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锦天城是红圈律所吗
很多法学生都想去金杜、中伦、君合等红圈所,又或者是世辉、汉坤等进入了“两万元俱乐部”的顶尖精品所。
但以2017年为例,毕业的8万法学生,能进入起薪1.5W 以上的顶尖律所的不超过百人。今年毕业人数即将创新高,竞争压力可想而知。
那么,怎样才能提高自己进入红圈所的机会?常规的选择是海外留学给自己的学历背景镀金,又或者是在简历、笔试、面试等环节苦下功夫。
实际上还有一种方式,那就是积累自己的律所实习经历,尤其是和红圈所业务领域相当而业务水平相近的律所,比如锦天城。
// 想进红圈所?先进锦天城 //
提起锦天城,大多数法学生的印象是起家魔都,着眼全国的大所。
虽说没有世辉近2.5的耀眼起薪,也不像金杜、君合在各大律所排行拿奖拿到手软,但凭借大而广的业务与发展,这家公认的综合大所也成为了众多法学生能为之奋斗的理想归属。
而对于一心想去红圈所从业的同学,锦天城也是不可多得的高质量“跳板”。
有一个有趣的现象:有些背景不错但被红圈所拒了的同学,在有了锦天城实习经历之后,能够收到红圈所的笔试通知,甚至进入红圈所实习。而在锦天城工作了三两年的律师,有些也会选择跳槽到红圈所。
“锦天城经历”似乎成为了争取红圈所Offer 的加分项,这其实是有原因的。
1.红圈所重视应聘者是否具有法律实务技能
红圈所偏向于招一些已经具有法律实务技能的人,除了笔试之外,最能够直接衡量应聘者是否具备法律实务技能的就是看他有没有律所的实习经历。
如果能在锦天城具有四个月以上的实习经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该应聘者已经熟悉了律所的工作流程,并且由于接触过一些实务上的工作,可预见其具备了撰写法律意见书、进行法律检索等等的技能,因而能够对工作快速上手,节省律所在这方面的时间成本。
2.红圈所重视应聘者对业务内容的熟悉度
由于红圈所的业务偏向高端化,与其他普通律所的业务内容是不一样的,因此,即使应聘者之前有律所实习经历,但如果和红圈所的业务完全不同,HR还是不会认可的。
锦天城的业务领域有公司与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等等,与红圈所的业务领域与业务水平相当。因此,对于锦天城的实习经历,红圈所HR一般会比较认可。
3.红圈所重视应聘者是否能够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
很多人只看到红圈所的高名誉高薪,却往往忽视背后的高压力。因此如果应聘者在之前的律所实习中只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HR可能会认为他承受不了强度太大的工作内容。
而高速发展中的锦天城,业务难度与数量也不比红圈所低,因此,在锦天城实习过的同学,相信已经对高强度工作有所适应,HR自然比较青睐。
当然,以上只是说明锦天城实习经历可以作为应聘红圈所的一个优势,个人在律所经历中学习的技能、个人英语能力、笔试成绩和面试水平等等同样非常重要。
⑵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有史焕章、陈乃蔚、丁启伟、傅东辉、黄毅、李东力、李培良、罗建荣。
⑶ 非标资产证券化业务 律师费多少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地区,不同的律师,收费标准都不一样。也要看涉及到的金额等等。
建议不妨到法律咨询贴吧,去与律师交互。
直接问律师,会更能解决你的问题。
⑷ 如何界定企业资产证券化收益权的法律适格性
2016年03月深交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中,明确指出"基础资产界定为收益权主要关注以下方面:(1)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该财产权利为收益权,或者基础资产涉及的收费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实务当中对于收益权"适格性"判断的两层标准不是相互割裂的,相反需要将二者相融合以判断拟证券化的资产是否能够界定为收益权。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判断基础资产适格性的"入门"标准,是任何拟进行证券化处理的资产必须满足的条件。
收益权的合规性判断,首先需满足基金业协会的"负面清单"的要求,即不得为"负面清单"所禁止收益权,具体包括:
1、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但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3、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或者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收益权。
二、权属明确
1、法律依据充分
第一种为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将此一权利称为"收益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条"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种情形为该项收益权虽然没有法律的明确界定,但所依据的收费权利有着充分的法律支撑,如供水、供热、公交、电力、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的收益一般是基于行政审批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具有垄断、排他的特点,因此属于"基础资产涉及的收费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合法、真实、完整
此一标准主要是为了维护现金流的稳定性。此处的合法、真实主要是指,收益权的主体具备合法经营的证明,如相关资质的证明、审批手续齐备等。完整主要针对收益权的相关经营性资产而言,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经营性资产的权属不存在争议,即不存在第三方通过诉讼或者仲裁主张相关权利;且如通过授权而取得经营资格的,则授权期间应覆盖整个专项计划存续期间。
