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外夫妻财产制度有何差别
【夫妻债务分配法】中外有关夫妻财产制立法的比较
通过对我国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关国家夫妻财产制立法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与这些国家在立法模式、立法内容、立法技术、语言风格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文化的差异是造成中外夫妻财产制立法差别的本质。
2、立法理念的不同导致了夫妻财产立法不同的规范模式。
3、中外对待婚姻和财产的不同理念决定了财产立法的不同定位
B. 高分求律师职业道德方面的中外立法比较
可以到中国知网上看一下,上面的资料比较专业
C. 中外票据法比较
从与国际通用惯例比较的角度简析我国《票据法》的若干不足
刘成伟
【学科分类】商法
【关键词】个人签章;金额书写;无因性;行为期限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从与国际通用惯例比较的角度简析我国《票据法》的若干不足
刘成伟※
我国《票据法》因其在制定时大量参考了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因而其大部分内容与国际通用惯例规则相似;但由于我国当时金融体制的某些特殊规则,该法某些条款与国际惯例有很大不同或也可以说是其不足之处。
关于票据的国际立法目前主要包括日内瓦公约和联合国公约两大体系。(1)日内瓦公约体系,主要包括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和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的日内瓦公约》等四项关于票据的国际公约。该体系主要依据大陆法传统制订,是调和日尔曼法系(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之间分歧的产物。采用日内瓦体系的主要包括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2)联合国公约体系,由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因其立法传统和实践与日内瓦公约体系存在巨大差距而一直拒不参加,因而日内瓦公约体系没能达到统一各国票据法的目的。为了促进票据法的统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自1971年起经过近20年的努力,于1988年12月9日在纽约联合国第43次大会上正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但该公约不适用于支票,并且目前因接受国不足公约规定的十个而尚未生效。尽管如此,该公约还是产生了巨大影响,并作为某种意义上的示范法为当前各国票据立法的趋同化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通过《票据法》与这些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国家票据立法的通行做法的简单比较,笔者发现我国《票据法》至少存在以下几点严重制约票据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充分发挥其市场融资功能的地方:
一、票据的个人签章
对于票据的个人签章,《票据法》第七条规定,票据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而国际通行做法则仅是“手写签名”(Handwritten Signature)。例如《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第五条规定,签章是指手写签名或其摹本(Facsimile)或通过任何其他形式表示的同等证明(Equivalent Authentication)。由于个人印章不同于法人公章,其制作环节上缺乏监控因而很容易被伪造。而根据《票据法》即使只有“盖章”而无签名也可以,这无疑加大了票据被伪签的风险;另外,实际上有手写签名就已经足够了,“签名加盖章”之规定由于盖章本身的证明力存在诸多问题因而显得画蛇添足。
二、票据的金额书写
对于票据的金额书写,《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而且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则票据无效;而国际通行做法则很少由于票据金额的书写瑕疵而导致票据无效。例如《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既可以用文字(Words)和数字(Figures)两种方式同时记载,也可以仅以数字或者仅以文字一种方式记载;当用两种方式同时记载而文字数额与数字数额之间存在差异时,则以文字记载为准;当仅用一种方式记载但是在多次出现的该记载之间却存在差异时,则以较小数额为准。尽管存在金额上的记载瑕疵,也并不因此导致票据无效,而是找到一种适当的解决途径。由此可见当时我国立法者对票据安全性的考量要远远大于对其流动性对其市场功能的考量。
三、票据的行为基础
对于票据的行为(签发、取得和转让)基础,《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国际通行做法除了同样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外,则很少关注有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更强调票据的无因性。我国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票据的无因性特征,因而也就阻碍了票据的流通性并因此降低了其市场融资价值。
四、票据的行为期限
