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从我国期货领域现行法律法规来看,仅有此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期货交易所在交割仓库违约交付时的连带责任。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两个以上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这三种方式中,连带责任是最为严重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债权人可以选择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个,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连带责任的产生仅存在两种情况下,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愿承担的连带责任,一种是法定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间的明确约定为前提。
② 哪些合同纠纷可申请仲裁,合同争议仲裁的期限有多久
你好!
可以申请仲裁的合同纠纷有以下几种:(1)经济合同纠纷。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2)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技术合同纠纷。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4)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纠纷。(5)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著作权与商标许可证使用合同纠纷、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纠纷等。(6)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包括涉外买卖、委托买卖、运输、技术转让、租赁、保险和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纠纷,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7)海事、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租赁、海上拖船、海上保险合同等纠纷。(8)民事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民间借贷、个人合伙等纠纷,财产侵权及其他非合同纠纷。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的法定期间即仲裁时效。根据《仲裁法》第74条之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与特殊仲裁时效。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但是,从财产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仲裁时效。
若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③ 期货纠纷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1、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
2、第五条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3、第六条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4、第七条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④ 期货居间人承担什么法律风险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此首次提出了期货居间人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目前的期货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即把活跃在期货市场内,又不具有期货经纪公司员工身份,通过与经纪公司或期货投资人合作,主要依靠经纪公司的分成、佣金作为劳务报酬的个人和组织统称为期货居间人,如在业界存在已久,表现为不同称谓的经纪人、客户经理、投资顾问等。 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这种认识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期货居间人概念是不符的。它扩大了期货居间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囊括了期货交易代理人、受托理财人等角色的职能范围,并把交易代理人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归责于期货居间人。其实,期货居间人与期货交易代理人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居间人的规定,所谓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虽然居间人也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促成交易服务的,但居间人在交易中仅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谈判、商洽活动,也不在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上表示居间人的意思。就期货市场的现实情况而言,期货居间人大多是与期货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受期货公司的委托开发市场,寻找客户,并促成期货经纪关系的建立。期货居间人的权利主要体现于根据所开发客户的交易佣金提取报酬。其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期货居间人应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订立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期货市场,仅仅由于期货居间人的居间介绍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是不多见的。多数纠纷都是由于期货交易代理人的违法违规代理行为所引发的。所谓的期货交易代理人是指接受期货投资人的委托,以投资人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是作为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活动,代理期货公司从事为投资人期货交易活动提供交易服务的人员。根据期货交易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表现为以下几种不同类型的代理行为,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1.有权代理。期货投资人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其进行交易行为,包括代为下达交易指令、签署交易报告,甚至包括划转交易资金等。