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直接投资子公司是什么意思
所谓直投子公司一般特制券商的直投子公司,成立直投子公司是券商通过进入实业投资领域的一种方式。
目前国内一些券商在从事投行业务中,经常发现具有投资增长潜力的非上市公司。但苦于不允许用自有资金投资,便找来关联机构投资,或干脆以个人名义组建管理公司投资这些极有潜力的公司。
券商开展直投业务主要有两种模式选择,一种是在券商内部成立相关机构,以专项理财计划的形式募集资金;另一种是由证券公司成立单独投资公司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在直投业务模式上,国外券商大都采取设立独立子公司的形式,以便于有效隔离风险,取信投资人。而投行内部成立相关机构、运作事业部模式也有成功的例子,如高盛商人银行部负责直接投资于世界范围内的企业,资金来源为高盛自有资本、高盛员工的资本以及外部筹资。而在我国券商设立子公司用于开展直投业务也有成功的先例,如从中金公司分离出来的鼎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2002年8月独立后,联手摩根士丹利、英联、高盛等境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了包括蒙牛、李宁、南孚、永乐家电、分众传媒、双汇等公司,成为本土直投公司中的佼佼者。
券商通过直投对非公开发行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投资收益通过以后企业的上市或购并时出售股权兑现。目前,监管部门将国内证券公司"直投"业务范围限定为Pre-IPO,即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并初步设定了"投资期限不超过3年"等规则。目前,券商仅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直接投资业务,自有资金的上限是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券商直投业务是改变券商单一赢利模式的重要创新类业务。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中国证券业发展报告(2013)》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共有约45家证券公司已注册成立直投子公司。直投公司及管理直投基金总规模为3853660万元,收入为198223万元。其中中信证券、国信证券、广发证券3家证券公司直投业务位居前三甲并遥遥领先,已投项目成功退出(或上市)数量多于10家,并拥有数十个储备项目。其中成立于2007年10月的中信证券全资子公司金石投资管理资金规模为52亿元,国信弘盛、广发信德管理资金规模分别为10亿元、20亿元。
『贰』 特殊目的主体
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
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
(二)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如下主要因素:
1.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2.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三)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营企业,应当改用权益法核算。
二、合并报表格式
合并财务报表的格式及其中各项目,涵盖了母公司和从事各类经济业务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格式如下:
(a)
(b)
(注:由于表太宽,将b附于a的后面,即:b里的上年金额附在a里的本年金额后面)
『叁』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和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的关系,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和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由一家证券公司控股,经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 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第四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前款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应当有益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属于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管理服务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
第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二)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1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三)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四)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子公司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表;
(二)出资人关于设立子公司的合同或者单独出资设立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子公司章程草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出资人基本情况;申请人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的说明,以及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安排;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业务范围的说明和业务发展规划等;
(五)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说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持有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近3年的审计报告和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六)子公司拟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七)申请人具有子公司拟经营相关证券业务资格和1年相应证券业务市场占有率的说明;
(八)申请人出具的不经营与其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的承诺,以及其他出资人对子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九)申请人1年的净资本、12个月的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的说明,以及设立子公司对风险控制指标影响情况的说明;
(十)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可以申请扩大业务范围:
(一)持续经营2年以上,信誉良好,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三)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1年主要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四)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五)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子公司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东申请另设子公司经营增加的证券业务。
第八条 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表;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扩大业务范围的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子公司基本情况、新业务的组织管理架构和发展规划等;
(四)负责新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五)子公司的证券业务持续经营情况和1年市场占有率及盈利情况的说明;
(六)子公司12个月的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的说明;
(七)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的情况说明,以及业务范围扩大后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安排;
(八)控股股东出具的不与其子公司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的承诺,以及其他股东对子公司新业务的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除全资子公司外,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应当由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各股东推荐并经选任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应当与其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对应。
子公司及其股东不得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与前款规定相冲突的事项。
第十条 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子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稽核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单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监管报表和有关资料,证券公司还应当在合并计算其子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数据的基础上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述资料。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单独计算、以合并数据为基础计算的净资本和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活动及监督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适用本规定。
证券公司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直接投资机构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应当自控股之日起5年内达到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占有率,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数据计算。
本规定所称行业中等水平,是指从事某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依据该项业务指标的排名居于中位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肆』 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能不能经营同一种业务
1、绝对不可以经营同一种业务。
2、子公司一般是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
3、你看到的各个营业部在做什么证券经纪业务,那都是分公司,不是子公司。两者是不一样的。
类似承销与保荐也是这个意思,分公司和母公司都可以做。
『伍』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修改决定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
一、第七条修改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可以申请扩大业务范围:
(一)持续经营2年以上,信誉良好,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三)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一年主要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四)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五)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子公司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东申请另设子公司经营增加的证券业务。”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适用本规定。
“证券公司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直接投资机构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适用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应当自控股之日起5年内达到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要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陆』 请问关于证券公司能否投资实业的问题您有得到解决吗我也在做这个问题的研究,想跟您咨询下。谢谢
我觉得不行。
证券公司属于特殊行业,经营范围都是需要批准后才能展开,而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投资实业(即持有实业类公司股权或股份)。
如想持有实业类公司股权或股份有一种方法,就是成立直投子公司,具体条件要求比较高,可参见《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柒』 证券公司子公司是什么意思
就是分公司拉!~
『捌』 设立证券公司由谁审批
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等分支机构。综合类证券公司需要设立专门从事某一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提出申请。
设立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综合类证券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不得低于51%,不得从事与控股子公司相同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撤销或转让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证券营业部异地迁址;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以及解散或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事项。
证券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总公司、分公司的住所;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同城迁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