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国企业如何在中国注册办事机构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
一、代表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华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的申办程序如下:
1、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
2、公安局备案、刻制公章
3、企业代码登记
4、统计登记:
5、外汇许可证
6、银行开户
7、国税登记:国税局涉外税务分局
8、地税登记: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
9、海关备案登记
三、注册代表处所需文件:
1.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原件)
该申请应该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申请书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1) 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 从事的业务范围;
(5)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姓名;
(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 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地址。
(注:申请书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 外国企业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企业的开户银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资信情况,以及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3.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命书(原件)
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及代表。一般应当打印在申请企业的信头纸上,并由该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负责人签字。
4.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
个人简历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等。简历应从工作时间开始至今,时间应具有连贯性;另请提供每人 3张2寸黑白或彩色照片。
5. 租用办公室的租约
外国企业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一份已经签订的办公室租约,有关租赁办公室的意向书或者购买房产的证明。
6. 公司成立证书或证明
此文件应为公司成立证书或相应文件,其格式和内容因该外国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国家和地区不同而不同。
四、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决议,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1. 交通部 :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 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 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Ⅱ 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在中国设立外资代表处
1、 外资代表处简介
对一些刚刚进入中国试探市场的外资企业,设立代表处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外资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外资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是一个代表母公司在国内的业务联络机构,所以,代表处并不是一个中国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
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2、 外商代表处的优势
办理手续简单快速,由于具体营运不同于实体公司,它没有十分严格资金投入方面的要求;在跟进管理方面也相对简单。
3、 办理条件
外国企业应成立一年以上,具有良好银行资信,且属于一般贸易、生产型及货运代理等公司。
4、 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随着政策变化有些行业近期已取消前置审批。
1. 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 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 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5、 营业范围
外资企业代表处不能与其用户或客户进行直接的商业活动,也不能签订任何协议,所以代表处所能进行的都是“间接的商业活动”。例如:公关活动、业务联络、产品展示、市场调研、科技交流。
虽然法律不允许代表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代表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代表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6、 期限和终止
在中国一个代表处允许的最长的驻扎期限是三年(保险公司及银行的办事处各为五年及六年),此期限从审批机关通过审批材料之日算起。但是营业执照有效期是1年。代表处需在到期前30天向有关审批部门上交年度报告及申请书。
7、 承办时间
30-35个工作日。
8、 后续服务
做账、报税、年审、财务税务规划等。
Ⅲ 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享有什么权利
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享有权利包括:
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
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若符合条件,经申请可以成为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是:
1.依法设立且满一年;
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4.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一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在交易所上市的除B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权证、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还可以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
Ⅳ 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该如何办理
如何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从理论上讲,外国企业办事处在未得到相关审批机构特别批准前,不得在中国大陆从事办事处总部经营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更不得超过办事处总部所从事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活动,如果目前暂时不急于在大陆设厂,而希望先到大陆做市场调查、宣传产品或提供大陆客户售后服务,那么办事处就是最富弹性且设立成本最低的选择。
外国企业办事处,在法律上又称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常驻代表处,是指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外国企业经营范围内之业务联络和接洽的机构。
设立办事处的条件
在申请设立机构之过程中,中国政府审批机关对外国企业办事处设立之审核是比较严格的。主要从设立主体资格、设立地点、首席代表或代表之任职资格及资信状况等几个方面上加以审查和限制。
一、从设立办事处的主体资格而言,凡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它经济贸易组织,均可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但是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机构则适用于政府间的相关协议,外籍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机构。
二、从设立办事处资格条件上讲,设立办事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外国企业应依法成立1~2年以上,台湾企业在大陆设立办事处,依法应成立5年以上。(二)、除台湾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其余的均由省级外经贸委负责审批,同时,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备案。
三、设立办事处时,外国企业需具备与中国企业往来证明,例如贸易合约。适合行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以目前大陆内销之开放程度来衡量,适合的行业有:(一)外商产品之中国地区代理商,可配合保税仓库或进出口公司操作。(二)精密仪器、设备制造商之大陆售后服务。(三)意图进军大陆市场之台湾贸易进出口商,配合大陆外贸进出口公司(类似台湾报关行),就可以完成进出口动作,基本上设立办事处,就已具备类似贸易公司的功能了。(四)知识产权型企业,可在中国代表其母公司授权其产权之使用,并有监督盗版侵权之揭发功能。
审批机关
外国企业具备了以上基本条件,就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在大陆因行业不同,向不同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属于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等企业,报请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金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国交通部批准;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在这里需说明的是,外国企业并不能直接向中国大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因为设立代表处是一件比较繁难的事情,文件要求非常严格,专业性要求很强。因此工商局规定,必须委托一家经中国政府批准的、享有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权的公司或经审批机构认可的对外贸易组织和外事服务单位代外国企业向审批机关报送各类文件,办理申请手续。
Ⅳ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有什么用请口语简单解答,不然我理解不了!
