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变相期货的简介
变相期货是指未能纳入到证监会监管范围、未经证监会批准或核准的场外交易市场。该市场采用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等交易机制并允许公众投资者将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而参与。
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界定变相期货包括:把交易作为投资平台、以赚取差价为目的;合约交割和持仓有一定限制且非常接近期货交易;建立了标准化仓单制度。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百零三条指出:“变相期货交易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用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等交易机制,允许公众投资者将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而参与的交易行为。”
Ⅱ 变相期货的介绍
所谓“变相期货”,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一些地方机构、企业甚至个人,在现货批发市场擅自以现货的名义采用期货市场的部分运行机制和交易方式集中进行远期标准化合同交易。近些年来,这种“变相期货”交易在各地现货市场一直未能杜绝,更有甚者,由于一些不法分子的推波助澜而呈现出越演越烈的滋生蔓延势头。 “变相期货”交易对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了巨大危害并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经济问题。
Ⅲ 为什么要禁止非法期货交易或变相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
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具有本质的区别。我国的现货市场是以满足生产、流通为目的而进行商品货物交换的场所,其参与者一般是具有现货背景的机构。而期货市场是在现货市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涉及到社会公众信用和利益的金融市场。期货交易主要具有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的经济功能,是企业规避现货交易价格风险的工具,同时也是一种允许众多以赚取买卖差价利益为动机的投机者参与交易的投资工具。其参与者除了与所交易品种有关的现货企业外,还有大量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任何具体的交易技术和手段都既可以为现货市场服务,也可以为期货市场服务。但如果现货市场完整地套用期货市场的交易方式,就会出现把商品现货市场也办成由社会公众参与的具有金融产品性质的市场。而这样的市场又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法规,就可能会出现市场被操纵、投资者被欺诈等违背公正原则的情况,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投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监管要求,现货市场的创新不能脱离现货市场的本质和功能。无论具体交易方式如何,只要现货交易演变成一种公众投资者可以广泛参与的金融投资工具,而又缺乏相应的监管,就势必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蕴含巨大的市场风险,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用来进行金融诈骗。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令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Ⅳ 什么是变相期货自营
期货公司自己参与交易叫做自营。变相自营指的是期货公司通过关联单位或者帐户参与期货交易,从中谋取利益或者操纵价格,是证监会所不允许的
Ⅳ 什么是变相期货交易可否举例子
一些现货交易平台,比如什么可以交易大蒜,普洱茶、丝绸、山药等等的电子交易平台,当然国家已经取缔了一些,但还有一些存在。保证金低,几百甚至几十都可以做单,手续费贵
Ⅵ 变相期货的国内状况
与嘉兴市场相类似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全国有70多家,商品种类涉及钢材、石油(燃料油)、有色金属、化工、煤炭、棕榈油、白糖等。它们大都发展成了重要的金融市场,并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某些商品的定价权。例如,上海4家钢材现货远期市场(上海钢铁交易所等)日成交量均分别逼近20万吨,对上海期货交易所形成较大压力。 首先市场调查表明,变相期货交易的存在和滋生蔓延,往往与部分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思想观念上的认识模糊甚或完全错位有关;从地方或部门利益出发,有关部门认为,变相期货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税费和GDP的增长,甚至认为查处变相期货交易会破坏市场的稳定和繁荣。由于忽视或低估其危害性,因而对打击和取缔变相期货交易存在误解和消极态度,以至于采取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从而为其存在和滋生蔓延提供了许多可乘之机。
其次,立法滞后严重缺位。取缔变相期货交易必须以法律为依据,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治理。但是,我国《期货法》至今仍处在研究制定的进程中,尤其是,现今涉及到变相期货交易的内容于法律上呈现空白状态。换言之,法律对变相期货交易的态度、定义、市场治理的主体及治理的具体操作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期货市场的立法滞后和严重缺位,无疑给现实生活中取缔变相期货交易带来较大的阻碍。
