑻ 怎么判断一个受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监管的交易商是否正规
记住一点:凡接受ASIC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监管的,具有交易金融衍生品资格的企业,必须同时具有澳大利亚金融业务许可证(AFSL)和澳大利亚公司代码(ACN)。具体判断方法请在网络搜索文章《澳洲监管不再神秘,史上最全澳大利亚外汇监管查询流程》
⑼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是什么意思
区别我知道
请采纳。。。。
⑽ 澳大利亚与英国“双峰”监管模式究竟有何区别
金融监管的双峰理论起源于英国,由澳大利亚于 1998 年率先开始实践并良好运行至今,而英国在金融危机后的监管体系改革中也转向了双峰监管模式,可见双峰监管模式有着独特的魅力与实践意义。通过对比两国双峰监管模式在机构设置、监管思路、双峰机构独立性等方面的不同,分析双峰监管模式的内涵与特点,以期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提供一种模式选择。
2013 年 12 月 20 日,澳大利亚财政部公布了新一轮政府金融体系调查的最终调查范围,同时任命了由David Murray AO 领导的四人调查团,标志着 2014 年澳大利亚金融体系调查( Financial System Inquiry )的正式启动。此前的金融体系调查都成为澳大利亚经济改革的主要催化剂,特别是前一次的 1997 年沃利斯调查( Wallis Inquiry ),直接引致了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澳大利亚审慎监管机构( APRA )的建立及当前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 ASIC )的形成。这些改革都促进了澳大利亚经济的稳定与增长,是金融监管机构的重塑,建立双峰监管模式更被认为是澳大利亚经受住全球金融危机考验的一大重要因素。在澳大利亚政府新一轮金融体系调查实施之际,本文再次聚焦澳大利亚的成功金融监管经验,探究双峰监管模式的特点。实际上,自 2008 年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就开始聚焦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很多国家正在考虑乃至已经采纳这种双峰监管理念,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英国2012 年开始的金融监管双峰模式改革。因此,本文将对比澳、 英两国双峰监管模式的异同,以便深入理解双峰监管模式的特点和制度设计理念,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一种模式选择。
一、 澳大利亚与英国金融监管制度概况
(一)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制度
在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框架中,监管和监督澳大利亚金融体系的职责被分别授予四个机构:澳大利亚审慎监 管 局 ( the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 )、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 the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ASIC )、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 the 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 RBA )和澳大利亚联邦财政部( the Australian Treasury )。以上四者又共同组成金融监管理事会( Council of Financial Regulators,CFR)。 虽然有多个主要监管机构,但对金融体系监管承担更多职责的是 APRA 与 ASIC,且这两个机构的权利配置正体现了双峰监管理念,故一般认为澳大利亚是 “双峰” 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1997 年,澳大利亚政府对本国金融体系进行了全面调查,该调查由著名的墨尔本商界领袖斯坦·沃利斯( Stan Wallis)领导的委员会进行,故也称沃利斯调查,该调查对澳大利亚的金融体系改革影响重大。根据沃利斯委员会调查报告的建议,澳大利亚政府在 1998 年 7 月1 日成立了独立的审慎监管机构——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 APRA ),开始了 “双峰” 金融监管模式的实践。“双峰”中的另一峰——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 ASIC ),其前身是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 Australia Securities Commission),根据《2011 年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法案》 设立并履职,由此形成了具有澳大利亚特色的经典“双峰” 模式,该基本组织结构运行至今。
(二)英国的双峰监管制度