其二,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或者相关负担在基础资产转移给专项计划时够安排合理措施予以解除。实务中如果相关经营性资产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情况,可以考虑通过过桥资金解除权利负担;或者由专项计划先将募集的资金置于监管账户,由监管人指令专项划付部分资金用于解除权利负担,待负担解除后再将其余募集资金划付原始权益人。
(三)可特定化
可特定化是指,基础资产能够清晰划定权力边界且易与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相区分。具体而言由于目前收益权在法律性质上一般归类为现实债权或者未来债权,所以特定化的要求也有所区别。如为现实债权,则合同要素的确定,再配合现金归集、转付的明确监管约定,就实现了特定化。但如为未来债权,需要进一步分析,此类债权是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完全待定;还是属于原始权益人以及相对方、双方的给付内容、履行方式依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已经可以做出稳定预期的情形。如为前者则为不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后者则属于可特定化财产权利,只需设置特定的资金归集、监管安排就能够与其他资产相区分。
综上,企业资产证券化收益权类基础资产的"适格性",主要依据上述"合规性、权属明确、可特定化"三方面的标准进行界定。但因为实务当中各类资产特性明显,还需结合具体项目情况详细论证。
资料援引:作者:头条号 / 中投律师事务所
链接:http://toutiao.com/i6303776223231214081/
⑸ 小贷公司资产证券化律师收费一般多少标的额约一个亿。谢谢,在线等
千分之0.5-千分之一。
⑹ 律师对房地产商付总包供应商走ABS融资有何建议
ABS是英文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的缩写,意为资产支持证券化,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项目融资模式。该融资模式是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ABS模式可以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归集起来,通过一定的安排和增信机制,使之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通过提高信用等级的手段,ABS使原本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可以进入高级别的证券市场,利用债券市场信用等级高、安全性和流动性强等特点,达到大幅度降低筹集资金的目的。因此,ABS资产证券化也是国际资本市场上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已在许多国家的大型项目中采用。1998年4月,我国第一个以获得国际融资为目的的ABS证券化融资方案率先在重庆市推行。这是中国第一个以城市为基础的ABS证券化融资方案。
与传统股债区别
从企业发展的整个周期来看,前期属于快速扩张期,然后提升企业经营效率。因此使用传统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扩大资产负债表右侧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ABS模式可谓“另辟蹊径”,开辟融资的“第三条路径”,通过盘活资产负债表左侧资产。依靠已有资产或者预期未来取得的资产的现金流获得融资,并调节资产结构。相对于股票融资,ABS模式的优势在于不会稀释股权,且成本较低。相对于债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在于不占用贷款和发债额度,募集资金用途不受限制,产品发行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较小。企业ABS融资成本高于同等级信用债,但是对于资产评级高于主体评级的部分企业来说,可以实现低成本融资。在实现出表之后,可以在不增加负债的情况下获得融资,降低资产负债率。长期来看可以起到提升企业信用资质的效果。
与BOT区别
无论是BOT模式还是ABS模式,均能有效引入民间资本和外资,减轻财政负担,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对于政府而言,仍然都能对项目本身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和所有权。但作为项目融资的两种手段,两者还是存在诸多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项目所有权
对于BOT模式而言,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通过与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而在协议期内拥有对项目运营权,而对于是否取得项目的所有权,则根据不同项目存在不同的模式,例如BOOT模式下,项目公司取得项目的所有权,而一般特许期限届满后,
项目的所有权移交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所有,但如BOO模式,期限届满后,所有权归项目公司所有。
对于ABS模式而言,项目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将其所拥有的项目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特殊目的公司(SPV), SPV因此拥有了项目资产的全部所有权,而原始权益人则拥有对项目的运营、决策权。当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并支付各项服务费后,,项目的所有权重回归项目公司所有。
