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内容
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证券的行为。资产证券化就是指将存在的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非证券化资产集中起来,进行重新组合,据此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信托法律网提示,由于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地把信用风险转换为市场风险,使风险得以分散,降低了风险累积的可能性。因此,它在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国有的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时,运用资产证券化好处多多。
『贰』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怎么构成的
《基金法》颁布后,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形成了以《基金法》为核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等为配套规则的基金法律体系,对基金业市场主体的准入标准、行为规则以及基金运作的关键业务环节进行了系统的规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业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总结我国基金业实践经验,并借鉴境外成熟规则的基础上,系统规定基金运作的基本原则。同时,《基金法》还授权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原则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既有原则性,又有较强的操作性。
②《证券法》作为证券业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业遵循的重要法律。《证券法》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证券法》的规范范围。除上述规定外,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之一,要遵守《证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则。
此外,基金活动涉及众多的民事法律关系,还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关规定,如订立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代销协议,需要遵守《合同法》。与基金活动有关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会计法》等。
(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及审批程序、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审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经营原则、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托管人资格条件、审批程序及监管要求。
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募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设立条件、基金申购与赎回原则、基金投资与收益分配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监管要求等内容。
④《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主要规范基金代销机构资格审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销售费用、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⑤《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程序、行为规范等内容。
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行业发展的情况及监管需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规范。自律性规范包括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公约》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监管体系是基金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经过几年的探索,目前已构建了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监管体系。中国证监会作为基金监管体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担负着行政许可、政策研究、规则制定、组织指导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等重大职责,在基金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从业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证券交易所对基金在交易所内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负责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基金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你这个问题过大,不好说的很准确的。
『叁』 资产证券化行业存在哪些问题
据报道,,近5年来,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行额呈现逐年递增态势,资产证券化产品数量和发行总规模再上新台阶,资产证券化产品快速发展主要有证券化基础资产更加多元化、产品设计不断创新、监管部门大力支持三方面原因,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资产证券化行业仍存在不少问题。
此外,在资产证券化项目操作方面,存在中介机构信息不透明和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资产证券化行业的发展,需要大量掌握法律、信用评级、会计和税收等方面知识的中介机构的参与,由于监管不到位或行业发展过快,存在部分中介机构所在行业尚未形成行业内统一标准,在对外信息披露上,部分中介机构也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完善或不规范的情况。
希望资产证券化行业的问题可以早日被规范和解决!
『肆』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可以在哪里查到
都是私募发行的产品,管理人处备查,公开途径查不到。
『伍』 我国有哪些关于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陆』 什么是企业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
企业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期、独立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结构化重组,并以其作为基础资产发行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金融工具。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之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ABS),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特殊目的载体”(SPV),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6)资产证券化法律汇编扩展阅读
ABS相较于传统融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优势:
1、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和资金利用率。融资方出售基础资产时获得了相应的对价,在不增加负债、不占用银行授信额度的情况下实现了融资。
通过发行ABS将未来可预估的稳定现金流一次性转化为现金,并用该资金投入主营业务或进行其他投资,以获取更多收益,从而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和资金的利用率。
2、交易架构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设计。传统融资工具(股票发行及债券发行),对于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如公开发行债券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40%)、募集资金用途等均有诸多限制。
融资方与投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可由各方自由约定的空间较小。而在ABS发行中,对于融资方的上述限制较少,可以根据融资方及投资者的不同需求灵活设计交易架构,自由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空间较大。
3、主体信用转化为资产信用,降低了融资成本。传统债券融资,债券的偿付主要依赖于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在没有外部增信的情况下,主体信用评级等同于债项评级。如果主体信用评级不高,可能会导致发行失败,而要引入外部增信则会导致发行成本增加。
能够完全实现“真实出售”及“破产隔离”的ABS产品则切断了主体信用与ABS证券的关联,即使发行主体信用水平较差,但如果基础资产比较优质,通过机构化设计,依然能够获得较高的产品评级,从而能够顺利实现融资并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4、发行监管流程简便,提高了融资效率。与股票发行及债券发行监管的核准制不同,ABS发行采用“交易所的挂牌条件确认+基金业协议备案”的监管模式,无论是交易所的挂牌条件确认还是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相较于股票发行或债券发行在监管流程上都更加简捷、高效。
通常情况下,一个ABS项目从中介机构进场做尽职调查到最终完成挂牌需要3-6个月时间。在基础资产较为优质,资产种类及交易架构上已有先例,中介机构专业水准较高且配合度较好的情况下,ABS发行周期甚至可能更短,这无疑为融资方提供了一条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涉及的主要法规及指引有哪些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俗称“企业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法规及指引目前主要包括:
(1)《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2)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等。
(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布的《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以及上述自律组织不定期更新的业务指南及相关大类基础资产信息披露指南。
『捌』 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依据
在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与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基本相同,受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约束,同时也涉及《投资公司法》、《破产法》、《投资信托法》有关内容及专门的会计、税收政策等。在欧洲,法国于1988年颁布了《资产证券化法》,英国于1989年出台了《贷款转让与证券化准则》,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等国家也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市场。
在亚洲,为推动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发展,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纷纷推出专门法律,比如菲律宾1991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和销售规则》、韩国1998年出台的《资产证券化法案》、泰国1998年实施的《证券化法》、日本2000年修订的《资产流动化法》、中国台湾2002年颁布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等。
我国于2005年3月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