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证券注册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审核制下,由证监会对新股发行“管价格、调节奏、控规模”。这虽然短期有稳定股指和投资者心理的作用,但却不利于市场自我约束机制的培育和形成,甚至造成市场供求扭曲,对中长期股市发展不利。
证监会主席肖刚认为,审核制行政干预过多且主观色彩浓,市场主体难以做出稳定、明确的预期,造成了市场主体与监管机构的博弈,代替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不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稳定运行。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是企业的天然权利
从一些国家和地区实施注册制的实践来看,注册制的一大特征是企业拥有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的天然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企业能不能发行、何时发行、以什么价格发行,均应由企业和市场自主决定。
肖刚认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是注册制的监管理念,这要求企业必须向投资者披露充分和必要的投资决策信息,政府不对企业的资产质量和投资价值进行判断和“背书”,监管机构不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负责,但要对招股说明书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负责,投资者依据公开披露信息自行作出投资决策并自担投资风险。
注册制的巧妙之处就在于既能较好地解决发行人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问题,又可以规范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避免监管部门的过度干预,不再对发行人‘背书’,也不过多关注企业以往业绩、未来发展前景,这些都交由投资者判断和选择,股票发行数量与价格由市场各方博弈,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建立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新股发行制度
据肖钢介绍,在目前拟定的初步方案中,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总的目标是,建立市场主导、责任到位、披露为本、预期明确、监管有力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尊重市场规律,最大限度减少和简化行政审批,明确和稳定市场预期,强化市场内在约束,建立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新股发行制度安排。
同时,加快监管转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法治导向,依法治市。健全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完善股票发行上市监管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推进注册制改革可能面临一些风险和问题,比如,可能影响投资者对股市扩容的心理预期,一些企业可能出现高价发行,一些公司质量不高和欺诈发行的风险加大等。
要坚持循序渐进、稳步实施的原则,立足国情,以现实问题为导向,坚持统筹协调,加强市场顶层设计,形成共促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改革合力。
❷ 股票发行的注册制与审核制有哪些优缺点
应该说各有优缺点,如果一无是处就不可能存在了,主要看监管和公平性的体现。在证券市场的早期(我国的证券市场依然未到成熟期)的审核制为防止一窝蜂的良莠不齐,保障股民利益和市场的发展是有力的。
❸ 对当前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看法
当前股票注册制改革是一件好事。
股票注册制改革之前,我国股票市场一直实行的是核准制和审批制,一家上市企业要想获得上市资格往往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最快的也要几个月,慢的则需要几年的漫长等待,给企业的发展造成了许多不便。
注册制实施后,企业上市将变得更容易,更快捷,只要你满足了上市条件就可以很快上市,为企业融资发展提供了便利。
我国股市成立时间短,各种规章制度尚在建设完备当中,还存在诸多弊端,诸如:股民的理赔问题,股票的退市问题等等,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❹ 比较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与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优劣
目前,世界上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注册制和核准制。采用哪一种制度与一国的证券管理体制有关。
注册制也称申报制或登记制,是指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按法律的规定向证券发行主管机关提交与发行有关的文件,在一定的期限内,主管机关未提出异议的,其证券发行注册即发生效力的一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其主要特点是:主管机关的审核强调公开原则和形式审查原则,主管机关要求发行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地提供一切与发行有关的资料,对其投资价值不作判断,在申报文件提交的一定期间内,主管机关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册生效者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正式进行证券的发行。这种审核制度的优点是:1)可以简化审核程序,减轻主管机关的负担;2)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得资金,获取发展机会;3)提高投资人的投资判断力,减少对政府的依赖性。当然,这种发行审核制度,对那些不成熟的投资者来说,自然具有较大的投资风险。但这种制度会促使落后的人跟上来,而不是让走在前面的人停下来等待。