第三,宣传查处远未到位。变相期货交易之所以能够蛊惑人心,吸引投资公众,与不法分子利用投资公众缺乏资本市场基础知识和不了解国家对市场监管的法规政策从而进行了大量的欺骗性宣传有关,同时,也与有关市场监督执法部门严厉查处远未到位有关。因此,如何针锋相对地展开对变相期货交易非法行为的揭露,普及资本市场的基础知识,宣传国家有关市场监管的法规政策,引导投资者正确进行投资活动,严厉查处变相期货交易,就成为取缔变相期货交易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社会基础性工作。
Ⅶ 变相期货的警惕陷阱
因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跌宕起伏,一些企业为规避价格波动风险,迫切希望通过提前锁定购买原材料价格的途径降低生产成本,更有一些企业和个人则抱有投机赌博的侥幸心理期望“以小博大”,市场孕育着非法期货滋生的客观条件,变相期货交易的暗流时有抬头,涉及变相期货的事件已发生多起,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2007年4月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对变相期货作了明确定义:“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标的额20%的”。这是多年来国家权威部门对变相期货最为清晰的定义,但这个定义对于防范其他变相期货交易的可操作性仍存在问题,关键在于《条例》第九十条同时明确规定:“不属于期货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产品的其他交易活动,由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这就造成了变相期货的监管责任、监管措施上仍不明确,仍然存在相关部门相互推诿监管真空的问题。对于如何防范变相期货的滋生,如今主要应关注3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通过积极发展和疏导解决变相期货交易的问题。多年来,期货市场发展的决策程序复杂周期长,新的品种迟迟不能推出,不仅制约了期货市场的发展,同时加大了变相期货等违法行为出现的可能。有关部门应从市场的广泛需求出发,加快期货市惩期货品种的发展,同时积极引导大胆尝试,增加期货市惩现货市场业务合作。其次,大宗商品中远期电子交易市场不能再是监管的真空,必须进行强力监管。鉴于大宗商品中远期市场的性质和作用,必须严格禁止市场进行买空卖空,要强化大宗商品远期电子交易现货市场现货交付的服务功能,规范交割仓库与仓单的管理,所有的卖方必须都要有货物。现货仓单不能带有期货的色彩,更不能作为一种融资的工具。最后,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交易模式及交易行为。要解决资金监管不力的问题,从法律上责成市惩银行建立确实有效的第3方资金监控系统。必须改变银行只负责对账而不负责资金托管的状况,严禁交易商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其次要保证交易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规范,从监控机制上严禁市场及其出资人、管理人员入市或者变相入市参与交易,确实保证交易市场是中立的客观的第三方,杜绝虚拟交易。
Ⅷ 如何定罪非法变相期货交易行为
大宗商品交易结合互联网平台催生出了介于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之间的“准期货”模式,而基于此种变相模式所演化的犯罪行为对于金融创新与法益保护带来了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对于大宗商品交易并未给予期货交易程度相当的监管,而现货交易目前大多为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甚至存在未经任何国家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私自设立交易场所组织交易的行为,造成大宗商品交易乱象丛生,投资者严重亏损。
非法经营罪的适用依据是我国《刑法》第2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于此,以大宗电子商品交易为名从事变相期货的行为满足“违反国家规定”的构成要件。
综上,我们认为,这样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模式实质为变相期货交易,可以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Ⅸ 变相期货的案例
“变相期货”第一案
原告是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南公司),系茧丝绸交易市场的正式会员。被告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由同为被告的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浙江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设立。
2009年1月26日,大江南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把交易市场等8家公司列为被告,要求依法判定交易市场、结算公司归还其占有原告的基础保证金等款项共计2326余万元,同时,大江南公司还要求判令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等5家公司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茧丝绸市场多次更改并违反交易规则,违规操纵其控制的席位,持续拉高交易价格,使会员单位无法正常交易,并且未征得我们同意,将全部合约强行转让,给我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大江南公司诉称,2005年11月初至当月15日短短两周内,以大江南公司、浙江巴贝领带有限公司和浙江巴贝丝业有限公司为主的空头,和与交易市场及结算公司的股东单位和关联单位为主的多头进行了一轮搏杀。“由于对方操纵市场,空头注入的3亿多元的保证金打了水漂”。