1.交易所的会员就是申请后得到批准的证劵商。2.会员分为有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普通会员是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公司;特别会员是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3.正式会员是指上面的全体会员,是得到了批准的.但会员还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交易权,获得一个以上席位,这就是正式会员与其他会员的区别了
Ⅵ 什么是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
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享有权利包括:
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
3.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若符合条件,经申请可以成为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是:
1.依法设立且满一年;
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4.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一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在交易所上市的除B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权证、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还可以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
Ⅶ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有哪些机构,其取得特别会员资格需要什么条件各个会员的业务范围分别有哪些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若符合条件,经申请可以成为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是:1.依法设立且满一年;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4.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一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在交易所上市的除B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权证、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还可以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
Ⅷ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其内容包括:
(一)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二)席位管理办法;
(三)与证券交易和清算业务有关的会员内部监督、风险控制、电脑系统的标准及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四)会员的业务报告制度;
(五)会员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场所内的行为规范;
(六)会员及其出市代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七)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资格及权利、义务由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必须限定交易席位的数量。证券交易所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数量,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位实施严格管理。会员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管理规定由交易所审批。严禁会员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四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监管:
(一)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
(二)检查开设自营账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
(三)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四)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证监会备案;
(五)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
(六)其他监管事项。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对会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业务做出详细规定,并实施下列监管:
(一)制定会员与客户所应签订的代理协议的格式并检查其内容的合法性;
(二)规定接受客户委托的程序和责任,并定期抽查执行客户委托的情况;
(三)要求会员每月过后5日内就其交易业务和客户投诉等情况提交报告,报告格式和内容由证券交易所报证监会批准后颁布。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证监会。
第四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业务的报表、账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报告有关问题。
第五十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制裁。
Ⅸ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是什么概念
一、会员资格
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证券商在经营范围、证券运营资金、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资格及能力、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等方面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一般的,会员资格应包括下列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2)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3)在组织形式、业务人员及技术风险防范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承认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交纳会员费、席位费及其他费用;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二、申请程序
证券经营机构要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其申请程序如下:
(1)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将相应的申报材料报送至会员管理部门。申报材料一般包括会籍申请表、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正式公文、中国证监会批准机构设立的批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内控制度及主要规章制度、经审计的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公司下属各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等:
(2)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3)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合格者上报理事会,由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
三、会员处分
对于违反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会员,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单处或并处的处分,主要有: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批评、警告、罚款、限制交易、暂停自营业务或代理业务、取消会员资格等等。对会员暂停参加场内交易以上之处分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审定,而对取消会员资格等重大处分则要由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来审查。
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开除会员应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在办理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Ⅹ 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席位到底能不能出租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席位与基本制度
(一)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制度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证 券交易所,即以会员协会的形式成立,其会员主要为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可依法从事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并取 得证券交易所会籍的证券商。目前我国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两个证券集中交易场所。会员制证券交易所规定只有其会 员才能人市交易,会员制度即关于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各项规 定,包括会员资格、会员权利和义务、会籍的申请和审批、对违规 会员的处分等内容。