2.投资风险
BOT模式的投资者主要由权益投资人和债务投资人组成,基本限制在供应商、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其投资者从数量上看比较有限,因此,每个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相对而言较大。
ABS模式的投资者是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购买者,并且,这类债券还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这就使得风险被有效分担,使单个投资者的风险被分散、转移,从降低投资风险。此外,ABS模式中,对于打包的项目资产均会进行内部或外部的信用增级,例如进行超额担保等,使之在资本市场上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也使投资风险大大降低。
3.适用项目
BOT模式主要应用于国家或地区的基础设施领域内,能够通过收费获得稳定收入的设施或服务项目。但实践中,BOT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我国法规规定港口、码头等设施不允许外商独资,
铁路、公路、电力等设施须由中方控股。因此对于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或者存在较大风险的项目,如核电站等,虽然它能产生稳定的收入,但BOT模式并不一定适用。
反观ABS模式,由于设立了SPV并拥有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从而达到资产隔离的目的,但同时SPV并不直接参与项目的经营与决策,因此ABS的适用范围笔BOT更为广泛,其适用于电信、电力、供水、排污、环保等领域内,适宜、或不适宜使用BOT模式的基本建设、维护、更新改造以及扩建项目。
4.融资成本
BOT模式操作复杂,牵涉的范围广,环节多,操作难度较大,因此造成其融资成本相应增高。
而ABS模式的运作则相对简单,只涉及到原始权益人即项目公司、特殊目的公司、投资者以及证券承销商等几个主体,因此操作简单,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包括酬金、差价等中间费用,融资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融资过程
ABS融资方式的运作过程分为六个主要阶段,分比为:组建项目融资专门公司;寻求资信评估机构授予融资专门公司尽可能高的信用等级;项目主办人(筹资者)转让项目未来收益权;项目融资专门公司发行债券筹集项目建设资金;项目融资专门公司组织项目建设、项目经营并用项目收益偿还债务本息;特许期满,项目融资专门公司按合同规定无偿转让项目资产,项目主办人获得项目所有权。项目融资专门公司,可称为信托投资公司或信用担保公司,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这也是ABS融资筹款的前提条件。在第二阶段,资讯评估机构(最好在国际上具有权威)经过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依据对项目资产未来收益的预测,授予项目专门公司AA级或AAA级信用等级。接下来,通过签订合同,项目主办人便可在特许期内将项目筹资、建设、经营、债务偿还等全权转让给项目融资专门公司。由于项目融资公司信用等级较高,其债券一旦发行,便能够吸引投资者购买。当然,这种筹资成本也会明显低于其他筹资方式。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了。但是,传统的招商引资和已有的融资渠道,都无法满足需求,开拓新的融资渠道日益成为重要且紧迫的问题。这种情况下,ABS融资模式将给我国的资本市场注入活力,成为我国项目融资的一种现实选择。实际上,国家也在政策层面对ABS的发展予以支持,比如《票据法》、《信托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的出台,都有助于ABS融资模式在国内扩散。
案例
碧桂园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2016年6月29日,碧桂园公告宣布,其两家全资附属公司于当日决定向国内合格投资者发行本金额总数为62亿元的购房尾款应收账款的资产支持证券。其中,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发行48亿元,主体评级为AA+,发行人为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此单ABS中2年期优先A级、优先B级及优先C级的发行利率分别为4.5%、5.65%和5.8%。福建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发行14.11亿元,发行人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1年期优先A级份额、2年期优先A级份额及2年期优先B级份额的发行利率分别为4.5%、5.0%及
6.0%。
对比发行起始日至上市日这段时间内,2年期中债中票到期收益率维持在3.00%-3.45%之间,远低于ABS产品优先级债券的5%左右的发行利率。虽然对于高等级主体而言,利用ABS融资成本较高,但通过大量的存量资产抵押的方式能够募集到大量资金,在资金密集型的房地产行业中,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拓宽了房企的融资渠道,尤其对于规模性房企而言不失为一种具有资金成本优势的融资工具。
⑺ 除了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还有其他的催收方式吗