据了解,茧丝绸市场分别在2005年11月7日和11月10日两度将交易保证金的比例从交易额的5%提高到20%和40%,且通知当日付诸实行。而根据结算公司的合同订购交易结算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应在实施日5天前公告。
2005年11月14日,巴贝领带公司和巴贝丝业公司以茧丝绸市场不属国家法定的期货交易场所、合同订购交易“违法”为由,拒绝缴纳新增保证金及履行相关合同,并向公司所在地的嵊州市公安局报案。随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嵊州市公安局迅速冻结、查封了市场账户,案值9200余万元。当年12月8日,在商务部、浙江地方政府的协调下,茧丝绸市场与巴贝丝业公司和巴贝领带公司达成协议,赔偿两家公司6950万元的交易损失。
两家公司的成功“维权”,使大江南公司突然“醒悟”,并最终走上法庭。
Ⅹ 什么叫做变相黄金期货
法院判定,联泰公司及五名被告非法经营黄金保证金期货交易,涉及金额200亿元,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00亿元的变相黄金期货案件,4月17日在上海黄浦区法院宣判。法院判决,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五名被告人皆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主犯王浩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据刑事判决书,2004年3月,澳门人王浩与洪慧、金昌南、程蕾商量后,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400万元成立了联泰公司,程蕾、洪慧各占45%股份,金昌南占10%股份。2006年3月,通过再次虚假验资,将联泰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000万元。之后,联泰公司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开展个人无实物交割的黄金保证金交易业务。
自2004年3月至2006年5月,联泰公司共发展客户723名,累计收取客户保证金6909.77万元,净收取客户保证金2981.34万元;客户平仓费亏损2448.89万元,合计客户亏损2942.36万元。交易总买入金额达119.74亿元,总卖出金额达119.52亿元。
判决书显示,在王浩的主持下,联泰公司设立交易部等机构,起草了《联泰黄金买卖细则》。联泰公司还在全国开设17处办事处拓展业务,并对外谎称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二级会员单位,具有代理个人黄金买卖业务资格。期间,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采用朋友介绍、打电话及到展览会设摊招揽客户等方式,在社会公众中吸纳客户,经营个人无实物交割的黄金保证金交易业务。
在实际经营中,联泰公司采用制订统一的格式合同,规定以100盎司(即3110克)为一张合同,每次最少买卖一张合同、最多买卖20张合同,由担任交易部主管的香港人胡健南参照境外黄金价格,以联泰公司之名在境外黄金报价系统中设置LTGOLD(SHG)黄金美元价格,买卖间的差价设置为1美元/盎司,由交易员代表联泰公司按该价格,与客户直接进行交易。交易采用保证金的形式,以远低于合同价值的保证金进行放大交易,最高可至60倍以上。同时,客户承担因汇率变化而产生的风险,联泰公司与客户间的买卖合同采用人民币结算,并实施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客户的保证金发生亏损至6000元/份以下,客户则需及时追加资金,若保证金发生亏损至1600元/份以下,即强行平仓。
2006年8月,金昌南、洪慧及程蕾被抓获归案,王浩亦于同月投案自首。10月24日,胡健南被抓获归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提起公诉,指控联泰公司和五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庭审中,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5名被告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及定性均不表异议,但均认为联泰公司的买卖黄金行为不是开展变相期货交易,而是现货交易中延迟交收模式,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黄浦区法院认为,联泰公司及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应予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浩被认定为主犯。
针对辩护意见中的变相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中延迟交收模式之辩,法院查证,联泰公司与5名被告人所开展的黄金买卖业务,具有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买卖合同标准、交易均在联泰公司交易部内集中进行、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且收取比例低于合同标的额20%、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特征,完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对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行为认定意见的函》、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有关变相期货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