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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业务新规

发布时间:2021-07-17 08:43:31

『壹』 房产或土地中介中,那个居间协议到底有多大的作用

居间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服务,他方为此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或协议。在居间合同中,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为此给付约定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期货居间合同,是指具有一定期货专业知识、资格和技能,能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自然人,专职为期货经纪公司介绍客户,或受客户委托进行交易的居间人与期货经纪公司或客户依法所签订的协议。在期货居间合同中,这种为期货经纪公司起介绍客户,或受客户委托进行交易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期货经纪公司或实施委托的客户一方则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是由众多的、内容密切相关且依照一定的实务运作程序排列的合同条款所构成。这些合同的条款,是订立期货居间合同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条件下的结果,是双方共同意愿在合同条款中的具体表现。从合同的形式上来看,合同的条款根据其在合同中的不同的特点、地位和作用,一般可分为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合同的普通条款这三种类型。居间合同即由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合同条款所构成。合同的条款规定了居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即成为法律关系上的合同的内容。因此,分析和研究合同中的条款及其特点,对于理解居间合同的内容和把握其法律实质,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其在合同中的作用,主要是对签订合同的双方进行必要的提示。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址(地址);联系方式;有效证件号码;本人基本情况等内容。由此可知,合同的提示性条款的特点是要求简单、具体而又确切,起到提示和参考的作用。合同的提示性条款构成合同的基础。同时,也成为合同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或重点所在。没有或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就无法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产生。从期货居间活动的实际情况来说,居间合同的主要条款,大致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中,酬金的数量或计算方法、支付酬金的期限、方式和地点以及应支付的各种居间费用是重要内容);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合同的违约与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规定等。其中,权利与义务中牵涉质和量的方面,都要详细、明确和具体。合同的主要条款的特点是其表现为是整个合同中的核心部分,是合同中的重点所在。尤其是其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部分,调整和约束着合同双方的权益和行为,无疑特别受到当事双方的关注,在合同中占据突出重要的地位。 三、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在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和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其特点在于,合同的普通条款或是由法律所直接规定,或实际上是特定的某种行业规则、经营惯例、或公认的准则等。这些众所周知的或是约定俗成的规则习惯,经当事双方协商约定,可以形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而成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化繁就简,不形成条款因而不必列入合同之中。 居间合同蕴含的民事法理诸性 期货居间合同依法一经签订,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宣告成立。揭示和研究居间合同中所蕴含的民事法理诸性,对于深入理解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查处可能由此而引发的居间纠纷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法理研究和司法实际作用。从法律的研究角度着手,期货居间合同具有如下民事法理特性: 一是法律上的平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签订居间合同时,无论是居间人或是委托人,双方在法律上都是处于平等的地位。根据这一法理,在依法签订合同时,当事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另一方。因此,依法签订的合同,其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应当视为是当事双方在法律上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共同协商的结果,是双方意愿一致下的真实具体的表达,符合双方的共同权益。据此,完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当事双方应尽的责任。 二是公平公正性。权利与义务是居间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合同中规定了当事双方的不同权利;与此同时,也规定了当事双方相应的义务。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享有各自的权利,并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协商和确定当事双方各自的权利与相应的义务是居间合同能否成功签订的重要程序。而这一程序,当事双方只有通过公平公正的方法,才能最终协商完成。本着这一法理,可以认为,合同双方必须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才能协商或确定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或换言之,依法签订的居间合同中所规定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正是公平公正性的具体体现。 三是诚实信用性。