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设计中一般涉及哪些交易方,分别需要签署什么交易合同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主要涉及: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一般由原始权益人担任)、管理人、投资人、托管人、监管银行、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主要涉及的交易合同包括:
(1)原始权益人与管理人签署的《资产买卖协议》;
(2)资产服务机构与管理人签署的《资产服务协议》;
(3)管理人与投资人签署的《认购协议及风险揭示书》;
(4)资产服务机构、监管银行与管理人签署的《监管协议》;
(5)管理人与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
(6)原始权益人签署的《差额支付承诺函》(如有);
(7)担保人与管理人、原始权益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如有);
(8)其它协议。
B. 股权被质押了部分可以做资产证券化吗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 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金融创新,在发达国家已有一些卓有成效的实践。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我国法律界与经济界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在某些领域开始实验。 尽管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已基本具备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条件,但法学家们依然担心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是否成熟?其立法与司法如何规范与调整这一新型的金融活动?现行法律制度对推行资产证券化是否存在阻碍,如何进行修改或废除?这些问题的提出成为近年来法律界关心的热门课题,其论著和讨论日益增多。本文试图从一个方面探索与资产证券化最为相关的担保制度中的权利质押问题,并着重对一般债权是否可以担保进行初步分析。
一、资产证券化中的权利质押
从法律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主要是应收帐款,即发起人拥有的对其他人的债权。发起人凭借手中的债权担保来进行融资,这种权利担保一般采用质押形式。
通说,权利质押是质押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立。一般认为,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而作的债权担保是权利质押的基本属性。因此,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是:私法上的权利、可让与的财产权、以及有权利凭证或有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 我国《担保法》对可以质押的权利作了列举式规定(第75条第1款规定的四种形式),但对第4项“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未作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对“其他权利”的界定颇有争议。倾向于扩大解释的“肯定说”认为,只要符合可出资权利的一般特性要求,所有的财产权均可以出资 :“否定说”认为,应严格遵守法定质押原则。如果没有法律上的规定,
其他权利均不得出资;第三种观点认为,符合出资权利一般特性要求的权利原则上可以出资,但如果权利本身不具有商业上的稳定性,又不能控制的,则不宜作为质押的标的。 在资产证券化中,用于债权担保的权利质押除了具有上述权利质押的一般要求以外,还必须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性。其一,这种权利质押是以可预见的现金流为支承的。可预见的现金流是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前提,也是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投资的依据。最早的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便是住宅房屋抵押贷款,以后又出现了信用卡应收账、汽车贷款应收账、版权专利费收入等。其二,这种用于质押的债权应该具有同质性,以便组建资产池。同质性是指,某些资产应具备标准化的法律文本,以便发起人将不同的债权集合成资产池。例如,银行取得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其权利凭证是贷款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这类合同都是标准化的文本,发起人可以将不同银行享有的住宅抵押贷款债权集合成资产池,进行证券化。
二、一般债权、股份作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