期货投资人往往是基于对代理人业务能力的信任,与代理人之间签订代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约定代理权限及彼此的权利义务。这种代理所引发的期货纠纷包括恶意炒单、隐瞒真实交易结果导致损失扩大、侵占投资人资金、透支交易、没有按照投资人旨意进行套利交易等。上述纠纷完全是由于代理人违反代理合同约定,背负投资人的委托,没有忠诚履行代理职责而引发的,仅限于期货投资人和代理人之间。代理人对于自己的这种不当代理行为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代理人利用代理人职务之便利,采用对敲交易等手段侵占投资人资金的情形,后果严重,经相关司法机关裁判构成侵占罪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 2.无权代理。有些从事交易的人员在没有获得期货投资人的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帮助初入期货市场者或者是对期货交易不太熟悉的投资人的机会,****期货投资者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未经投资人许可,擅自进行交易。对于这种交易结果,投资人予以认可的,由投资人承担交易的责任。但一般的情况都是,对于这种无权代理的交易,交易盈利的,投资人予以认可;一旦交易亏损,投资人便不予认可,并由此引发纠纷。对于这种纠纷,法律责任的判定是,如果期货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上述交易中不存在过错,那么按照《规定》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对期货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期货公司承担对投资人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偿。如果期货经纪公司依据与投资人所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代理交易行为不存在过错,那么即使接受了没有经过投资人授权的无权代理人所下达的交易指令并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经纪公司依然不应该承担对投资人的赔偿责任。投资人的损失只能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偿。 3.表现代理。这是在《规定》出台后,引发期货交易纠纷较多的一种类型。往往表现为,一些期货公司出于降低经营成本,规避诉讼风险的考虑,大量招聘期货居间人,而同时又疏于对这些人员进行有效管理。这些居间人手持委托的经纪公司的市场开发资料,以经纪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动员投资人与经纪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在订立经纪合同时,经纪公司不是主动向投资人说明居间人的身份,以让投资人明了于心,从而防范居间人在转为投资人的交易代理人后的代理交易风险,而是有意配合居间人利用经纪公司的信誉取得投资人的交易授权,故意在投资人面前模糊居间人的身份,致使投资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居间人就是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并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继续授权原先的居间人做他的交易代理人从事期货交易。这样,代理人违法违规代理的交易风险自然就转嫁给经济公司了。一旦司法机关认定表现代理成立,那么,根据《规定》第九条,就应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纪公司为了规避这方面的法律风险,应加强内控措施,如完善《居间合同》的条款内容,加强对居间人行为的约束;与投资人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向投资人说明居间人的身份,在合同中约定投资人委托居间人代理交易的法律后果,明确彼此的责任范围。 4.受托理财。在目前的期货市场,有相当多一部分人员或组织,为了吸引投资人资金,并委托给他们进行期货交易,开具一定的条件与投资人进行合作。一般表现为,他们与投资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按照约定的比例共同投入资金,以投资人的名义开设期货投资账户,由他们全权进行期货交易,并按照合同约定分享盈利,分担风险。这在形式上表现为代理的法律关系,但已不同于一般的代理。一般意义上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但在这种代理中,代理人实质上也承担了这种代理的法律后果。这种代理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合作双方悔约,对于交易亏损的承担不予接受,或者对于盈利分配不能达成一致的问题。
⑤ 关于期货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 1999年06月02日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1999年05月25日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1998年08月01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
* 1996年12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 1996年09月0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1996年02月23日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
* 1995年07月20日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1994年09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5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 1993年11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
⑥ 期货市场中的几个名次解释一下
其实你说的应该是"头寸"吧,相当多人语误成"寸头"的
头寸是金融行业常用到的一个词,在金融、证券、股票、期货交易中经常用到。其实是就是余额的意思。
举例来说:
外汇头寸——是指外汇银行所持有的各种外币帐户余额状况,即外汇银行 的外汇买卖的余缺状况。外汇银行买入的外汇大于其卖出的外汇时,外汇 头寸出现多头(Long Position),亦称为超买(Overbought);外汇银 行买入与卖出的外汇相等时,外汇头寸平衡,被称为轧平或持(Square Position);外汇银行买入的外汇小于其卖出的外汇时,外汇头寸出现空头或缺(ShortPosition),亦称为超卖(Oversold)。外汇银行所持有的各种期限的各种外币加总计算的净余额称为总头寸(Overall Position)。
头寸作为一种市场约定。期货合约买方处于多头(买空)部位,期货合约卖方处于空头(卖空)部位。 在期货交易中建仓时,买入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头寸叫多头头寸,简称多头;卖出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头寸叫空头头寸,简称空头。商品未平仓多头合约与未平仓空头合约之间的差额就叫做净头寸。
另附上一篇关于这个语误的文章