1会员资格
要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证券商在经 营范围、证券运营资金、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资格及能力、组织机 构、人员素质等方面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一般的,会员资格 应包括下列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2)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 资金;
(3)在组织形式、业务人员及技术风险防范方面符合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承认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席位费及其他费用;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 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2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会员权利
会员义务
参加会员大会
2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证券交易所的事务有建议权 和表决权
4可以进^证券交易所市场从事 证券交易并享受其提供的各项 服务
5监督证券交易所的各项事务和 其他会员的活动
6接规定转让交易席位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 活动
2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 规则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证券交易所的决议
3派遣台格代表从事证券交易 活动
4保证投资者的台法权益、维护 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5履行对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交易 盈交收义务
6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 关信息资料并接受证券交易所的 3会籍的申请和审批
证券经营机构要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其申请程序如下: (1)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将相应的申报材料报送至会员 管理部门。申报材料一般包括会籍申请表、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会 员的正式公文、中国证监会批准机构设立的批文、中国证监会颁发 的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 司章程和内控制度及主要规章制度、经审计的最近两年的财务报 告、公司下属各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及 《营业执照》等等:
(2)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3)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合格者上报理事会, 由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
4对违规会员的处分
对于违反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会员, 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单处或并处的处分,主要 有: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批评、警 告、罚款、限制交易、暂停自营业务或代理业务、取消会员资格等 等。对会员暂停参加场内交易以上之处分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审 定,而对取消会员资格等重大处分则要由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来 审查。
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决定接 纳或开除会员应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 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在办理有关手续5个工作 日之前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特别会员的管理
除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外,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 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申请条件为:依法设 立且营业i年以上;承认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t接受证券 交易所的监管;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 验.并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 最近1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况。
特别会员享有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建 议、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等权利。
特别会员应承担的义务有:
(i)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章程及其他规章 制度;
(2)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接受证券交易所年度检查和临时 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3)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有 关的业务与事务;
(4)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交纳特别会员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特别会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章程和规则的,证券 交易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警告、会员范围内通 报批评、公开批评、取消会籍等的处分。特别会员也可以自行申请 终止会籍。
(二)交易席位
l交易席位的含义
交易席位原指交易所交易大厅中的座位,座位上有电话等通讯 设备,经纪人可以通过它传递交易与成交的信息。证券商参与证券 交易,必须预先购买席位,席位购买后只能转让,不能撤销。随着 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讯手段日益先进化,交易方式由手工竞价 模式发展为电脑自动撮合,交易席位的形式也随之逐渐演变为与交 易所撮合主机联网的电脑报盘终端。由于取得交易席位后才能从事 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证券交易席位还代表了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 从事代理与白营业务的资格。
2交易席位的种类
根据席位的报盘方式,可分为有形席位和无形席位。有形席位 指设在交易所交易大厅内与撮合主机联网的电脑报盘终端,属于场 内报盘。证券商在柜台接到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并审查后,在场外通 过其电脑终端向证券交易所场内申报。然后由该证券商场内的交易 员将接到的指令输入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无形席位属于场外报 盘,指证券商利用现代通讯网络技术,将证券营业部里的电脑终端 与交易所撮合主机直接联网,直接将交易委托传送到交易所撮合主 机,并通过通讯网络接收实时行情和成交回报数据。无形席位报盘 方式无须证券商派驻场内交易员,投资者可直接在场外通过证券商 的电脑终端向交易所电脑主机输入买卖证券的指令,从而缩短了申 报时间和成交回报时间.具有节约经营成本、减少差错提高效率的 优势。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全部采用无形席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也已开始向无形席位转变。
根据席位经营的证券种类,有普通席位、专用席位之分。普通 席位(又称A股席位)是从事A种股票、债券及基金等证券买卖 的席位;专用席位包括只能从事B股股票买卖的B股席位,只能 从事债券买卖的债券专用席位,银行用于证券公司质押股票卖出的 质押席位,资产管理公司用于其管辖范围内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后 剩余部分卖出的专用席位,及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基金公司向证券 交易所租用的A股席位。
根据席位使用的业务种类,可分为代理席位和自营席位。代理 席位用于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为投资者代理买卖证券。自 营席位则是证券公司专门用于自营证券业务的席位。
3交易席位的管理
证券商取得普通席位的基本条件是具备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 格,同时,必须缴纳足够的席位费,席位费的数目由证券交易所决 定。除交易所批准外,会员的席位只能由会员单位自己使用,严禁 会员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 人使用。普通席位与专用席位均不得退回,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 让。一般来说,证券交易场所允许会员在保留一个席位的前提下转 让席位,当然,如果证券商的会员资格被取消,那就必须转让自己 拥有的所有席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