学界与立法都把权利质押作为质押的一种,并与动产质押相提并论。但事实上,权利质押的成立方法和实现方法与动产质押有很多不同,尤其是债权和股票作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其担保作用类似于抵押。这种特殊性在资产证券化中就显得十分突出,我们以债权和股份为例。在债权作为权利质押的情况下,由于质权人仅占有权利凭证或仅在登记部门登记,其权利本身的真实性与权利凭证上记载的权利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权利质押后,如果发现权利不存在或权利落空,对质权人就会带来损害。此外,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要求权利质押一定要通知权利的义务人,所以出质人在出质权利后还可以采取欺骗手段从权利义务人处取得权利,或放弃权利,甚至使权利消灭。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资产由原始权益人将资产组合后转移给SPV(特殊目的载体),这种转移在法律上表现为一个契约。如果前面所提到的权利的真实性有问题,那么将直接导致后面的契约的合法性。当资产出售后,SPV会确定一个服务商负责向原始债务人收取款项,还要委托一个信托机构负责对服务商收取款项进行管理并向债券投资者进行支付。这一连环流程都会由于权利不存在而带来一系列法律纠纷,所谓“皮之不存,毛之焉附”的逻辑在这一流程中可见一斑。由此,一般债权作为权利质押,尤其是用于资产证券化的权利质押,在法律操作上应该有更明确、严格的规定。从担保法的角度,对自始不存在的权利出质的处理,司法实务的做法是先确定质押合同无效;如果出质人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的,对债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避免这一问题,涉及到债权证书和公示性这两个环节。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一般债权的质押程序作出相应的规定,担保法仅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也就是说,一般债权并不一定要表现为证书形式。问题是,一般债权如果没有证书证明,作为质押的安全性和担保性就较弱了。因此,对没有证书的一般债权,如果用于资产证券化中的权利质押,还必须强调先制作债权证书,再交付占有,否则质权不能有效成立。
此外,一般债权的公示性也十分重要。在资产证券化中,一般债权质押仅仅交付债权凭证并不能完全保证质权人的利益。例如,以现金作为一般债权,如果第三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清偿,这些财产与债务人自己的财产混在一起,将影响质权人担保的优先权的行使。因此,当出质人交付了债权凭证后,还必须行使一个公示程序,以保证质权人的利益。资产证券化所要进行的证券化的资产大部分是一般债权。而现行法律对一般债权质押的规定有十分笼统,这就导致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和法律纠纷难于解决。因此,以一般债权设质的应持谨慎态度,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应考虑在内。
在以股份作为权利质押的情况下,尽管此类质权的设定方式与债权质押的设定基本相同,但具体方式和要求因股份、股票的性质不同而异。在我国,股份有合伙股份和公司股份两种。合伙股份的出让须全体合伙人同意,因此不宜设质。公司股份设质,根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前者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表现形式,在交易场所可依法自由转让,因而最适宜设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应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同时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我国《担保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即股票出质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可见,出质登记不仅是质权的对抗要件,而且还是其成立的要件。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公司法》未作具体的限制。理论上,无记名股票交付后质押合同即生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设质,按《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其成立要件是将股份出质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且出质人将其股份出质应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此类质押合同必须以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才能生效。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股份质押后,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适用动产质权的一般规定。所不同的是,股份设质后,股东不因股票出质而丧失议事表决权等与人格属性密切相关的权利,即公益权。即质权人不能以占有股票取代股东的地位而参与公司决策和管理。此外,法律上还对股份出质人的行为有明确的限制。即出质人未经质权人的同意,不能进行导致股份消灭的行为。如与第三人进行致使入质股权消灭或变更的法律行为。我国《担保法》第78条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取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当质权人出让股票优先受偿时,如果实际所得高于所担保债权额,应将余款返还出质人,如果实际所得低于所担保债权额,仍可要求出质人补足余款。
三、权利质押在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
