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券;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证券结算。
第十三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和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金融公司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及证券公司归还的资金;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资金;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资金结算。
第十四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了解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
第十五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报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转融通的期限,自资金或者证券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与证券公司对转融通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终止交易和其他特殊情形下转融通期限的顺延或者缩短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宏观政策,根据市场状况和风险控制需要,确定和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的比例。
第十九条 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是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是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二十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确定并公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折算率。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合同,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管理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存保证金,采取设立信托的方式。保证金中的证券应当记入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保证金中的资金应当记入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约定,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均为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信托财产,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对证券金融公司的债权,也归入信托财产。
第二十二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逐日计算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时,应当通知证券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直至达到约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但是,对因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导致的差额,证券公司无须补交。
证券公司违约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保证金,以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处分保证金不足以完全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法向证券公司追偿。
经证券公司书面同意,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偿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证券金融公司使用保证金的用途、期限、对价等具体事项,由双方通过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转融通互保基金的管理办法,由证券金融公司制定,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场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转融通业务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转融通业务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持有人发出或者认可的指令,办理转融通业务涉及的证券和资金的划转。
第二十六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处分保证金,在实现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后,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贰』 什么是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融资融券账户开通及操作方式建议您咨询所属券商,以所属券商解答为准。
『叁』 如果证券试点转融通业务,求开办此业务流程
转融通不是针对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吗?增加融券标的。
『肆』 转融通标的有哪些,是否存在变动,具体在哪里可以查到公布的每日具体表的内容
转融通的转融券业务尚未开展,证券标的也尚未公布。
范围是在交易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范围以内,但初期可能只有90只。
『伍』 转融通业务,如何查看中证公司剩余可融资和融券数量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
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
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做了如下定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2013年4月,多家券商将两融最新门槛调整为客户资产达10万元、开户满6个月。业内人士表示,券商大幅降低两融门槛,将提高这一市场交易活跃度。
交易区别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空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2、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被操纵。
4、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
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通过这种财务杆杠效应来获取收益。
『陆』 转融通的首批试点
1.转融通首批试点推出
转融通分两步走,初期以转融资为主,转融券则需要等待市场稳定以及技术测试等准备到位后再择机推出。
券商期盼已久的转融通业务,最快可能在本周开闸。转融资业务利率将在5%-6%之间,证金公司将每天公布利率,预计初期资金规模将达300亿元左右。在当前A股市场较为低迷之际,转融资业务的率先推出,将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此外,今年以来QFII审批明显提速,年内已新增41家QFII,而且上个月QFII新开了23个A股账户。这些举措有望带来A股市场的增量资金。
2.转融通首批试点给券商带来36亿蛋糕
业内人士认为,转融通业务推出后,券商可以从证金公司融入资金再转借给投资者。这相当于为券商提供了新的资金供应渠道,有利于两融业务规模的扩大。
3.转融通首批试点券商圈定11家
转融通推出后,首批将有11家券商获得试点资格。
虽然融资融券是一项创新业务,但已经是券商新的利润增长点,成为继经纪业务、投行业务之后的又一重要收入来源。
业内人士认为,一旦转融通实施,证券创新业务将迎来新一轮高潮,融资融券业务有望迎来爆发期。数据显示,两融业务是证券公司第四大收入来源,上半年券商两融业务净收入共计21.6亿元,占券商经纪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8.01%,较2011年底增加1.5个百分点。而一些两融业务规模较大的券商,该业务收入已经能占到经纪业务总收入近20%。
4.转融通箭在弦上 中国证金公司120亿元转融资先行先试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聂庆平20日表示,目前,首批转融通试点和待用资金正在积极筹备之中。转融通业务迫近,转融资先行先试,除原有的75亿元资本金已划入证券结算系统内外,45亿元新增资本金即将到位……
5.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金融机构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转融通)》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试行)》
6.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转融通借入人
第三章转融通账户
第四章转融通标的证券
第五章转融通申报与成交
第六章清算与交收
第七章保证金管理
第八章权益处理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十章风险控制
第十一章附则
按照上述规则,转融通为公司间业务,无须行政许可,由证金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证金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
按照《业务规则》,券商开展转融通业务须具备四方面条件:
一是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
;二是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三是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四是具备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业务开展过程中,证金公司设立授信管理决策机构,对券商征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市场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同时对券商信用、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
『柒』 保证金中的证券记入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保证金中的资金记入转融通担保资金账 这句话对吗 应该怎么说呢
不对,证券记入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其他的都对。
『捌』 转融通与融资融券有什么区别
①提供对象不同:转融通是指由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融;资融券是由券商提供。
②经手顺序不同:转融通:是指由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则作为中介将这些资金和证券提供给融资融券客户;融资融券是由券商直接提供给融资融券客户。
③复杂程度不同:相比较而言,融资融券更为复杂。
(8)对转融通标的证券进行调整扩展阅读: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
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
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做了如下定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2013年4月,多家券商将两融最新门槛调整为客户资产达10万元、开户满6个月。业内人士表示,券商大幅降低两融门槛,将提高这一市场交易活跃度。
参考资料:
融资融券交易_网络
『玖』 转融通业务推出后,可做融资融券的标的股有哪些
随着融资融券业务的转常规,标的股会逐步增加,但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标准的,目前并没有调整
『拾』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对券商是利好吗
所以和证券有关的业务都是利好证券公司,因为那些业务都产生收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