以诚相待,以信相处,是市场经济的不二法则,也是市场经济参与的各个主体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合同当事的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循诚实信用的准则。一方面,居间人对委托人负有诸多的诚实信用义务,如不得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如实告知交易结果,严禁虚假隐瞒甚或欺骗行为;确保委托人业务秘密等。另一方面,委托人对居间人也必须遵循诚实信用义务,如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居间人的报酬;提供居间活动必要的行情信息和工作条件等。诚实性始终是贯穿于整个居间合同中的一条主线。只有居间人与委托人共同遵守诚实信用的准则,双方之间才能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市场机制,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才能确保得以切实履行。 四.是合法性。依法签订的居间合同,具有合法性。合法性也即意味着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进行干预。同时,合法性也意味着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当事的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依法签订的居间合同,当事的双方无论是对内对外,都享受法律的保护,并在法律的约束下,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居间合同的作用和意义 期货居间合同在期货交易中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签订合同表现为当事双方建立居间关系、协商和调整双方之间权益关系以及促进交易成交必须要完成的一个实际操作程序,在此,居间合同成为建立居间关系的业务凭据或存在居间关系的从业证明;另一方面,合同的签订表现为当事双方之间的关系即成为法律上的民事关系,意味着居间人与其委托人彼此承担了相应的民事权利与义务。鉴此,开展对期货居间合同作用的研究,尤其是重点研究其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对期货市场居间交易的实际运作具有意义,而且更重要的,是对今后推进有关期货居间人问题的立法进程,进而推进与此相关的其他参与期货市场主体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理解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今后制订期货居间人问题的全面立法进程,具有重要的推进意义。我国期货市场建立的十多年来,立法却一直是无视期货居间关系的客观存在,无所作为,毫无建树。实际情况表明,因期货居间交易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在整个期货纠纷案件中不仅占据相当的比重,而且对期货市场形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规定》的公布实施,初步改变了这种状况。它的重要性在于其第十条专门涉及了居间人问题:一是首次提出居间人这一重要经济和法律上的范畴,明确了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弥补了以往法律法规上的空缺和不足;二是规定了期货公司或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强调了居间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尊重和切实得到维护;三是规定“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告知了居间人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规定》所涉及的居间人的问题,从整体上来说,只是居间人问题的一个部分,内容毕竟有限。类似期货居间人如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怎样行使民事权力、期货居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都还未具体涉及。这就为今后全方位地、系统地、深入地开展对居间人的法律研究,留下了研究空间和拓展领域,有利于继续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推进期货居间人问题的全面立法进程。 其次,将从整体上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和推进期货居间人队伍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期货居间合同所涉及的,只是居间人在期货市场上开发客户和接受客户委托的居间行为。相对而言,这只是期货居间人业内活动的一个方面或一个部分。然而,居间合同所蕴含的法理诸性以及它所体现的民事关系的重要性,使得我们可以此为突破口,进而对期货居间人活动的其他方面进行深入而又系统的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研究。这些方面主要包括:建立对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的规定、市场准入、考核、审查和管理体系;建立业内统一的期货居间人专项资料数据库;制订期货居间人的业内行为规范;制订和实施对期货居间人的招聘、培训和奖惩制度等。如此,将期货居间人从资格认定、市场准入、定期考核、行为规范、审查管理的整个过程,都建立在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监督之下,建立起一支能够真正符合期货市场需要的合格规范的居间人队伍,使之规范有序地运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对与居间人密切相关的其他期货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向着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是个有力推进。期货居间合同,主要涉及期货居间人、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这三个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不仅足以影响能否有效地维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市场的规范稳定发展。居间合同的存在,得以将它们三者有机的联系起来,并使得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事实上的法律民事关系,使得可以利用法律的办法,调整和约束它们之间的关系,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毫无疑问,开展对居间合同的深入法律研究,将有助于期货居间人、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者这三者之间建立适合市场要求的交易关系和正常的市场运作机制,进而推进期货市场整体运作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