我们知道,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来源于原始权益人对原始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这些资产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即可预期的现金流或可被转换为可预期的现金。这里,可预期性就显得十分重要,它决定了资产支撑证券的价值。在资产证券化中,权利质押会使应收账款的可预期性受到以下风险的威胁。第一,债务人可能延迟履行或不履行付款义务,使预期目的落空。债务不履行可能有许多因素决定。例如,一般债权出质时,未作权利证书或出质人未将债权凭证交付质权人,导致延期履行或不履行义务。此外,有些债权清偿期先于所担保债权清偿期的,出质人未将债权的价格给主债权人或提存第三人。
第二,信用风险的转移使质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在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被转让给特定的目的实体(SPV),由于SPV本身不是直接贷款人或信用提供者,所以它不对债务人的信用进行审查。对发起人来说,由于应收款项转让给SPV,其信用风险也就转让给投资者,所以他也会放松对债务人的审查。这种信用风险的转让使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第三,应收帐款的担保融资在操作中还有一些法律上的障碍。例如,现阶段对于应收账款的担保大多通过一般债权质押来操作。问题是,现行《担保法》对一般债权质押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无法可依导致实践中难于操作,尤其是债权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债权人对设置一般债权质权兴趣不大。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一般债权的安全性也一直受到质疑。债权人在一般债权上设置的质权,其优先地位得不到保障,其安全性低于抵押权。在抵押权中抵押物虽没有转移占有,但抵押权人能有效地获得对抵押的物上权利,从而可以防治债务人抵押财产或重复抵押的风险。在动产质押中,质权人通过占有转移物,对物有留置权。这种权力对当事人有较大的压力,因而其担保能力较强。 相比较而言,一般债权质押就存在很多风险。质权人仅仅占有的是债权凭证,这一凭证本身并不代表债权,况且质权人占有的债权凭证也不能完全阻止债务人转移债权;退一步说,转移之后,质权人也难于行使对物上的追索权,尤其是当质押的标的是现金的话,更谈不上所谓的物上权利了。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权利质押在资产证券化中仍有一些法律问题有待解决。当一般债权设押时,我们必须要考虑这种质押的特点和法律操作上的难点,尤其是对这种质押的出质人的处分权应有必要的限制。这部分内容大多规定在各国的民法典中,我们相信,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里也会有相关的规定。
C. 请教,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有什么不同
严格意义上讲,资产支持票据与过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性质是不同的,后者应该具备风险隔离的基本特征,在此前提下,发行人可以突破融资规模限制,甚至可能以高于主体的评级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而指引对于ABN 的交易结构中是否要进行严格的风险隔离安排并没有做出非常具体的要求。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过程。它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支持票据,是一种债务融资工具,该票据由特定资产所产生的可预测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资产支持票据通常由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或多个中小企业把自身拥有的、将来能够生成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将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基础发行商业票据,并向投资者出售以换取所需资金。
网络-资产证券化网络-资产支持票据
D. 资产证券化和传统融资的区别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过程。[1]它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
传统的融资方式
第一种是基金组织,手段就是假股暗贷。所谓假股暗贷顾名思义就是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目中撤股。这种方式多为国外基金所采用。缺点是操作周期较长,而且要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甚至要改变公司的性质。国外基金比较多,所以以这种方式投资的话国内公司的性质就要改为中外合资。
第二种融资方式是银行承兑。投资方将一定的金额比如一亿打到项目方的公司帐户上,然后当即要求银行开出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出来。投资方将银行承兑拿走。这种融资的方式对投资方大大的有利,因为他实际上把一亿元变做几次来用。他可以拿那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到其他的地方的银行再贴一亿元出来。起码能够贴现80%。但问题是公司账户上有一亿元银行能否开出一亿元的承兑。很可能只有开出80%到90%的银行承兑出来。就是开出100%的银行承兑出来,那公司帐户上的资金银行允许你用多少还是问题。这就要看公司的级别和跟银行的关系了。另外承兑的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根据国家的规定,银行承兑最多只能开12个月的。现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开6个月的。也就是每6个月或1年你就必须续签一次。用款时间长的话很麻烦。