我国票据的行为期限,尤其是关系持票人权利的期限普遍短于国际通行做法,这也不利于票据充分发挥其市场融资手段的功能。例如提示期限,我国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均为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票据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而日内瓦公约以及《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则均规定为一年。再如追索权期限,《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期限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而日内瓦公约则规定为1年。对于这些关系持票人权利的行为期限,从鼓励投资人投资票据因而需要适当平衡持票人对其持票安全性的担忧的角度来看,似乎不亦过短,以免削弱票据的投资价值进而降低其流通性和市场融资功能。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已有特定先前行为或事件使得持票人处于谨慎及时行使其权利的地位,则从规则不应有利于权利懈怠者的角度考虑,此时似乎反而需要将有关期限适当缩短而更强调约束持票人对其权利的行使,才能更有利于促进票据的流通性。例如,《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再追索权的期限为三个月,该期限明显短于追索权的六个月期限。这是因为当持票人(原始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的被追索人)自其向原始追索权人清偿后或者被其提起诉讼之日起,便因特定先前行为或事件的提醒而负有了谨慎及时行使其权利的义务。同样的原理,关于非见票即付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为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而《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则规定为到期日当天或其后两日内。考虑到非见票即付汇票一般都要求事先必须有提示承兑程序,而经过提示承兑后持票人便处于了谨慎及时行使其权利的地位。因而从约束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的角度讲,对于这类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似乎越短越有利于促进票据的流通性。
以上仅是一个偶然的机会笔者头脑中触发的几点思考,似乎缺乏学术严肃性。仅以随笔的的形式写就,望不吝赐教。
作者:刘成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联系方式:100872;中国人民大学9-01硕士一班
E-mail:[email protected]
D. 期货基础知识 , 期货法律法规
一:期货基础知识:
期货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
买卖期货的合同或协议叫做期货合约。
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
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大部分人认为对期货的不恰当投机行为,例如无货沽空,可以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这是不正确的看法,可以同时做空做多,才是健康正常的交易市场。
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二:期货法律法规:
* 1999年06月02日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1999年05月25日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1998年08月01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
* 1996年12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 1996年09月0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1996年02月23日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
* 1995年07月20日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1994年09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5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 1993年11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
E. 期货基础知识和期货法律法规哪个好考点
期货基础知识要难一点,因为那个期货法律法规属于纯记忆的东西。
期货基础知识考点如下:
第一章 期货市场概述
第一节 期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掌握:期货市场的形成;期货市场相关范畴;期货市场的发展。
第二节 期货交易的特征主要掌握: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区别;期货交易与远期现货交易的区别;期货交易与证券交易的区别。
第三节 期货市场的功能与作用主要掌握:期货市场的功能;规避风险功能及其机理;价格发现功能及其机理;期货市场的作用。
第四节 中外期货市场概况主要掌握:外国期货市场;国内期货市场。
第二章 期货市场的构成
第一节 期货交易所主要掌握:期货交易所的性质与职能;会员制与公司制;我国期货交易所概况、组织形式与会员管理。
第二节 期货结算机构主要掌握:期货结算机构的性质与职能、组织形式;期货结算制度;我国期货结算机构与期货结算制度。
第三节 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主要掌握:期货公司的职能、公司类型、机构设置;我国期货公司机构设置、法人治理结构与风险控制体系;介绍经纪商、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其他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的作用。
第四节 期货交易者主要掌握:期货交易者的分类;国际期货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第三章 期货交易制度与合约
第一节 期货合约主要掌握:期货合约的概念;期货合约标的选择;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及设计依据。
第二节 期货市场基本制度主要掌握: 保证金制度 ;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 涨跌停板制度 ; 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节 期货交易流程主要掌握: 交易流程;开户流程;交易指令的内容;常用交易指令;指令下达方式;竞价方式;结算的概念与程序; 结算公式与应用 ;交割的概念及作用;实物交割方式与交割结算价的确定;实物交割的流程;标准仓单的概念及形式;现金交割。