实行注册制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和日本。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其证券发行注册分三个阶段:第一,注册文件送达阶段,即证券发行人依照法律规定提交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投资者准备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生效生即向广大投资者公布;另一部分是存放于SEC以供投资者查询的文件。前者为公布文件,后者为备置文件。第二,注册生效等待阶段,注册文件交由SEC审核,如果SEC未提异议的,审核自提交申请20日后,或由SEC决定的更早的日子自动生效;SEC认为注册文件有不充分不确切之处,可以向申报人提出补充、修订的要求,申报人应进行补充、修订;如果SEC认为提交的文件有重要事项,有虚假记载等情形时,可以发出生效终止令。当然,申报人如能进行按照要求进行了修订,SEC可以解除终止令。第三,正式发行阶段,注册生效后,发行人需将印刷好的招股说明书散发给广大投资者,证券销售正式开始。①《日本证券交易法》的规定与美国大同小异,日本证券发行的主管机关是大藏省。《日本证券交易法》第4条规定:“有价证券的募集或推销,在发行人未向大藏大臣就有价证券的募集或推销进行呈报时,不得进行。”第8条规定,“大藏大臣受理提交的呈报书之日15日内产生效力,”生效时间比美国少5日,其效率更高。但是该条还规定,大藏大臣认为呈报书“在形式上不完备或该文件记载的重要事项记载不充分”或“在重要事项上有虚假记载以及应记载的重要事项或为免生误解所必要的事实起记载有缺陷时”,“可以命令呈报人提交订正报告书,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命令呈报人停止提交的呈报书的效力。如果呈报者按照规定提交了修正报告书,且大藏大臣认为适当时,可解除该项规定的停止生效命令。从以上规定看,日本的证券发行制度与美国如出一辙,日本1948年4月13日制定的这部《证券交易法》是日本在二战后,由典型的欧陆法向英美法转变的又一例证。
核准制的特点是,证券主管部门对证券发行既要进行的形式审查,又要进行实质审查,除审查发行所提交的文件的完全性及真实性外,还要审查该证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方可获准发行。实行发行核准制的国家主要是一些欧陆国家,如法国、瑞士等,还有东南亚与菲律宾等新兴证券市场所在国。核准制的优点是:1)对拟发行的证券进行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审查,获准发行的证券投资价值有一定的保障;2)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主管机关负荷过重,在证券发行种类和数量增多的情况下,也难免“萝卜快了不洗泥”,质量不保;二是容易造成投资人的依赖心理,不利于培育成熟的投资人群;三是不利于发展新兴事业,具有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可能因一时不具备较高的发行条件而被排斥在外。
我国《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发行的核准制。《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发行股票由中国证券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准;发行公司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但依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指引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由中国证监会主管。
❺ 注册制改革进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第一道坎是A股市场的“心头大患”—政策市,相关部分对A股市场一直秉承着牛市强监管、熊市弱监管的法则,殊不知这实则是与法规监管的目的相违背的。过多的行政干预不仅会破坏市场运行机制,还致使中国证券市场难以形成自身发展规律,而具体到注册制改革,我们就有必要担心,我国A股特有的“政策市”逻辑,未来是否会延续到注册制改革之中,亦即是牛市时强化事关注册制的配套法规,熊市时则弱化事关注册制改革的配套法规。
第二道坎是退市制度的落实不严,以“云南绿大地”为例,这其实就是监管部门心慈手软之下酿成的悲剧,在2011年3月证监会以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立案,本已对绿大地发出了退市风险警示,但在2012年9月又对绿大地撤销了退市风险警示,这致使*ST大地这等垃圾股依旧活跃在A股市场。A股市场退市制度的落实不严,不仅难以使A股市场尽早形成有进有出的流动机制,更会大幅弱化注册制改革的预期成效。此外,退市制度与破产清算无法完美配合,不少烂尾企业在被判退市的有期徒刑之后,还奢望重回三板,这也为不少投资者营造了一种“乌鸦终变凤凰”的幻景,这同样也将弱化注册制改革的预期成效。
第三道坎是配套的司法制度不能及时跟进,证监会主席肖钢曾公开承认证监会向司法部门移交的案件中有一半都石沉大海、杳无音讯。注册制的目的本身是为了弱化行政审批、强化信息披露。但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司法制度配套,不仅无法保障公众投资者的权益,还为不法造假者滋生了犯罪的环境。从去年10月“五粮液投资者维权案”的结局来看,不完善的司法制度,不但加长了讼诉周期,还直接增加了投资者的诉讼成本。这个早在2009年就立案的案件,直至2011年5月才对其下发决定书,耗时长达2年以至于过了最佳时效,其间的利益裹挟我们不得而知,面对这样一个耐人寻味的结果,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不得不反思为何使得股民的维权之路如此艰辛。
之于当下而言,注册制改革虽已加速到来,但针对A股的“政策市”逻辑、缺乏强化落实的退市制度,以及司法制度的配套等方面,证监会以及相关部门似乎还没有交出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而若想注册制改革能实现其本身的意义,将信息披露的优势发挥到最大,这三道坎无论如何都要迈过去的。
❻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是法律体系的问题。不同的股票发行制度与不同的法系是互相适应的。我国推行注册制后,我们的法律体系会不会产生不融合的状况,我觉得值得提前研究。
第二是行政体系的问题。在注册制的条件下,证监会把审核的权力移交给证券交易所。但是目前的两大证券交易所,人是证监会派的,管是归证监会管的。要想理顺行政体系,必须有一个配套的改革,就是两家交易所要尽快从会员制组织制度改革为公司制,实现独立。
第三是注册制下造假违法的成本问题。我们实行了注册制,如果对造假发行上市的公司及其当事人处罚太轻,造假成本太低,会起到一种鼓励造假的作用。所以,应该制定有关违规造假的罚则,对造假者予以重罚,让其不敢造假。
第四是注册制下如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问题。注册制重在信息披露,监管方主要关注的是招股说明书。在我国大量的中小投资者中,很多人可能没有识别招股说明书的能力,只能盲目跟从。如何帮助他们增强分析信息、判断信息的能力,在注册制条件下显得非常重要。
第五是注册制推出以后的监管效率问题。证券市场的特点是交易的高效化、资金转移的快速化。在注册制条件下,如果监管效率不高,违法者发现苗头不好,就带着资金跑了,最后处罚谁呢?因此,监管效率必须要有相应的提高。
第六是投资者教育问题。目前许多投资者认为注册制的推出对股市是重大利空,一说推出注册制,马上就会想到今后可能有大量的、业绩比较差的公司上市。因此需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另外,要考虑注册制的出台时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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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什么是证券发行注册制当前在我国推出证券发行注册制时机成熟吗为什么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现在时机是否成熟这个问题很难给你一个确定的回复。市场上意见不一致,一部分认为注册制是市场经济的体现,有利整个市场的发展。另一部分认为A股投资者的整体素质还无法适应注册制,不推行注册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