第三种融资的方式是直存款。这个是最难操作的融资方式。因为做直存款本身是违反银行的规定的,必须企业跟银行的关系特别好才行。由投资方到项目方指定银行开一个账户,将指定金额存进自己的账户。然后跟银行签定一个协议。承诺该笔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挪用。银行根据这个金额给项目方小于等于同等金额的贷款。注:这里的承诺不是对银行进行质押。是不同意拿这笔钱进行质押的。同意质押的是另一种融资方式叫做大额质押存款。当然,那种融资方式也有其违反银行规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银行签一个保证到期前30天收款平仓的承诺书。实际上他拿到这个东西之后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银行进行再贷款的。
第四种融资的方式(第四种是大额质押存款)是银行信用证。国家有政策对于全球性的商业银行如花旗等开出的同意给企业融资的银行信用证视同于企业帐户上已经有了同等金额的存款。过去很多企业用这个银行信用证进行圈钱。所以现在国家的政策进行了稍许的变动,国内的企业现在很难再用这种办法进行融资了。只有国外独资和中外合资的企业才可以。所以国内企业想要用这种方法进行融资的话首先必须改变企业的性质。
第五种融资的方式是委托贷款。所谓委托贷款就是投资方在银行为项目方设立一个专款账户,然后把钱打到专款账户里面,委托银行放款给项目方。这个是比较好操作的一种融资形式。通常对项目的审查不是很严格,要求银行作出向项目方负责每年代收利息和追还本金的承诺书。当然,不还本的只需要承诺每年代收利息。
第六种融资方式是直通款。所谓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资。这个对项目的审查很严格往往要求固定资产的抵押或银行担保。利息也相对较高。多为短期。个人所接触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七种融资方式就是对冲资金。现在市面上有一种不还本不付息的委托贷款就是典型的对冲资金。
第八种融资方式是贷款担保。现在市面上多投资担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银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资金。
传统的融资途径
银行
需要融资的时候您最先想到的肯定是银行,银行贷款被誉为创业融资的“蓄水池”,由于银行财力雄厚,而且大多具有政府背景,因此很有“群众基础”。
信用卡
信用卡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创新,结算方式日趋电子化,信用卡这种电子货币不但时尚,而且对于从事经营的人来讲,在急需周转的时候,通过信用卡取得一定的资金也是可行的。
保单质押
保单质押保险公司“贷”钱给保险人吗?很多人可能会表示惊奇,然而,这项业务确实已经出现了。投保人如因经济困难或急需资金周转时,可以把自己的保单质押给保险公司,并按相关规定和比例从保险公司领取贷款。
典当行
典当可能是从古至今最具生命力的行业。现在通过典当行取得资金,也逐渐开始为百姓所熟知。黄金、珠宝、家电、房地产、机动车等都可以典当,有价证券可以用来质押。
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这也是解决个人资金需求的一种办法。简单地讲,就是资金的提供者通过商业银行将资金借贷给需求方,借款人按时将本息归还给对方在银行所开立的账户,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成,具体由双方商定。
E. 资产证券化协议回购 影响出表吗
正确答案为:D选项 答案解析:[解析]资产证券化改变了信用市场的运作形态,也改变了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发生作用的方式和影响程度。主要包括:(1)证券化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的方式。(2)证券化也使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方式和程度发生了很大改变。(3)证券化的发展提高了银行向各类借款人提供信用的意愿。(4)信贷资产二级市场的发展,推动了一级市场的迅速发展,并使银行的信贷标准发生了改变。(5)资产证券化改变了风险的传递模式,失去监管的证券化成为了金融风险扩散的直接工具。
F. 资产证券化的难点在哪里
贴一篇之前写的《为什么说证券化是我国金融改革的方向》,跟大家分享下自己的一点思考。
具体到金融领域,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是看天吃饭的。在过去几百年历史里,系统性风险的发生频率很高,黑天鹅事件层出不穷。几乎每8-10年就会来一次所谓的经济危机,只是危机或大或小而已。而且每次构成经济衰退的原因都不一而足,也无法预测。而每次经济危机都会带来金融机构的崩盘,逆势而上几乎不可见,也就说明了在天气不好的情况下,你的风控技术再牛,其实都无法对抗这种系统性风险。