2007 年的金融危机使英国遭受重大损失,英国政府在完成了监管机构对金融危机所作反应的检讨后,开始了 “双峰” 监管模式的改革。英国财政部认为,过去几年的反思表明,三方金融监管模式(“tripartite”mode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的缺陷是英国未能预测,或者说充分应对 2008 年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英国政府致力于引入一套新的金融监管机制——该套机制有着明确目标和责任,并且以专业监管者的判断为监管核心。根据英国 《2012 年金融服务法案》 ,英国于 2013 年 4 月 1日开始了一套新的金融监管制度。
以 《2012 年金融服务法》 为标志,英国再次实现了金融监管改革的重大创新,建立起以英格兰银行为主导,宏、 微观审慎监管机制相协调、 微观监管机制相平衡的监管体制,确立了新的中央银行监管机制和双峰监管机制。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说,新监管模式意味着存款机构、 保险机构和主要投资公司都将有两类监管者,一类着眼于审慎性(即 PRA ),另一类着眼于行为(即 FCA )。而其他公司(如那些非 “al regulated” 的公司)都将单独由 FCA监管。
二、 澳大利亚与英国双峰监管模式的对比
(一)差异之一:机构设置不同
双峰监管模式起源于英国,却由澳大利亚率先践行。根据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ylor 的阐述,金融监管的目标应当是 “双峰” 的:一是实施审慎监管,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防范系统性风险;二是实施行为监管,旨在纠正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 防止欺诈和不公正交易、 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澳大利亚与英国的双峰监管模式都是基于这一理念构建起来的,基本框架都是设立机构分别负责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但在具体的监管架构设计上又有许多不同。
1.澳大利亚经典双峰模式
根据 “双峰” 理念,澳大利亚设立了两个监管机构负责主要金融监管,即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通过实施审慎监管保证金融系统稳定,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通过实施行为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这套机构设置与权力配置模式完全契合双峰理论的要求,一般称之为经典双峰。这套模式对澳大利亚来说行之有效,2008 年金融危机中澳大利亚抵御冲击的优秀表现就是有力证据,自1998 年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实施双峰模式以来一直没有做大的改变。在近日公布的澳大利亚金融体系调查最终报告中,以 Murray 为首的调查委员会同样认为,澳大利亚的监管架构无需做大的变动。
2.英国内双峰模式
英国在 2012 年的金融监管改革中,也采纳了 “双峰”监管理念,但其最终确定的监管机构设置与权力配置方式有别于澳大利亚。英国设立了 FPC、 PRA 两个机构负责以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为目标的审慎监管,明确区分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即在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 FPC 下,再单独成立负责微观审慎监管的 PRA。
英国同样设立了 FCA 负责以消费者保护为目的的行为监管,但从整个监管框架来看,该机构的层级、 地位低于澳大利亚的 ASIC。而基于 FPC 的宏观审慎监管职权,FPC 可以向 PRA 与 FCA 发布指示( Directions)和建议( Recommendations),同时也可以先跟其他主体提出建议。由于 FPC 是英格兰银行的内设委员会,可以理解为英国金融监管双峰——PRA 与 FCA,是在英格兰银行的指导下运作,即双峰的机构层级低于英格兰银行。此外,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只负责银行、 保险公司和大部分养老金的审慎监管,而拟设立的英国审慎监管局还可以对符合特定标准的证券公司进行审慎监管,从而保留了综合监管的某些特征。 因此,相较于澳大利亚来说,英格兰的金融监管框架被称为内双峰或者准双峰模式。
3.机构设置不同的原因
相对澳大利亚而言,英国在双峰模式下的机构设置更为细致复杂,笔者认为这种差异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是设立双峰监管模式的背景不同。澳大利亚于1998 年设立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局,其改革更多的是出于金融业发展所引出的监管变革需要,是以温和的方式自发地重新安排金融监管框架。因此在双峰机构设置上,基本就是依循了 “双峰理论” 的设想,分别设立两个独立的机构负责主要金融监管活动。相比之下,英国的监管改革是迫于金融危机的压力而为,其改革基础也已形成定式的三方监管,改革的指导依据在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因而最终的监管机构设置较为复杂且更强调宏观审慎监管。
