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干什么的
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
②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责、业务范围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责: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
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和管理;
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证券登记清算公司在我国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专门为证券交易所提供集中登记、集中存管、集中结算服务的专门机构,称为中央登记结算机构;二是代理中央登记结算机构为地方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者提供登记、结算及其他服务的地方机构,称为地方登记结算机构。
③ 证券机构包括哪些内容
证券机构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
他们在证券市场扮演不同的角色,从事不同的业务,起着不同的作用。
(1)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又称券商,是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其主要业务是承销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已上市流通的各种有价证券,参与企业兼并、收购等。
我国的证券公司多是集承销、经纪、自营三种业务于一身的综合性经营机构。
我国的证券公司有国泰君安、银河证券、国信证券等,截至2014年年底,共有120家证券公司。
(2)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1990年我国大陆经批准设立了两家证券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督管理。
(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所提供集中的登记,保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我国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都设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登记结算机构对证券和资金进行清算、交收和过户,使买入者得到证券,卖出者得到资金。
④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主要干什么的
登记公司也属于服务机构,为交易所、证券公司提供证券登记、存管、资金交收帐户查询等服务性工作,并收取一定费用。他的收入就来源于此。
⑤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职能
按照《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结算履行下列职能:
●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 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 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 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⑥ 什么是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包括证券实名制、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净额结算制度和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1.证券实名制。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货银对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手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给付资金。货银对付原则是证券结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将证券结算中的违约交收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我国上市证券的集中交易主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在分级结算制度下,只有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才能直接进入登记结算系统参与结算业务。通过对结算参与人实行准入制度,制订风险控制和财务指标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有效控制结算风险,维护结算系统安全。
4.净额结算制度。
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达成的交易实行逐笔清算,并逐笔转移证券和资金;净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有达成的交易实行轧差清算,并对轧抵之后的证券和资金的净额进行交付。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包括: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⑧ 什么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1、证券帐户和结算帐户的设立
这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证券而设立的,证券帐户用于记录投资者的买卖证券情况,结算帐户的作用在于证券交易中为买卖双方清算交收服务。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帐户,实际上就是证券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了一种服务的关系,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公司提供证券交易的有关服务。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托管就是证券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证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这样便于交易结算,也比较安全;过户就是根据证券交易清算交收的结果,将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记录下来;所用的形式是将一个所有者帐户上的证券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帐户上,这种转移是股权、债权的一种转移,它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办。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这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权、债权的登记,它是根据证券交易中结算、交收、过户的结果进行的,这种登记是确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并形成了证券持有人名册。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这就是在实际履行交易双方的责任,完成一方交付证券,另一方支付价款的过程,这样证券交易才能完成,下一步的交易才能开始并继续。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一般来说,证券在发行后并上市交易,在投资者之间流动,发行人再难以掌握哪些人持有证券,但是要向股东派发权益,或者向债权人支付利息,那最好的办法就是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持有人登记名册派发,可以做到准确、便捷,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它有一个限定,就是与上述业务有关的事项,这是合理的,也可以说是相关业务的延伸,这是又一项法定的职能。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除了上述六项业务外,还会有一些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但它需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业务
1、存管证券
《证券法》第159条规定,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2、证券资料的提供
《证券法》第160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3、必要业务保证措施
《证券法》第161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一)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二)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4、原始凭证的保存
《证券法》第162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5、结算风险基金
《证券法》第163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证券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证券法》第164条第2款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6、证券账户
《证券法》第166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结算原则
《证券法》第167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8、结算资金和证券的存放及其用途
《证券法》第168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是什么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
1、证券帐户和结算帐户的设立
这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证券而设立的,证券帐户用于记录投资者的买卖证券情况,结算帐户的作用在于证券交易中为买卖双方清算交收服务。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帐户,实际上就是证券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了一种服务的关系,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公司提供证券交易的有关服务。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托管就是证券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证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这样便于交易结算,也比较安全;过户就是根据证券交易清算交收的结果,将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记录下来;所用的形式是将一个所有者帐户上的证券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帐户上,这种转移是股权、债权的一种转移,它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办。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这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权、债权的登记,它是根据证券交易中结算、交收、过户的结果进行的,这种登记是确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并形成了证券持有人名册。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这就是在实际履行交易双方的责任,完成一方交付证券,另一方支付价款的过程,这样证券交易才能完成,下一步的交易才能开始并继续。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一般来说,证券在发行后并上市交易,在投资者之间流动,发行人再难以掌握哪些人持有证券,但是要向股东派发权益,或者向债权人支付利息,那最好的办法就是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持有人登记名册派发,可以做到准确、便捷,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它有一个限定,就是与上述业务有关的事项,这是合理的,也可以说是相关业务的延伸,这是又一项法定的职能。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除了上述六项业务外,还会有一些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但它需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哪些
证券结算公司,是指专门为证券与证券交易办理存管、资金结算交收和证券过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我国目前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各自具有自成体系的结算系统,证券存管、结算与交收分别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来承担,井通过净额结算方式,在成交后的次一工作日完成资金的划拨和证券的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