很多人说,不是还有金融机构活下来了么?这就是风控技术的胜利啊。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对金融机构做个简单的区分。金融机构就本质而言,我习惯分为两种,一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另外一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两者区别是什么呢?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实本质是存贷的中间主体,它是唯一可以向公众吸收储蓄的金融机构。利用吸收的储蓄,可以进行贷款投放,银行承担了所有储蓄存款客户的风险,然后赚取贷款投放的中间利差。理论上,一旦收不回来的钱,超过了利差收入形成的利润以及资本金,它就破产了。但是这种商业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合法利用资金池,不断地借新还旧。只要保证足够的流动性,信用品牌不出现问题,就能继续吸收储蓄。哪怕坏账再高,超越了资本金,都还能不断地玩下去。
世纪之初,中国的商业银行曾出现过类似技术性破产的局面。当时,由于有国家信誉背书,储蓄一直在继续,这个游戏就能玩下去。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增长,也能不断地消化风险。事实上,这种金融机构的本质是用制度来对抗各种风险,包括任何人都无法对抗的系统性风险。支撑银行模式走下去的核心就是制度性安排。
另外一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是无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也就无法通过吸储来进行资金池运作。它们的盈利模式很简单,一种是代理,一种是自营。代理业务本身不承担风险,赚取的是无风险的服务费。由于这类金融机构的本质是帮助风险定价的证券化模式,机构可以自己持有一定额度的风险头寸,即自营业务。事实上,如果业务操作得当,这部分的盈利会远超代理业务的收入。像次贷危机之前,大量投行都乐于持有大规模的次级债,从而形成账面大额盈利。但是由于持有了头寸,必然意味着也要承担风险,而一旦风险来临,这些头寸就会成为你的噩梦。
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两种业务模式来看,事实上,过去市场的风控一般也就是这两种模式。
一种是以银行为代表的信贷化模式。它的本质是通过制度安排,利用中介机构的规模优势和期限错配,让风险在经济运行的长周期中被化解。这种制度安排其实是银行能活下来的根本原因。总体而言,当银行达到一定规模后,个人能力在银行体系内不再起主导作用,会不断分化和瓦解。也只有如此,银行才能稳定地发展到一定规模,凡是依赖个人能力的商业模式都是无法持续扩张的。
另一种就是证券化模式。证券化的本质是让核心风险在市场中寻求自我定价和平衡,最终让风险在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转移。证券化不是承担风险,而是让风险通过市场得到合理的配置。采用证券化模式的机构最终比拼的是风险定价能力,而并非承担风险的能力。
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我国是典型的信贷化主导的国家,信贷规模全球第一。这种间接融资占主导性地位的优点,是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具备极强的控制力,而且在有效计算信贷总量的情况下,也可以有效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缺点是因为无法通过证券化来分解和分摊风险,有可能会被倒逼产生极大的系统性风险。总体归纳,信贷化模式是总量可测下的风险不确定性。
证券化的优点,是让风险在自我承担和自我定价中不断分解和暴露。但由于证券化是个风险流动的过程,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风险在市场中出现总量不可测量的情况。如果市场堆积了太多的风险,而又无法进行测定,一方面会加剧投机成分,一方面则会形成比信贷化模式更可怕的风险。因为每个主体都可能承担了超越自我承受能力的风险,最终形成的风险会更高。
我们回到中国的国情来看下这个情况,事实上,我们很有意思的点在于,中国虽然名义上,有信贷机构,也有非信贷机构,我们在2012年年底大面积放开资产管理,开启大资管模式,无数人,包括我当初也都在欢呼雀跃,都认为资产管理元年开始,必将大面积削减银行主导的金融格局,但是两年多过去了,我们发现所谓的大资管,其实只是个接盘侠,而并非真正意义的进行所谓的证券化模式的核心就是让风险在市场中寻求合理定价,发现都不是,我们有那么多的资产管理模式,但是都是名义上的证券化,他们的实质其实都是信贷模式,为什么?因为他们都必须刚性兑付,所谓刚性兑付,就是如同银行一般,每个投资人都到最后必须拿回本金及利息,那也就是出现即使出现了风险,那必然到最后都是机构买单,这个时候,他们的盈利莫其实跟银行的逻辑是一样的,所以我们看到很有意思地方是,我们2012年的大资管,做的业务都是跟银行一样的,也就是纯粹是放贷款的壳罢了,以证券化的机构从事信贷业务,问题就出现了。他们并没有获得银行信贷机构的特许经营权,所以都只能变相的建设资金池,而资金池的成本却极高,导致现在我们看到的大面积的资管风险的出现,一场击鼓传花的游戏可能无法维系,这个时候打破刚性兑付其实成为了不得不为之的事情了。因为谁也无法兜底。传闻,银监会曾经对其所管辖的信托公司有过要求说,必须刚性兑付,公司兑付不了,股东兑付,股东兑付不了,换股东兑付,彻底的背离了资产管理公司所本身该承担的定义。
所以,我有段时间说目前我国银行的信贷模式占比高达90%,被许多专家攻击说不懂数据,缺乏支撑,事实上,我到是想说,是因为他们压根不接地气,我们目前的信托的主业大部分都是银行通道业务,我们的基金子公司都是信托接盘,回到最后也是银行信贷业务表外话的通道,其他就不用说了,这些能算是证券业务?风险凡是不能自担的,其实一律都是信贷业务,那么最终使得我们的所谓资产管理,到最后都成为了银行的小妾,银行让他们干什么就干什么,市场上最终比拼的压根不是风险定价能力,而是谁的资源更好,渠道更佳,关系更好。能力压根在过去的十多年来,根本不重要。这个也是为什么我们的资产管理,财富管理一直起不来的核心,核心还是资产风险定价的能力被制度性给破坏,银行的优势一览无余,无人可企及,只有在银行都无法兜住的时候,才可能出现零星违约的事件,但是问题就来了,当银行都兜不住的时候,谁又能兜住呢?