第四章 套期保值
第一节 套期保值概述主要掌握:套期保值定义;套期保值的实现条件;套期保值者的定义;套期保值者的特点;套期保值的种类。
第二节 套期保值的应用主要掌握:卖出套期保值的应用情形及操作;买入套期保值的应用情形及操作。
第三节 基差与套期保值效果主要掌握:完全套期保值与不完全套期保值的含义;基差的概念;影响基差的因素;基差与正反向市场的关系;基差的变动;基差变动与套期保值效果的关系;套期保值有效性的衡量。
第四节 套期保值操作的扩展及注意事项主要掌握:套期保值操作的扩展;期转现;期现套利;基差交易;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注意事项。
第五章 期货投机与套利交易
第一节 期货投机交易主要掌握:期货投机定义;期货投机与套期保值以及股票投机的区别;期货投机者类型;期货投机的作用和操作方法。
第二节 期货套利概述主要掌握:期货套利的概念和分类;期货套利与投机区别;期货套利的作用。
第三节 期货套利交易策略主要掌握:期货价差的定义;价差的变化;价差套利的盈亏计算;套利交易指令;各种价差套利的操作及分析方法;期货套利操作的注意要点;程序化交易的概念;程序化交易系统的形式与设计。
第六章 期货价格分析
第一节 期货行情解读主要掌握:期货行情表解读;K线图、竹线图、分时图等 期货行情图解读。
第二节 期货价格的基本分析主要掌握:基本分析的含义及其特点;需求分析;供给分析;影响供求的其他因素;供求与均衡价格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期货价格的技术分析主要掌握:技术分析的含义; 基本分析与技术分析比较; 趋势分析、形态分析、 主要指标分析;成交量和持仓量、期货价格之间的关系;波浪理论。
第七章 外汇期货
第一节 外汇与外汇期货概述主要掌握:外汇的概念;汇率及其标价方法;外汇风险的分类;外汇期货的概念;外汇期货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外汇期货交易与远期外汇交易;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区别与联系;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主要外汇期货合约。
第二节 影响汇率的因素主要掌握:基本经济因素;宏观经济政策因素;中央银行干预、政治因素、外汇储备等影响汇率走势的各种因素。
第三节 外汇期货交易主要掌握外汇期货套期保值;投机和套利的种类及其运用方法。
第八章 利率期货
第一节 利率期货概述主要掌握:利率期货概念、标的及种类;利率期货的产生和发展;利率期货价格波动影响因素;国际期货市场主要利率期货合约。
第二节 利率期货的报价与交割主要掌握:美国市场短期利率期货报价方式;美国市场中长期利率期货的报价与交割。
第三节 利率期货交易主要掌握:利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及应用;利率期货投机与套利交易。
第九章 股指期货和股票期货
第一节 股票指数与股指期货主要掌握: 股票指数的概念;主要股票指数; 股票市场风险;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与股票交易的区别。
第二节 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基本制度规则主要掌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条款内容;沪深300股票指数的编制;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三节 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主要掌握:单个股票的β系数和股票组合的β系数;最佳套期保值比率; 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中合约数量的确定; 股指期货卖出套期保值;股指期货买入套期保值。
第四节 股指期货投机与套利交易主要掌握:股指期货投机策略;股指期货期现套利;股指期货合约的理论价格;股指期货期现套利操作;无套利区间计算;套利交易中的模拟误差;股指期货跨期套利。
第五节 股票期货主要掌握:股票期货的含义;股票期货合约;股票期货交易的特点。
第十章 期权
第一节 期权概述主要掌握:期权的含义及特点;期权的分类及各类期权的概念;期货期权合约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概念;期权交易指令的内容;期权头寸的建立与了结方式。
第二节 权利金的构成及影响因素主要掌握:权利金的含义及取值范围;内涵价值的含义及计算;实值期权、虚值期权、平值期权的含义;时间价值的含义、计算及不同期权的时间价值;影响权利金的基本因素。
第三节 期权交易损益分析及应用主要掌握:期权交易的基本策略、损益分析及应用。
第十一章 期货市场风险管理
第一节 期货市场风险特征与类型主要掌握:风险的含义;期货市场风险的类型;期货市场风险的成因;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原理;风险管理的含义;风险的识别;风险的预测和度量;VaR方法;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特点。
第二节 期货市场风险监管体系主要掌握:期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期货自律规则;期货市场监管机构;境外期货监管机构;中国期货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期货市场行业自律组织;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期货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
第三节 期货市场风险管理主要掌握:监管机构的风险管理;分类监管的内容;交易所的风险管理;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期货公司的主要风险;期货公司内部风险监控机制;首席风险官;投资者的风险管理; 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措施 。
F. 中国证券市场与美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区别
一、美国
1 、法系
在证券立法方面,一些国家将有关证券发行及交易等同的法令汇集而制成专门的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而另一些国家只是在本国的公司法中附带说明,人们一般将世界各国证券法规体系分成三种:美国式,英国式,欧陆式三大法系。