“寸头”的思考
林伟
作为一名在期货市场的理论与实务领域跌滚爬打四年多,熟悉期货又自称是“我们期货人自己的律师”的我,前不久在代理一个期货纠纷案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件令我啼笑皆非的事。这事发生在我代理的这桩期货纠纷案开庭后,当时我将写好的代理词送给本案的承办法官,在交流中该法官向我了解有关“寸头”问题,一下子搞得我莫名其妙。
何为“寸头”?在我的印象中,“寸头”与我们理发时所剃的平头应该是同一个概念。而我与法官交流的是本桩期货纠纷案所涉及到的相关的期货知识,怎么突然冒出一个“寸头”来?因此,无论法官怎么说,我就是弄不明白。于是,法官就以半开玩笑的口气诘问我:“林律师,你在期货市场呆了三、四年,怎么连‘寸头’都不知道?”最后还是经法官大面积的言语揭示,我才最终弄明白,法官所称的“寸头”实际上就是“头寸”的意思,法官只不过是将其颠倒过来读而已。据我了解,就是这个法官,在所在的法院里办期货案可是出了名的。因此,我当时很迷惑他用“寸头”是怎么跟律师和当事人交流的。后来经过与该法官的几次接触,他的一句一个“寸头”使我最终明白,其他律师和当事人是把法官口中的“寸头”当作“头寸”来与法官进行交流的。再后来,又因其他期货案与其他法官接触,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法官也将“头寸”说成“寸头”,我也见怪不怪地明白了他们的意思。
然而,我无论经怎么琢磨都觉得把“头寸”说成“寸头”不是那么一回事。再细究一下,觉得这不只是一个小小的口误,而是值得我们警惕的问题。我们知道,法律上对那些常识性的知识通常是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其事实的真实性的,以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无谓争议,从而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对于这些常识性知识能说明的事实案件,当事人是无需寻找证据证明的。但是,如果就连一位办过大量期货纠纷案的法官也一直将“头寸”错读成“寸头”,那他又如何能弄清楚“头寸”这一概念的真正含义。如果连决定一个案件成败关键的常识性概念的含义都弄不明白,那他又如何能保证其判决的合法公正,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这几年我接触到的类似的怪事不在少数,这说明我们在期货知识的宣传普及上仍然存着大量的盲区,同时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也要求我们与司法机关作更进一步的沟通和交流,推动执法者来了解和正确认识期货市场。只有这样,《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期货市场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⑦ 期货纠纷律师咨询找哪个平台的律师靠谱
你可以去法润万家看看,据说那里的律师就很靠谱的,能力强,办事效率高
⑧ 我想问下金赐贵金属期货纠纷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诉讼时效是指因权利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丧失胜诉权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的,不同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期间。我国民法设立了两种诉讼时效,这就是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无特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是民事普通法或者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况适用1年诉讼时效: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一般说来,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即不应起算。但是民法通则也在第137条中另外规定了对于诉讼时效的最长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期货交易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期货市场情况瞬息万变,要求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投资者对各种情况以最快的速度作出反应,尽可能快地确定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从而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和交易秩序的稳定。在期货市场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应当迅速地作出反应,通过法律的途径寻求保护和救济。否则,如果在权利被侵害后的很长时间都不依法行使救济权,不但会使交易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还会使以后的诉讼面临难以取证,无法依法进行判决等困难。
⑨ 哪些合同纠纷可申请仲裁,合同争议仲裁的期限
(1)经济合同纠纷。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
(2)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技术合同纠纷。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4)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纠纷。
(5)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著作权与商标许可证使用合同纠纷、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纠纷等。
(6)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包括涉外买卖、委托买卖、运输、技术转让、租赁、保险和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纠纷,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7)海事、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租赁、海上拖船、海上保险合同等纠纷。
(8)民事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民间借贷、个人合伙等纠纷,财产侵权及其他非合同纠纷。
以上合同都可以申请仲裁。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的法定期间即仲裁时效。根据《仲裁法》第74条之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与特殊仲裁时效。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但是,从财产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仲裁时效。
⑩ 中国期货适用什么法律,谢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如上,我国还没有完整的期货法律,但各方面的规定基本上到位了,期货法制定应该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