所以我们目前看到的大量的本该是证券化机构,包括了P2P模式,这类公司最大的问题,就是跟银行从事一样的信贷工作,却未能享受银行一样的制度性保护,所以,很多P2P拿自己跟银行比较,其实是扯淡的事情,你是银行么?银行坏账率可以高达40%都不破产,你可以么?不把这个问题想想明白,还是离开P2P比较好。银行和非银行都在同样的信贷工作中一致竞争的时候,那就要想明白自己的核心优势是什么?拿什么跟银行去打。
顺带,在谈谈政府的牌照制度的弊病,我们最近很多资产管理机构出了事情,大量的小贷、担保、甚至信托出了问题,回到最后其实是要反思牌照制模式,因为从正常意义上看,除了银行这张无敌牌照外,其他牌照都是无法给机构增加风控能力的,并不是你政府给了牌照,这些所谓的资产管理机构,担保、小贷等等,就具备风控能力了,你不给牌照就不具备能力,这压根就是扯淡的事情,所以有次我在演讲的时候,有个台下担保公司的老总站起来非常愤怒的指责我认为担保基本快被P2P搞死的观点的时候说,一派胡言,我们都是经过政府部门审批发放牌照的正规金融机构。我当时,回应说,对不起,真的,把你搞死的看上去是P2P,其实就这种好像很高大上,很牛逼,但是对你毫无帮助的政府牌照,这种牌照,对你有意义?是让你团队因为有了牌照就立刻牛逼了?那不是扯淡么。牌照,其实只会让没有风控能力的机构具备政府信用,从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只会更大。
我们只要看看现在大量担保小贷跑路,政府却会被围攻的情况就可以知道为什么了?为什么啊,不正是因为你政府发放了牌照么?而且一年还一审批,领导没事还常视察,这种审批和视察了之后,有用么?不照样,该跑路的跑路,该倒闭的倒闭么?与此对比的是,反观我们P2P出了事情以后,因为政府不附加信用,反倒问题相对简单,去围攻政府的几乎没有,围攻了政府也好说话,关我屁事。你们爱投资投资,要死自己死去。
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其实是政府要远离大量他帮不上忙的信贷金融机构,既然帮不上忙,就离开他远点,让社会自己去解决,去用脚投票,优胜劣汰之后,谁都会被教育出来的,但是政府一旦附加了信用,你就必须保证他不出事,就必须要附加政府信用,这个其实本身就是不公平的事情,反映的其实是政府信用的泛滥,凭啥你给他发,不给我发,凭啥你去他那里,不去我那里,而且为了获得政府去视察的机会,一个个包装门面的高大上,数据一个个开始造假,这种事情越演越烈。
其实,对于非银行信贷机构,最终是要跟证券市场一样,政府应该远离牌照审批的同时,不断加强风险提示,从而培养出一帮宁愿自己跳楼,也不找政府麻烦的人,不断培育和加强市场的违约机制,才可能是我们金融市场的未来,从这个角度我还是认同,证券化改革是未来的金融改革方向这个命题的。其实,这个问题后面还会再提。这里先扯淡到这里。
前面说了,风控更多还是制度性安排,单一的风控技术其实往往是无效的,尤其是在市场同质化极为严重和饱和的情况下,更是无效,这里其实有个深层次的解答,是因为金融很大程度是维持社会稳定的一种工具应用,从跟原来看,信用过度的情况下,金融往往是零和博弈的游戏,整体金融的盈利一般被封顶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上限制,超越这个值的很多都是自己跟自己玩的游戏,所以金融机构从短期和长期平均看,或者从整体和局部长期看,其实都是相对均衡的,往往都是社会平均理论值。
撇开这个角度,我们从微观来看,由于在同一市场里,大家最终的目标群体都是那些优秀的具备还款能力的人,因为最终都是通过收益覆盖,而这类人其实本身就是社会的少数,确切说是极少数,因此所有的金融机构的本质都是需要一种良好的技术能把他筛选出来。而事实上,银行在面临同业竞争的情况下,发现好的风控往往意味着没有业务可以做。因为你坚持严格风控,人家就不跟你玩了,全球都一样。很多人都跟我说我们的风控极端牛逼,第一我是不相信,第二即使相信了,我说,那就等死吧,谁来跟你玩啊,你要抵押,人家就不要抵押,你要担保,人家就不要担保,市场是竞争的,博弈的,谁都不是傻瓜,你以为你想怎么玩就怎么玩?还真想着业务随便你挑呢。也太把自己当一回事了。我们现在发现很多银行信贷机构都被套牢了,你以为人家风控能力差,不知道客户的真实情况?可能么?现实情况是,银行的风控面对业务压力的时候,大部分都只能选择妥协,尤其是客户经理,当前跟未来之间,做什么选择?肯定选当下,不然立马被扫地出门,所以客户经理每天想业务的同时,都想着如何绕弯子过风控?有时候想想,都是自己骗自己的游戏罢了。怪谁?不知道。只是觉得,每年要求银行40%的利润增长之下,谈风控本身就是很可耻的事情。