二是从金融监管传统来看。英国的双峰机构更需要一个统一协调机构——金融政策委员会( FPC )。英国的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主要是通过继承金融服务局( FSA )的原有职能而来,故两机构从金融监管传统上看需要一个统一协调机构(或者说是一套专门的协调安排机制),以实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减少监管重叠的同时也避免监管真空,保证两机构能从 “在同一机构下运行”的状态,顺利过渡到 “分拆并各自独立运行” 的状态,保持金融监管的稳定与连贯,而澳大利亚则不存在这种传统惯势。
三是两国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传统地位不同。澳大利亚中央银行一开始拥有强大职能,不仅行使中央银行职权,同时还作为商业银行从事商业运作。审慎监管局成立之初就是为了分拆央行权利,在机构设置上自然形成了双峰机构与央行并立的局面。与此相反,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自 1694 年成立以来不断扩大职权,逐步成为金融系统的稳定器,在整个英国金融监管中一直扮演主要角色。再加上英国改革前,英格兰银行就是金融监管的核心监管力量之一。在新的监管框架中,分别负责金融监管两大目标的 PRA 与 FCA,在履行监管职责时自然离不开央行的督导与监控。
(二)差异之二:审慎监管的思路不同
1.澳大利亚——以风险为基础( risk- based approach)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一直强调,要通过有力的且有前瞻性的监管来完成其法定职责。APRA 认为,只有当监管以风险为基础(risk- based),同时又关注结果(outcomes- focused)的时候,才能发挥出更大的效用,相应的也有助于促进整个审慎监管框架下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根据 APRA 的解释,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思路,就是要 “以识别、 评定受 APRA 监管机构或金融体系领域中存在的最大风险为核心,然后引入监管资源和监管注意。”
其设计初衷就是为了提升监管领域内的效率和效果,即在最高风险领域实施最高强度的监管,而在低风险领域实施较低强度的监管。
2.英国——以判断为基础( judgment- based approach)
英国在 1997 年成立金融服务局( FSA )的时候采取的思路是基于原则的监管。而在 2012 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英国财政部强调,双峰模式下,审慎监管局PRA 将 采 取 前 瞻 性 的、 基 于 判 断 的 监 管 思 路( Forward- looking, judgment- based approach),并加速移除旧的应对式的监管观念。这一监管思路具体来说衍生出如下特点:( 1)主要以判断为基础,即 PRA 要主动判断,一家金融机构是否安全且稳定、 保险机构是否为投保人提供了合适保障以及公司是否能持续符合基本监管门槛;( 2)具有前瞻性,PRA 对公司的评估不仅基于当前的风险,还基于那些将来极有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而判断是否要提早进行干预;( 3)专注性,PRA 的监管特别专注于那些会对英国金融体系造成巨大风险的问题或公司。PRA正是将以上判断作为监管基础,据以识别公司内部缺陷,从而并辅以合适的干预手段。 FCA 在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时,同样也采纳了前瞻性的、 以判断为基础的监管思路。
3.监管思路不同的原因
澳大利亚提出 “以风险为基础” ,是从监管对象角度设置监管活动的原则,即在制定监管规则、 确定监管措施时,都以监管对象的风险、 监管对象对金融系统施加的风险为依据。英国提出 “以判断为基础” ,是从监管者角度设置监管活动的原则,即强调监管者在实施监管活动时要进行主动判断,判断的依据为监管对象的风险,判断的结果为是否应采取提前干预措施。
两国在审慎监管思路上的表述不同,笔者认为原因之一是英国对以前 “原则监管” 理念的反思和变革。英国在之前的原则监管思路下,强调的是被监管对象主动判断自身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并自主采取其认为最经济合理的措施以符合监管要求,相对地,监管者就是被动地开展监管活动,较少对金融机构及其行为进行干预。这种 “低干预” 模式使得监管者对许多金融机构的风险视而不见,闹出北岩银行破产风波,也导致未能及时察觉单个机构风险积聚给整个金融系统稳定带来风险,使得英国在金融危机中损失惨重。故而在新的双峰监管模式下,英国特别提出了 “以判断为基础” 的审慎监管思路,提高监管者的主动性和干预程度。
(三)差异之三:双峰机构的独立性不同
两国机构设置上存在差异的原因,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双峰机构的独立性存在差异。双峰机构独立性的不同,使得各主要监管机构监管权力的配置存在多少、 大小之别,这必然使得两国的监管协调机制存在差别。这种独立性差异直接表现在双峰机构与本国央行的关系上。
1.澳大利亚:双峰机构独立于央行
澳大利亚的双峰——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两个机构拥有法定的独立地位,直接对政府和议会负责,相互之间,与其他主要监管机构之间,都无隶属关系。所以说,澳大利亚双峰机构与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是并行的、同级别的金融监管机构。此外,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运作资金主要来自于它的监管对象,这也说明其在金融监管中具有很强的独立地位,不会受制于其他监管机构。