『贰』 请问一下,期货代客理财或居间代客户操作一般是怎么样规定收益分成的

现在的模式很多 主要有两种模式 保底和不保底两种
第一种因为你要保证你亏了他的本金你要配给他,一般的收益分红 也有你七他三是 个别你六他四
第二种就是刚刚相反了 有时候是六四开
通常是一个季度或者一年结算一次 当然这要让你们自己定!

『叁』 现货居间违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代理人与居间人的区别在于: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简言之,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另外,居间通常为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还包含有无偿代理。
什么是现货居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现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现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在法律上理解,现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现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
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现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在实际的现货市场上现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现货经纪公司和现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现货交易活动。
其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现货居间人应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订立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肆』 期货居间人员工资薪金报酬如何交税

一、对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超过20000-50000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
二、“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闪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有关规定
三、例:假设王某一次取得收入25000元,适用税率是多少?所得是25000(1-20)=20000,还没有超过20000元,适用税率为20%。
假设王某一次取得收入25001.25元,适用税率是多少?所得是25001.25(1-20%)=20001元,适用税率为30%。是全部所得适用30%吗?不是。只是所得超过2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0%。
25001.25(1-20%)30%-2000=2000130%-2000=4000.3
或 2000020%+130%=4000.3
四、你的收入额是12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是12000(1-20%)=96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2000(1-20)20%=1920元
五、明确几个概念,
收入额12000元——应纳税所得额12000(1-20%)=9600——应纳税额12000(1-20%)=960020%=1920
六、为什么其中的20%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国家给纳税人的生计费用,对于生计费用是免税的。就认为其中的20%,作为生计费用,不管你的劳务报酬是多少

『伍』 居间费用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各行业行情自己协商,没有具体规定数额。
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期货市场中的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居间人的存在意义是由于期货交易的参与需要交易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大多数交易者又缺乏对期货公司及公司相关业务以及期货交易专业知识的了解,因此就需要有人将期货以及期货公司通过他主动介绍给投资者,并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帮助客户分析,预测行情的发展,以便使投资者的资金尽可能安全的增值。
期货居间人的工作一般分两类:一类是寻找新的客户,通过拜访、说明将期货投资推荐给合适的投资者,另一类工作就是分析行情,预测走势,帮助客户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这两项工作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为期货居间人如果没有合适的客户再好的分析预测水平也无法在市场上体现,成为水中花,镜中月。同样有合适的客户而无好的分析预测水平客户的资金无法增值甚至亏损客户也会很快流失,成为竹篮打水一场空。虽然有部分公司居间人两者的工作会部分分工,但大多数居间人是合二为一的。所以居间人的工作是细致而琐碎的。