其实,现在的市场更有意思,今年二季度信贷规模数据下降,很多人很奇怪,有啥好奇怪的,今年这种情况,往往牛逼的人,都不来贷款了,为什么,因为贷款来的钱,赚不了钱,那贷款干什么呢?白白给银行付利息,市场形势不好的情况下,他们不愿意扩张,自然就不来贷款,而这么差的行情还来贷款的人,基本上都是垃圾,要么就是之前流动性出现困境,就是想浑水摸鱼,就是这么个事情,整体经济下行的时候,谈风控更是扯淡的事情了。毫无意义。
2002年次级债在美国兴起的时候,很多银行都认为风险极高,坚持抵制。但是随着该业务越做越大,盈利越来越高,你如果坚持抵制,就必然会丧失极大的市场,逼迫一些银行开始涉水进行该项业务操作,这就是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好人往往都是被坏人逼死的,或者沦落为坏人,很正常。
这几年很多人都开始指责银行的风控怎么那么差,明显的骗子都防范不了,事实上,我们再来比较银行过去五六年,发现五六年前的银行和现在的银行,在风控层面上无论技术还是人员结构都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但是实质的坏账率却是十倍之差,难道是因为风控技术变化了么?都不是,实质是天气发生了变化,大环境在变化,导致你微观层面无论如何怎么动作都是无效的。
过去几年我在一个民间高利贷班上课,我经常让他们这几年如果没事就跟着我出去游山玩水,骗吃骗喝算了,回头看看,跟着我到处游走的人,这几年至少都还活着,而那些窝在家里勤勤恳恳努力放贷款的人,基本上都趴下了,为什么呢?跟技术毫无关系,你敢说在家勤恳放贷款的人一定比游山玩水的人要水平低?可能么,怎么可能,但是往往世界上有很多人很悲催的地方就在于在不该努力的时候太努力了。
过去十多年来看,往往发现一个真理是什么呢?是趋势比能力重要的太多,太多。我们很多技术大牛在00年的时候进了一家当时巨牛逼的技术公司,那家公司叫UT斯达康,而能力不行,而被抛弃的人去了当时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叫阿里巴巴,十年后发现世界被颠覆了,ut基本死了,所以那些技术大牛都悲催了。而那些万般无奈去了阿里的人,现在身价都是当技术大牛无法企及的了?这种案例不可胜数,94年国企改革,大量下岗的人,转行经商,暴富,而那些没下岗的人都一个个现在开始下岗了。其实,能力越强,反倒越容易被趋势给击垮,这个是实情。我们很多人在02年出国读书,留在国外,其实恰恰错过的是中国发展最快的十年,虽然不能单物质来进行论述成败得失,但是错过的十年的确如此。
这个世界我们大多数人总是无意识的在做一件跟趋势对抗或者顺应的事情,但是我们还是希望能多抬抬头看看,有意识的希望看的更远点,我们的历史如同一条大河,奔腾而去,大气磅礴,我们如同河流里一条鱼,大部分的鱼都是随波逐流,而总有个别的鱼希望跳起来看看未来,希望能看的更远,但是,大部分的鱼都只看到了自己看到的方向,最终谁都无法得知正确与否,于是结果论是最好的论调了。我对自己说的总是跳起来看,对不对压根不重要,重要的是我跳起来了,看到了更多的风景,哪怕错了也无值得,思考是自由的最好表现,不思考给了自由和民主,也都毫无意义。
貌似有点跑题了,我只是想表达,金融这个东西吧,就是能赚钱的时候,狠狠的赚钱,不会因为你发放贷款12%就一定比36%的安全,本质都是一样的,都不会出问题,而市场无法赚钱的时候,你其实怎么做都是错的,这跟风控技术关系都不是很大,金融是个极顺应经济周期的行业,所以作为个体而言,金融有做和不做的选择。而无技术高低的区别,个别人或许有,极端牛逼或者极端傻逼,绝大部分其实是差不多的。而作为金融机构而言,金融业的竞争不是单一技术的竞争,而是综合性竞争,某一个维度的优势不太可能成为持续性优势。我们看几百年的金融行业竞争格局,一时的胜利容易,持续的胜利挺难,不断超越的背后其实是几代人的努力。很多盛极一时的金融机构,都消失在历史粉尘之中。
————点金人转载
G.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程序涉及那些
1、确定要证券化的资产,组成资产池。
企业要首先分析自身的融资需求,根据融资需求确定证券化的目标。
2、组建特设机构,实现真实出售。