2.英国:PRA 为央行子公司
英国的双峰机构之一——审慎监管局是英格兰银行的子公司。一方面,基于股权控制关系,审慎监管局根据 《公司法》 受到母公司英格兰银行的直接控制与监督;另一方面,根据 《2012 年金融服务法》 还要受到英格兰银行内新设的金融政策委员会( FPC )的指导和建议。英国的双峰机构之一——行为监管局,其作为 FSA 的继承机构,在法律地位上虽然独立于英格兰银行,但根据 《2012年金融服务法》 的规定同样需要接受英格兰银行内金融政策委员会( FPC )的指导和建议。由此可见,英国的双峰机构与本国央行联系紧密,在英格兰银行的监督与指导下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二者的独立性小于澳大利亚的双峰机构。
三、 结语:双峰监管模式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有借鉴意义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仍固守机构监管模式,实施 “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 ,由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保监会、 证监会共同承担金融市场的主要监管职能。但随着监管者监管态度的放松以及实践中混业经营现象的出现,分业监管制度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创新态势和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势在必行。世界上并不存在最优的监管模式,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模式,各国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更多的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平衡结果,这就决定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绝对不是一蹴而就的,金融监管改革的成功也不会是简单变换一种模式就能够实现的。 但是,不管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如何选择,双峰监管理念都可以为之所用,因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消费者是金融监管不可绕过的两大目标。因此,澳大利亚与英国双峰监管模式的制度设计对我国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一,在监管机构的设置上更多地考虑监管目标。双峰监管的基本理念就是:基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消费者的两大目标,将金融监管机构整合成两个,一个通过审慎监管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另一个则通过行为监管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目标。对此,澳大利亚的实践是:这两个机构( APRA 与 ASIC )承担主要金融监管职能,独立运作,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形成并行的金融监管格局。而英国的实践是:这两个机构( PRA 与 FCA )承担主要金融监管职能,都接受宏观审慎监管机构——英格兰银行内设的金融政策委员会的建议与指导,且PRA 为央行子公司,形成两机构在央行的监督指导下运作的监管格局。可见,同样是双峰监管模式,具体机构设置上完全可以根据本国情况做出不同安排。有鉴于此,我国在未来的监管机构整合中,也可以考虑采用双峰模式,设立独立的审慎监管机构和行为监管机构,通过两机构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层级设计和职能配置,特别是考虑两机构与我国央行的关系,进行符合我国实际的监管机构设置改革。
第二,在监管思路上注重风险指标和监管者的主动判断。在监管思路上,澳大利亚表述为 “以风险为基础” ,英国表述为 “以判断为基础” ,虽然表述不同,但都反映了双峰监管模式下监管者实施监管的指导原则——注重风险,主动判断。我国在进行监管改革时,不管模式选择和机构设置为何,其实都可以借鉴这种监管思路,依据风险评估和判断实施监管活动,既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又不致抑制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
第三,在监管机构的协调上强调信息交流与共享。从澳大利亚的监管协调机制,特别是各主要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中可以看出,监管者协调的关键就是信息交流与共享。只有在信息共享的前提下,才能避免双峰机构之间、 双峰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重复和真空,保证监管者行动的协调与统一。当然,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也包含了金融信息交流与共享的要求,相比来说不够明确和细致,没有解决交流什么信息、如何实现及时有效交流等关键问题。所以,在以后的监管制度改革中,可以参考澳大利亚双峰模式下的成熟经验,设计合适的监管协调机制,特别强调信息的交流与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