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5证券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香港吗
境内应该不包括香港,从香港买东西也要过出入境的。
Ⅱ 证券法修订了几次
按照已经提交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 违规进入股市等受到普遍关注的5方面问题以及所涉及的相关条款、草案都作了相应的修订。修订草案共229条,其中新增加29条,修订95条,删除14条。,此次证券法修订中贯彻了"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与防范市场风险的关系,加强 证券市场基础建设"的指导思想。
Ⅲ 2015年4月20号到24日人大常委会有审议那些法律草案和修订案涉及未成年人的有哪些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0日至4月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
会议内容——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作的关于广告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的关于国家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作的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的说明,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种子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的说明,国务院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了说明。
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药品管理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的决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批准《〈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的决定。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表决了其他任免案。
会议议程——
一、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二、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
三、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草案)》
四、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
五、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六、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七、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八、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九、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的议案
十、审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议国务院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二、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十三、审议任免案
Ⅳ 证券法的修订
2005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就《证券法》修订草案所作审议结果向会议作了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就在该法修订通过前夜,又有六大新的问题被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写入法律。
著名商法专家、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顾功耘教授曾对六大新问题进行详解,如下:
对证监会的权力制约加大
根据王以铭的介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原草案规定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这些条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顾功耘:“这次修订规定,将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新股等重要问题,需国务院批准,应该是为了防止证监会的权力过分膨胀。关于证监会的地位,法律一直规定得比较含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证监会应该是一个特设机构,不是隶属国务院的行政部门,证监会行使的权力也不是行政权力。以前,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是行政部门,但证监会成立后,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就再也没有活动过。我认为,立法中所出现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到底是不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明确规定”。
公司涉嫌犯罪须公告
据《每日经济新闻》了解,有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对本公司发生的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草案所列“重大事件”,还应包括上市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关于“重大事件”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顾功耘:“重大事件公告,最核心的内容在于是否已经成为事实,并且可能对二级市场价格产生巨大影响。若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必须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上市公司本身若涉嫌犯罪,毫无疑问会影响股价。补充这一规定,将完善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致行动人概念被明确
有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有些收购人与他人合谋,采取共同收购行为,表面上各个收购人都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持股比例,以规避收购达到一定比例必须报告、公告或者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对这种行为应予规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相关条款修改为“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进行报告、公告和发出收购要约。
顾功耘:“原来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法规中,有一个一致行动人的概念。现在,通过《证券法》将这一概念加以明确,效果会更好。对于上述故意规避公告或者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行为,若不加以规范,中小股东的利益将受损。”
严控证券私募发行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有的部门提出,为了防止发行人在短期内多次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规避核准和监管,应作出必要的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对发行人在短期内多次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进行限制是必要的。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为公开发行。有这种情形的,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发行核准。
顾功耘:“有的公司通过几次,并且每次都向100多人发行证券,最后完成向数百甚至上千人私募资金,达到降低发行成本、不公开公司信息的目的,逃避监管。这样的行为,若公司经营不善,将会造成很坏的后果。这次修订,采用‘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立法用语,完善了证券发行程序,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Ⅳ 本次证券法修正案涉及资本市场的要点有哪些
一、对于欺诈发行,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二、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三、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修正案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四、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五、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将存托凭证等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同时,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5)2015年证券法草案扩展阅读:
60万顶格处罚将终结
近年来,监管在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但囿于立法等因素,我国对财务造假案顶格60万元行政处罚,在很多数十上百亿的造假面前显得“微不足道”,违法成本极低,民众略有争议。
比如,今年,康美药业造物造假案中,涉及虚增营收、虚增利息收入以及虚增营业利润等规模高达300亿元左右,但被处60万元顶格处罚;同时期引发市场关注的瑞幸咖啡财务造假22亿元案件,美国证监会与之和解的金额为1.8亿美元(将近12亿元人民币)。
随着刑法修正案的落地,60万顶格处罚将步入历史。
Ⅵ 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亮点在哪里
证券法修订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在充分考虑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认真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聚焦七大市场焦点。
投资者保护:设专章作规定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如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草案二审稿设专章从规范现金分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先行赔付制度等方面强化投资者保护。
草案二审稿强调证券公司销售证券、提供服务,应当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规定征集投票权制度,增加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话语权;规范现金分红,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更好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先行赔付制度。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可以委托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多层次资本市场:作出原则规定明确三层次
草案二审稿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要求,增加了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原则规定: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新三板)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三个层次;考虑到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目前的发展情况,在证券法中对其只作原则性规定,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Ⅶ 《证券法》修订草案何时进行二审
原来是4月一审,6月二审,8月三审,一审4月过了,但6月后股市下降太快,所以都去救火了,二审就延后了。
目前最快二审也要10月了,三审在12月,具体就要看国家层分管这块的领导如何决定了。
个人认为,不管什么事都不能等到都完善了,再去做,也就是100%才去做,那猴年马月也做了,因为没有100%完美的好事在等大家。
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从何时起开始实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颁布实施,后经过三次修正。
2、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8)2015年证券法草案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这次证券法修订的指导思想是: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的精神为指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
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与防范市场风险的关系,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
在修订过程中,坚持既积极又慎重,既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又有利于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的原则,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现行证券法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监管机构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打击违法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Ⅸ 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和一审稿的区别,证券从业人员
不确定
证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对于基本交易制度、多层次资本市场、者保护等方面有了较多的表述、更多的进步,这些内容也将在二审稿中体现。
Ⅹ 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证券从业人员能不能炒股
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证券从业人员不能炒股
下列人员不得开设A股证券账户:
(1)证券主管机关中管理证券事务的有关人员;
(2)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
(3)证券经营机构中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4)与发行人有直接行政隶属或管理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
(5)其他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关的知情人;
(6)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以及没有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的人员;
(7)由于违反证券法规,主管机关决定停止其证券交易,期限未满者;
(8)其他法规规定不得拥有或参加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包括武警、现役军人等。
另外,证券从业人员及国家机关处级以上干部、现役军人等不得参与股票交易,但可以开立基金账户,买卖基金和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