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封闭式基金,ETF基金,LOF基金吗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开立基金账户,通过该账户购买交易所内交易的基金
B. 证券从业人员 能否买卖 除(股票 权证)之外 如基金封闭 开放 ETF等间接投资品~ 列出 相关法律条文 最好。
投资债券和基金无明文规定,法无禁止则自由,不违反禁止买卖规定的,则是可以的。
关于《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C.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哪类基金不可以买哪类基金
相关法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主要指基金经理、交易所工作人员、证券结算相关工作人员)不允许买卖股票等证券,但是好像债券没有具体说明,这也中国法律的漏洞啊,不知那些为官者在做一些什么事情。同时,法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允许买入共同基金,为什么说共同基金,暗的规定不能进入私募。只要是共同基金,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的都可以,不包括封闭式、LOF、ETF基金。不过,中国是一个贪官污史巨多的超级大国,执法相当不严,公募持有者的利益很难得到合法保障,一对多利益输送就是一个例子,基金经理等一些不允许买股票的从业人员都在幕后买入股票。这也许是外国人享受不到的,也有可能是我们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D.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自由买卖ETF基金吗是不是有持有期不超过六个月的规...
反了,要大于6个月
E. 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买指数基金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从法理上讲,并没有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买基金,包括指数基金。
F.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随便买卖ETF基金和LOF基金吗
可以的,可以开立基金账户买卖ETF基金、LOF和封闭式基金
G. 证券从业人员不能买封闭式基金
不能买自己操作的封闭式基金
H.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场内的ETF基金吗
相关法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主要指基金经理、交易所工作人员、证券结算相关工作人员)不允许买卖股票等证券,但是好像债券没有具体说明,这也中国法律的漏洞啊,不知那些为官者在做一些什么事情。
同时,法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允许买入共同基金,为什么说共同基金,暗的规定不能进入私募。只要是共同基金,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的都可以,不包括封闭式、LOF、ETF基金。不过,中国是一个贪官污史巨多的超级大国,执法相当不严。
公募持有者的利益很难得到合法保障,一对多利益输送就是一个例子,基金经理等一些不允许买股票的从业人员都在幕后买入股票。这也许是外国人享受不到的,也有可能是我们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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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了封闭式与开放式基金的优点
ETF与我们所熟悉的封闭式基金一样,可以小的“基金单位”形式在交易所买卖。与开放式基金类似,ETF允许投资者连续申购和赎回,但是ETF在赎回的时候,投资者拿到的不是现金,而是一篮子股票,同时要求达到一定规模后,才允许申购和赎回。
ETF与封闭式基金相比,相同点是都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就像股票一样挂牌上市,一天中可随时交易,不同点是:
①ETF透明度更高。由于投资者可以连续申购/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公布净值和投资组合的频率相应加快。
②由于有连续申购/赎回机制存在,ETF的净值与市价从理论上讲不会存在太大的折价/溢价。
ETF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相比,优点有两个:
一是ETF在交易所上市,一天中可以随时交易,具有交易的便利性。一般开放式基金每天只能开放一次,投资者每天只有一次交易机会(即申购赎回);
二是ETF赎回时是交付一篮子股票。
无需保留现金,方便管理人操作,可以提高基金投资的管理效率。开放式基金往往需要保留一定的现金应付赎回,当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常常迫使基金管理人不停调整投资组合,由此产生的税收和一些投资机会的损失都由那些没有要求赎回的长期投资者承担。
I.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自由买卖基金吗,有没有限制
从业人员可以开基金账户,购买基金和国债,但是不能开股票账户,购买股票
J.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基金吗
证券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是不能开证券帐户的,也就是说不能买卖股票,但是开资金帐户做基金是可以的。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十七条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十八条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九条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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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一条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资格管理员须向协会备案,代表所在机构行使下述职责:
(一)使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并对所在机构的系统用户进行管理;
(二)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工作;
(三)负责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初审;
(四)按照协会的部署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年检工作;
(五)协助协会的检查和调查;
(六)负责所在机构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
(七)为所在机构人员提供相关咨询;
(八)保持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机构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向协会备案。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
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奖励、处分、处罚的,以及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
第十三条执业人员从其他证券业务岗位变换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岗位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机构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协会或其认可单位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人员,应当参加强制培训。
第十八条协会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并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九条协会建立执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供机构查询或应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协会每月10日前,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情况,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