美国属于美式法系的主要代表。它历史最为悠久,完善。由三个层次的众多法律组成。美国式法系的显著特点是对证券管理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在立法中更注重公开原则。美国各州会也有相当的自治权,这些组织的一些规章和条例也可视同立法实施。美国的证券立法,由于其自身历史原因,对公开原则及立法层次更为重视,而民间自律也往往成为准立法。
2 、立法原则与监管体制特征
如前所述,在美国证券立法中,自律管制在监管体制中一直占重要地位。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形成美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同时,美国又在立法过程中始终贯彻着一个基本原则:对竞争的绝对推崇。基于此,美国的证券立法始终力图通过“信息公开”的间接管制来达到保护投资者和公正交易的目的。
但政府监管机构也曾经有过一段时期过分强调了对投资者的保护。而使他们的权利及组织不断膨胀,以至逐渐威胁到了证券经营的稳定,进而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生存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又将重心转移到效率上,使证券业在政府监管的引导下,依靠行业自律,回到“竞争原则”上来。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70 年代后的一系列证券制度改革,其中将在下文中提到的1975 年佣金自由化改革是美国历史上最为彻底的改革。
因此,市场竞争原则和行业自律与政府管制相结合的监管特征贯穿半个多世纪来美国证券立法的整个历史。
3 、券商管理
众所周知,美国的券商不仅在本国有着强大的竞争力,而且在国际上也具有强烈的创新冲动,从而保持了全面的攻势,他们的这种活力不是与生俱来的,是有着内在的制度上的原因。
60 年代后期,由于各种保险基金,养老基金众多的风险投资基金的出现,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日益活跃,逐渐成为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他们资金雄厚,交易量大,逐渐成为众多券商争夺的对象。伴随着业务量的飞速增长,投资者对券商的要求也逐步提高。大券商在这一竞争中备受青睐,而中小券商也逐步走向联合,一只只航空母舰纷纷驶向大洋。另一方面,由于固定佣金制使得机构投资者背上了沉重的包袱。随着大笔交易比率的上升,固定佣金日益成为阻碍市场的绊脚石。为此,1975 年佣金自由化改革最终出台。这一改革最终形成了现在美国券商格局。
(1) 券商纷纷推出金融创新。由于佣金自由化,使券商传统的利润之源迅速萎缩,加之行业内竞争的激化,券商只有通过开拓新业务,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从而开辟新的财富来源。由于佣金自由化的冲击,券商纷纷收缩各自的业务,由综合型转向专业化。力图在某一领域保有自己领先的地位,力图通过将有限的资源集中于自己擅长的某一方面业务。从而达到突出经营特点,体现差别的目的。
G. 国际海商法和中国海商法的立法比较
没有国际海商法这个法~但有相关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我国海商法主要是参考上述主要规则而出来的~
H. 中外建筑法规异同
1.我国《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出台,我国建筑行业法制建设成绩卓然,基本架构
起了建筑法律体系的构架。
2.《建筑法》第二十九条首先确认了分包行为,并将其合法化。《建筑法》规定总承包单位在获得工程项目的总承包资格之后,可以将工程项目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关资质的其它承包企业,但是总承包单位选定的分包人要经过建设单位同意,
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人除外。
3.《招标投标法》肯定了分包行为,规定中标人在获得授权之后,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1.美国第一条全境通用的建筑条例,根据其在建设工程分包上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美国
工程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在进行投标活动之时就已经基本确定了分包商。
2.建设单位没有分包商的决定权,但是有选择权,总承包企业在选择分包商时需要经建设单位批准。
3.建设工程分包的范围只限于工程项目的部分专业工程。只有技术和装备优良且信用好包才会得到总承包的青睐。
3.分包商在取得专业工程的分包之后还可以再次分包,对此业主和总承包商没有限制,考虑到工程成本和管理的问题,一般采用2次分包,最多不超过4次。
所以对比中美两国的建筑法规,
我们可以发现美国的建筑法规可以有效的防治非法分包
的发生,
而且可以选择业界优秀的建设单位来施工,
而我国的建筑法规更适合我国现有国情。
I. 中外现代政治制度对比
(一)、共同点
1、在议员或代表产生方式上,都有各自认可的条件、按一定法律程序经选举产生,并按一定选民比例加基本数分配议员或代表的名额,而且都是届期制。
2、在议员或代表的权利与义务上,都有提案权、讨论表决权、咨询权、言论免责权、人身自由保护权,承担向选民或人民负责的义务。
3、在内部组织结构上,都有一个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指导机构,有一个大会负责组织和领导会务服务工作的秘书长,有协助审议的各种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二)、不同点
1、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阶级基础不同,履行职责的方式不一样。
2、在内部组织结构上,资本主义议会设置议长和议会党团,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大会设置常设机关,这是各自独存的。
3、在权力结构方面,资本主义议会只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而社会主义人民代表机关不仅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且是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全权机关。
4、在组织活动原则上,资本主义议会制是“分权制衡”,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是“议行合一”(或民主集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