除了不良资产证券化,还有以下三种催收方式。 一、找律师 打官司的话比较麻烦,费用高,即使胜诉也不一定拿到钱,有些人会提前转移财产。 二、找催收公司 催收公司比较难找,金额大的话可以考虑,不过如果是异地的话 就 比较麻烦了。 三、找催收平台 催收平台 就 是类似打车软件, 你 发债权 信 息,催客看到 就 接单。其中做得比较好的是催催宝,在全国各地有两万多个催客,催客多对催收成功率有良好保障。而且金额不限,大单小单 都 可以发。 你 可以 免 费发布 信 息,而且催客不成功不收费,催收体系完善,效率高。 随着互联网催收的发展, 除了资产证券化,已经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催收平台去催回欠款。 你 也可以试试。
⑻ 怎样定义“不良资产”
企业的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常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银行顾客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
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 包括逾期贷款(贷款到期限未还的贷款)、呆滞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和呆账贷款(需要核销的收不回的贷款)三种情况。其他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
不良资产是不能参与企业正常资金周转的资产,如债务单位长期拖欠的应收款项,企业购进或生产的呆滞积压物资以及不良投资等。
处理银行不良资产
一、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与政府债务
中国银行系统特别是国有银行系统的"坏债"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很高,这似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没有这方面的准确的数字,只能根据各方面的信息加以估计。为了最大程度地估计风险,避免低估问题的严重性,采用见到的各种估计当中较为严重的一种,即估计不良资产占银行贷款总额的25%。
国有企业负债严重,当然首先是因为体制方面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政府干预这种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这个整体对社会欠下的"坏帐" 总会以各种形式发生(财政补贴、三角债、工资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债券、通货膨胀,等等,我们这里暂不详细分析)。但以银行坏债这种特殊形式发生,其中一个具体的原因,就是从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逐渐地将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责任,转移到了银行。
二、外债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外债".中国政府所借外债并不多,不构成问题,在讨论中甚至都可以忽略不计。但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是,尽管许多外债是私人部门借的商业贷款,但到头来也都变成国家负债,也要由国家或全体国民来承担其后果。对中国来说,这个问题就更严重一点。因为中国的外债,即使不是政府借的,至少也是国有企业、国有金融公司借的,出了问题都要政府负责,都要全体国民承担。因此,从国家金融、债务状况的角度分析问题,我们不妨将中国的"全部外债"也都视为政府债务或国家债务来加以计算,以最大限度地估计金融风险。这种债务约占中国GDP的14%左右。
当然,更加细致的分析方法是只算"短期外债",因为就风险而言,主要是短期债务起作用,引发支付危机。如果这样算,中国面临的风险似乎就更小一些,因为短期外债占GDP的比重只有1.5%左右。即使再多算一些地方上没有登记的短期外债(如"广信"事件所揭示的那样),最多也不超过3%,以此衡量的金融风险就会更低一些。
对于资本市场已开放的经济来说,问题更复杂一些,因为还要计算那些流动性较强、能够很快撤出市场的外国"证券投资".不过中国还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因此在本文中不予讨论。这一点请充分注意。本文提出的"国家综合负债"和"国家综合金融风险"的概念,只对我们这样的资本市场尚未完全开放的经济来说,是较为"综合"、较为"全面"的,对于资本市场完全开放的经济,则还要加进更多、更复杂的因素。我们后面所作的国际比较,也只是比较与中国有可比性的方面,而不包括其他一些方面。
三、"国家综合负债率"
以上三项,即政府债务、银行坏债和全部外债,可以说涵盖了一个经济中已经发生的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主要国民债务,其他一些潜在的、隐含的政府欠债,要么可以归结为以上三项中的一项(比如政府欠国企职工的"养老基金"债务,实际上正以企业坏债的形式发生着),要么在经济中有着其他一些对应物(比如政府对职工的"住房基金"欠帐,可以由住房私有化和拍卖一部分国有资产加以偿还)。
将以上三项放在一起,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国家综合负债率"的概念,它在数量上可以由以下的公式来表达:
这可以说是衡量一国金融状况的一个综合指数,它包含了在资本帐户尚未开放的经济中的一些主要的可能引起宏观经济波动和金融动荡的不利因素。
⑼ 除了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还有其他的催收方式吗
除了不良资产证券化,还有以下三种催收方式:
一、找律师 打官司的话比较麻烦,费用高,即使胜诉也不一定拿到钱,有些人会提前转移财产。
二、找催收公司 催收公司比较难找,金额大的话可以考虑,不过如果是异地的话 就 比较麻烦了。
三、找催收平台 催收平台 就 是类似打车软件, 你 发债权 信 息,催客看到 就 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