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要证监会批准吗
不需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不受资格限制。
(一)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经历了从审批到不受资格限制的过程
根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3年1月12日颁布实施的司发通[1993]008号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需要批准做出规定。根据该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2002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该通告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要求,现就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二)司法部和证监会监管律师从事证券业务活动
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不代表律师从事证券业务活动不受限制,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将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007年5月1日实施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4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总结
1、从1993年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需要获得证券从业资格。
2、1993年1月12日至2002年11月1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需要经过批准,自2002年11月1日起,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
3、自2004年2月1日起,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需取得保荐人资格。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
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㈢ 31.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叙述正确的有()。
这里不能为您做选择题。
㈣ 怎么理解《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保荐人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律师事务所为证券的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有关“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的规定,体现了《证券法》的要求。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和《办法》的规定,各自独立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制衡。为明确《办法》有关规定,规范律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行为,现就《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一、下列情形,属于同一律师事务所“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应予禁止:
(一)同一律师事务所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有偿或无偿地同时接受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委托,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的;
(二)同一律师事务所虽未同时接受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委托,但在接受发行人委托为证券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的同时,另外向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作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履行自身法定职责依据的专项法律意见,或者出具作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用以证明自己勤勉尽责及减免法律责任目的的专项法律意见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虽未同时接受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委托,但在接受发行人委托为证券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的同时,将该法律意见向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供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作为自己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或者用以证明自己勤勉尽责及减免法律责任目的的。
二、对于2007年5月1日之前,律师事务所已经与发行人签订了有效委托协议,并约定发行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向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的,可以根据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不适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㈤ 律师事务所能开设证券账户吗麻烦注明法条出处,多谢~
不能啊,开设证券账户只能在证券公司。律师只能提供证券方面的法律服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希望能帮到你~
㈥ 律师及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
在律师法里面没有限制规定。
在证券法里有相关职业禁止的规定。是对卖出买进证券的限制,没有资格限制。
㈦ 从事证券律师需要什么条件
只要有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不需要什么条件
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
通告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
受资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此外,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递交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申请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申报;已经受理的申请和申报,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不再审批。
㈧ 律师事务所办理证券业务需要资格吗
只要有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不需要什么条件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通告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此外,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递交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申请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申报;已经受理的申请和申报,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不再审批。
㈨ 律师事务所需要进行证券从业资格审批吗与律师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有区别吗
您好,以前需要,现在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