『陆』 股票居间人的条件是什么本人有意做这个可以吗

居间人不好做,各种考核,不达标就完蛋。不过可以以合作模式来做。

『柒』 期货居间人承担什么法律风险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此首次提出了期货居间人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目前的期货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即把活跃在期货市场内,又不具有期货经纪公司员工身份,通过与经纪公司或期货投资人合作,主要依靠经纪公司的分成、佣金作为劳务报酬的个人和组织统称为期货居间人,如在业界存在已久,表现为不同称谓的经纪人、客户经理、投资顾问等。 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这种认识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期货居间人概念是不符的。它扩大了期货居间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囊括了期货交易代理人、受托理财人等角色的职能范围,并把交易代理人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归责于期货居间人。其实,期货居间人与期货交易代理人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居间人的规定,所谓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虽然居间人也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促成交易服务的,但居间人在交易中仅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谈判、商洽活动,也不在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上表示居间人的意思。就期货市场的现实情况而言,期货居间人大多是与期货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受期货公司的委托开发市场,寻找客户,并促成期货经纪关系的建立。期货居间人的权利主要体现于根据所开发客户的交易佣金提取报酬。其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期货居间人应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订立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期货市场,仅仅由于期货居间人的居间介绍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是不多见的。多数纠纷都是由于期货交易代理人的违法违规代理行为所引发的。所谓的期货交易代理人是指接受期货投资人的委托,以投资人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是作为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活动,代理期货公司从事为投资人期货交易活动提供交易服务的人员。根据期货交易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表现为以下几种不同类型的代理行为,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1.有权代理。期货投资人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其进行交易行为,包括代为下达交易指令、签署交易报告,甚至包括划转交易资金等。期货投资人往往是基于对代理人业务能力的信任,与代理人之间签订代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约定代理权限及彼此的权利义务。这种代理所引发的期货纠纷包括恶意炒单、隐瞒真实交易结果导致损失扩大、侵占投资人资金、透支交易、没有按照投资人旨意进行套利交易等。上述纠纷完全是由于代理人违反代理合同约定,背负投资人的委托,没有忠诚履行代理职责而引发的,仅限于期货投资人和代理人之间。代理人对于自己的这种不当代理行为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代理人利用代理人职务之便利,采用对敲交易等手段侵占投资人资金的情形,后果严重,经相关司法机关裁判构成侵占罪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 2.无权代理。有些从事交易的人员在没有获得期货投资人的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帮助初入期货市场者或者是对期货交易不太熟悉的投资人的机会,****期货投资者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未经投资人许可,擅自进行交易。对于这种交易结果,投资人予以认可的,由投资人承担交易的责任。但一般的情况都是,对于这种无权代理的交易,交易盈利的,投资人予以认可;一旦交易亏损,投资人便不予认可,并由此引发纠纷。对于这种纠纷,法律责任的判定是,如果期货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上述交易中不存在过错,那么按照《规定》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对期货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期货公司承担对投资人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偿。如果期货经纪公司依据与投资人所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代理交易行为不存在过错,那么即使接受了没有经过投资人授权的无权代理人所下达的交易指令并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经纪公司依然不应该承担对投资人的赔偿责任。投资人的损失只能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偿。 3.表现代理。这是在《规定》出台后,引发期货交易纠纷较多的一种类型。往往表现为,一些期货公司出于降低经营成本,规避诉讼风险的考虑,大量招聘期货居间人,而同时又疏于对这些人员进行有效管理。这些居间人手持委托的经纪公司的市场开发资料,以经纪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动员投资人与经纪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在订立经纪合同时,经纪公司不是主动向投资人说明居间人的身份,以让投资人明了于心,从而防范居间人在转为投资人的交易代理人后的代理交易风险,而是有意配合居间人利用经纪公司的信誉取得投资人的交易授权,故意在投资人面前模糊居间人的身份,致使投资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居间人就是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并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继续授权原先的居间人做他的交易代理人从事期货交易。这样,代理人违法违规代理的交易风险自然就转嫁给经济公司了。一旦司法机关认定表现代理成立,那么,根据《规定》第九条,就应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纪公司为了规避这方面的法律风险,应加强内控措施,如完善《居间合同》的条款内容,加强对居间人行为的约束;与投资人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向投资人说明居间人的身份,在合同中约定投资人委托居间人代理交易的法律后果,明确彼此的责任范围。 4.受托理财。在目前的期货市场,有相当多一部分人员或组织,为了吸引投资人资金,并委托给他们进行期货交易,开具一定的条件与投资人进行合作。一般表现为,他们与投资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按照约定的比例共同投入资金,以投资人的名义开设期货投资账户,由他们全权进行期货交易,并按照合同约定分享盈利,分担风险。这在形式上表现为代理的法律关系,但已不同于一般的代理。一般意义上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但在这种代理中,代理人实质上也承担了这种代理的法律后果。这种代理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合作双方悔约,对于交易亏损的承担不予接受,或者对于盈利分配不能达成一致的问题。

『捌』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可以发展TD业务居间商和地区经销商吗有哪些硬性规定要求吗经营范围应是什么

现在国内把黄金交易内盘把持的比较严格,很多黄金投资交易方式都还没完全开发,所以现在很多人做黄金投资都是做外盘的做,特别是做t+0的最多,这种交易方式已经是人们默认的交易方式了,说到黄金投资,就都会默认为是t+0,我们现在在香港做的就是这种黄金投资方式

『玖』 证监局对于期货公司无证员工和未签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开发客户的行为是何处罚

参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3月6日 国务院令第489号)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条第十二项之规定:
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
(二)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事项的;
(四)违反规定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的;
(五)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的;
(六)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的;
(七)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九)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十一)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十二)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十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
(十四)进行混码交易的;
(十五)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十六)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公司之外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拾』 期货从业人员能做证券居间吗请给出具体法条或者规定

你是期货从业人员,那就应该考取期货从业资格证了,在考法律法规的时候不是有这方面的条款吗,证券行业现在连经纪人都要取消了,还要什么居间人啊,只不过是个私下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条文约束,只要不做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期货行业就可以了,你想做什么其他的兼职,只要不违反你们公司的制度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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