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票据是证券证券
证权证劵不明白是什么意思。
按照票据的概念,明确为一种有价证券。
㈡ 银行汇票属于自付证券么
是的。
银行汇票,是银行签发,自己付款,当然是自付证券。
从银行汇票的定义就可以看出来。
《支付结算办法》:
第五十三条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本规定第一款就是银行汇票的定义,很明显,银行地汇行是银行签发,自己付款的票据。第二款又强调了出票银行就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㈢ 票据和证券是一回事吗
并非所有票据都是证券,而证券只是票据的一种。
就这么简单!
㈣ 票据是文义证券是什么意思
票据所创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完全地、严格地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得离开票据上的记载文字,以其他事情因素来解释或确定。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而不得以当事人的意思或其他事项来确定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㈤ 票据是一种典型的证券证券对吗
票据和证券不是同一个概念哈,不要将其混为一谈哈。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望采纳,谢谢。
㈥ 票据属于银行还是证券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㈦ 票据是什么
票据是什么?
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把握这一概念,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
第二,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第三,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它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㈧ 票据自付证券和委付证券是有什么区别
本票中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为自付证券,此时票据关系中只有两方--出票人与收款人,所以又叫双方证券。
汇票和支票均是由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付款,为委托证券,票据关系人有三方--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因此也叫三方证券。
㈨ 票据为什么是有价证券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㈩ 票据和证券的区别
1、性质不同: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
2、特点不同:证券实质上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民事权利,证券的特点在于把民事权利表现在证券上,使权利与证券相结合,权利体现为证券。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3、起源不同:我国票据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证券则不是。
(10)票据属于什么证券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则票据行为无效。例如出票行为中的票据金额。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相应事项。例如出票行为中的票据到期日。
3、任意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则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果进行了记载,则依照记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例如出票和背书行为中的禁止转让事项。
4、记载不发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记载此类事项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是可以产生民法上的效力。例如背书时记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