一般由这些资产的原始权益人设立一个独立的实体--特设机构SPV,然后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这些资产本身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但是由于各种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通过证券化途径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以真实出售的方式卖给这个特设机构。将项目资产的未来收入权利转让给SPV的目的,是将项目公司本身的风险与项目资产隔断,从而实现“破产隔离”,以利于SPV机构获得权威性资信评估机构授予较高资信等级(AAA或AA级)。组建SPV是ABS成功运作的基本条件和关键因素
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预先评级。
接下来特设机构SPV必须与银行、券商等达成一系列协议与合同以完善交易结构。然后请信用评级机构对交易结构进行预先的评级,也就是内部评级。
4、信用评级,发行评级。
在完成初次评级以后,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降低融资成本,就要通过破产隔离、回购协议、机构担保等技术手段,提升所要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即“信用增级”。之后,再次聘请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公告。接下来,将具体的发行工作交由专门的证券承销商。
5、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向原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款。
特设机构SPV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再按资产买卖合同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原受益企业,从而使企业的筹资目的得以实现。
只要投资项目所依附的资产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能带来稳定、可靠、风险较小的现金流量(房地产未来租金收入、收费公路及其他公用设施收费收入、税收及其他财政收入等),便可以进行ABS融资。
SPV作为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是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核心。从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流程来看,资产证券化构造出的资产证券之所以能吸引投资者,其主要长处在于由“破产隔离”而产生的信用级别的增级,它是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的核心所在,其给予了交易安全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实现破产隔离,一方面要限制SPV的业务范围,使SPV能与其自身引起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另一方面,使SPV能同与发起人相关的破产风险相隔离,不受发起人破产与否的影响,从而保证了持有资产证券的投资者收益的安全性。
H. 资产证券化和期货有啥区别
1、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过程。
它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现在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
2、期货是买卖期货的合同或协议叫做期货合约。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3、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在于融资;期货的目的在于销售。
资产证券化更像典当行的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